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 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 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强制注销、“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 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 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 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二十六) 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 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 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1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 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
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三) 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四) 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五)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六) 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七)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八)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五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一)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二)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三) 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四) 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 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六)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 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4〕7号)同时废止。
范文二:《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问答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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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5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答: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暂行规定》的实施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四、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答: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五、哪些情况下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答: 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具体指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六、本市小客车指标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七、本市增量指标采用何种方式配置,
答: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进行配置。
八、本市增量指标每个配置周期的配置额度是多少,
答: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九、增量指标摇号和竞价的配置比例如何,
答:增量指标按照摇号和竞价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
十、增量指标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配置,
答: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十一、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会进行调整吗,如何调整,
答: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二、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的方式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十三、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程序如何,
答:(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十四、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三)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五、企业申请增量指标条件中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起点会调整吗,
答: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六、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年满18周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十七、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如何执行,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八、单位和个人的增量指标申请编码数量如何确定,
答:(一)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二)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三)企业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4个。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十九、有效编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二十、指标摇号如何进行,
答: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二十一、可否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竞价,
答:不能。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二十二、指标摇号结果如何查询,
答: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三、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如何使用,
答: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指标竞价如何组织实施,
答: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五、指标竞价是否有保留价和最高限价,
答: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二十六、参加指标竞价需要缴付竞价保证金吗,
答:需要,应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二十七、指标竞价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答: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
二十八、指标竞价成交采用什么规则,
答: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二十九、竞价成交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三十、竞价成交结果公布后,竞价保证金本息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三十一、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如何进行处理,
答: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三十二、什么是更新指标,
答: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三十三、如何申请更新指标,
答: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三十四、更新指标能否直接取得,
答: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五、什么是其他指标,
答: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三十六、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吗,
答: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吗,
答: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八、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吗,
答: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www.166law.com)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吗,
答: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夫妻一方可以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转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吗,
答:可以。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四十一、小客车指标设有效期吗,
答: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
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二、小客车指标使用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三、申请小客车指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十四、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能否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
答:能,但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四十六、《暂行规定》中小客车的定义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四十七、《暂行规定》中新能源车的定义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的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十八、《暂行规定》中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如何确定,
答:《暂行规定》中的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
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范文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杭州日报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2014-04-30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贸易、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4个。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年满18周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及个人年龄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二十三)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二)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四)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申领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三十九)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二)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四)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五)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六)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七)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四十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五十)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一)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二)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定金交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五)黄标小客车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范文四: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限牌摇号政策)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贸易、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4个。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年满18周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及个人年龄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二十三)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二)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四)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申领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三十九)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二)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四)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五)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六)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七)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四十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五十)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一)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二)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定金交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五)黄标小客车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范文五: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 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 和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 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 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 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 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 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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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 果、组织指标配臵、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 、国税、人力社 保、 贸易、 环保、 市场监管 (工商) 、 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 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 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 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 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 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臵。增量指标以 12个 月为一个配臵周期,每个周期的配臵额度为 8万个,额度按月 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臵。每个配臵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 臵的指标占 80%,以竞价方式配臵的指标占 20%;个人指标占 88%,单位指标占 12%。
增量指标的配臵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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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 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 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 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 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 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臵只能对应一种指 标配臵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 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 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 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 1万元以上。
2. 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1项规 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 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 项目手续完备, 总投资额 2亿元以上。
3. 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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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臵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 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 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 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 1万元的,可 以获得 1个申请编码。
以 1万元为基数, 税款总额每增加 50万元可以增加 1个申 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 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 200万元可以增加 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 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 加 1000万元可以增加 1个申请编码。
2. 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万元的, 可以获得 1个申请编码。 以 5000万元为基数, 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 5000万元可以增加 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 4个。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2亿元的可以获得 1个 申请编码,达到 5亿元的可以获得 2个申请编码。
3. 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 1个申请编码。
同一个配臵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 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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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 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 累计居住 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 年满 18周岁。
3.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 登记为强制注销。
4.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 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 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 的计划配臵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 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 当月指标配臵;每月 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臵。申 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臵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 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臵的,应当在指标配臵当月 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 8日 24时之前将 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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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 信息、居住证信息及个人年龄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 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 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 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 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 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 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 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 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 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 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 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 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臵;异议不成立的,应 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 12月 31日,未获得 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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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 3个月,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 动转入次月配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 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 过起延长有效期 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 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每月 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 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 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 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 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 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 容。
(二十二)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竞买人) , 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 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 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 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 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二十三)竞价机构每月 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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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 放数量内, 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 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 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 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 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 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 公布竞价配臵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 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臵结果一经市调 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臵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 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臵方式纳入次月配臵。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 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 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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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 6个月内提 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 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 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二)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 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 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 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 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四)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 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 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 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 申领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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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 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 、 “旅游客运” 、 “租赁” 小客车登记的,申领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 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 办理登记。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 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三十九)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 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 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 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 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 指标。
(四十)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 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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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 6个月内 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 , 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 的指标 , 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 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 生更新指标。 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 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 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 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 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 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二)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 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臵税,持购臵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 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 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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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移登记;
2. 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 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 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 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四)指标有效期为 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 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 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五)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 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 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 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六)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 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 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 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七)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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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 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 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 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其责任。
(四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臵过程中的 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四十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 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五十)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 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一)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 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 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二)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 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 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 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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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 登记确认的 2014年 3月 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 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 更新指标。
(五十四) 2014年 3月 26日零时之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 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定金交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5年 3月 31日之前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可以直接缴纳 车辆购臵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五) 黄标小客车在 2015年 1月 1日之后办理转移登 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 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 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 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 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 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08) 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 的,使用性质为“消防” 、 “救护” 、 “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 身份证明, 是指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 124号) 所列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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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 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 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本规定中的“以上” 、 “之前” 、 “之后” 、 “之内” 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 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 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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