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专用发票冲红作废丢失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
[作者:白云街道办事处?|发表日期: 2007-8-10 |点击数:1004|评论数:4]
2006年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等情况的处?理,?较之以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现总结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
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
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
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二(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
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
范文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6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范文三:已认证抵扣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问:我单位7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通过认证抵扣税款,8月初,对方电话告诉该发票已作废,随后我们将该发票退还对方。8月中旬税务稽查局接到协查信息,要求我们补交税款并处罚款。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销售方来说,作废该发票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规定: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1、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因此,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单位的作出了补交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范文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转载自 叹气的九头鸟
最终编辑 叹气的九头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作废条件为同时具有下列的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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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超过90天未认证的,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必认证。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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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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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专用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
1.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
废。
2.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
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
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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