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274?
2015?02(中)
LEGALITYVISION
法制博览
法律杂谈
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林小燕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在公司运行中可能会存在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作为公司中董事、监事、股东利用其与公司的紧密关系,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双方合作。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一定必然带来股东利益的损失,甚至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在此主要研究的是关联交易对股东利益的消极影响。关键词:关联交易行为;关联关系;中小股东利益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74-01作者简介:林小燕(1993-),女,汉族,福建漳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
(一)关联关系:公司法217条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关联关系作为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公司法对其作出的界定是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实现自身使命的有力举措。
(二)关联交易: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可见,关联交易是公司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对公司经营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决策性作用的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与本企业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逐渐形成,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也愈加频繁。市场体制的不健全,法律规范的不完善都导致了关联交易的负面影响多于其正面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市场交易合作活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双方的协商合作从而提高办事效率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关联交易在给予公司发展的好处时,更可能带来的是负面影响。直接通过关联关系达成的合作,虽然可能会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如果交易次数过于频繁,对关联交易产生依赖,会影响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更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力与活力的培养,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人员借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私相授受等不当行为,也会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并且,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利弊同样会间接地作用在公司股东的身上。而中小股东由于在公司中处于不利地位,更有可能受知情权局限作用而不能得知关联关系,乃至于了解关联交易对公司发展产生了何种切实的影响。由此,损害其相关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公司法规制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也切实保障了中小股东利益。但是,该项条文仅将范围限制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另外,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有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进行关联交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为禁止不公正的
关联交易提供进一步保障。
四、公司法对规制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够明确。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仍偏向理论而没有多出于实务方面的考量,比如关联交易的惩罚机制、关联交易的公示制度、强制性措施等,以此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维护中小股东切实利益。
(二)立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描述相对简单,明确规范较少,这必然会造成法律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力度不足;其次,相关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会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从而减低法律制度的影响力;并且虽然有较多的法律监管主体,但各主体间的权责不清晰,极易互相推诿,很难具体落实。
(三)实践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难操作。虽然公司法上对中小股东利益维护而订立了股东诉讼,但是,相关诉讼很难从由关联关系的相关人员控制下的公司中轻易地获取相关的证据。另一方面,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范、惩罚性措施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不利于发挥法律制度的效力,更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对于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有力手段。因此,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明确其职权为规制关联交易提供了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法律应对实务方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惩罚措施、关联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有具体的规定从而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效力,进而切实的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六、结语
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我国公司法对其加以法律上的规制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上出发,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相关问题,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机制是发挥法律对关联交易效力的重要途径。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文嘉.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博览,2014.2.[2]谭宗林浅谈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2.[3]刘艳.我国公司法视域下的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J].青年科学,2014.2.
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林小燕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2015(5)
引用本文格式:林小燕 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期刊论文]-法制博览 2015(5)
范文二: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1、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范文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1、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A座14(中国首家律所层 )
范文四: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免租期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免租期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文/商海燕 彭有志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0期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与股东自行成立的公司订立含有免租期的租赁合同,合同订立过程中关联股东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免租期限符合行业惯例,则含免租期条款租赁合同不能被认定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摘要】
2009年3月11日,成都宏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宏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出具《关于与上海宏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明公司)、刘跃龙投资组建成都宏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报告》,载明:成都宏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成都宏明公司出资400万元,占股权份额的44.45%;上海宏明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股权份额的33.33%;刘跃龙出资200万元,占股权份额的22.22%。
宏海公司拟以1300万元购置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89号一层建筑面积1184.22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460.23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用于出租和管理,预计商铺出租的年租金收入为175,110万元。
同年3月16日,成都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与上海宏明公司、刘跃龙投资组建贝海商贸公司,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同年3月17日,贝海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刘跃龙为董事。同日,贝海商贸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刘跃龙为公司经理。
同年3月26日,贝海商贸公司成立,登记股东为成都宏明公司、上海宏明公司、刘跃龙,分别持股44.45%、33.33%和22.22%。
同年4月7日,贝海商贸公司购得案涉房产。后刘跃龙分别向贝海商贸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贝海商贸公司商铺的承包经营方案》、《贝海商贸公司酒楼、茶楼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后贝海商贸公司与贝海餐饮公司(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产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2010年全年免交租金,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为11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在原有年租金基础上逐年按5%递增。刘跃龙在该合同落款贝海商贸公司代表人处签名。同年7月底,贝海餐饮公司接手本案案涉房屋。
2010年2月21日,贝海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高炜为公司监事。2010年9月10日,高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刘跃龙发送了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出租方系贝海商贸公司,承租方系贝海餐饮公司,担保方系刘跃龙。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产租赁给贝海餐饮公司,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为110万元(月租91666.67元),并在每月的前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刘跃龙不同意签订高炜向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版本和授权委托书。
2010年9月29日,贝海商贸公司召开一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刘跃龙先生的经理职务的建议案》、《关于公司房产对外租赁基本原则的提案》。其中《关于公司房产对外租赁基本原则的提案》确定案涉房屋年租金在前三年每年以150万元作为基数,以后每年按照5%的比例递增,租金按月支付。同年12月24日,成都宏明公司向高炜出具《关于对贝海商贸公司董事兼原经理刘跃龙先生提起诉讼的请求》,请求作为贝海商贸公司监事的高炜对刘跃龙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成都宏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上海宏明公司、刘跃龙投资组建成都宏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报告》,宏海公司在工商局核名时改为贝海商贸公司;贝海商贸公司成立后,刘跃龙曾请示成都宏明公司希望追加出资或由公司贷款装修商铺并交其承包经营餐饮。
但成都宏明公司不同意追加投资,也不同意由贝海商贸公司承担餐饮经营风险。刘跃龙作为贝海商贸公司的经理,为了缩短股东的投资回报周期,也为了妥善安置上海宏明公司有关人员的后续问题,另行投资设立了餐饮公司承租了商铺,成都宏明公司要求贝海商贸公司出租房产的合同内容不得突破《关于与上海宏明电子有限公司、刘跃龙投资组建成都宏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报告》的原则要求。
同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刘跃龙按《关于与上海宏明公司、刘跃龙投资组建成都宏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报告》的原则要求将贝海商贸公司的房产出租给贝海餐饮公司符合贝海商贸公司当时确定的“不再追加投资、减少经营成本、合理规避税费”的经营原则。
另查明,刘跃龙与贝海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蓉系夫妻关系,贝海餐饮公司的股东为刘跃龙、王德蓉。贝海餐饮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今每月按91666.67元向贝海商贸公司缴纳租金。
原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关联关系签订租赁合同,利用免租期条款占用贝海商贸公司资产,侵害贝海商贸公司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跃龙和第三人贝海餐饮公司停止侵害,终止非法关联交易的行为,将非法侵占的资产返还给第三人贝海商贸公司;2.被告刘跃龙和第三人贝海餐饮公司赔偿给第三人贝海商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5万元。
【法院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跃龙代表贝海商贸公司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贝海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属关联交易行为。刘跃龙代表贝海商贸公司与贝海餐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租赁合同对免租期的约定未损害贝海商贸公司的利益。
据此,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炜的诉讼请求。
高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一、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行为,充分履行披露义务,且所签订合同内容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当确认其效力。
有关关联关系的定义,我国公司法在地十三章进行了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关联企业的界定,二是关联行为的类型。
对于关联企业的界定及范围,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以及事实上控制的从属公司。本案被告刘跃龙作为第三人贝海商贸公司股东之一,同时投资成立贝海餐饮公司,则该两个公司在事实上是以被告刘跃龙作为纽带形成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关联企业。
对于关联行为类型的判断,结合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资产买卖;公司为其关联人之间进行担保;控制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
司资产或者拖欠控制公司资金及贷款;控制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债务由从属公司的债权或者资产进行冲抵;控制公司或者控制公司股东掠夺从属公司利润。
贝海商贸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房后,被告刘跃龙向公司决策层提出盘活资产的方案,并得到公司董事会的认可,在此前提下作为第三人贝海餐饮股东之一的被告刘跃龙和自己掌握对外签章权利的贝海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为关联交易行
典型关联交易行为不完全一致,但是符合关联关系定为,虽然和上文中所提及的
义的内涵,应予以确认。
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查和认定,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程序方面主要是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本案中,刘跃龙为盘活资产,对贝海商贸所购资产进行充分评估,提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因此在程序上符合对于关联交易一般的通行做法,程序上无明显瑕疵。
而对于实体性审查,主要是对关联交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关联交易本身公正性的认定。对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可以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实际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对照检查得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属于易操作的层面。
而对于关联交易行为本身公正性的判定,则要结合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实质上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股东、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予以判断,即需要从侵权角度对于关联交易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进行界定和判断。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刘跃龙利用关联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条款以及免租期条款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原告的这一主张,则需要研究租金条款和免租条款的合法和理性以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据、因果关系等方面。在对前述内容予以正确认定后,对于涉案的租金合同效力的认定才能更有说服力,进而正确判断被告刘跃龙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有免租期条款的租赁合同是否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二、涉案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原告提起诉讼的动因在于其认为被告刘跃龙代表贝海商贸公司和贝海餐饮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金额度低于市场同期和董事会确定的价格,贝海餐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每月租金显著低于贝海商贸公司依照市场同期同类价格出租涉案房屋所预期租金,损害公司对外合法利益。
原告请求的类型属于侵权类,可以比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予以判定。即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四个部分。
本案中,在贝海商贸公司成立之初,其设立的发起人就对贝海商贸公司所欲购买的商品房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范围在175万—110万元之间。而后贝海商贸公司和贝海餐饮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亦是依照前述估计价格的底限进行缴纳,并且含有该条款的合同经过北海商贸公司董事会的审批,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承认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符合合同当事人利益。同时参考成都市政府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指导价格,涉案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亦显然高于市场同期同类房屋价格。故原告所称租赁合同租金条款低于市场价格或公司董事会要求价格,显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涉案租赁合同中免租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关于租赁合同免租期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较多的焦点之一,也是认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关键所在。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条款是常见内容,通常认为免租期条款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设定一定免交租赁物租金的期限的条款。承租人在承租租赁物后,在作为经营用房的初期阶段,囿于经营环境的培养周期、租赁物所处地段的商业氛围、商业模式等客观因素影响,租赁物所产生的营利能力尚处于蓄养阶段。
承租人为减少租金给付带来的经营成本压力,会要求出租人设定一定期限免交租金,以利用在免租期限拓展市场,寻找潜在客户,解决经营收入来源。这在本案涉及的餐饮行业比较普遍,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同时,免租期期限的长短亦属于合同自由范畴。
由于免租期属于餐饮行业中的惯例,因此对于行业惯例,是否只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并予以保护,要回答该问题,可以从探讨行业惯例或宽泛而言交易习惯所涉及的法理问题入手,并且应当认为行业惯例这一概念包含在交易习惯的外延中。
在法律制度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对交易习惯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未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并且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分担在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一方。交易习惯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天然的优势,对于法律的滞后和僵硬性都有很好的弥补作用。法律规定交易习惯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规则予以证实,但是对于当事人没有举证予以证实的交易习惯且该交易习惯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影响没有明确。
如果认定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显著长于行业惯例所支持的期限,则有可能认定贝海商贸公司利用关联关系使得公司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失,这也是原告起诉的逻辑出发点;若认定涉案租赁合同免租期在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认定的范畴内,则约定符合当事人合意及行业惯例,就应当认定效力并予以保护。
法官认定此类缺乏基础法律制度的事实,则需要动用自己对于某类交易习惯的理解来弥补合同的漏洞。一般认为,法官在利用交易习惯弥补合同漏洞时应当注意:
一是按照当事人双方订约时的理解的习惯来填补漏洞;
二是特殊地域习惯和一般地域习惯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一般地域习惯优先;
三是地区和行业习惯与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为准。
结合本案而言,尽管通常免租期期限在半年之内,但是当事人约定超过半年的免租期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应当予以认定并确认其合法的效力。若认可该案中免租期条款的效力,则即不存在损害事实,则原告所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一系列主张自然不成立。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免租期的长短多少才是合理的标准。如何确定合理的交易习惯,是法官个人价值认知在具体司法案件的体现,但是这种体现至少应当遵循普通民众对于同一基础事实的认知范畴,超过普通人的认知范畴的,则很难再寻找法理上的支持,因为法律的逻辑归属点还是社会生活和日常经验。
就本案中提及一年的免租期,若当事人认为商铺所处地段长期缺乏人气和商业氛
的免租期亦是成立的。但是若认定围,需要更长的免租期,则约定3年抑或5年
商铺所在地段能在1年或更短期限产生足够经济效益,则约定3年或5年的免租期就显然存在不合理性,这种认识逻辑也是普通人能够接受的。
从极端角度出发也可以论证,若当事人约定10年的免租期,则当然有违正常的租赁习惯和经济规律,显然被排斥在合理的范畴之外。所以对合理免租期范畴的确立,是法官基于法律和事实理解的体现,对于其真实性、价值性的判定。
范文五: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免租期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股利用系含免租期租合同不一定害公司利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文/商海燕彭有志
东位/四川省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东东东东东东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0期
5
【裁判要旨】
公司股利用系与股自行成立的公司立含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免租期的租合同,合同立程中股充分履行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息披露,且免租期限符合行例,含免租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10条款租合同不能被定害公司利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案情摘要】
2009年3月11日,成都宏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宏明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外投管理委会向董事会出具《于与上海宏
15明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宏明公司,、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投建成都宏海商展有限公司,定名,的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告》,明:成都宏海商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海公司,注册金900
万元。成都宏明公司出东400万元,占股份的东东东东44.45%,上海宏明公司出东300
万元,占股份的东东东东33.33%,刘出东东东东200万元,占股份的东东东东22.22%。20
宏海公司以东东1300万元置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森路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89号一建筑面东东东东东
1184.22平方米、二建筑面东东东东东1460.23平方米的商,以下称案东东东东东东房涉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用于出租和管理,商出租的年租金收入175,110万元。25同年3月16日,成都宏明公司召董事会,决:同意与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海宏明公司、刘投建海商公司,主要从事自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房屋租、物管理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同年3月17日,海商公司召股会,刘董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30同日,海商公司召董事会,聘任刘公司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同年3月26日,海商公司成立,登股成都宏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公司、上海宏明公司、刘,分持股东东东东东东东44.45%、33.33%和22.22%。
同年4月7日,海商公司得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房。后刘分向涉
海商公司董事会提出《于海商公司商的承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包方案》、《海商公司酒楼、茶楼目效益分析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5后海商公司与海餐公司,,了租合同,定: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房租期限涉2010年1月
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2010年全年免交租金,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日,年租金每东11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在
原有年租金基上逐年按东东东东东5%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增。刘在合同落款海商公
司代表人名。同年东东东东东东7月底,海餐公司接手本案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房屋。涉
10
2010年2月21日,海商公司召股会,高公司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010年9
月10日,高通子件的方式向刘送了房屋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合同,明的出租方系海商公司,承租方系海餐公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司,担保方系刘。房屋租合同定: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房租海餐公司,租期限涉
15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年租金每东110万元,月租91666.67
元,,并在月的前每5日内以行的方式按月支付。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不同意高向其的房屋租合同版本和授委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2010年9月29日,海商公司召一届三次董事会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0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通了《于免刘先生的理的建案》、
《于公司房外租基本原的提案》。其中《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公司房外租基本原的提案》确定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房屋年租金在前三年年以涉每150万元
作基数,以后东东东东年按照每5%的比例增,租金按月支付。同年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12月24日,成
都宏明公司向高出具《于海商公司董事兼原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5刘先生提起的求》,求作海商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事的高刘提起。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2011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出具公,明成都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宏明公司外投管理委会提交了《于与上海宏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30明公司、刘投建成都宏海商展有限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定名,的告》,宏海公司在工商局核名改海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商公司,海商公司成立后,刘曾示成都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宏明公司希望追加出或由公司款装修商并交其承包餐。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但成都宏明公司不同意追加投,也不同意由海商公司承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担餐。刘作海商公司的理,了短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的投回周期,也了妥善安置上海宏明公司
有人的后,另行投立了餐公司承租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5商,成都宏明公司要求海商公司出租房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合同内容不得突破《于与上海宏明子有限公司、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投建成都宏海商展有限公司,定名,的告》的原要求。
同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出具公,明刘按《于与上海宏明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10刘投建成都宏海商展有限公司,定名,的告》的原要求将海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公司的房出租海餐公司符合海商公司当确定的不再追加投、减
少成本、合理避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的原。
另明,刘与海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15系夫妻系,海餐公司的股刘、王德蓉。海餐公司自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011年
1月起至今月按每91666.67元向海商公司租金。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原告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被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利用系租合同,利用免租期条款占用海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20商公司,侵害海商公司益,求法院判令: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1.被告刘和第东东东东
三人海餐公司停止侵害,止非法交易的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将非法侵占的返第三人海商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2.被告刘和第三人东东东东东东东
海餐公司第三人海商公司造成的失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305万元。25【法院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一,刘代表海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公司与自己系密切的海餐公司租合同的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属交易行。刘代表海商公司与海餐公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司的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思表示,30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按合同定行使利、履行。
租合同免租期的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未害海商公司的利益。
据此,四川省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判决回原告高的求。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高不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服一判决,提出上,求撤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人民法院理,一法院定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予持。依照民事法第一百七5十条第一款第,一,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定,判决回上,持原判。
【裁判解析】
一、公司股利用系行交易行,充分履行披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露,且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所合同内容无法定无效情形,当确其效力。10
有系的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我国公司法在地十三章行了
定,于交易的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准做了比原性的定,主
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企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的界定,二是行的型。15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企的界定及范,主要的表形式包括母
公司和子公司、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以及事上东东东控
制的从属公司。本案被告刘作第三人海商公司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
一,同投成立海餐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两个公司在事上
是以被告刘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形成了符合公司法定的企。
20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行型的判断,合司法践,主要包括:
公司与其人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的,公司其人之行担保,
控制公司或者控股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无占有从属公司或者拖欠控
制公司金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及款,控制公司或者控股股的由25从属公司的或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者行冲抵,控制公司或者控制
公司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掠从属公司利。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海商公司案商品房后,被告刘向公司决涉策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提出活的方案,并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可,30在此前提下作第三人海餐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一的被告刘和
自己掌握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外章利的海商公司租合同的行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交易行,然和上文中所提及的典型交易行
不完全一致,但是符合系定的内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涵,予以确。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交易的程序和定,包括程序性和体性。
程序方面主要是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交易的披露和批准。本案中,刘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活,海商所行充分估,提出方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因此在程序上符合于交易5一般的通行做法,程序上无明东东东东瑕疵。
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体性,主要是交易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制性定,以及交易本身公正性的定强。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是否符合法律法的制性定,主要可以从行法律强10制度的定和的交易行行照得出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肯定或
否定,属于易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操作的面。
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交易行本身公正性的判定,要合
交易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是否上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股、其他15人合法利益予以判断,即需要从侵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角度于交易行是否造
成害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界定和判断。
本案原告主被告刘利用系租合同,租合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定的租金条款以及免租期条款明害公司利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根据原告的一主,20需要研究租金条款和免租条款的合法和理性以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公司利益造成害的依
据、因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系等方面。在前述内容予以正确定后,于
涉案的租金合同效力的定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才能更有服力,而正确判
断被告刘利用系含有免租期条款的租合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是否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公司利益造成害。
25
二、案租合同中租金条款涉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是否害公司利益的定。
原告提起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因在于其被告刘代表海商公司
和海餐的租合同中租金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度低于市同期和董
事会确定的价格,海餐公司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每依照合同定的准支付30月租金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著低于海商公司依照市同期同价格出租
涉案房屋所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期租金,害公司外合法利益。
原告求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型属于侵,可以比照侵行构成要
件予以判定。即包括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法行、害事、法行和害事
之因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系以及四个部分。
5本案中,在海商公司成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初,其立的起人就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海商公司所欲的商品房所可能生的利益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行估,估的价范在175万—110
元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而后海商公司和海餐公司所的租合
同亦是依照前述估价格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的底限行,并且含有条款的合
10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北海商公司董事会的批,系合同当事人真
意思表示,并且没有相反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据明合同内容存在法定无效
的情形,承合同定租金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准符合合同当事人利益。
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案租参考成都市政府此涉房屋的租指价格,
合同的租金水平亦然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高于市同期同房屋价格。故15原告所称租合同租金条款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低于市价格或公司董事
会要求价格,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然缺乏法律和事依据。
三、案租合同中免租条款涉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赁是否害公司利益的定。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租合同免租期的是当事人争多的焦点之20一,也是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定是否害公司利益的所在。
在租合同中定免租期条款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是常内容,通常
免租期条款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定一定免交租物租金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
期限的条款。承租人在承租租物后,在作用房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初期25段,囿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境的培周期、租物所地段的商氛、
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模式等客因素影响,租物所生的利能力尚于蓄段。
承租人减少租金付来的成本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力,会要求出租人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定一定期限免交租金,以利用在免租期限拓展市,找潜在客,30解决收入来源。在本案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及的餐行比涉普遍,取
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社会普遍知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同,免租
期期限的短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亦属于合同自由范畴。
由于免租期属于餐行中的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因此于行例,是否
只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制性可且不定,存在强反法律法
就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当定有效并予以保,要回答,可以从探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行例或及的法理入手,涉泛而言交易所
5并且当行例一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概念包含在交易的外延中。
在法律制度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面,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合同法若干的解,二,》第
7条交易定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两情形,一是在交易行当
地或者某一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域、某一行通常采用并未交易方立10合同所知道或当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知道的做法,第二是当事人双方
常使用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做法,并且于交易的任分担在提
出求的当事人一方。交易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填法律漏洞具
有天然的,于法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律的滞后和僵硬性都有很好的
弥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作用。法律定交易需要当事人通予15以,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是于当事人没有予以的交易且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交易于定案件事具有直接影响没有明确。
如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定本案中租合同定的免租期著于行例所
支持的期限,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可能定海商公司利用系使得公20司受到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利益的失,也是原告起的出点,若
定案租合同免租期在行例或交易定的涉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范
畴内,定符合当事人合意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及行例,就当定效力并予以保。
法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定此缺乏基法律制度的事,需要用自25己于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某交易的理解来弥合同的漏洞。一般
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法官在利用交易弥合同漏洞当注意:
一是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解的来填漏洞,
30二是特殊地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和一般地域生冲突,当以一般地域先,
三是地区和行与当事人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之交易生冲突,当
以当事人之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交易准。
东东东东东东合本案而言,尽管通常免租期期限在半年之内,但是当事人定超半
年的免租期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当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予以定并确其合
法的效力。若可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案中免租期条款的效力,即不存
在害事,原告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所主停止侵害、失等一系列主自然不成立。5
此外,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需要注意的是免租期的短多少才是合
理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准。如何确定合理的交易,是法官个人
价知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在具体司法案件的体,但是体至少
当遵循普通民众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于同一基事的知范畴,超普通10人的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知范畴的,很再找法理上的支持,因
法律的属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点是社会生活和日常。
就本案中提及一年的免租期,若当事人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所地段期缺乏
人气和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氛,需要更的免租期,定3年抑或5年的免租期亦是成立15的。但是若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定商所在地段能在1年或更短期限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足效益,定3
年或5年的免租期就然存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在不合理性,也是普
通人能接东东东东东受的。
从极端角度出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可以,若当事人定10年的免租期,当东东东东东然有20正常的租和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律,然被排斥在合理的范畴之
外。所以合理免租期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范畴的确立,是法官基于法
律和事理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东解的体,于其真性、价性的判定。
25
30
5
1015202530
5
10
15
20
25
30
5
10
感读的读读您15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