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和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根据该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意见,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小额诉讼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除一审终审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它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诉讼参与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等。
2、小额诉讼案件以标的额为衡量标准。小额诉讼案件除了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外,还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条件。标的额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至2013年6月30日,江西省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下半年标的额度须根据后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再定。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其区别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的最根本特点。相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标的额本身很小,为了很小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为此,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被告一审终审。
范文二: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我国法院面临着巨大的诉讼压力。在此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渐渐受到法律界的热切关注。我国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增加小额诉讼程序,专门解决数量庞大的小额纠纷,以此达到分流案件,提高效率,使司法大众化的目的。本文采取归纳总结、对比分析的方法,首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进行归纳总结,然后从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的审理与程序的执行三方面详细地介绍该程序如何在实践中加以适用。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1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在当今学术界,学者们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美国学者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认为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方便一般的市民,使其能亲自快速地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设计的一种程序。”我国学者王亚新认为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小额诉讼程序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常怡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分支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则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总之,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定义为,它是一种着重解决小额财产性纠纷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独立民事诉讼程序,其目的主要为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 2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适用的案件类型;二是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即“小额”的标准。 (1)案件类型。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小额的财产性纠纷,如债权债务,简单的租金纠纷,交通事故,以及不涉及人身关系的侵权纠纷等。对于那些涉及人身关系和不动产的纠纷,即使诉讼标的额再小,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离婚案件,即使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很小,因为涉及人身关系,必须慎重调查和裁判,故而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关于“小额”的标准。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普通民众而设,不是由立法者适用,所以,小额的标准不能由立法者凭想象随意规定,一定要根据普通民众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规模来确定。各国和地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规定的不尽一致,但基本上都是从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民的一般交易规模和消费水平等因素出发来考虑的。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如台湾地区的立法限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为新台币10元万以下,日本限定在60万日元以下。我国在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时对标的额没有规定下限,只明确了上限,只有标的额在此金额之下才有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因为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差距比较大,所以,“小额”的标准在各地理应有所不同。新修订的《民诉法》将标的额确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是合理的。 一些学者担忧小额诉讼程序会诱发滥诉,使其沦为某些大公司、金融机构的讨债工具,无法发挥其为普通民众排忧解难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也有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原告在一年之内向同一简易裁判所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不得超过 10 次,超过则按普通程序审理。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报制度和对虚伪申报的处罚,以确保该程序能被普通市民广为利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事人不得把一个诉讼请求分割为若干个小额诉讼请求,以此来利用小额诉讼程序,除非当事人向法院声明其余诉讼请求不再另行起诉。美国的克利夫兰小额法院规定同一原告在一个月内起诉不得超过四次,以避免小额诉讼程序被滥用,小额法院沦为“原告法院”。而布法罗的小额法院则只赋予了自然人起诉资格,并且排除了债权受让人。我国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时可以参考这些规定,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只赋予自然人起诉资格,或者对起诉次数进行限制,如一年内起诉不得超过十次,且不得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故意分割诉讼请求,但声明其余诉讼请求不再另行起诉的除外。这些限制性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滥诉的发生,也防止小额诉讼程序沦为企业等的讨债工具,确保小额诉讼程序能为广大普通公民服务。 3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 3.1审判组织的设立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的一审程序,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因为小额诉讼案情简单,标的额小,追求效率的特点,所以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也不是特别高。美国规定了小额诉讼可以由非职业法官审理,“由热心公共事务并具有五年以上实务经验之优秀律师,轮流担任此项职务”或者设立律师担任的仲裁人供当事人选择;或者由司法助理员先行调解。英国的小额诉讼的审理由在普通程序内承担庭前程序的辅助性法官主持。我国可以参照此规定,对一部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交由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热心公共事务的律师或者退休法官来处理,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律师和退休法官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律师更是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性深有体会,所以此举不但不会造成小额诉讼审理的不公正,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官压力,使职业法官能花费更多的精力在复杂的,追求慎重而正确裁判的案件上。 3.2诉讼程序的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更为简化,这种简化应体现在程序的各个环节。 3.2.1审前程序的简化 小额诉讼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可以采用表格化的形式。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都只需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所需信息即可。日本和美国都对诉状进行了格式化,日本有些简易裁判所甚至还根据常见的案件类型提供了主张及证据一览表,供当事人参考。为保证表格的统一及规范,表格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或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作,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书写困难的当事人,允许其口头起诉和答辩,法院进行记录,然后当面进行宣读,获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本人签字或捺印。 3.2.2审理方式和开庭时间灵活 在审理方式的采用上,小额诉讼可以不拘泥于目前现有的审理方式,可以利用现有科技条件,如通过视频会议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时,也可以采用圆桌会议的方式,也不用拘泥于庭审顺序,当事人对法庭调查与辩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经双方合意可以自动放弃,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只选择其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无较大争议的事实,法庭调查与辩论亦可以从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合意,在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法官可依职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上,美国法律规定了小额诉讼可以在休息日,夜间等时间进行审理。我国也可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当事人一般都是日间工作,在休息日或夜间审理,可以避免妨碍其工作,节约其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3.2.3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特点,其审理期限也应比简易程序的期限短。对小额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认为应一个月内审结。日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需经一次开庭审结。美国小额法院的很多案件基本都在几十分钟之内就审结。为实现小额诉讼得到快速审理的目标,在立案之时,法院就应告知当事人在开庭之日携带所有证据到场,若需证人出庭作证,则证人应一同前来,尽量使案件一次审结,防止诉讼拖延。若遇特殊情况(如庭审之后需较短时间进行证据调查的)不能够一次审结的可以不限于此,但仍应在一月之内审结。 小额诉讼因为程序充分简化而达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但是我国在设计小额诉讼制度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程序的简化不能随意地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是建立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基础上的,是本着对程序正义、程序理念和程序价值的尊崇,赋予程序更多的人文基础和人文关怀。如果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忽视最基本的公正公平进行程序简化,就等于无程序,无程序就必然会招致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更谈不上对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小额诉讼程序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 4小额诉讼的执行 执行是一个程序最后的环节,只有判决结果得到了彻底执行,整件案子才算真正的结束,而执行难也通常是一个程序遭到批评的重要原因。小额诉讼程序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执行上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即使在小岛武司先生认为最接近理想型的美国纽约的小额法院,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我国一部分学者不同意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也有此方面的考虑,因为“无论起诉变得多么容易,审理多么具人情味,判决是如何的迅速,但只要判决的内容最后无法实现,上述的一切努力终将成空。只有将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充分地融为一体才能全面地实现权利保护。”行百里者半九十,无论起诉、审理、判决环节实现的有多么完美,执行作为最后一步无法实现,整个程序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国在引进小额诉讼程序时对执行的问题要予以特别重视。 其实,“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不只是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也存在着执行难问题。而且相比于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当事人花费更大,如果判决结果无法得到及时执行,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也更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前要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告知法院即将执行。提前送达执行通知本是为了给被执行人一个机会,使其能在这个期间内自觉履行判决结果,如果其仍不主动履行,则法院就进行强制执行。但是这个举措却产生的是反效果,很多当事人不是在此期间主动履行,而是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所以,“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因为执行难,法院饱受诟病和责难。最高人民法院每一次的改革纲要,工作报告等无不提到执行问题,制定了各种程序,各种方法保障判决结果得到执行,如规定被执行人规定期间内不履行判决结果,则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针对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况增加了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逃避执行没有任何成本,则被执行人大都会选择逃避,只有让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人付出比被执行利益更高的成本,他们才会自觉主动的执行。因为小额诉讼争议的数额本就不大,大多数人都具有立即履行的能力;或者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日内不主动执行的,则对其处以高出判决结果的数额的罚款,为了逃避小额的执行而花费精力、时间和费用来转移财产是得不偿失,所以,应该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执行部门的积极主动加上处罚措施,应该能促进被执行人自觉主动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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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谈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适 用
王志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
【 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枟民事诉讼法枠新增加的小额诉讼制度,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便群众为目标。 具有诉讼门槛低,审理时间短,便捷 经济等特点,也是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体现。 然而,由于缺少具体的制度设计,再加上法律文化、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 序的适用并不广泛。 因此,本文从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期其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调解;适用 ? 当前,我国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使司法审判的压力不断增加。 新 关案件数量比例见下表。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小额诉讼, 但由于缺乏程序性上的具体规 南昌青山 吉安安福 上饶万年 新余渝
定,在很多人的眼里,它都只是仅仅单纯的“ 更加简易” 的程序,是简易 水区法院 湖区法院 县法院 县法院 程序在一些环节上的简化,没有对轻微事件、小额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的 小额诉讼案 ,, ,, ,,, ,,, 特殊性进行考虑,使得在程序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比例较低。 一、件结案数 占一审民事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根源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 ,(,,, ,,(,,, ,,(,,, 案件比例 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民事领域, 往往
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 因此,简易程 ( 三) 调解制度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便应运而生,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调解优先 ”原则,当一个案件经过调 解额诉讼最早产生于美国的小额法庭,其后被多数国家先后借鉴并运转 而不能结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产生“ 不蒸馒头,争口气”、“ 较真 儿” 的良好。 如,法国的小审法院、德国的地方法院。 “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 心态,不计成本、穷尽一切救济途径,讨说法的做法甚为常见,这 就使得? 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往往成为不可能。 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
我国新颁布的枟民事诉讼法枠第 ,,, 条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既是出于司法政策的考 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 虑,又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小额案件的特殊关注,并希望以此简化小额案 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实行一审终审。 虽然, 有些 学 者 认 件的诉讼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 但在实际生活中适用比例偏低,远没 为,我国的立法规定充其量只算是“ 小额案件诉讼制度”,只不过是在适 用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出特定案件,适用 程序的适用: ?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 。 但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即是在程序上的简 ( 一) 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易,同时还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专门对小额诉讼进行 在生活之中,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冲突救济的最终方式,是实现社会 纠纷解决,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一种独立程序。 可以说,小额诉讼制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逐步提 高,公平正义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环节。度,它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是实现司法大众 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善司法环境, 这是一 个 大 的 课 题,化、满足社会普通民众接近司法的正当需求。 但目前,我国由于缺少具 限于本文主旨,笔者只从小额诉讼角度阐述。 司法公正体现到具体 的案体的制度设计,在新民诉法中立法者仅仅用了一句话就突破了传统的 件里那就是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无论是输是赢都能让 当事两审终审制,并对当事人诉权进行限制的这种全新、单独的司法制度, 人服气,这才能让当事人感到公平与正义。 因此, 在我 国 的 现 阶 段,被大众普遍接受还尚需时日。 小额诉讼在关注程序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人们的权益诉求,对 强势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一方进行限制对弱势一方进行保护,而不是相反;还应去除一审终 审的(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与其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制度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去除小额诉讼自身设定的适用门槛,才能 避免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是法院主导双 其在现实中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机关也要不断提升司法的能动性, 通过方合意适用这一程序,而法院提出适用这一程序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应 免收诉讼费、节假日、夜间开庭、缩短审限等便民方式,增加公民和 司法对诉讼案件激增,减少审判压力并将这种简易化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 之间的亲和性,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根本途径之一。 但民众对这一程序不够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 (二) 不断提升人文素质 终审制的程序设计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担忧,再加上我国普 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了将近三十个年头, 建设法治社会已经 遍存在的“ 诉讼排斥” 以及民众对司法系统的“ 信任危机”,都使这一程 序在成为人们的共识。 但在法律素质显著增强的同时, 人文精神却提升缓 实行之初就往往使当事人产生了抵触情绪,从而不愿适用,使小额 诉讼慢。 因为,再好的法律也要由人来执行,劣质的司法只会彻底毁掉法律 制度渐入形同虚设的窘境。 的权威和公信度。 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和法律执业者的人文素质则成 ( 二) 从全国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双方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案 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关键。 件比例较低 ( 三) 加强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和实践中的适用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在 ,,,, 年 ,月至 ,,月期间,共受理民事一审案 (下转第 ,,,页) 件 ,,,,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有 ,,,件;双方同意选择的有 ,,,件。
江西省共有 ,家试点法院,,,,, 年 ,月至 ,,,,年 ,月底,试点法院有
察部门出具相应的报告。 不起诉制度和分类起诉制度。 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及考察制度、刑事和
解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未成年人分类起诉制度。 出台了枟 关于未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诸如未 二是要加强司法机关沟通协调,
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 试行) 枠,凡未成年人案件 成年人案件检察提前介入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分类起诉、社会 需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双方当事人、所在学校、乡邻街坊、村居委”。 规调查、法律援助等制度都需要公、检、法和司法局等机关单位的密切配 定由检察机关开展定期走访和约见访谈工作,委托检察联络室督促 监合和无缝对接,才彻底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目标。 比 护人依照管教计划履行日常监护职责,委托村( 居) 委会着重察访被 考方说,未成年人分类起诉制度中,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察对象现实表现。 对有可能具备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委托检调对 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和“ 人民检察办理未成看他 刑事室或增强自身释法说理和政策宣传等作用,案件的规定引导涉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对于应当怎样分案只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进 行,案件达成刑事和解。 与公安、 法院达成未成年人分类报 捕、 分 类 起 诉、而在侦查环节和审判阶段未具体规定。
分类审理的共识,严格遵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是切实 缩短三是要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实现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专业化。 近三 年办案期限。 把限时办案机制贯穿于未成人案件批捕、起诉和羁押 必要性该院 受 理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比例 数 仅 为 ,(,,, 恶 性 案 件 占比 数 仅 审查等阶段。 规定未成年人案件报捕后需 , 日内作出决定,受 理至移,( ,,。 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小。根据国内外相 送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 ,, 日。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关 经验以司法部门为主,组建专门的社会帮教执行机构,建立以社区矫正 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二 机构、少年监狱、少年法庭、少年检察机构、 训练学校、教养院等在内的
,, , 十日以内办结并答复申请人。 组织机构体系 。 由政府部门牵头承担起促进帮教人员的专门化和专
( 三)羁押审查期间:健全制度细化工作 业化责任,提高帮教人员聘用标准,并定期对聘用的帮教人员进行心理
学、社会学等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 把监所科作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管理机构。 启动程序可
以依职权、依申请、依委托进行。 规定监所科可以根据领导交办, 人大 能力。 在帮教手段上也应不断创新,实现多样化、信息化。
代表、政协委员,看守所的建议,公诉部门的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的申请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 参考文献:
, , , 于未成年人羁押必要审查犯罪分层理论 ,该院以重罪为切入点,把黑 ,,,钱云华,汪薇(从刑法学角度解析新刑诉法逮捕条件中的“ 社会危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五种情形和有证据证明不实行羁押可能会继续实 险性”,, ,(中国检察官,,,,,(,) ( , , , 施犯罪行为等十种情形 ,,,杨浩(伊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其适用 , ,,(天津律师, ,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排除情形,进行量化
,,,,(,)( 评分,总分在负 , 分以下者初步评估为无继续羁押必要性,总分在负 ,
,,,孙道萃(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以犯罪分层理论 为分以上的,则初步认定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 并由院监察室、检委会办
基础, ,,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 公室定期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对作出决定改变羁押 的,
须报检察长批准同意。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望城区人民法院望城区人民检察
院望城区公安局关于印发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望检发 三、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还需完善的几项制度
,, (,,,,(,,(, 一是明确社会调查机构和调查内容,细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
,,,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机制。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机关 ”枟 关 于
,,,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 见
,,,骆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分析, ,, (青少年犯罪问题,,,,, 枠中规定:“ 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 地的
(,)(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家庭情况、监护 条件、
监管帮教条件、在校学习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有无为逃避 惩处自,,,田媛(关于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思考,, ,(法 制伤、自残等危险行为。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的收集与社会,,,,,(,,)(
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于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则由监所检
(上接第 ,,, 页)为了让民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应当宣传新民诉法 的过程中, 注 释:
不断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通过身边已经结案的小额诉讼 ?,日,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 , (王亚新译(北京:中国 政法案例向大家展现小额诉讼 的 优 势。 让 大 家知 道 并 愿 意 适 用小 额 诉 讼 大学出版社,,,,,:,,,(
程序。 ?许尚豪(小额案件诉讼立法特征及救济, ,, (人民法院报,,,,,(
总之,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在“ 依法治国” 道路上的坚 持?刘学在,欧阳俊(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之评述, ,, (湖北社会科学, ,,和努力,虽然存在着各种不完善,但正如范愉先生所说:“ 此次立法完 成了,,(,)(
一个基本框架,基层法院、实务工作者和当事人会在实践中不断博 弈,?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 ,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 ,,( 以实践理性和创新不断修正、填充和发展这一制度,使其更接近实 法律适用,,,,,(,)(
? 际。 当然,这也需要付出不统一、不确定甚至不合法的代价。”
范文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分歧与建议
2013.4.3人民法院报
◇ 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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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
对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提出应当以立案审查为准,有人认为应以结案时查明的为准。也有人提出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小额标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应以立案审查为主。一是立案审查的标准。小额诉讼条件:案件性质简单,诉讼标的限额。二是结案前查明的问题。如仅有超出小额标的限额的,如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异议,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情况,须经批准,转换程序。
二、对“涉及人身性质的不适用”范围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质案件,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以能否仅以金钱价值来进行衡量。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与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适用小额程序。
三、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无救济途径
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庭前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能否上诉、能否复议、能否在审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对该裁定的上诉、复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赋予上诉权和复议权的,不能上诉、复议。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须在庭前提出,庭审中如发现新的事实致使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法院须依职权转为其他程序。
四、确定举证期限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的,一般不超过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举证期的确认,应考虑案件排期、案件简易程度、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范文五: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一)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高民智 发布时间:2012-12-06 10:21:17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覆盖面广、简易审理、一审终审等特点,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必将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在法治社会,不论争议所涉及标的额的大小,当事人都有权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以获得司法平等保护。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保障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权的保障,即当事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二是程序的保障,即保障当事人都有机会走向法院、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对于利益较大的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可能愿意适用相对复杂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为此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而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争议而言,当事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利益而理性选择放弃诉讼。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之间小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加,现有简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滞后性。不少小额纠纷,人民群众基于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将之提交法院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日益增加。因此,当事人对小额案件的程序选择必须考虑诉讼成本上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任何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必须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如果对小额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庭审时间自由、审限压缩等独特制度设计,都服务于“快收、快审、快结”这一主题,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将占到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而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又只规定了一个条文,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刚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出台时如何确定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上限,故只能参照最近年度标准执行。我们建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至于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基于程序的安定性考虑,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问题。我们认为,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关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我们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七)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八)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可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积极引导等方式,尽量让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
(九)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以外,还要注意调解方法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要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署。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首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第二,要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落实好经费、物资保障;第三,提前准备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最后,要提前选配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批承办法官,先行先试。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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