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储备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
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二: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2号
现公布《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从土地纯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等筹措的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涉及贷款等融资活动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四)土地储备机构向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六)上述资金在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
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金融及其他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的业务管理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上述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等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6?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07?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工作进度、实际支出以及融资还款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开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合理分摊土地成本,按宗地进行核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及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从财政部门拨付成本费用,严格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有关收入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发布的《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同时废止。
范文三:昆明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的显著特点,在国有土地实行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质,提供必要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和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购资金计划和委托,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筹集资金纳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账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资金,以及安排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户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
第十九条
社会融资指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收购、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除此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须由市
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以地块为核算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进度分项目进行结算,并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
原按2%
返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仍按云财综字[92]172号和云财综字[95]66号文件的规定,以2000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实行总量包干、单独核算。单独编报会计决
算报表。工资标准按昆人劳通[2000]119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储备资金相混淆,
必须严格区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范文四:《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两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综
[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
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
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
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
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
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
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
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
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综
[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
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
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
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
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
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
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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