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证券发行注册制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的程序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
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1、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
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
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
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
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
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2、等待阶段
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 日不允许
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
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
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
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
的全部内容。
3、生效阶段
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
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1、正式行政程序
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
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
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
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
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2、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
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
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
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
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
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
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
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
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
1、发售
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或者证券自营商的证券销售;某些证券的特殊转让,
如证券商之间的证券销售,不涉及证券发行者,证券在证券承销商与经纪商之间的销售;证
券发行者持有证券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者不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私募发行都
可以豁免注册。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发售包括任何将证券或证券上的权益予以
出售或处分并获得代价的契约。发售或处分证券或证券权益的契约行为,必须以证券或证券
利益为对象。所以,像证券赠予、以发行新股充股息、或以现金股息或股票股息供股东选择,
都不构成“发售”。
2、豁免证券
根据1933 年《证券法》第3 条第1款规定,以下证券豁免注册:
1)《证券法》修订或修订后60 日内发行人发售或处分、或正式向公众要约发售的任何
证券。
2)政府或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3)短期商业票据。
4)非营利的宗教、教育或慈善团体发行的证券。
5)法定机构发行的证券。
6)受州际商务委员会监督的运送人发行的证券。
7)经法庭许可,由破产管理人发行的证券。
8)由政府机构监督下发行的担保单、捐款单及年金契约。
9)发行人及证券持有人间自愿的证券交换行为。
10)于公司重整时,由公司法或行政当局许可的证券发行。
11)在向某一州或准州居民发行或出售的证券。
以上2)~8)项所发行的证券,由于发行人具有特殊性质,该类证券为永久性豁免。
其他情形属豁免交易,只对本次发行交易豁免。
3、豁免交易
除以上豁免证券中的最后三项为豁免交易外,豁免交易还包括:
1)小额交易豁免。1933 年《证券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证管会可以豁免500万美
元以下的证券发行。证管会规则A 规定了小额交易豁免的条件。
2)私募发行豁免。构成私募发行具有二重因素:一是被招募或劝诱的人数。依照美国
证管会的观点,对25 人以下进行招募构成私募,可豁免注册。二是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的
特定性,如果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与发行公司关系密切,甚至可以接近发行公司及其证券信
息,可以保护自己,则构成私募。但如果直接对了解公司内容的股东、员工、债权人进行招
募或发售证券,如无特别证据时,上述人士可以构成“公众”,仍应申报注册。
区别豁免证券与豁免交易十分重要。豁免证券于发售或第二次发行时,无须依法注册,
为永久性豁免。而豁免交易则只有本次发行出售行为豁免,其第二次发行行为仍然要依法注
册。
总之,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注册豁免有以下三种:
1)基于发行人的法定特殊身份发行的证券豁免。如发行人为政府,以及发行证券由本
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者,可以豁免。
2)对于小额发行豁免审核或简化审核手续,目的是使发行者免除审核手续引起的费用、
时间及其他负担。
3)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对私募发行予以豁免。但对了解发行公司信息的
股东、员工、债权人的证券发行,仍需注册。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
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
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
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
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由其自负。
内容点评:
证券发行人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证券发行人募集股份时,必须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发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情况、主要法
律诉讼等,以帮助证券发行人经济地获得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协助投资者便
利地阅读证券发行信息。
2、发行人应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发行人要借助各种中介
机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发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准备,
通过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审慎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贯彻和实现,在缺乏证券监管机构实质性监控的条件下,重要
手段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
面性。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机制
1、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发行者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
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有依据公开信息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能力。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
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作投资者的权利。
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者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
券的数量、质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
4、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
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
5、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
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
6、在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和欺诈
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
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
发行者只要符合法律公开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也可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损
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管理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不涉及
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
核工作量。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申请即可生效,从而免除了繁琐的授权程序。
但是,必须指出:
1、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证券管理机构无权确认申请注册证
券缺乏实质要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证券注册的唯一标准是信息完全公开。至于发行价格、
发行者或承销商利益等实质要件,不能构成证券发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2、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做
出投资决定。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非公平条件、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成功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拒绝注册。对于投资者来说,只要发行公开要
素具备,则投资风险自负。
3、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所以,注册制并非
无懈可击。该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原则基础上,它是假定投资者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证券发
行的一切信息,即可自主做出投资决定,并得以自我保护,证券管理机构无权阻止其交易。
但事实上大多数投资者很难具备充分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况且,有许多投资者根本不可
能或无机会获得该信息,加上发行人故意夸大证券价值、或规避潜在的不利因素,都可使投
资者受损。所以,从投资安全角度看,公开原则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利益。
范文二: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即由现行的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2105年《证券法》正式启动修改,其中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何时正式实施、以哪种方式改革、会对未来证券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都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注册制与我国现行的核准制不同,审核机构对注册文件不进行实质判断,只采取形式审查,注册制下的发行人成本降低、上市效率提高、减少社会资源消耗,可以实现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需求。因此,推进IPO注册制改革是解决我国当前股票发行制度缺陷的必要途径。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一、IPO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需要各方面条件成熟,包括基本的法律前提、实施的具体方案、配套措施到位、行政监管加强、市场参与主体责任分配等。首先,要扫除法律障碍:即必须要修改现行的《证券法》。按目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也就是说,现在公开发行股票是执行核准制。 所以,《证券法》的修订是注册制改革的首要条件,也是法律基础。其次,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一)完善退市制度。我国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实行注册制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配套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可以把证券市场比喻为一个水池,入市制度和退市制度就相当"进水口"与"出水口",只有双口齐下才能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二)对惩罚制度的完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在上市过程中参与业绩造假,做假账,隐瞒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荐承销人等进行重罚,并且加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三)金融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中介等,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专业信息的生产和提供。由于在注册制下公司新股发行的门槛降低,投资者完全是基于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是否要投资的判断,这些专门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就显得至关重要。所以,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培育与完善也是一个前提条件。
二、IPO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采用的改革方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来逐步推进。 具体来说,初期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先行试点,然后有步骤地扩大范围,缓步慢行。具体方式如下:
(一)渐进式的改革路径选择
渐进式变革路径,同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与保荐人监管制度,保留《证券法》保荐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制定法定的信息披露规则,非法定的交易所规则由交易所制订,证监会监督,强化和完善配套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司法救济等配套制度,等到条件具备时,再逐步过渡到注册制。
(二)审核机制的重构
注册制审核的基本框架为:中国证监会不对发行人作实质价值判断,只制定证券发行、
信息披露的规则、并保证公开信息的质量;由交易所审核上市,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要求制定非法定规则及上市和退市标准。
(三)注册制配套机制的完善
首先,确立证券发行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履行信息公开担保责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介机构和其他责任主体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完善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机制、诚信监管体系,强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保障,构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三、IPO注册制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就是要真正的把选择权交给投资者和市场,让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和能力自主判断,自担风险。所以,证监会要了解投资者相应需求,督促及审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同时对虚假信息、欺诈上市等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二)加强监管执法
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并不代表降低发行标准和放松监管,恰恰相反,注册制对事后监管的要求更高,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会更加明细,财务报告的审查门槛也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的监管重心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后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监管部门把精力集中在打击证券市场犯罪、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等方面。
四、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对证券市场最直接的影响表现在一级市场上,能够有效抑制"三高"现象的核心问题,即发行定价高;能够调节新股发行的节奏,有效改善新股的供求关系。
(一)抑制新股发行定价过高
现阶段我国股市,尤其是创业板,在发行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三高"问题,而其核心是发行定价高,这给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的问题将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解决。一是证监会不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判断,新股发行价格由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而决定,定价过高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所以能有效抑制过高定价。同时,注册制提前了发行申请人信息披露的时间,这给予了市场更多监督和判断的时间,从而能够合理定价。二是保荐机构的责任被加大,这将使得保荐机构不再愿意为获得高收入而协助发行人过高定价,否则将会因受到惩罚而得不偿失。三是注册制将增加新股的供给量,这将从供求关系上改善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的问题。在核准制下,我国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一直高于供给,而增加供给的话将降低新股价格。
(二)调节发行节奏,改善供求关系
在审批制和核准制下,新股发行的节奏都由证监会直接控制,而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不再干预新股的发行节奏,而由市场决定发行申请人能够上市。这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市场产生影响:一是供求关系的改变将有效缓解新股发行中的"三高"问题;二是企业的融资方式将得到改变,直接融资的比例将提高。在核准下
target="_blank">顶峰助力微营销 ,监管机构将结合发行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上市,这就阻碍了许多企业上市融资的道路。在注册制下,只要投资者认为发行申请人具有投资价值,即可发行上市。
(三)抑制新股发行中的寻租行为
在核准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寻租现象,一是表现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协助发行申请人包装上市,二是表现为在创业板市场,有一群特殊的投资者,并不参与风险投资的早期阶段,只是在创业企业进入IPO运作前夕运用特殊的权利突击入股,上市后攫取资本收益,这是一种寻租现象。寻租股东严重侵害了创业板股东
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减持行为将与发行价格挂钩,并将对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职责被强化,这都将使相关责任主体为寻租行为付出代价,从而能抑制新股发行中的寻租现象。
参考文献:
[1]肖钢.我们搞中国式注册制改革[N].上海证券报,2013年03月.
[2]胡海燕.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传媒与社会,2014年7月.
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J].法商研究,2014年5月. [3]李文莉.
作者简介:
刘晓晴,女,河南省郑州市人,在读硕士,会计学。
范文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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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即由现行的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2105年《证券法》正式启动修改,其中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何时正式实施、以哪种方式改革、会对未来证券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都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注册制与我国现行的核准制不同,审核机构对注册文件不进行实质判断,只采取形式审查,注册制下的发行人成本降低、上市效率提高、减少社会资源消耗,可以实现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需求。因此,推进IPO注册制改革是解决我国当前股票发行制度缺陷的必要途径。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7272217.htm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一、IPO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需要各方面条件成熟,包括基本的法律前提、实施的具体方案、配套措施到位、行政监管加强、市场参与主体责任分配等。首先,要扫除法律障碍:即必须要修改现行的《证券法》。按目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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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核准。也就是说,现在公开发行股票是执行核准制。 所以,《证券法》的修订是注册制改革的首要条件,也是法律基础。其次,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完善退市制度。我国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实行注册制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配套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可以把证券市场比喻为一个水池,入市制度和退市制度就相当”进水口”与”出水口”,只有双口齐下才能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对惩罚制度的完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在上市过程中参与业绩造假,做假账,隐瞒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荐承销人等进行重罚,并且加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金融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中介等,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专业信息的生产和提供。由于在注册制下公司新股发行的门槛降低,投资者完全是基于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是否要投资的判断,这些专门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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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显得至关重要。所以,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培育与完善也是一个前提条件。
二、IPO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采用的改革方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来逐步推进。 具体来说,初期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先行试点,然后有步骤地扩大范围,缓步慢行。具体方式如下:
渐进式的改革路径选择
渐进式变革路径,同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与保荐人监管制度,保留《证券法》保荐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制定法定的信息披露规则,非法定的交易所规则由交易所制订,证监会监督,强化和完善配套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司法救济等配套制度,等到条件具备时,再逐步过渡到注册制。
审核机制的重构
注册制审核的基本框架为:中国证监会不对发行人作实质价值判断,只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则、并保证公开信息的质量;由交易所审核上市,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要求制定非法定规则及上市和退市标准。
注册制配套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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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立证券发行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履行信息公开担保责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介机构和其他责任主体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完善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机制、诚信监管体系,强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保障,构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三、IPO注册制改革的工作重点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就是要真正的把选择权交给投资者和市场,让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和能力自主判断,自担风险。所以,证监会要了解投资者相应需求,督促及审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同时对虚假信息、欺诈上市等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加强监管执法
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并不代表降低发行标准和放松监管,恰恰相反,注册制对事后监管的要求更高,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会更加明细,财务报告的审查门槛也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的监管重心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后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监管部门把精力集中在打击证券市场犯罪、查处--------------------------------------------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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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等方面。
四、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对证券市场最直接的影响表现在一级市场上,能够有效抑制”三高”现象的核心问题,即发行定价高;能够调节新股发行的节奏,有效改善新股的供求关系。
抑制新股发行定价过高
现阶段我国股市,尤其是创业板,在发行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三高”问题,而其核心是发行定价高,这给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的问题将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解决。一是证监会不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判断,新股发行价格由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而决定,定价过高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所以能有效抑制过高定价。同时,注册制提前了发行申请人信息披露的时间,这给予了市场更多监督和判断的时间,从而能够合理定价。二是保荐机构的责任被加大,这将使得保荐机构不再愿意为获得高收入而协助发行人过高定价,否则将会因受到惩罚而得不偿失。三是注册制将增加新股的供给量,这将从供求关系上改善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的问题。在核准制下,我国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一直高于供给,而增加供给的话将降低新股价格。 --------------------------------------------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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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发行节奏,改善供求关系
在审批制和核准制下,新股发行的节奏都由证监会直接控制,而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不再干预新股的发行节奏,而由市场决定发行申请人能够上市。这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市场产生影响:一是供求关系的改变将有效缓解新股发行中的”三高”问题;二是企业的融资方式将得到改变,直接融资的比例将提高。在核准下,监管机构将结合发行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上市,这就阻碍了许多企业上市融资的道路。在注册制下,只要投资者认为发行申请人具有投资价值,即可发行上市。
抑制新股发行中的寻租行为
在核准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寻租现象,一是表现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协助发行申请人包装上市,二是表现为在创业板市场,有一群特殊的投资者,并不参与风险投资的早期阶段,只是在创业企业进入IPO运作前夕运用特殊的权利突击入股,上市后攫取资本收益,这是一种寻租现象。寻租股东严重侵害了创业板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减持行为将与发行价格挂钩,并将对信息披露责任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职责被强化,--------------------------------------------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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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将使相关责任主体为寻租行为付出代价,从而能抑制新股发行中的寻租现象。
参考文献:
[1]肖钢.我们搞中国式注册制改革[N].上海证券报,2013年03月.
[2]胡海燕.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传媒与社会,2014年7月.
[3]李文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J].法商研究,2014年5月.
作者简介:
刘晓晴,女,河南省郑州市人,在读硕士,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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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议座谈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50110/163721268764.shtml
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议座谈
2015年01月10日?16:37??新浪财经?微博?我有话说(35人参与)?收藏本文?? ?
?下载新浪财经客户端:和牛市一起飞!
以下为证监会[微博]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议座谈详情:
1、 发行审核权放给交易所,是证监会高层基本确定的事,证监会将此作为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向中央作出交代,这是政治任务,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2、 放权的时间:一是六月份全部放,二是上半年放再融资,下半年放IPO,有待最终决定。
3、 放给交易所后,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交易所审核通过的证监会不再提异议。
4、 注册制后,审核由交易所,发行定价市场化,证监会不干预,但可能在发行节奏上会调整。
5、 施行注册制,审核权放给交易所后,门槛不会比以前更高,发行节奏肯定加快,但也不会一下子变化太大,变得太宽松,上市的企业一下子增加得太多,发行市盈率会更趋理性和正常的市场值,但也是逐渐回归的过程。
6、 关于发行节奏,现在已经开始加快,将来也会加快发行节奏,2010年曾经发行过300家,我个人认为将来一年发400家应该是没问题的,但发行速度到底快到什么程度,一年能发多少家,这还要看市场的情况,不是预选能设定的。
7、 审核的关注点主要是财务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对公司经营和行业不作实质性判断,也不要求公司盈利持续增长。
8、 关于新老划断会有一个过渡期不收材料的问题,到目前没有听到过这个计划,证监会今后不太会做这样的安排,有可能是一旦施行注册制,会把积压的材料也一起分给交易所去审。总之,这是个具体问题。
9、 新三板转创业板的特殊通道问题没有再研究下去,基本上不采取创业板特殊通道方式。转板的通道肯定会打开,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转创业板或主板。
10. 新三板目前挂牌企业已达1700家,发展速度很快,但交投不活跃,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大多挂牌企业的基础较差,另一方面是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过高,500万的资产,还有就是交易方式为协议加做市商,比起交易所市场集合竞价,自动撮合成交当然活跃度是不同的。下一步可能要修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1、环保核查问题。2014年底前,作为减少行政审批的措施,已废止了要求环保核查的规定,无论是重污染行业还是轻污染行业,只考量日常的环保管理,只要是环保管理和排放标准都达标即可,但是要注意过往有无重大环保方面的处罚事项。
农药企业上市没问题,环保方面只要符合日常的环保管理标准即可。
12、关于对券商、保险等企业发行上市有无绿色通道,回答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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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新股注册制交易所
范文五: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比较分析
2007年12月?1卷第12期 华 东 经 济 管 理
EastChinaEconomicManagement Dec.2007Vol.21No.12收
稿日期 2007—11—16基金项目 江苏省哲社课题我国证券发行及其监管制度有效
性分析作者简介 郝素珍1963—女汉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行政法高建
宁1961—男汉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政金融。?金融管理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
册制的比较分析郝素珍高建宁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211168摘要证券发
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不良
证券进入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高质、高效。而注册制和核准
制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因此深入分析研究两者的内涵、区别及
适用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极具重要意义。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中图
分类号F40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5097200712—0143—04AnalysisoftheComparisonofExaminationSystemandRegistrationSystemofSecuritiesIssueHAOSu2zhenGAOJian2ningJiangsuInstituteofEconomicTradeTechnologyNanjing211168ChinaAbstract:Theexaminationsystemisthemajorindicatorofthesupervisionofsecuritiesissueinmanycountriessothatevilsecuritiescanbepreventedthe
interestofinvestorcanbeprotectedandthesecuritiesmarketcanbeoperatedhighlyefficiently.A
ndregistrationsys2temandexaminationsystemarethemosttwoimportantformsofsupervisingsecuritiesissue.Thereforeitisofgreatsignificancetomakedeepstudyoftheirdefinitiondifferenc
eandapplicationinordertokeepthestabilityanddevelopmentofsecuritiesmarket.Keywords:securitiessecuritiesissueexaminationsystemregistrationsystem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即上
市公司遴选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高质、高
效。根据各国对证券发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同及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同搭配对证券
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核准制和审批制。其中审批制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阶段产生的特殊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重点研究注册制
和核准制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客观评价。一、证券发行核准制核准制就是指
证券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
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实质要件由证券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
发行证券的一种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其核心在于证券审核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人
的发行申请时不仅要求充分公开披露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查并获批准后发
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管制度。核准制有下列特征:11核准制下证券发行权利是
通过证券审核机构的批准获得的。核准制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是
“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
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方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
果没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
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21核准制并不排除发行
人信息的公开披露。核准制并不排除注册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样重视对发行人提
供的各种信息的审查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就实践而言执
行核准制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也重视公开原则其强调程度并不亚于注册制如德国、法
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341—规定了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31核准制规定证
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强调实质管理原则。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核准制的实质条件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或证券监管机构中的相关文件中。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人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发行人所得报酬的合理性各类股票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投资人将承当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41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核准制依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作为证券发行的事前审查同时核准制的审核机关也享有事后审查和撤销权。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二、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有下列特征:11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并不需要政府专门授权只要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发行证券的权利便自动取得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21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的基本哲学思想是美国法学家刘易斯??布兰迪希在《他人的金钱》一书中阐明的。他认为:“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策而被推崇”“太阳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电光是最有能力的警察”?。依据这一思想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管理者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基于这一理念公开原则成为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各项证券制度都是该原则的具体化这种思想反映在发行制度中即为证券发行注册制。31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作出投资决定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政府之责任只在监督企业是否将企业之内容作正确而完全之公开至于证券之实质价值则由投资人自行判断政府并不介入?。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政府也不承担审核责任。41注册制强调事后控制。注册制下的注册程序并不保证注册文件一般包括注册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陈述的事实的准确性但是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注册证券时蒙受损失且投资者足以证明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欠缺情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由有管辖权的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判定证券管理机构无权决定损害赔偿救济?。如果虚假陈述得以证明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人、承销商、控股股东、证券出售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三、注册制和核准制的理念比较分析注册制和核准制作为同种不同的审核制度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这突出地反
映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立法哲学之争上。在1933年之前美国并没有联邦管理法管理证券业。为有效地防止证券欺诈行为于是各州开始制定综合性法律1911年第一部州证券法在堪萨斯诞生也被称为蓝天法后来各州纷纷效仿制定各自的“蓝天法”。各州蓝天法主要有四类其中最有实际典型意义的有两类一是证券注册与信息公开二是优劣管理制以加州为代表。到1929年股市崩溃人们意识到需要有联邦政府来制定统一的一部证券法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从而促成了1933年证券法的制定。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是采取注册公开原则还是采取实质管理原则也即联邦政府在证券的发行中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引起了很大争论。在1932年的总统选举中作为民主党候选人的罗斯福其施政纲要之一便是:“我们主张发行国内外股票和债券时发行人应将红利、佣金、本金和利息的真实信息呈交政府备案并刊载于发行广告之上以此来保护投资大众”。罗斯福上台后作为“新政”改革的一部分指派前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HustonThompson起草证券法?。Thompson草案贯穿着“优劣管理”的哲学但这与总统所信奉的哲学并不相同4月初重新成立了一个新的起草小组重新起草?。草案大量吸收了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当时在国会中也分成两派顽固派反对任何特许管理或证券注册要求企图仿照纽约蓝天法的模式制定一部证券欺诈法或者仅仅通过严厉的刑事惩罚来制裁证券欺诈行为。他们认为事先预防性的法律即使是纯粹性的禁止型法律都会行不通这样的法—441—律只能阻碍正常的诚实经营。另一个极端是一部分人主张蓝天法中的“优劣哲学”认为政府必须决定某种特定证券的“好”与“坏”且只有政府批准的证券才能出售给广大投资者。最后国会放弃了蓝天法的“优劣哲学”而采纳英国的披露哲学和纽约州《马丁法》的欺诈理论。在辩论1933年《证券法》的草案时众议院议员Ray2burn曾概述道:”本法案的宗旨就是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证券的所有人与公司的管理层面置于平等对称的地位就可获取的信息而言将买卖双方置于同一层面。”?也就是说国会并没有剥夺公民“不可剥夺的自我愚弄的权利国会仅是试图阻止人们愚弄他人。”四、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优劣分析一注册制的优劣分析注册制强调信息的公开证券审核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发行申请人和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管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对申请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其实质在于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只要政府审核机构不对申报文件提出异议发行人就可以发行证券。因此这种制度事实上没有对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筹资行为设定严格或苛刻的市场准入规则。使所有希望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获得了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机会也因此而缩短了证券发行的时间相应地降低了筹资成本。可以说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市场主体活动的自主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置身于证券市场之外只充当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监察者避免了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不当干预并且由于证券主管部门无须对发行申请公司和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大大降低了审核的工作量?。另外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把证券的发行更多地交由市场来选择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有效信息传送途径有助于培育市场的理性和投资者接受信息、分析判断信息并且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这对于一国证券市场的理性具有潜移默化但却是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完全由市场自主选择也有其明显的缺陷。注册制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但这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注册制实际上肯定一种假设即全面、真实地公开关于发行
人本身和其证券的信息能够及时地反映在证券市场的最新交易价格上即证券价格与信息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的因果关系也即所谓“有效率资本市场”假说?而实际上一般认为即使证券市场最为成熟的美国目前尚不存在强式市场像纽约证券交易所这样的证券市场最多也只是半强式市场而其他的场外交易市场大多还只是弱式市场。所以假设发行人和证券的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到证券价格上这个假设也不完全成立。因此“从投资安全性角度看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利益。”λ??这一点在新兴证券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使我们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核准制成为必要。实际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国一些州的证券立法采纳了与联邦证券立法截然不同的原则即实行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核制度。二核准制的优劣分析核准制十分重视政府部门或国家授权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性管理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避免经营业绩差的垃圾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上市并可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实行产业倾斜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这对稳定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是起着积极作用的。由于实质审核制度吸收了完全公开制度的合理内核从而使投资者获得了双重的利益保障。一方面投资者依然可以像在完全公开制度下那样依照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在此之前的实质性审核保障提供给投资者的证券具备法律要求的投资价值。但由政府进行实质审核也有其缺点:11政府不能确保每一件核准都是正确的。由于政府也存在有限理性因此在核准制下“政府”虽于证券发行核准之审查投入大量之人力、物力但欲做到每一件审查案皆绝对完美无误事实上并无可能λω。事实上由于这种审核所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还有主观判断性误核的情况完全可能发生。如果因为不当审核导致公司无法从证券市场筹资便会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不当审核导致一些不合格公司进行市场融资则会造成对投资者权利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害。21政府对证券发行进行核准容易使投资者形成依赖心理。虽然为避免一般投资者的误解一些国家和地区均通过法令或在核准文件中声明审核机关的发行审核并不代表对证券品质的担保λξ。但在核准制下既然得以发行的证券是经过政府审查才予以核准发行的容易造成投资人因信赖政府的审查形成依赖心理从而在投资时没有进行审慎、独立的判断。一旦政府的审查有误投资人将蒙受极大损害。而且由于上述依赖心理投资人之自己投资责任意识无法建立。而且投资人一旦遭受损害往往不问主管机关是否已尽其职责即对主管机关予以责难要求主管机关负责造成主管机关无谓困扰λψ。三关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几点结论虽然相比较而言核准制和注册制各有优劣但从世界各国证券法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看注册制和核准制并没有绝对的先进和落后的差别注册制和核准制是成熟证券市场上两种并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日本核准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德国等。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比较发达投资者的素质都比较高。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差—541—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及其背后体现的理论思想上在证券发行的实际运作程序中两种制度的体现并非泾渭分明。在美国虽然联邦实行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但很多州实行的是带有核准制特点的协调注册制和完全的审查核准制。即使联邦实行注册制但在规定具体审查条件、核准方面也存在实质性审查的倾向特别是2001年安然、世通、施乐等造假案出来后更是如此。英国、中国等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强调的是实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政府通过实质性审查旨在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但并不是替代投资者作出证券的分析判断重要强调的是证券发行信息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披露使投资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等。总之无论是注册
制还是核准制其本质就是加强证券发行的政府审查和监管不同的是方法而且在具体方法上差别很小存在趋同趋势。另外就注册制和核准制来说单纯从证券发行环节和法律规定上看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在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从发行人的角度从发行过程的实际运作和证券发行的结果看两种发行审核制度没有太大的差别。如果我们将一个国家的发行制度和上市制度联系起来从整体上去认识一个国家的发行上市制度注册制和核准制实际运作与效果上差别不大的原因所在就比较清楚了。凡是实行注册制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上市环节、交易所审查都很严不仅有形式要件审查而且有实质要件审查不仅案头审查而且实地派员审查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之相反凡是实行核准制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国家英国、德国等在证券上市时审查就比较宽松一些。所以从整体上看所有股票的发行上市过程有实体和程序要件的要求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不同的只是审查的机构所处的环节有差异本质上是一样的。发行时没有审查的上市时就补上发行时已经全审查了在上市时主要就是履行手续而已。注 释?参见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第60-61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第134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第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L.D.BrandeisOtherPeople?sMoney621914seeJamesD.CoxRobertW.HillmanDonaldC.Lan
gevoortSe2curitiesRegulationp.4.?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第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第6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SeeLandisTheLegislativeHistoryoftheSecuritiesActof1933Wash.L.Rv291959.?该小组由FelixFrankfurter负责召集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JamesM.Landis一位政府律师ThomasG.Corcoran和一位执业律师BenjaminV.Cohen。在一个星期五该小组开始工作周六晚些时草案完成。?LL.FundamentalsofSecuritiesRegulationp.32.?SeeThomasLeeHazenThelawofSecuritiesRegula2tionp.138.?按照这种理论就资本市场效率而言可分为三类即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其中弱式有效市场市场价格仅反映了历史信息半强式信息反映了现存的公开信息而强式信息则已反映了所有充分信息包括未加以披露、虚假或扭曲的信息。
SeeRonaldJ.GilsonReinierKraakmanTheMechanismsofMarketFfficiency70Va.l.Rev.549.
λ??焦津洪:“?欺诈市场理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13页。λω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第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λξ如台湾“证交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有价证券募集之核准不得籍以作为证实申请事项或保证证券价值之宣传。”我国《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同样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扉页上将第19条的规定原封不动写上同时还要声明:“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的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λψ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第26—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参考文献1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60-61.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34.3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4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6.5焦津洪.“?欺诈市场理论?研究”J.中
国法学20032:113.责任编辑:戈雪梅—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