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津贴标准
附件2:岗位效益工资津贴标准
一、 岗位效益工资标准中包含的津贴
1.山区津贴: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10元/月;
2.书报费: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副经理以上5元/月,其他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3元/月,
以上两项津贴已包含在岗位效益工资标准中,不再另行发放。
二、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中不包括的津贴(按照员工实际出 勤逐月考核发放)
1、井下津贴:
井下采掘工:20元/工,每天入井时间不少于8小时,方可享受;
井下辅助工:12元/工,每天入井时间不少于8小时,方可享受;
下井工作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12元/工,以其当月实际入井次数进行考核,入井时间少于4小时的,不享受当日入井津贴。
2、夜班津贴(工作场所设有床位的,只执行二班津贴): 井下采掘工:三班10元/工,二班8元/工;
井下辅助工:三班8元/工,二班6元/工;
地面岗位:三班6元/工,二班4元/工。
3、班中餐:
井下采掘工:8元/工,每天入井时间不少于8小时,方可享受;
井下辅助工:6元/工,每天入井时间不少于8小时,方可享受;
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6元/工,,以管理人员当月入井次数考勤标准进行考核,入井时间少于4小时的,不享受当日入井津贴。
4、班组长贴:(不包括临时设置的班组长)
采掘岗位:10元/工;
井下辅助岗位:5元/工(3人以上);
地面岗位:3元/工(3人以上)。
5、技术津贴(月出勤达到制度工作日):
①职称类:
工程系列:高级职称1200元/月、中级职称800元/月、初级(助理级)500元/月
其它系列:高级职称800元/月、中级职称500元/月、初级(助理级)300元/月
享受(职称)技术津贴的员工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在岗员工,同时取得两种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就高执行一种专业技术津贴。
②注册类: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会计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
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元;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每人每月300元。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从正式注册之日起(注册单位必须是陕西双龙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司职称聘任小组聘任后,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应待遇。
6、工龄津贴(年功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月出勤达到制度工作日,每满一年20元,月出勤低于21天的,不予发放。
7、首席员工津贴:以公司发文规定执行。
范文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
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说明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线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专职从事直接接访工作的人员。
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内部辅助从事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人员。
三、各级信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严格岗位管理,杜绝平均发放,并将岗位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省本级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人员名单经省信访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纳入工资统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范文三:国家津贴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社部发〔2006〕24号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范文四:成都高温津贴标准
成都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012年7月24日,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成都市发布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 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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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保障 有权拒绝上班
由于气温过高,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可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指挥、强令危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绝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防暑费用 不得冲抵津贴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范文五: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在2006年,山东省就下发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我市一直按照省里部署执行,每年还会对高温津贴政策进行改进。
虽然每年夏季高温补贴都会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但依然有不少人得不到这份补贴。2011年7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但高温津贴的发放似乎依旧艰难,不少在岗职工根本不了解自己是否能获得高温津贴。
[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对此,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高温津贴”是和工资一样的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拒绝发放,市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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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各地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标准,北京的高温津贴7月7日宣布要翻倍。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高温津贴法律文件规定:
2012年7月4日,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执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按照办法将可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气温40℃停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
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高温津贴禁用饮料冲抵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