范文一:拘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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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
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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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 6 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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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关于我国的短期自由刑,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否定论者认为应废除,并进一步指出:拘役具有短期自由刑的合理性,但它也具有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从一般预防看,对于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来说,由于拘役刑期短,威慑力很弱,很难阻止那些法制观念薄弱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从特殊预防来说,对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教育改造,除缺少必要的时间条件外,还可能出现负面的影响,使犯罪人产生不满与对抗情绪,从而增强其犯罪危害性。
肯定论认为就现阶段我国短期自由刑的价值不能一概否定,有学者指出:短期自由刑虽然存在弊端,但从刑事政策、刑法基本原则、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以及替代措施等方面看,短期自由刑的价值与作用不能一概否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定论或肯定论,都是从短期自由刑的利弊角度出发,因此,采用折衷论较为合理,即短期自由刑不可轻易废除,但要进行改革。理由如下:
完全废除短期自由刑现阶段在我国无可能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均呈逐渐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贪利性犯罪发生频繁,对于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对这类犯罪课以罚金刑难以收到刑罚效果,仍然必需科处短期自由刑。废止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上是没有可行性的。据估计,短期自由刑对某些行为人组具有优越的威慑效果,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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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另一方面,长期自由刑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也起不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其对行为人将来无犯罪地生活的机会的不利影响将比短期自由刑更加持久(如果将人的老化过程对犯罪的抑制效果略而不计的话)。因此,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短期自由刑优越于长期自由刑,所以,绝对不能笼统地排除短期自由刑,而是要将短期自由刑作降低制裁水平的手段来理解。
就我国目前国民法律意识、感情看,刑法的报应功能并不能被完全忽视。短期自由仍然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吓、赎罪及惩罚记忆功能。短期自由刑虽然期间短,但仍可使受刑人感到丧失自由之痛苦,从而给受刑人留下深刻之印象。严格的一月、数月的硬床、食物、严厉的斥责等等可使人从心中感到恐怖,不敢再犯。同时短期自由刑也有社会隔离的作用。首先,隔离能顾及社会大众的安全感,一般民众对于犯罪人多心存恐惧,大多不愿意与犯罪人住在一起,而情愿看到其被隔离。就一般预防而言,犯罪人没有被强制关押,普通民众特别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很难接受,从而引发许多上访、群体性事件,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及其法治环境。
短期自由刑不能废除,并不意味其不存在问题,其存在的相当多的弊端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短期自由刑也需要进一步发展改革完善。借鉴国外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应建立拘役刑易科制度。
一、易科罚金刑
我国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主要是对拘役)易科罚金刑,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完全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法官在认为必要时,对所有拘役刑判决都可以罚金刑予以替代。
2.彻底否定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如有学者指出:用罚金刑来易科徒刑或拘役,对于受刑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商品经济社会,由于贫富差异总会存在,规定这种易科制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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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总是富人,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此外,不同的刑罚具有不同的性质,如果允许易科,将会混淆不同性质的刑罚,使刑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折衷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一方面认识到自由刑易科罚金的刑事政策意义,另一方面也认识到了这种易科的弊端。其认为以罚金刑代替徒刑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罚金刑的最大的好处是它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狱中与其他囚犯恶习感染,而众所周知,囚犯间的恶习感染是剥夺自由刑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而又较难避免的问题。它加大了罪犯改造的难度。罚金刑属非剥夺自由的刑罚,犯罪人只须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而不用关押。这样至少可以使被判处罚金之人不会沾染到监狱中的反社会、反改造品行。但其也认识到,罚金刑的财产属性,往往使之成为一种实际上不平等的刑罚,容易给人“以钱赎刑”或“无钱坐牢”的印象,同时,允许罚金又会造成同罪异罚。
此外,我国还有学者对建立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易科罚金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该学者主张在刑法总则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设立易科处罚一节,在这一节中具体规定以下条文: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易科罚金。被易科罚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或合并执行。第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累犯,不适用易科处罚。第三,易科罚金的数额,应在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同时间内犯罪分子常住地或从业地人均收入以上1倍以下确定。第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未执行完的刑期或残余刑期在3年以下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也可以将剩余刑期易科罚金。第五,易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仍按原判决确定的自由刑执行,或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第六,罚金、易科罚金的款项作为监管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及监管的其他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统一使用。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41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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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罚金。”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4条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但为预防将来犯罪而有必要执行徒刑者,不在此限;??”“被判刑者如不缴纳罚金,须服所科处之徒刑;??”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在实践中也一直持否定态度。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折衷说,认为短期自由刑在一定范围内易科罚金刑是必要的、可行的,特别是对于贪利性犯罪,更具有威慑力,能受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这一做法确实具有贫富不平等性等弊端,所以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且应建立一些相关的制度减轻、克服其弊端。
二、易科劳役制度
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条件下,没有采用这一替代方式的制度空间,因为在我们的刑罚体系中没有强制劳动及与之类似的刑种,也没有这种易科处罚的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有学者主张在刑法中增设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刑,刑期以6个月至3年为妥,认为对不宜适用短期自由刑的罪犯适用此刑,不仅所处的刑种性质不会重于短期自由刑,而且可以为政府节省开支,并有助于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也有学者主张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增设社区服务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些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易科服劳役这一方式对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积极意义。
笔者认为,在刑法增设社区服务之类似刑种的情况下,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短期自由刑易科服劳役是合理可行的,除了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一般弊端外,还符合行刑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增强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而减小其再犯可能性,甚至有利于安抚受害人(如为受害人从事一定劳务)而迅速有效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像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一样,应当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应当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劳动能力、劳动态度、是否累犯,来决定是否适用这种易科。比如,对于懒惰的犯罪分子就不宜适用这种易科,因为犯罪分子懒惰成性,要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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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其劳动,就需要严格的约束力,否则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而如果对犯罪人予以严格限制,又违背了进行这种易科的初衷。
三、易科训诫制度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条件下,没有采用这一替代方式的制度空间,因为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有训诫及与之类似的刑种(只在行政处罚中存在警告这一类似处分)。将短期自由刑易处为这种非刑罚制裁措施也将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从理论层面上而言,也没有必要采用这一易科方式。既然对行为人进行训诫处理即可,可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尚很轻微,一般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达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可以通过做出有罪免刑判决或者适用缓刑等方式处理。
四、易科剥夺资格刑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典中只存在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由于其特殊性质不宜普遍适用),只在行政处罚中规定了吊销执照、许可证等资格处罚。如果将短期自由刑易处吊销驾驶执照等非刑罚制裁措施有损刑法的严肃性。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条件下,没有采用这一替代方式的制度空间。从理论层面上而言,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增设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禁止驾驶等资格刑的前提下,对于那些适用这种易科具有有效惩罚性的犯罪人而言,是可以考虑这种易科的,其惩罚力度往往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而且这种易科有利于防止短期自由刑的不少弊端。但是,这种易科也应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应考虑犯罪人的职业、易科是否有效等。
范文二:拘役缓刑是什么意思?
拘役缓刑是什么意思?
现在很多犯罪分子都可以被判处拘役或者缓刑,关于拘役和缓刑应该有很多的人对这两个刑罚的概念不是很了解,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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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重庆律师http://china.findlaw.cn/chongqin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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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不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三、缓刑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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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拘役和缓刑的基本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范文三:庞氏骗局是什么意思 大四学生利用网络借贷集资诈骗遭罚款拘役
庞氏骗局是什么意思 大四学生利用网
络借贷集资诈骗遭罚款拘役
姚雯/漫画
通过“借条”,华某借出了1万元。没想到因为华某的朋友没守信用,未及时还款,导致华某亏了近6000元,最终只收回来三四千元。这次经历让华某非常郁闷,他想尽快把钱赚回来。
没过几天,华某在QQ群里看到有个网友发出一条消息,意思是把钱给他,他可以支付高利息。华某突然“脑洞大开”,想到毕业前也没事做,刚好可以学着这个方法来“赚钱”。
随后,华某建立了一个名叫“小贷”的QQ群,在群中发布消息:你们有钱可以投给我,我来给大家做投资,把钱放款给别人,我给你们付利息,一周返还本金及20%利息。每周20%的高利息回报让不少人动了心,陆续就有人给华某投钱。
面对高息诱惑,很多学子上当
当然,面对如此高利息的诱惑,群里也有人提出了质疑。
为消除大家的戒心,华某购买了去法国的机票,然后截图发在了QQ群里,但他没有真的去法国,“显摆”完后他旋即退了机票。
华某的奢侈生活使群中不少人羡慕,而此时,前期投资人也纷纷在群里反馈,表示自己得到了高额“回报”,群中摇摆的人开始相
信华某具有经济实力和投资渠道,主动向华某投资。
重庆市永川区某大学大三学生小明在华某处持续投资并准时收到了回报,自以为赚得了人生中第一桶金的他,将消息又传给同学小超,小超受到高利息的诱惑也在华某处开始了投资并将消息告知他人??正是这种网友之间的来回介绍,华某的QQ群一度发展到30多人,投资的网友涉及山东、广东、贵州、重庆等多个省市,其中一半以上是在校大学生。
仅三四个月,资金流水总账就达千万元
实际上,华某在收到网友给他的资金后,并没有拿去投资,而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一部分钱来支付产生的高额利息,另一部分钱用于自己购买机票、旅游等消费。三四个月里,华某在网络资金账户上与投资人往复回投产生的资金流水总账已达千万元。
2015年11月,因一网友不想在华某处投资撤回了大量资金,直接导致华某的资金链断裂,他精心策划的高利息投资即“庞氏骗局”(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破产了。
2016年2月,久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小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华某在诈骗过程中自己消费6万余元,其余资金均用于返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案发前,华某的家人帮助华某向投资人支付了未还资金35万余元;案发后,华某仍欠投资人资金13万余元。
范文四:什么是拘役
什么是拘役?如何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期间的待遇。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4.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范文五:什么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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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役
什么是拘役,如何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
什么是拘役,如何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找法网南山区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nanshan 3.拘役期间的待遇。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4.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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