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执法主体及执法类别界定参考
一、填写执法类别的基本原则
(一)执法类别的构成:大项?小项+管理(部门、机构的名称可作
大项,部门、机构的职能和执法岗位可作小项)
(二)委、办、厅、局的负责人可用:大项?行政管理 (三)内设的业务机构人员可用:大项?小项+管理(确因人员小的,
可用:大项+管理)
(四)内设的法制机构人员可用:大项?执法监督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及其执法类别
(1)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2)计 划 发 展: 计划?经济综合管理 计划?粮食管理(招投
标监督检查)农民负担监督 重大项目稽查
计划?盐业管理
(3)经 济 贸 易: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 经贸?生猪屠宰管理
经贸?生产安全监督 经贸?化学危险品管
理 经贸?酒类专卖管理经贸?电力管理
经贸?盐务管理 烟草专卖管理 (4)对外经济贸易:对外经贸行政管理
(5)建设部门: 建设?建设工程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
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建设?房地产管理
建设?建材行业管理 建设?市政管理(公
用事业管理、燃气管理) (6)科技部门: 科技行政管理
(7)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8)体育局: 体育行政管理(体育市场管理) (9)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
(10)教育部门: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督导) (11)公安部门: 公安?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 公安?交通安
全管理 公安?消防监督管理 (12)民政部门: 民政事务管理 民政?婚姻登记管理(社团登记
管理、殡葬管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13)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管理 基层司法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公证律师管理(劳动教养管理) (14)财政部门: 财政监督管理 财政?预算管理(农财税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基金收费管理、会计管理、工
交内贸外经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涉外财
务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
(15)人事部门: 人事行政管理 社保基金管理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17)海洋与水产部门:海洋与水产管理
(18)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土地监察(管理)
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用地管理、地籍管理、
地名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 (19)交通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规费征稽
管理、执法监督)
(20)农业部门和畜牧业部门:
农业行政管理、畜牧水产管理 农业?畜牧
业管理 农业?兽药管理(农药管理、种
子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基本农田监督、农
业环境保护、植保管理、执法监督、畜牧水
产管理)
(21)水利部门: 水利行政管理 水利?水政监察
水利?水土保持监督(三防监督、河道堤防
安全监督管理)水利?水利工程管理 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
(22)林业部门: 林业行政管理 林业管理 (23)文化部门: 文化行政管理 文化?文化市场稽查 文
化?文艺演出管理
(24)广播电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
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管理
(25)卫生部门: 卫生行政管理 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医政管理(中医药管理) 卫生?劳动
安全卫生监察 卫生?疾病预防控制 卫
生?妇幼保健监督
(26)审计部门: 审计监督
(27)监察部门: 行政监督
(28)统计部门: 统计监督
(2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市场管理(广告管理、个
体私营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
工商?经济检查
(30)新闻出版部门:新闻出版版权管理 新闻出版?印刷业管理
(快报刊市场管理、电子出版管理) (3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3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34)物价部门: 价格监督管理 价格?收费管理(价格管理) 价
格?执法监督
(35)侨务办公室:侨务管理
(36)税务局: 国家税务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征收管理 (37)人民银行: 金融管理 金融?外汇管理 金融?稽核管理
金融?货币现金管理(信贷管理、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金融监察 (38)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
(39)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
(40)商检局: 检验检疫
(41)信息产业部门:信息产业行政管理 (42)打私办: 打击走私协调
三、授权组织(一般是事业单位,少数是企业单位)及其执法类别
(1)邮政管理局: 邮政管理
(2)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
(3)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管理
(4)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专卖管理
(5)气象局: 气象管理
(6)地震局: 地震?防震减灾监督 (7)国家保密局: 保密监督管理
(8)档案局: 档案管理 档案监督管理 (9)卫生部门: 妇幼保健(卫生?妇幼保健监督)
(10)农业部门:
农业?植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 3、:农业?兽药管理
(十一)林业部门:
林业?植物检疫 (十二)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权益保障
(十三)物价检查所: 价格?监督检查
(十四)老龄委员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
(十五)交通部门:
1、: 交通?公路管理(路政管理、公路规费稽查)
2、: 交通?港务监督
3、: 交通?航道管理
(十六)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监测 (十七)财政部门:
1、国有资产管理
2、: 财政?注册会计师管理
(十八)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监督
(十九)人防办: 人民防空管理
(二十)建设部门:
1、: 建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2、: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十一)工商部门:
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十二)水利部门: 三防指挥部(防汛防旱防风监督)
(二十三)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
(二十四)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建设?市政维护管理 (二十五)市政园林局:市政园林管理 市政园林?公园管理
四、委托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及其执法类别 (一)建设部门:
1.建设?城市监察 2.建设?散装水泥管理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5.: 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 6.建设?房地产租赁管理 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8.建设?工程定额管理 (二)文化部门: 文化稽查大队:文化市场稽查 (三)农业部门:
1.农业?种子管理
2.: 农业?农药检定
(四)环境保护部门:
1. 环保?环境监测
2. 环保?环境监理
(五)交通部门:
1.: 交通?公路运输管理
: 交通?规费征稽管理 2.: 交通?地方公路管理 3.: 交通?公路路政管理 4.:交通?公路质量监测 (六)卫生部门:
1.: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
2.:卫生?疾病预防控制 (七)国有资产管理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五、乡镇及其“七所八站”(街道办事处) (一)乡镇行政管理
(二):计划生育管理
(三):婚姻登记管理
(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五):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六)文化市场管理
(七):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八):乡镇环境保护
(九):财政管理
(十)教育管理
(十一): 水利管理
(十二): 林业管理
(十三)国土资源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船舶管理 (十五)公安?社会治安管理 (十六)商?市场管理 (十七):国家税务征稽管理
:地方税务征稽管理 (十八):动物防疫监督
(十九)基层司法行政管理
(二十):城镇房屋租赁管理
(二十一):交通?航运管理 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揭阳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
市政管理局:城建监察
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容环境卫生监督
七、文广新局: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综合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范文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件编号;
(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三)执法区域;
(四)证件有效期;
(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三)省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直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四)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
第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申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数量是否超过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同意办理;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证》的办理时限自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申领材料到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放证件,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相关信息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或者本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作废,并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提出补办申请。 《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由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到期前3个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
九、十条规定的程序申领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一)未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
(三)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粗暴、野蛮执法的。
暂扣的期限为3个月,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暂扣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
(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领人核发了《行政执法证》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死亡、退休、调离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构的;
(六)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告作废;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回并上交《行政执法证》的。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二)对明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609(颁布时间)
19970701(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文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三)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审查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证件报送审核,逾期未审核者,不得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范文四: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监督。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考核合格。
四、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岗位、姓名、性
别、职务、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及执法依据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用EXCEL输入的电子文本各1份;
(三)《数码相片采集表》的电子文本;
(四)单位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五)执法人员的学历证明及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合格的证明;
(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还应提供委托执法的《委托书》;
(七)对换证、遗失补办的,要附上旧执法证,或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资料。
五、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程序:
(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向市法制局提出申领、核发,由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
(二)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市法制局审核,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
(三)市法制局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3个工作日发还给申领单位。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文五:广东省乡镇人员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办法
广东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人员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 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 责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是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财政全额拨 款供养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 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 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 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申办《行政执法证》。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组织;专业法律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
第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 专业执法知识。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为其行政执法人员申办《行政执法 证》,须提供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行政执法委 托书,并由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程序申办。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 证》,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有 关规定重新办理。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 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 限,《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其委托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 《行政执法证》 , 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其 《行 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对被暂扣、被注销《行政执法证》或持超过有效期《行 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者,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 办法 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