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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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篇一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答案: A
解析: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由此可知,环境权不属于我国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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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6.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 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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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 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篇二
1.商标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一个立法技术和法律体系协调的考虑。
我个人认为,此问题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有些理论型的考试会涉及,因此还需要掌握。
2.规范的分析如下:
传统物权法一般只将有体物作为其客体,但现代物权法已经有突破(主要是担保法),即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一种担保物权)的客体来看待。
参见《物权法》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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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而商标一般是作为商标权的客体来看待的(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3.进一步的分析:
判断某一东西是否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1.伦理上正当么,——人不是物权的客体就是这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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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的体系安排。物权法是静态财产法,因此动态的(债权)就不是其客体。
知识产权(如商标),虽然是静态的财产权,但是由于对商标的所有与对有形物的所有存在重大差异。
我上课专门讲过:如果是一个有体物(如动产——电脑;不动产——房屋)是可以做到事实上的独占的,我占有了电脑或房屋,别人在物理上没办法占有。但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娃哈哈),虽然杭州的娃哈哈是商标所有权人,但娃哈哈的真正权利人是没有办法在物理上阻止别人也去使用该商标的。因此如果简单套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去保护知识产权会出现保护不足的问题,所以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调整物权法来弥补上述不足,
(1)要想实现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来实现对传统物权和现代知识产权的系统保护,这在技术上比较困难;
(2)历史惯性。在历史上,调整有体物的物权法很早就有了,并且还被民法典化了,而对无形的智力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系统法律发展要晚,而修改民法典是很麻烦的事情,因此为应对社会的急切需求,很多国家都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我国似乎是特殊,是先有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再有物权法典的。)
(3)当然,基于简化法律,很多学者(比如武汉大学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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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老师,中政王卫国老师)都试图在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二者中间提取公因式,最终将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统一化(这样就没有你的问题了),并且在当代,有一些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甚至将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融合成广义财产法来考虑了,比如越南等。
本法所称物,包括
不动产和动产。但还需要注意的是,为适应社会实现的需要,比如权利质押的需要,法律就必须规定例外。因此《物权法》第二条又说: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不是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需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因为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担保法上的问题,因此这个内容可以在担保法上详细讲。 3.立法的特别规定。比如我国物权法就其基本认识来看,原则上是只调整有体物的。《物权法》第二条: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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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其中,形式要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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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况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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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篇四
如何发挥制度的优势,一直是我们热议的话题。在2013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强调要发挥“三个优势”:即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政治优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制优势,引起了与会代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讨论[1]。笔者认为,民主制度只是一种被设计出来的外在制度,而扎根其内的公民个体的权利和意识才是民主的根本基础。发挥民主制度优势,不但要提升人大行使职权的质量,当前更重要的是必须强化制度的“内功”,着眼于民主基础或民主“基因”即公民权利的培育和激活。如果不突出强调对每个公民个体权利的敬畏、落实和神圣不可侵犯,民主制度优势就会成为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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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木,日益褪色,难接地气。基于此,笔者就如何更好发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与公民权利的激活,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从国家制度层面上看,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说到底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国家的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并说,这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不照搬别国政治体制的模式[2]。近60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尤其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这一点毋庸置疑。同时,对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来说,认识和评价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势,最本质、最核心的价值标准,是看它能否实现和保障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使这个权力在每个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上能否得到具体实现和保障。
从宪法法律的角度上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我国人口13亿多,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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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可能都直接掌握、直接行使,必须按照宪法法律的要求,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来保证。依据我国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我国在国家顶层设计上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近60年的发展历程也充分证明了其优势。
但是,漫漫历史长河中,60年历程又何足挂齿,我们所批判的中国历朝历代的专制,二三百年一个兴亡更替的周期也不在少数。所谓“天下理无常是,事无常非”[3]。曾经的优势不意味永远优势。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国家制度,只是一种被设计出来的外在制度,而扎根其内的公民个体的权利和意识才是民主的根本基础。民主制度的优势如果不通过公民具体权利的实现得以落实,就会日益褪色;如果不突出强调对每个公民个体权利的敬畏,就会日益成为无本之木;如果不高扬每个公民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就会始终难接地气。在当下,我们所称道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以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要避免历史周期的兴亡更替,除要提升人大行使职权的质量外,当前更重要的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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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从强化制度的“内功”开始,也即着眼于民主基础或民主“基因”即公民权利的培育和激活才更有意义、更有生命力,人民民主才有了扎实的基础,我们的制度优势才得以具体发挥出来、永不褪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能越走越宽阔。由此,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要突出强化三方面。
第一,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都要敬畏公民权利。无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其他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都必须对公民权利树立敬畏之心,这是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的内在要求。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依照法律程序,把部分权利“委托”或“让渡”出去后,仍保留了公民部分权利,这些权利分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是最高层次的权利;一般权利是法律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无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一般权利的法律权利,都对国家公共权力有一个严格的约束力,这既表现为对于立法机关的约束,又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约束。所有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时候,不得违背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和依法实现公民权利的原则,都必须把尊重、敬畏和保护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作为最基本准则,不能随意越界,一旦越界,必须引发严重法律后果或国家赔偿程序。这既是公民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基本底线,也是衡量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是否坚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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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判断标准。然而,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公共权力怠慢、漠视甚至严重损害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现象仍然很多,正在蚕食着制度优势的肌体。如果说,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孙志刚案件引发的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换来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还让人们看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国家理性纠错机制的希望,那么,1995年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决并立即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案,当10年后真凶出现并交代这一犯罪事实时却仍迟迟得不到平冤,这个案件至今近20年悬而未决,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国家政法机关的脸面丢尽,被耗掉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心中的司法正义,更是公众对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信任和民心。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之大,引起高层重视也是前所未有。2013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俗话说的,小洞不补,大洞二尺五。往往是小问题中蕴含着大问题。没有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就没有人民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心理认同。公民权利至上,这是我国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当恪守的根本原则。敬畏公民权利,这应当成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最基本态度。可以说,敬畏公民权利,就是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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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就是敬畏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就是敬畏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 第二,要有扩大公民权利的胸怀和胆识。现代民主与封建专制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以个体为本位,后者以统治者为本位;前者专注个体的权利,后者强化统治者的权力;前者没有明确的统治与被统治之别,统治的合法性源于公民的授权,后者却把统治者与人民置于无可调和的对立面。反映在对待公民权利和智慧的态度上,以公民个体为本位,则会尊重个体的价值和尊严,因而必然会把培养、激发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智力放在首位。依民主制的合理逻辑,公民权利、公民智力的发展与国家的安康是相辅相成的。但依封建专制的眼光,将民智的开启视为危及统治的祸因,民众的愚蠢才是国家稳定的可靠保障,“愚民术”恰是其逻辑结果。所谓“民之难治,以其智多”[4]。当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无数志士仁人中不缺乏独具慧眼者。被称为明朝“一哥”的王阳明,就着眼于提升民德,开发民智,提倡人人都可成“知行合一”“致良知”的圣贤。只可惜其学说在当时曾一度被称为“伪学”遭受禁锢,却被日本人抢先学到手,成了日本明治维新的精神先锋,引领日本迈上工业革命步伐,从此跨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行业。而对这一点看得精辟入里的,则体现在梁启超的那一声痛哭之中。在致其友人徐佛苏的信中,梁启超曾经写道:“我国万事不进步,而独防民之术乃突过于先进国,此真可为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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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5]只有在现代民主国家,才有资格和自信把公民权利的实现、把制约公权力的公民权利,看成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和本质内容。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越来越睿智的社会公众面前,有胆识善用群众智慧、借力公民权利,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才能得到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才能彰显其源源不断的原动力和生命力。可欣慰的是,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我们党的最高文件都一直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正如当前大家所热议的,****在勾勒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美好图景时明确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这不仅仅阐明了中国梦的核心价值,也指明了中国梦的动力源泉。“小河有水大河满”,正揭示了国家发展进步的动力机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体梦想的实现,正是国家梦想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要求我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制度、国家本质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而且必须要有这样的勇气、这样的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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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这样的自信。
第三,要努力营造公民能够有效批评监督权力的氛围,让每个公民都成为权力关进制度里的“监督员”和“守门人”。公共权力本来就是人民所赋予的,接受公民的批评监督自然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6]这是基于权力和人性自身的弱点使然。对此,恩格斯也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和人性程度上的差异。”[7]**在60多年前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历代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就是要把实现人民民主作为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几千年中国历史长河中,历朝历代封建王朝为什么不能跳出兴亡的周期率,正是权力缺乏公民权利的有效监督而被无限化、私有化和极端化,最后踏上不归路,成为权力自身的掘墓人。**曾尖锐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8],并警告说,党的“真正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9]。我们对美国在国际事务中表现出的傲慢与霸道都深有同感,但我们不一定知道美国政府在面对国内民众时的谦逊甚至卑恭的态度。美国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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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通过的《独立宣言》、1787年通过的宪法,以及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等,从制度上宣布了美国公民神圣而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等诸多的公民权利,更是从制度上对美国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了根本性的限制。在面对每个公民都对权利充满认同感、自豪感和神圣感的国内民众面前,政府只能谦逊甚至卑恭地服务,否则只能导致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危机。这显然应了中国的一句古训:只有内仁才能外霸。国家要真正强大,必须要让国家公共权力在人民面前失去傲慢、变得谦逊甚至卑恭。况且,在现代民主社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常常是此消彼长,以权利制约权力有充足的原动力,有时会起到超出预期的效果和威力。只有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广泛监督之下,公共权力才有可能变得非常谦逊甚至卑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真是金石之音,振聋发聩、使人警醒。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发挥好,就是要在制度和实践的各个层面,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真正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下,完全有条件也应当让每个公民都成为权力关进制度里的“监督员”、“守门人”。如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才能如愿、有效而又自豪地展现在国人和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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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13年3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要认真研究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人大不能挟制度和党委争权力、争地位”,引起与会代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参见3月10日《新京报》《北京晨报》等。
[2][8][9]《**文选》第3卷第240,241页、第2卷第144,145、第1卷第10页。
[3]引自《列子说符》。
[4]引自《老子道德经》。
[5]《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93页。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第140页。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篇五
〔关键词〕分离焦虑;沙盘游戏;权利
一、学生基本情况简介
小岩,女,15岁,初一学生,上课时习惯用校服盖住头部并趴在课桌上,很少见她笑。平时话很少,眼神中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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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哀伤,不精神,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这个学生发蔫。从一次心理课上她对教师的讲述中得知,她的父亲在一年前教师节的前一天晚上发生车祸去世,她现在与妈妈、爷爷、奶奶、弟弟一起生活。做沙盘游戏的原因是,在这次课上她讲述了自己反复做的一个梦,总梦见爸爸回来了,当时特别兴奋,可醒来时却发现是个梦。每次醒来她都要哭一阵子,很苦恼。在讲述这个梦时,小岩刚开始时强忍着泪水,几次泪水在眼睛里转悠几圈又憋回去,最后实在忍不住,才开始哭。从她的讲述中还了解到,在她爸爸去世时,长辈们没有让她参加爸爸的葬礼,车祸发生之后她再也没有见到爸爸。爸爸的骨灰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每次的祭典家人也没有让她参加。
二、学生心理情况分析
一个人经常梦到重复的梦境说明这个人的内心可能有一个特别关键的事件没有放下。从小岩讲述梦境的过程可以感受到,她与爸爸的分离焦虑没有处理好,正处于哀伤阶段。更主要的原因是,小岩没有参加爸爸的哀悼仪式,这是造成她经常做同一个梦的重要因素,她的习惯性表现也与这个因素有关。造成她内心痛苦的原因,家人和教师都没有意识到,她自己也没意识到,因为梦是无意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三、沙盘游戏作品呈现与解读
基于小岩的这种心理情况,心理教师决定陪伴小岩使用沙盘游戏来发现她的问题。在做沙盘游戏的过程中,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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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设定了两个目标:一是通过沙盘游戏使小岩更加自信,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二是通过沙盘游戏使小岩完成对爸爸的哀悼。依据分析心理学的理论要求,小岩的沙盘游戏次数设定为十二次,频率为每周一次。下面将其中几次沙盘游戏作品呈现情况与解读分析过程介绍如下。
第一次的沙盘游戏作品主要呈现了一个为小公主开生日派对的场面。作品中有两座桥,桥旁边分别摆放着两处房子,其中一座桥摆放在沙子上,另一座桥摆放在她认为的海里。
笔者对本次沙盘作品的解读是:摆生日派对的场面说明小岩目前内心特别孤独,渴望与伙伴们沟通;摆放在沙子上的桥和一座房子说明小岩的内心极度渴望与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渴望友情;从摆放在海里的桥和房子则能感受到她内心对失去亲人的思念,但是却隔着一道屏障,在内心深处还没有接受爸爸去世这件事情。在摆放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小岩的内心存在极度的自卑感。
第四次的沙盘游戏作品呈现的是一个许多小熊和玩偶聚会的场面(见图1)。
图1 第四次沙盘游戏作品
教师对作品的解读是:小岩的内心感受到了温暖。通过教师三次在沙盘室内的游戏陪伴过程,她已与教师建立了良好关系,内心的安全感在增强。从分析心理学的理论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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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前四次的沙盘游戏过程是建立咨询关系的过程,但是由于笔者是本校教师,平日里给学生们上课,跟学生比较熟悉,所以咨询关系比较容易建立。从整个游戏的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小岩的心里敞亮了许多,脸上呈现出更多的愉悦感,内心的能量在增加。
第五次,沙盘游戏作品呈现的是为爸爸送葬的场面,整条马路被两排车辆占满了,马路两旁是松树,周围是几辆摩托车和两处楼房(见图2)。
笔者对本次作品的解读是:小岩在内心中认为爸爸的送葬场面应该是风光的,在沙盘作品中她摆放了两排大大小小的豪华车辆,小岩的内心正在接受爸爸去世的事实,在无意识中完成了送爸爸人生最后一程的心愿。她的心理能量再一次增强,自卑感逐渐减弱。从整个游戏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小岩的内心世界已经有了支撑。
第七次,沙盘游戏作品呈现的是一个墓地的场面(见图3),小岩没有说出来,可能是因为不想说或是还没有意识到,但在潜意识中小岩为爸爸设计了一块漂亮的墓地,周围有不老松,外围还有家人的照管,有买菜的爷爷,还有自己,在这幅作品中仍有两处第五次作品中摆放的两座房子。
图3 第七次沙盘游戏作品
笔者对这幅作品的解读是:两座房子可能代表她的爸爸妈妈,这次又重复摆放出来,可以感受到爸爸妈妈的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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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化在她的心中。她在无意识层面接受了爸爸的去世,但由于爸爸的骨灰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就有了为爸爸设计墓地的想法。从对家人的摆放可以感受到小岩的安全感已经建立,她与家人的沟通情况在发生好转。笔者可以从整个游戏过程中感受到,小岩的自信心更强了,能量在增加。
第十一次,沙盘游戏作品呈现的是一群少男少女为一对老夫妇祝贺生日的场面(见图4)。
图4 第十一次沙盘游戏作品
笔者对本次作品的解读是:小岩对她爸爸的哀悼过程已结束,开始勇于面对现状,接受了现在家里的状况。整个游戏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小岩对父母养育的感恩之情,她的本我得到了释放,自我得到了满足。
第十二次,沙盘游戏作品呈现的是一个傍晚,一家四口人吃过晚饭后,走出家门散步和一对老夫妇在自家院子里喝茶的场景。
笔者对本次作品的解读是:小岩已放下爸爸去世给自己带来的伤痛,开始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并有了自己的打算,自主性、自信心进一步增强。
四、沙盘游戏后的思考
对于不善于通过语言与人沟通情感的孩子来说,运用沙盘游戏进行心理疏导,调动其无意识呈现,是适合且行之有效的。在本案例中,小岩从一开始进入沙盘室的胆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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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遇到问题时能主动找到心理教师做疏导,足可以证明。
通过对小岩的十二次沙盘游戏的疏导也让笔者意识到:属于孩子自己的权利,大人不要去剥夺,如果不通过一定的心理技术疏导,小岩将失去对爸爸哀悼的机会,造成她终生的遗憾。
(作者单位:辽宁省本溪市张其寨中学,本溪,117000)
编辑 / 王晶晶 终校 / 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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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公民诉愿权行使与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创新
第,, 卷第 , 期 ,,?,,, ,,?, 安顺学院学报
,:,,,,, :, ,,,,,, ,,,,,,,,,, ,,,, 年 , 月,,,?,,,,
公民诉愿权行使与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创新
, ,张化冰陈玉梅
:, 、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 安顺 ,,,,,,:
摘 要 〆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公民通过新媒体手段正当行使公民诉愿权 ,另一方面要依法规制公民 诉愿
权的行使 ,确保公民不滥用其诉愿权 。 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机制创新 ,积极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 愿
权 ,构建人民法院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沟通合作关系 ,提升司法公信力 。
关键词 〆新媒体时代 々公民 々诉愿权 々司法宣传 々机制
中图分类号 〆,,,, 文献标识码 〆, 文章编号 〆,,,, ,,,,, :,,,,: ,, ,,,,, ,,,
公民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进行监督 ,其权利基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本 造成损害的
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 础是 《宪法》 规定的诉愿权。 诉愿权包括批评权 、 建议权 、 ,,, 检举权等政治权利与申诉权 、 控告权 、 国家赔偿请求权等务 。” 《国家赔偿法》 是保护公民诉愿权的重要法律 ,对
公民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按照 非政治上的权利。 公民行使诉愿权对公权力进行监督 ,是
政治民主和言论表达自由的表现 ,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国家赔偿法》 规定及时决定 。
一、 依法保障公民诉愿权行使 , 、 对法律未再作明确规定的诉愿权 ,按照宪法精神 , 、 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诉愿权必须依法保障 有法律明确规合理保障
定的诉愿权包括公民检举权 、 申诉权、 公民批评权 、 建议权 、 控告权除在宪法第 ,, 条有规取得国家赔偿权 。 公民检举权规定又见于 《刑事诉讼法》 定 ,法律未再规定 。 对此 ,人民法院的行动策略是按照宪
法精神合理保障 。 批评权 、 建议权是公民重要的监督权利 ,第,,, 条 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对于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人民法院应负责任地及时检 讨院报案或者举报 。”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 同对于报案、 控告 、 举报 ,都应当接受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 时就处理情况予以反馈 。 对公民正当行使控告权的 ,人 民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 、 控告人 、 法院应及时查清事实 ,给予处理 ,并就事实和处理结果 反
馈 ,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 々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 ,,,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公民向人 , 、积极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良好条件
公民行使诉愿权 ,是民意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 ,法院民法院检举犯罪嫌疑人的 ,应接受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
要积极回应民意 ,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良好条件 。 一是 理 ,情况紧急时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后移送主管机关 。
加强司法公开 。 充分公开司法活动 ,通过开通庭审网络直 申诉权分诉讼的申诉与非诉讼的申诉 ,诉讼的申诉在
播或发布庭审录音录像资料 、 公开审判流程 、 建立远程案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中称为申请再审: 等
件查询系统 、 网上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公开案件资料 。 主 法律予以规定 。 《刑事诉讼法》 ,,, 条规定 〆当事人及其 法
动公开有关司法制度 、 司法政务信息 、 司法人事信息 ,保 定代理人 、 近亲属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障公众的知情权 ,推进司法信息资源共享 。 加强法院互联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是不能停止 判
网站 、 微博 、 二维码等建设 ,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 ,增强决 、 裁定的执行 。 该法第 ,,, 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及其 法
影响力 。 二是推进民主参与 ,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沟通法 定代理人 、 近亲属的申诉符合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 当
意与民意的桥梁作用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 方,使各 重新审判 。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 按
利益主体都能在法律范围内表达民意 。保障公民对审判 活照法律规定 ,及时进行审查 ,符合再审条件的 ,应依法
动的有序参与 ,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帄等理性的对话商谈 , 达予以再审。
成对司法问题的基本共识 。尊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 认取得国家赔偿权在 《国家赔偿法》 中有详细规定 。 该
知和共同感受 ,在法律范围内注重法律与伦理道德 、 公 序法第, 条规定 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良俗等的协调 ,使裁判兼具合法性 、 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
收稿日期 〆,,,, ,,, ,,,
作者简介 〆,? 张化冰 :,,,,?,, , : ,男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一级法官 。 研究方向 〆司法制度 。
,? 陈玉梅 :,,,,?,, , : ,女 ,贵州安顺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 研究方向 〆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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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学报,,,, 年第 , 期
三是开展坦诚沟通 。 主动公开公民行使诉愿权的相关信息或者检举失实的 , ,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申诉权行使 、 取得国家赔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促进公 ,,,, 年两高发布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民依法行使诉愿权 。 健全民意沟通机制 ,正确吸纳公民批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 评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 指使人员在信、 建议中的理性成分 ,对公民行使控告权的及时查明情 况并负责任地反馈 。息网络上散布的 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 纂
二、 公民诉愿权行使的司法规制 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 织、
, 、对批评权 、建议权的规制 公民对法院工作的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 条第 , 批评 、 建议 ,本身就是对法院工作 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 他人名的关心和支持 ,人民法院应认真对待公民的批评和建议 , 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恶劣的 ,以 “捏造吸收公民批评 、 建议中的合理成分以改进工作 ,同时及时事实诽谤他人” 论。 《解释》 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诽谤行反馈或公开批评、 建议采纳情况与工作改进情况为的入罪标准 。 如公民 、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 、 寻衅滋事的批评存在明显的政治性、 原则性 、 方向性错误的 ,可根 犯罪 、 敲诈勒索犯罪等的认定及处罚问题 。 对捏 造事实诽据其提出批评采取的方式进行回复 ,如提出批评采取是实谤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法官名誉或者人民法 名 院形象的行制的 ,可以联系该公民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政治教育为分别情况 ,如 采 ,依法予以惩治 。
取的是匿名制的 ,可在网络论坛、 法院微博上公开回应 ,, 、对取得国家赔偿权的法律规制
表达人民法院的政治立场和工作原则 。对公民人身权 、 财产权受到国家公权损害的 ,公民有
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必须符合 , 、对申诉权的法律规制
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是诉讼的申诉 。 对诉讼的 《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条件 ,以下情形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〆申诉 ,应严格依法审查办理 。 经过审查公民的申诉符合法一是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的 々二是超过法定的二年 申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应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 条、请期限的 々三是申请主体错误的 々四是具有法定的不予 赔偿《民事诉讼法》 第 ,,, 条、 《行政诉讼法》 第 ,,情形的 条规定办理 ,法定的不予赔偿情形见于 。 《国家赔偿法》 , 条、 第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司法裁判不服第 ,, 条。 ,采取上访信访方式表达 诉
求的 ,其性质也是申诉权的行使 ,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通 过三、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创新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愿权 合法形式 ,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行使。 对此 ,应按照中央 , 、 建立把握公众需求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沟通具有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 最高法院 《关测 、 预测 、 调节 、 应变四方面作
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办理 ,用 ,主要内容是掌握信息 、 把握需求 、 预测变化 、 合理施对已经多次审查 ,原审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 ,策、 减少摩擦 、 改善关系 、 重树形象 。 一是建立畅通的民 做好信访人释法明理和教育息诉工作 。对经多次教育说服 意表达机制 ,拓宽民意表达渠道 ,坚持开门纳谏 ,问需与 仍不肯息诉罢访的 ,按规定对案件作终结处理 ,并配合当 民 ,通过 “走出去” “请进来” 和开辟网络信箱等形式 泛 ,广地党委 、 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 。 征求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认真分析公众对司法 工作对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 、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或危害 的批评 、 建议 ,把握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 二是国家和公共安全的 ,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深化司法调研 ,把握公民在行使诉愿权中反映出来的 司法工
作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理性分析公民批评 、 建议的 合理成, 、对检举权 、 控告权的法律规制
《宪法》 第 ,, 条明确规定 〆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分 ,形成综合性的调研报告 ,为改善法院相关工作 打好基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 础 。 三是对公民提出的批评 、 建议 、 控告等及时予 以反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行使检举权应当出于公心公义 ,为 馈 。 对公民提出的批评 、 建议 、 控告等 ,无论其是否 科了保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受损害 。 如捏 学合理 ,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回应 ,能够通过健全工作机 制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将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 诽解决有关问题的 ,及时健全机制 ,向公民反馈机制建立 情谤罪 。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利用新媒体手段滥用控告权 , 况及运行效果 ,因条件不成熟暂时难以解决的 ,应及时 向侮辱 、 诽谤 、 诬陷司法工作人员等 ,应依法给予制裁 。 如公民说明情况 ,争取理解支持 。
《民事诉讼法》 第 ,,, 条第 , 款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 、建立主动公开信息机制
人对司法工作人员 、 诉讼参加人 、 证人 、 翻译人员 、 鉴定信息公开是司法民主的表现 。 公民对法院工作的批 人、 勘验人 、 协助执行的人 ,进行侮辱 、 诽谤 、 诬陷、 殴评、 建议许多是因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产生 ,只有主动公开 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 司法信息 ,才能消除误解和疑惑 ,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 拘留 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好条件 。 一是在宣传内容上 ,要着重宣传办案程序 ,提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高办案程序的透明度 ,消除司法神秘主义 。 着重宣传人民 节严重的 ,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法院的司法成就 ,以正面 、 客观 、 真实的宣传 ,展现人民 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按 《刑法》 第 ,,, 的 条规定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良好形象 。 着重宣传公正司法 、 为民
诬告陷害罪 、 ,,, 条规定的侮辱罪或诽谤罪处理。 对公民 的清廉的法官 ,使公众对法官有亲切感 ,相信法官的职业能
检举权 、 控告权予以法律规制 ,应注意 “但书” 条款。 力 ,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 。 二是要宣传国家法律 、 法《刑法》 第 ,,, 条第 , 款规定 〆不是有意诬陷 规、,而是错告 司法解释以及政策 , ,尤其是与公民诉愿权行使密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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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法律、 政策信息 ,使公民掌握合理行使诉愿权与滥用, 、 建立公民正确行使诉愿权惩戒机制
诉愿权违法犯罪的界限 ,自觉地在新媒体使用上约束自己 的一是公民行使诉愿权应遵守法律规定 。诉愿权的行使
言行 ,负责任地发表言论 。 三是要主动公开各类司法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 息。 。 公民行使诉愿权 ,应当
按程序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 、 建议 ,或向受理 主动权决定话语权 。 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 开、
申诉 、 控告 、 检举和国家赔偿相关工作的有关职能单位提 裁判文书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帄台建设 ,及时公 开各
类司法信息 ,应公开的司法信息不仅包括与审判执行 活动有出。 公民不走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和途径 ,只利用新媒体 关的信息 ,还包括司法政务信息 、 司法人事信息和 法院工手段和网络帄台行使诉愿权 ,向有关职能单位施加压力 , 作制度 。 通过采取公开裁判文书 、 召开新闻发布会 、存在程序不当 、 手段不当 ,甚至有违法之嫌 。 二是建立公 座谈 会 、 司法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司法公开力度 。 民不当行使或滥用诉愿权的惩戒机制 。对因不了解法律规
定、 司法程序等而发布批评 、 控告舆情的公民 ,可以 “网” , 、建立舆情监控应对机制
在新媒体时代 ,公民行使诉愿权很大程度上会产生社 会对 “网” 方式正面回复 ,阐明法律规定 ,进行说服教育。 舆情 ,引发 “媒体审判” 甚至 “舆论绑架审判” 等现象 。对恶意发布批评 、 检举、 控告、 申诉舆情的公民 ,可以 因 此 ,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 ,尽可能不发生舆情 , 在“网” 对 “网” 方式正面回复并适当进行训诫 。 对滥用诉愿 舆情出现后能够及时正确处置 ,将网络舆情引入法治轨 道。 权 ,利用新媒体手段肆意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对人民法 一是及时回应公民的批评 、 建议 、 检举、 控告 。 传播 力决院的名誉无端损毁 ,对法官和其他人员恶意侮辱 、 诽谤的 ,定影响力 。 如果对公民诉愿权的行使不及时回应 ,将 引发 可以按照 《刑法》 《民事诉讼法》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予以 “蝴蝶效应” “破窗效应” “群体极化” 等不良效果致 使舆司法制裁 。
情泛滥 。 传播学认为 ,受众接受的第一信息占有主动 性。 , 、建立网络监管协同机制
如果要二次传播 ,使受众重新接受信息 ,至少需要数 倍于当前 ,我国虽有一些网络监管法律法规 ,如 《互联网 第一信息的信息量 。 因此 ,对于公民的批评、 建议、 检举 、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 规控告 ,要迅速真实地进行回应 ,第一时间发布权威 信息 ,定》 等等 ,但是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明 确 ,占领信息制高点 。 对批评 、 建议等内容的舆情 ,合 理的要不能保证网络监管的顺利开展 。 对此 ,一方面要及时 完善虚心接受 ,改进工作并及时回复 ,批评不实的要及 时给予网络监管立法 ,使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可借鉴部分国 家做
况 ,正面答复。 对检举 、 控告内容的舆情 ,及时查明情法 ,将公民利用新媒体行使诉愿权纳入法治轨道 ,逐 步推检举、 控告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坚决查处 ,检举 、 控告不进实名制 ,使公民负责任地表达和监督 ,对其言论承 担法实的 ,给予正面答复 ,消除影响 。 二是强化危机管理 律责任正确 ,不得对未决案件先行网络裁判 ,不得对法院 裁判处置负面舆情 。 一方面是舆情危机防范 ,建立舆情风 险评随意抨击 。 对公民不负责任无端损毁人民法院名誉 , 恶意估机制和防范机制 ,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 情风险侮辱 、 诽谤 ,触犯法律底线的 ,及时依照法律和司法 解释的可预知性 ,及早制定有效措施 ,尽可能避免或控 制舆情规定制裁 。 人民法院负有协同监管的义务 ,应加强与 党委危机产生。 另一方面是舆情危机发生后 ,积极采取 行动宣传部门 , 、 公安等网络监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 ,在 保障尽可能将舆情危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人民法院应 主动公开公民依法行使诉愿权的同时 ,加强对公民利用信息网 络实舆情所指向事件的真实情况 ,保证公开的事实信 息整体真实 、 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 细节真实 、 逻辑真实 ,法律适用准确 ,具有 说服力 ,使
参考文献 〆 公众能够客观地看待舆情产生和发展过程 ,认 同处置态度 、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网站 ,,,,, 〆,,,,, 〃,,, 〃,, 〃,,, ,措施和结果 。 法院发布的信息不能出现任何 一条虚假信息 。 ,,,,,,,,,,,,,,,,,,,,,,,,,, 〃,,,,, ,,,,, ,,, ,,,? 三是充分借助各方力量化解舆情 。 处置与 公民诉愿权行使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年修正本:,,,,:,,? 找法 关的网络舆情 ,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 、 新闻媒体的联络沟网 ,,,,, 〆,,,,,,, 〃,,,,,,, 〃,,,,,,,,,,,,,,,,,, 〃,,,?,, 通 ,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控制事态扩大 , 直至危机化解 。
Exercising Civil Appeals Right and the Judicial Mechanism Innovation Propaganda Work ,ZhangHuabing Chen Y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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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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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〆,,, ,,,,, ,,, 々,,,,,,, 々,,,,,,, ,,,,, 々,,,,,,, ,,,,,,,,, 々,,,,,,,,,,,
:责任编辑 〆郑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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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诉愿权
诉愿诉
概念
诉法或法律诉予公民的一诉诉利。公民诉益受到家机诉的诉法或不诉分侵害诉~或公民诉国当
了诉得某诉诉益~可依法向有诉机诉或法院提出诉诉诉理的诉利。沿革
起源于英国
诉愿诉作诉一诉公民诉利~最早诉于英。在英~王作诉家的象征不受法院管诉~臣国国国国
民不能起诉王。臣民的诉益受到王或他的下侵害诉~臣民可以提出诉愿~由王指国当国属国
示有诉部诉或者法院诉理。早在1215年~英《大诉章》就已承诉了臣民的诉愿诉。不诉诉国当
只是诉族享有的诉利。14世诉以后~受理和答诉诉愿一直是英诉诉的诉能。国会其他家国概况
1791年法诉西诉法诉公民有向法定机诉呈诉诉愿诉的自由。 同年~美通诉的诉法修正确国
案第1条国剥来国诉定~家不得诉人民向政府诉愿的诉利。后~德、比利诉、土耳其、葡萄牙、日本等诉多家的诉法都承诉公民的诉愿诉。一些社主诉家也在诉法中诉定了诉愿诉。由国会国
于各的具制度不同~各法律诉诉愿的主、期限、范诉、管诉、诉理、定、效力等诉国体国体决
定也不相同。一般家诉公民人诉诉愿主~但也有些家诉诉法人、诉、集也可尽国确个体国体体
以提起诉愿。有的家诉定诉愿包括原诉愿和再诉愿~有的诉未明诉定诉制。国确两
我括国概
诉愿诉也叫诉愿诉;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公民的诉愿诉是诉一诉诉法诉利的诉~国称即
批诉诉、建诉诉、申诉诉、控告诉、诉诉诉~以及取得诉诉诉。诉些诉利都是公民作诉家管理活诉的相诉国方~诉抗诉法失诉行诉的诉利。由于诉在行使中多都诉涉到家机诉的政策及活诉~所以也它数国
属于政治诉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诉法》第41条第1款诉定,“中诉人民共和公民诉于任何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国国国~
有提出批诉和建诉的诉利~诉于任何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的诉法失诉行诉~有向有诉家机诉国国国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诉诉的诉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诉诉行诉告陷害”。诉些诉利诉诉上不诉
是公民受到家机诉及其工作人诉不公正诉待诉的保诉性诉利~而且也是公民诉督家机诉及其国国
工作人诉履行诉诉的诉督性诉利。
批诉诉是公民诉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在工作中的缺点诉诉提出批诉意诉的诉利。建诉诉~是国国
公民诉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的工作提出建诉性意诉的诉利。二者的诉在于前者是诉诉家国国区国
机诉和家工作人诉工作中的缺点和诉诉~而后者是诉诉工作本身。我公民可以通诉新诉诉刊国国、
来来会径来两信诉、座诉诉诉等多诉形式和途行使诉诉诉利。
申诉诉是公民的合法诉益因行政机诉或司法机诉作出的诉诉的、诉法的定或裁判~或者因决国家工作人诉的诉法失诉行诉而受到侵害诉~向有诉机诉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诉理的诉利。
我公民申诉诉主要在下面诉情下行使,国两况
第一~公民诉于行政机诉作出的行政诉诉定不服诉~可以向其上诉机诉或者有诉家机诉决国
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诉原定~决
第二~诉已诉诉生法律效力的判或裁定~事人、被告人及其家或者其他公民~决当属
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诉察院以至向家诉力机诉提出申诉~要求前诉位改正或者撤诉原国两个
判或裁定。决
第三~公民在诉诉受到不公正诉待后~有诉向任何家机诉提出申诉。国
我于国1999年4月由第九全人大常委通诉了《行政诉诉法》~以利于公民行届国会
政申诉诉的保诉。其他诉诉法诉都诉定了诉公民申诉诉的相诉保诉~主要是诉判诉督程序的诉定等。第三诉申诉是典型的申诉诉形式~公民的诉诉申诉行诉直接受到诉法的保诉。 控告诉是公民诉任何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的诉法失诉行诉~向有诉机诉诉行揭诉和指控的诉国国
利。
诉诉诉是公民诉于诉法失诉的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向有诉机诉揭诉事诉~诉求依法诉理的诉国国
利。
二者的共通之诉~都在于是同诉法失诉行诉作斗~诉在于,争区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诉诉人诉不一定事件有直接诉系~与
第二~控告是诉了保诉自己的诉益而要求诉诉法失诉行诉诉行诉理~诉诉诉多诉出于正诉感和诉诉公
共利益的目的。
公民行使控告诉和诉诉诉可通诉如下途,径
?诉诉法犯罪行诉向司法机诉提出~
?诉诉反政诉的行诉向主管诉位、上诉诉位或诉察机诉提出~
?诉家机诉的诉法定向同诉诉力机诉或者上诉诉力机诉提出~国决
?诉家机诉中的诉诉或诉的诉法犯罪行诉向同诉或上诉的诉律诉诉委诉提出。国党党党会
由于上述诉愿诉都是公民诉诉家机诉及家工作人诉的~而后者又掌握着管理、诉诉和制国国
裁的诉力~所以~诉法在第41条第2款诉公民的诉愿作出了特诉的保诉,“诉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诉诉~有诉家机诉必诉诉事诉~诉诉诉理。任何人不得诉制和打诉诉诉”。我的刑法和国清国
其他法律也都诉定了诉公民诉愿诉行使的保诉。
取得诉诉的诉利是指~公民在受到家机诉不正的诉诉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家机国确国
诉和家工作人诉侵诉而得到诉正后~公民要求家诉诉诉诉的诉利。诉法第国国41条第3款诉定,“由于家机诉和家工作人诉侵犯公民诉利而受到诉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诉定取得诉诉的诉国国
利”。 目前我的家诉诉分诉行政诉诉和司法诉诉或诉诉诉诉诉形式。国国冤两1989年4月第七全届国会人大第二次诉通诉的《行政诉诉法》诉定了行政诉诉的原诉和制度~1994年5月第八全届国会国两人大第七次诉通诉了《家诉诉法》~使公民的诉一诉法诉利得到了切诉的保障。诉诉法律的通诉~是我民主建诉的一大诉步。国
范文四: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经济视角2011年第2期
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李琳琳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诉愿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 素,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许 多国家明确规定了诉愿权本文试就公民诉愿权在我国宪 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初探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 救济权利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
关键词:诉愿权;行政权利救济权;宪政价值
中图分类号:DF12文献标识码:A
一
,诉愿权概述,
(一)诉愿权的内涵
"诉愿权是人民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处分.致 其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在一定期间内.请求有权管辖机 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该处分的妥当性,而为一定解决的 权利".
诉愿权是救济权.其内涵与性质区别于作为政治权利 的请愿权.请愿权是最古老的公民政治权利之一,指公民为 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公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 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属 性是参与性请愿权与诉愿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就主体 而言.请愿权既可由一人或几人单独行使.也可由多数人集 体行使.而诉愿的行使者则只能限定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第二,就内容而言,诉愿的内容必须与自身利益相关,仅限
于已经受到损害的利益.而后者既可以因牵涉自身利益也 可因公共事务而请愿.其自身利益并没有受到行政主体的损 害:请愿权的行使在于通过表达意愿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 或合理运作:第三,就性质而言,请愿权具有公共性,请愿权 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和请求的政治权利是 一
种实体性权利.而诉愿权就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诉求.是一种权利的行政救济 权.所以尽管诉愿权与请愿权存在传统关联,但在现代宪法 基本权利体系中二者是有本质性区别的,不可混淆. 同时.诉愿权也不等同于诉权.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 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 判的权利诉愿权与诉权都是权利救济权.但诉愿权不同与 诉权.首先.诉愿权的行使途径较之诉权更为倾向行政机关 的救济例如诉愿权是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行政检察机关 或者上级单位提出.而诉权的行使对象是司法机关.诉愿权 是行政救济权利.诉权是司法救济权利.其次,诉愿权和诉 权所救济的权利的侵害对象不同.诉愿权针对的权力侵害 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权力.诉权针对 的实体权利侵害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公民个人,政府机关, 社会组织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各个领域.第三,诉愿权 与诉权提起的方式不同,诉愿主要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起 申诉或控告提出;诉权是包括起诉权,上诉权,抗诉权,申诉 权等权能.
二,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在行政权日益扩大的现代社会.无论对于公民切身利 益的维护还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诉愿权都可起到重要作 用.那么我国宪法中是否存在该项权利呢?它在中国宪法实 践的具有怎样的规范价值呢?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 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条第3 款中又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 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条 款包含六项权利: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和 取得国家赔偿权先前已有学者对相关宪法文本做了梳理 与学理解释,结论大致如下:首先,学界普遍认为宪法41条 规定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监督权这一概念相比其他国家的现代宪法来说是我 国宪法权利体系的独创.第二种观点认为41条规定基本上 均属于传统宪法学所说的请愿权.
事实上.41条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是个口袋式条款.其中 存在政治性的权利和非政治性的权利,实体性的权利与程 序性的权利等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其中批评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 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 自己的主张和建议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针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或部门 举报的权利它们三者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公 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表达愿望的重要 方式.体现了公民对国事的关心和参与,能够对国家及地方 公共团体的决策产生现实影响的一类政治权利.故而是真 正意义上的请愿权.他们同游行,示威,集会权都属于我国 宪法中的请愿权范畴
除去这些内容.该条文中的其他一些权利属于救济权 范畴第3款确认了"公民享有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侵权行为而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国家赔偿请求
权.一般又包含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种,属于非政治性的 权利.
依法可得.公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享有申诉和控告权: 167
经济视角2011年第2期
一
种是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到了公民的基本权 利.一种是国家机关的行为确是违法失职行为但是并没有 对公民权利产生损害后果.因而宪法事实上肯定了公民有 通过申述与控告途径而救济其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的权利.41条中涉及的申诉,控告权是针 对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检察机 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和司法机关等.因此,当公民的权利 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不仅可以向国家行 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 出申诉控告其中公民针对行政侵权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 申诉权则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则可对宪法41条做扩大解 释,引申出在我国诉愿权的范畴应当包括"裁判请求权".但 这种裁判请求权绝不可作广泛解释.诉愿权行使的前提是 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即侵害主体是国家机关 而不是第三人.所以这里的诉愿权范畴内的"裁判请求权" 仅指行政裁判请求权.并且只有在行政诉讼的范畴内诉愿 权才具有其本身的行政性质和权利救济色彩. 三,关于中国宪法诉愿权现状的反思及规范改进 根据上文分析.诉愿权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 但在规范层面上是当然存在的.然而.诉愿权在实践层面作 用甚微.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宪法第41条这样的口袋性条款中,在监督权 这一政治权利的光环下.加之条文本身规定的模糊与不明
晰,诉愿权易受到忽视而无法发挥其规范价值.其次.我国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救济权不完善.只存在诉愿权和行政赔 偿请求权而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形式的诉讼权在宪法中 是缺失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诉愿权及 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具有重大弊端.当公民的诉愿权 受到威胁时.诉权则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制出现,可以防止单 纯的行政救济权的落空,让诉愿权发挥其实效性的价值.可 以说诉权是诉愿权的延伸和发展.是公民抵御权利受到侵 害的最后防线.所以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诉权.是宪法基本 权利救济体系的莫大遗憾!
综上所述.从完善我国基本权利救济的宏观角度出发, 现行宪法中诉愿权的规范建构可进行以下改进:1.明确公民 的诉愿权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而造成 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任何人都享有申诉与控告的权利.2.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诉讼权利.对于受到侵害的基本权 利,任何人都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样通过宪法规范 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统领.为公民提供完整和充分的基本 权利救济
参考文献:
[1]林来梵着.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rM].法律出版社, 2001.
[2]陈焱光着.公民权利救济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3]郑贤君.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焦洪昌.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上接166页)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 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此过低的违法成本.必将使得行政性
垄断更加有恃无恐
因此.为使对行政性垄断的惩处更为有力.其法律责任 也应该是综合性,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 事责任主要针对行政性垄断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受害对 象的损失予以赔偿.是对其的一种权力救济:行政责任则主 要是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调整行政管理方式:形式责任则 是对行政性垄断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四)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缺憾,应完善司法救济的 途径
行政性垄断既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也可以抽象行 政行为的方式做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复 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出行政诉讼.对于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 第三十七条也做了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 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对于相关的责任追究. 只在第五十一条含糊地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 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现行《行政复议 168
法》和《行政诉讼法》,受害人就抽象行政行为既不能单独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大多数行政性 垄断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做出的,其危害面更广,后 果更严重.更何况,我国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了世贸组织有关 司法审查的义务,即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判例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 诉讼的机会.因此,《反垄断法》本身需要设立和完善司法审 查制度,以便与国际接轨,但这同时需要《行政复议法》和《行 政诉讼法》与之配合,进行相应修改,才能切实有效地完善司
法救济的途径.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然.规制行政性垄断仅靠以上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还需要 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约束行政权力.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 现政企分离,从根源上逐渐限制,根除行政性垄断.推动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隋彭生.市场竞争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 [2]漆多俊冲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明.法学评论,1997,(4). [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 度,机制,措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9. [4]张德霖境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 实践与国外法律规范f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 89.
范文五: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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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了诉愿权。本文试就公民诉愿权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初探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权利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
一、诉愿权概述
(一)诉愿权的内涵
“诉愿权是人民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处分,致其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在一定期间内,请求有权管辖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该处分的妥当性,而为一定解决的权利”。
诉愿权是救济权,其内涵与性质区别于作为政治权利的请愿权。请愿权是最古老的公民政治权利之一,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公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参与性。请愿权与诉愿的主要区别在
于:第一,就主体而言,请愿权既可由一人或几人单独行使,也可由多数人集体行使,而诉愿的行使者则只能限定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第二,就内容而言,诉愿的内容必须与自身利益相关,仅限于已经受到损害的利益,而后者既可以因牵涉自身利益也可因公共事务而请愿,其自身利益并没有受到行政主体的损害:请愿权的行使在于通过表达意愿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或合理运作;第三,就性质而言,请愿权具有公共性,请愿权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和请求的政治权利是一种实体f生权利,而诉愿权就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诉求,是一种权利的行政救济权。所以尽管诉愿权与请愿权存在传统关联,但在现代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二者是有本质性区别的,不可混淆。
同时,诉愿权也不等同于诉权。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判的权利。诉愿权与诉权都是权利救济权,但诉愿权不同与诉权,首先,诉愿权的行使途径较之诉权更为倾向行政机关的救济。例如诉愿权是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行政检察机关或者上级单位提出。而诉权的行使对象是司法机关。诉愿权是行政救济权利,诉权是司法救济权利。其次,诉愿权和诉权所救济的权利的侵害对象不同。诉愿权针对的权力侵害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权力。诉权针对的实体权利侵害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公民个人、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各个领域。第三,诉愿权与诉权提起的方式不同,诉愿主
要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提出;诉权是包括起诉权、上诉权、抗诉权、申诉权等权能。
二、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诉愿权
在行政权日益扩大的现代社会,无论对于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还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诉愿权都可起到重要作用。那么我国宪法中是否存在该项权利呢?它在中国宪法实践的具有怎样的规范价值呢?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条第3款中又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包含六项权利: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先前已有学者对相关宪法文本做了梳理与学理解释,结论大致如下:首先,学界普遍认为宪法41条规定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一概念相比其他国家的现代宪法来说是我国宪法权利体系的独创。第二种观点认为41条规定基本上均属于传统宪法学所说的请愿权。
事实上,41条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是个口袋式条款,其中存在政治性的权利和非政治性的权利、实体性的权利与程序性的权利等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其中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或部门举报的权利。它们三者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公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表达愿望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公民对国事的关心和参与,能够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决策产生现实影响的一类政治权利,故而是真正意义上的请愿权,他们同游行、示威、集会权都属于我国宪法中的请愿权范畴。
除去这些内容,该条文中的其他一些权利属于救济权范畴。第3款确认了“公民享有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而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国家赔偿请求权,一般又包含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种,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
依法可得,公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享有申诉和控告权:一种是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种是国家机关的行为确是违法失职行为但是并没有对公民权利产生损害后果。因而宪法事实上肯定了公民有通过申述与控告途径而救济其受到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的权利。41条中涉及的申诉、控告权是针对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和司法机关等。因此,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不仅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其中公民针对行政侵权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权则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则可对宪法41条做扩大解释,引申出在我国诉愿权的范畴应当包括“裁判请求权”,但这种裁判请求权绝不可作广泛解释。诉愿权行使的前提是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即侵害主体是国家机关而不是第三人,所以这里的诉愿权范畴内的“裁判请求权”仅指行政裁判请求权,并且只有在行政诉讼的范畴内诉愿权才具有其本身的行政性质和权利救济色彩。
三、关于中国宪法诉愿权现状的反思及规范改进
根据上文分析,诉愿权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规范层面上是当然存在的。然而,诉愿权在实践层面作用甚微。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宪法第41条这样的口袋性条款中,在监督权这一政治权利的光环下,加之条文本身规定的模糊与不明晰,诉愿权易受到忽视而无法发挥其规范价值。其次,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救济权不完
善,只存在诉愿权和行政赔偿请求权,而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形式的诉讼权在宪法中是缺失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诉愿权及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具有重大弊端。当公民的诉愿权受到威胁时,诉权则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制出现,可以防止单纯的行政救济权的落空,让诉愿权发挥其实效性的价值。可以说诉权是诉愿权的延伸和发展,是公民抵御权利受到侵害的最后防线。所以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诉权,是宪法基本权利救济体系的莫大遗憾!
综上所述,从完善我国基本权利救济的宏观角度出发,现行宪法中诉愿权的规范建构可进行以下改进:1.明确公民的诉愿权。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而造成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任何人都享有申诉与控告的权利。2.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诉讼权利。对于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样通过宪法规范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统领,为公民提供完整和充分的基本权利救济。
作者:李琳琳 来源:经济视角?中旬刊 201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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