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二、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得超越执法权限。
四、凡不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林业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六、执法证件的管理,
1、林政科作为市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局系统及林业六局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执法证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3、执法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向市林业局林政科报告,
由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申请补发。
2月,,严重的, 七、视以下情形,轻微的暂扣执法证,1—收回执法证,交回发证机关。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2、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3、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八、以下情形,收缴执法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不在执法岗位的,
3、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九、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中
范文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应持有《行政执法证》。
二、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具备执法资格,并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职工。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城市管理时,应严格按照执法工作程序,出示相应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执法活动。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或利用证件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无关的其它活动。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证件要认真保管,不得随意丢置,证件丢失,损毁要及时报告证件发证机关,按规定注销和重新申办;由于证件丢失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补救措施不利,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对持证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证件牟取私利,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收缴其执法证件,并对持证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范文三:普安镇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普安镇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镇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者四川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五、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 1、对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5、国家或省系统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其他规定的。 二、镇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镇法制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镇政府及辖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报县法制办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该组织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上报备案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进行,并提交规定样式的备案登记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经县法制办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后,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范文四: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五、执法证件的管理:
1、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安监局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安监局,由安监局交回发证机关。
3、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4、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我局。
5、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10)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范文五: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乡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者甘肃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五、乡综治办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一、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
证的机构与审核决定的机构分开。
二、乡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综治办审核后,报县法制办签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单位领导签批。未设法制机构的,指定本单位不具有处罚职能的机构承担审核任务;
四、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要对审核的案件逐一进行登记,设臵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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