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⑵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现场签证单, 设计修改通知,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 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后办理签证,以签证为 依据,按2003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版《山东省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使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结算定额标准:执行2006《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06《山 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计价,价目表定额人工 工日单价执行44 元/工日。
材料价格取定:墙地面砖、各种管材(钢管、PVC 管、PPR 管等, 电工管除外)、石材、门窗、栏杆扶手、外墙面砖、吊顶材料,灯具、 开关插座、配电盘柜、电线电缆、排气扇等各种电器设备及主材, 通风管道、消火栓箱等消防设备,卫生器具及洁具、水箱、阀门等 水暖卫主材,参照价目中未包括的材料、新型材料均由发包人供应 38
并付款,承包人按实(含采保费)列入结算,不列入承包人降价优 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
钢材和砼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其中钢材只限于采用青钢、济钢、 莱钢三厂家总厂的产品,钢材、砼价格执行标准:相应时期《烟台 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的参照价×95%。
其他未定价材料执行相应时期《烟台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的 参照价,列入承包人降价优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
工程预、结算其他标准:
( 1)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总造价×88%(甲供材料及甲方定价 材料不下浮。钢材、砼执行相应时期《烟台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 的参照价×95%,不再执行乘以88%的系数。其余所有项目一律计 取下浮系数)。
(2)建筑、装饰、安装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执行44 元/定额工 日。
(3)定额取费中的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总包服务费不计 取,社会保障费由甲方向劳保机构缴纳后返给乙方。
( 4)工程类别:执行费用文件相关规定。
(5)有关措施费的规定:模板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按胶合板计 取(胶合板模板制作系数0.157);现浇砼梁及内墙脚手架不计取; 超高费、模板支撑超高费按70%计取。
(6)施工过程中如遇计价办法和标准浮动,本工程计价办法和 标准仍按本协议执行,不作调整。
(7)执行《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的 材料价格及双方商定价格的均视为已含运输费及采保费;甲供材料 乙方可计取1%的采保费;所有材料(包括除消防器材、配电箱、开 关插座之外的甲供材料)的检验实验费均由乙方负责。
( 8)天然地基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电梯、中央空调、锚 杆、__、防水工程、弱电工程(承包人负责管路预埋)、消防系统和火
灾报警系统(承包人负责管路预埋)等由甲方另行选择具有相应专
39
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由乙方统一配合管理,负责整体验收,乙 方可计取相应总包配合费。其中:
铝合金门窗、幕墙、采光屋面,按6.00 元/M2 计取;
防水工程,按造价3%计取;
防火门、木门、栏杆,按造价1%计取;
石材、电梯、空调、消防、火灾报警等分包工程,按造价 0.5%计取;
除此之外的分包项目,总包配合费均按0.5%计取。
现场发生的零星工日均按照100 元/ 定额工日
计算,不列入承包人降价优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
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 比例:
本项目不实行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收 到后7 天内审核,超过时间承包人可视为确认。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确认签字后,在本月25 日
报给甲方,甲方在7 天内审核完毕,甲方在次月10 日前支付已完成 工程量造价的50%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 40
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经工程结算审计后30 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 50%。竣工验收一年后30 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65%,竣工验收 二年后30 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75%,竣工验收三年后30 日内 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竣工验收四年后30 日内付至工程结算 价款的9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按保修制度规定执 行(不计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墙地面砖、各种管材(钢管、PVC 管、
PPR 管等,电工管除外)、石材、门窗、栏杆扶手、外墙面砖、吊顶 材料,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盘柜、电线电缆、排气扇等各种电器 设备及主材,通风管道、消火栓箱等消防设备,卫生器具及洁具、 水箱、阀门等水暖卫主材,参照价目中未包括的材料、新型材料均 由发包人供应并付款,承包人按实(含采保费)列入结算,不列入 承包人降价优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 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承包人做好材料的进场、 验收及保管工作。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
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⑹到
范文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 分类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
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一)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
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
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二)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
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范文三:可调价格合同范本
可调价格合同范本
可调价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
附件: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层数: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 项。
(? 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的全部内容;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公司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
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
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
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篇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 分类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
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一)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
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
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
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二)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
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篇三: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
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
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暂定价的调整
?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范文四: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1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2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3
?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暂定价的调整
?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
?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
5
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通常有:
?分段结算支付
采用分段结算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支付节点和金额。
?按月计量支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每月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的时间~以及每月支付前期工程款的比例和累计支付进度款所占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的比例。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结算审核方式的确定
结算审核方式通常有:
6
?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有:
?由发包人支付。
?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吴江市工程建设定额站联系。
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7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包干范围: 。
?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
?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
?工期奖: 。
8
?其他: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 。
9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
?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暂定价的调整
?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
?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10
人确认。
?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其他: 。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其他: 。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 。
。 ?误工费:
?其他: 。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11
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 。
?支付时间: 。
?抵扣方式: 。 ,二,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采用 。,清单计价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
。 ?分段结算支付。支付节点和金额:
?按月计量支付。以每月为一期~每期工作量以当月1日始至当月最后一日历日止,开工当月始日及工程结束当月最后日不在此限,~承包人于每月 日前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确认~确认后7天内按报告单金额,有预付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后,的 %支付~余 %并入次期工作量报告单。当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 %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本工程结算审核方式采用 。
?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12
?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本工程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 。
?由发包人支付,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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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龄
13
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印记。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陷阱一生都会遇到,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于是,在中年人眼前,大批的对峙消解了,早年的对手找不到了,昨天的敌人也没有太多仇恨了,更多的是把老老少少各色人等照顾在自己身边。请不要小看这“照顾”二字,中年人的魅力至少有一半与此相关。
9.中年人最可怕的是失去方寸。这比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失态有更大的危害。中年人失去方寸的主要特征是忘记自己的年龄。一会儿要别人像对待青年那样关爱自己,一会儿又要别人像对待老人那样尊敬自己,他永远活在中年之外的两端,偏偏不肯在自己的年龄里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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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某个时期,某个社会,即使所有的青年人和老年人都中魔一般荒唐了,只要中年人不荒唐,事情就坏不到哪里去。最怕的是中年人的荒唐,而中年人最大的荒唐,就是忘记了自己是中年。
11、中年太实际、太繁忙,在整体上算不得诗,想来难理解;青年时代常常被诗化,但青年时代的诗太多激情而缺少意境,按我的标准,缺少意境就算不得好诗。
12、一般情况下,老年岁月总是比较悠闲,总是能够没有功利而重新面对自然,总是漫步在回忆的原野,而这一切,都是诗和文学的特质所在。老年人可能不会写诗或已经不再写诗,但他们却以诗的方式生存着。看街市忙碌,看后辈来去,看庭花凋零,看春草又绿,而思绪则时断时续,时喜时悲,时真时幻。 13、老人的年龄也有积极的缓释功能,为中青年的社会减轻负担。不负责任的中青年用不正当的宠溺败坏了老人的年龄,但老人中毕竟还有冷静的智者,默默固守着年岁给予的淡然的尊严。
14、只有到了老年,沉重的人生使命已经卸除,生活的甘苦也已了然,万丈红尘已移到远处,宁静下来了的周际环境和逐渐放慢了的生命节奏构成了一种总结性、归纳性的轻微和声,诗的意境出现了。
15、中青年的世界再强悍,也经常需要一些苍老的手来救助。平时不容易见到,一旦有事则及时伸出,救助过后又立即消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是一种早已退出社会主体的隐性文化和柔性文化,隐柔中沉积着岁月的硬度,能使后人一时启悟,如与天人对晤。老年的魅力,理应在这样的高位上偶尔显露。不要驱使,不要强求,不要哄抬,只让它们成为人生的写意笔墨,似淡似浓,似有似无。
关于人生
1.我们对这个世界,知道得还实在太少。无数的未知包围着我们,才使人生保留迸发的乐趣。当哪一天,世界上的一切都能明确解释了,这个世界也就变得十分无聊。人生,就会成为一种简单的轨迹,一种沉闷的重复。
2.人有多种活法,活着的文明等级也不相同,住在五层楼上的人完全不必去批评三层楼的低下,何况你是否在五层楼还缺少科学论证。
3.人生的道路也就是从出生地出发,越走越远。一出生便是自己,由此开始的人生就是要让自己与种种异己的一切打交道。打交道的结果可能丧失自己,也可能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把自己找回。
4.不管你今后如何重要,总会有一天从热闹中逃亡,孤舟单骑,只想与高山流水对晤。走得远了,也许会遇到一个人,像樵夫,像路人,出现在你与高山流水之间,短短几句话,使你大惊失色,引为终生莫逆。但是,天道容不下如此至善至美,你注定会失去他,同时也就失去了你的大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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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生的过程虽然会受到社会和时代的很大影响,但贯穿首尾的基本线索总离不开自己的个体生命。个体生命的完整性、连贯性会构成一种巨大的力量,使人生的任何一个小点都指点着整体价值。
6.如果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投身再大的事业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事业,聆听再好的故事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故事,我们一定会动手动笔,做一点有意思的事情。
7.杰出之所以杰出,是因为罕见,我们把自己连接于罕见,岂不冒险?既然大家都很普通,那么就不要鄙视世俗岁月、庸常岁序。不孤注一掷,不赌咒发誓,不祈求奇迹,不想入非非,只是平缓而负责地一天天走下去,走在记忆和向往的双向路途上,这样,平常中也就出现了滋味,出现了境界。
8.就人生而言,应平衡于山、水之间。水边给人喜悦,山地给人安慰。水边让我们感知世界无常,山地让我们领悟天地恒昌。水边让我们享受脱离长辈怀抱的远行刺激,山地让我们体验回归祖先居所的悠悠厚味。
9.第一根白发人人都会遇到,谁也无法讳避,因此这个悲剧似小实大,简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决斗、毒药和暗杀只是偶发性事件,这种偶发性事件能快速置人于死地,但第一根白发却把生命的起点和终点连成了一条绵长的逻辑线,人生的任何一段都与它相连。
10、谁也不要躲避和掩盖一些最质朴、最自然的人生课题如年龄问题。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不同的重量。
11、人格尊严的表现不仅仅是强硬。强硬只是人格的外层警卫。到了内层,人格的天地是清风明月,柔枝涟漪,细步款款,浅笑连连。
12、黄山谷说过:“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则尘俗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语言无味。”这就是平庸的写照。如此好事,如果等到成年后再来匆匆弥补就有点可惜了,最好在青年时就进入。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13、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不同的重量。
14、人生不要光做加法。在人际交往上,经常减肥、排毒,才会轻轻松松地走以后的路。
15、几乎每一个改革探索者都遇到过嫉妒的侵扰,更不要说其中的成功者了。人们很容易对高出自己视线的一切存在投去不信任,在别人快速成功的背后寻找投机取巧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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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
1.真正的文化精英是存在的,而且对国家社会非常重要。但是这些年来,由于伪精英的架势实在是太让人恶心了,结果连真的精英的名声也败坏了。真精英总是着眼于责任,伪精英总是忙着装扮;真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沟通,伪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划分,这就是最根本的区别。
2.凡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群落,总是会对自己不懂的文化话语心存敬畏,正是这种敬畏心理被一些投机文人利用了。
3.在文化上,无效必然导致无聊,无聊又必然引来无耻。但是,即使到了这种“三无”的低谷,也不必过于沮丧。因为只有低谷,才能构成对新高峰的向往。
4.当今天下百业,文化最大。当今天下百行,文化届最小。那么,岂能再让一个日渐干涸的小池塘,担任江河湖海的形象代表?
5.古代绘画中无论是萧瑟的荒江、丛山中的苦旅,还是春光中的飞鸟、危崖上的雏鹰,只要是传世佳品,都会包藏着深厚的人生意识。贝多芬的交响曲,都是人生交响曲。
6.善良,这是一个最单纯的词汇,又是一个最复杂的词汇。它浅显到人人都能领会,又深奥到无人能够定义。它与人终生相伴,但人们却很少琢磨它、追问它。
7.社会理性使命已悄悄抽绎,秀丽山水间散落着才子、隐士,埋藏着身前的孤傲和身后的空名。天大的才华和郁愤,最后都化作供后人游玩的景点。
8.阅读的最大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9.为什么那么多中国民众突然对韩国的电视剧,对超女表现出那么单纯的投入,很重要的原因是,韩国艺术家不知道中国评论家,而超女根本不在乎评论家的存在。
10、一切美丽都是和谐的,因此总是浑然天成,典雅含蓄。反之,一切丑陋都是狞厉的,因此总是耀武扬威,嚣张霸道。如果没有审美公德的佑护,美永远战胜不了丑。
11、什么季节观什么景,什么时令赏什么花,这才完整和自然。如果故意地大颠大倒,就会把两头的况味都损害了。“暖冬”和“寒春”都不是正常的天象。
12、文明的人类总是热衷于考古,就是想把压缩在泥土里的历史扒剔出来,舒展开来,窥探自己先辈的种种真相。那么,考古也就是回乡,也就是探家。探视地面上的家乡往往会有岁月的唏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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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的失落,使无数游子欲往而退;探视地底下的家乡就没有那么多心理障碍了,整个儿洋溢着历史的诗情、想像的愉悦。
13、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杂、预计太险,因此,对一切都“构思过度”。
14、中华文化的三大优点:一、不喜远征。中国人不会举一国之力去攻打远方之国。二、不喜极端。儒家讲究“中庸之道”,会努力寻找一个中间点,规避极端三、不喜无序。中国一直处于集权统治的状态中,习惯所有的事务都在管理之中,中国失控的时候是很少见的。
关于爱情
很多女孩子觉得责任感不太重要,男人没有责任感反而给了女方一种权利。其实对男人来说,还有什么比没有责任感可怕地呢?与没有责任感的男人谈恋爱,就像与朝雾和晚霞厮磨,再美好也没有着落。
爱情非常珍贵,不仅值得用斗争来保卫,而且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值得。
其实,未经艰苦寻找的草率结合,对她也是不尊重。她和你一样,都有寻求深刻爱情的权利。
每一男女都处在自转之中,当一个男人最散发魅力的一面转向了一位女人,而这女人最美好的一面也刚好朝向了这个男人,那么爱情就挡也挡不住了。当然不是每个人都如此幸运,自转的方向和速度,相对于那个有可能出现或已经错过的异性,总要有偏差,所以老有人找不到自己的爱情。
2、能够慢慢培养的不是爱情,而是习惯。能够随着时间得到的,不是感情而是感动。所以爱是一瞬间的礼物,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但反过来说,爱和婚姻实际并不是一回事情,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要结婚的,也不是所有婚姻都有爱情的。
6、爱情里,总有一个主角和一个配角,累的永远是主角,伤的永远是配角;有时,爱也是种伤害: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人生就是一种承受,需要学会支撑。支撑事业,支撑家庭,甚至支撑起整个社会,有支撑就一定会有承受,支撑起多少重量,就要承受多大压力。
7、假如你想要一件东西,就放它走。它若能回来找你,就永远属于你;它若不回来,那根本就不是你的。爱情也是如此。
8、为什么把择定终身的职责,交付给半懂不懂的年岁;为什么把成熟的眼光,延误地出现在早已收获过的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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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说了那么多旳——“如若你不在,我等待你归来。”也比不过你一句——“我不会等,我去找你!”
关于友情
1.常听人说,人世间最纯净的友情只存在于孩童时代。这是一句极其悲凉的话,居然有那么多人赞成,人生之孤独和艰难,可想而知。我并不赞成这句话。孩童时代的友情只是愉快的嘻戏,成年人靠着回忆追加给它的东西很不真实。友情的真正意义产生于成年之后,它不可能在尚未获得意义之时便抵达最佳状态。
2.很多人都是在某次友情感受的突变中,猛然发现自己长大的。仿佛是哪一天的中午或傍晚,一位要好同学遇到的困难使你感到了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你放慢脚步忧思起来,开始懂得人生的重量。就在这一刻,你突然长大。
3.在人生的诸多荒诞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友情的错位。友情的错位,来源于我们自身的混乱。
4.置身于同一个职业难道是友情的基础?当然不是。如果偶尔有之,也不能本末倒置。情感岂能依附于事功,友谊岂能从属于谋生,朋友岂能局限于同僚。
5.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种说法既表明了朋友的重要,又表明了朋友的价值在于被依靠。但是,没有可靠的实用价值能不能成为朋友?一切帮助过你的人是不是都能算作朋友?
6.患难见知己,烈火炼真金。这又对友情提出了一种要求,盼望它在危难之际及时出现。能够出现当然很好,但友情不是应急的储备,朋友更不应该被故意地考验。
7.真正的友情不依靠什么。不依靠事业、祸福和身份,不依靠经历、方位和处境,它在本性上拒绝功利,拒绝归属,拒绝契约,它是独立人格之间的互相呼应和确认。它使人们独而不孤,互相解读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所谓朋友也只不过是互相使对方活得更加自在的那些人。
8.真正的友情都应该具有“无所求” 的性质,一旦有所求,“求”也就成了目的,友情却转化为一种外在的装点。我认为,世间的友情至少有一半是被有所求败坏的,即便所求的内容乍一看并不是坏东西;让友情分担忧愁,让友情推进工作??,友情成了忙忙碌碌的工具,那它自身又是什么呢?应该为友情卸除重担,也让朋友们轻松起来。朋友就是朋友,除此之外,无所求。
9.无所求的朋友最难得,不妨闭眼一试,把有所求的朋友一一删去,最后还剩几个?
10.真正的友情因为不企求什么不依靠什么,总是既纯净又脆弱。世间的一切孤独者也都遭遇过友情,只是不知鉴别和维护,一一破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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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君子之交谈如水”,这种高明的说法包藏着一种机智的无奈,可惜后来一直被并无机智、只剩无奈的人群所套用。怕一切许诺无法兑现,于是不作许诺;怕一切欢晤无法延续,于是不作欢晤,只把微笑点头维系于影影绰绰之间。有人还曾经借用神秘的东方美学来支持这种态度: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羚羊挂角,无迹可寻??这样一来,友情也就成了一种水墨写意,若有若无。但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友情和相识还有什么区别?
12.强者捆扎友情,雅者淡化友情,俗者粘贴友情,都是为了防范友情的破碎,但看来看去,没有一个是好办法。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办法都过分依赖技术性手段,而技术性手段一旦进入感情领域,总没有好结果。
13.万不能把防范友情的破碎当成一个目的。该破碎的让它破碎,毫不足惜;虽然没有破碎却发现与自己生命的高贵内质有严重羝牾,也要做破碎化处理。罗丹说,什么是雕塑?那就是在石料上去掉那些不要的东西。我们自身的雕塑,也要用力凿掉那些异己的、却以朋友名义贴附着的杂质。不凿掉,就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自己。
14.该破碎的友情常被我们捆扎、粘合着,而不该破碎的友情却又常常被我们捏碎了。两种情况都是悲剧,但不该破碎的友情是那么珍贵,它居然被我们亲手捏碎,这对人类良知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
15.其实,世上哪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便这两片树叶贴得很紧?本有差异却没有差异准备,都把差异当作了背叛,夸张其词地要求对方纠正。这是一种双方的委屈,友情的回忆又使这种委屈增加了重量。负荷着这样的重量不可能再来纠正自己,双方都怒气冲天地走上了不归路。凡是重友情、讲正气的人都会产生这种怒气,而只有小人才是不会愤怒的一群,因此正人君子们一旦落入这种心理陷阱往往很难跳得出来。高贵的灵魂吞咽着说不出口的细小原因在陷阱里挣扎。
16.友情好像是一台魔力无边的红外线探测仪,能把一切隐藏的角落照个明明白白。不明不白也不要紧,理解就是一切,朋友总能理解,不理解还算朋友?但是,当误会无可避免地终于产生时,原先的不明不白全都成了疑点,这对被疑的一方而言无异是冤案加身;申诉无门,他的表现一定异常,异常的表现只能引起更大的怀疑,互相的友情立即变得难于收拾。
17.友情本是超越障碍的翅膀,但它自身也会背负障碍的沉重,因此,它在轻松人类的时候也在轻松自己,净化人类的时候也在净化自己。其结果应该是两相完满:当人类在最深刻地享受友情时,友情本身也获得最充分的实现。
18.现在,即便我们拥有不少友情,它也还是残缺的,原因在于我们自身还残缺。世界理应给我们更多的爱,我们理应给世界更多的爱,这在青年时代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到了生命的秋季,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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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但是,秋季毕竟是秋季,生命已承受霜降,企盼已洒上寒露,友情的渴望
灿如枫叶,却也已开始飘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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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二、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解答: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示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 ±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适合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
被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解答:即使施工企业中标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四、若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若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动的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若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解答:施工企业若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则可操作性较强。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但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若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动问题?
解答: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更是缔约时公平,履行后出现不公平是结果而非原因。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
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呈:公司领导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元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