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监事会权利职责及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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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职责、职权条例
※监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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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简 历
姓 名: 简历模板 http://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2月
年 龄: 37岁
户口所在地:上海
政治面貌: 党员
毕业生院校:
专 业:
地 址:
电 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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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1988/06 华东理工大学 生产过程自动化 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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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只写一些核心的)》:简短介绍
《课程名称》:简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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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2002/10 某培训机构 计算机系统和维护 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初级证书
1998/06--1998/08 某建筑工程学校 建筑电气及定额预算 上海建筑工程学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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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 现在 某(上海)有限公司 XX职位
【公司简单描述】
属外资制造加工企业,职工1000人,年产值6000万美金以上。
主要产品有:五金制品、设备制造、零部件加工、绕管器
【工作职责】
【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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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语:熟练
英语等级:大学英语考试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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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s NT\/2000\/XP 36个月经验 水平:精通
LAN 36个月经验 水平:熟练
Office 84个月经验 水平: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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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里的一等奖学金 获得时间: 年 全系XXX人只有XX人取得。
范文二:监事会
监事会 什么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
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的地位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事实分立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公司法当然可以通过规范性条款、股东会等方式对董事会及董事进行监控,但这难以彻底防止董事和董事会滥用权力。为此,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
监督和检查公司事务或业务活动的公司常设的组织机构一般可称为监事会。
监事会与公司其他机构相比,是各国公司法和不同公司中的差别最大、变化也最大的组织机构。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中,监事会的性质与规模各不相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一般是公司的任意机构,公司可设监事或监察人一至数人,也可不设。有些国家对资本数额或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型公司监事会的设置与否,原则上不加干预,由公司自己决定;对于资本数额、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规定必须设置监事会。
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地位平行或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负责对公司事务以及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监督工作,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是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领导机构,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并行使一定的业务执行决定权。
我国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实际上是大陆国家模式与职工主人地位的混合产物。《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置监事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监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并得到股东会的批准,以体现股东对公司的权力;监事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经理执行业务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监事的任期最长不许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担任。 监事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1、对公司负有监督的责任,如因不尽职而造成公司受损失者,对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者负责,监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如违反法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他人应同公司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的结构
1.监事会的人数
关于监事会的人数,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无强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法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l至2名监事。
2.监事会的成员结构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选任也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职工监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此外,监事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的职权
在实行不同公司组织机构和治理方式的国家,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有着很大的差异,有的职权广泛,有的职权有限;有的规定详细而严格,有的规定粗疏而宽松。不过,各国公司制度的实践经验业已证明,制度健全、职权广泛的国家,监事会的监督效果较好;反之,则难有监督之实。对于监事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采取了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综观各国的公司立法,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者监督等三个方面。
财务监督。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监事会有权随时调阅检查公司财务,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并将调查结果向股东会汇报。监事会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应进行核查,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帮助复审。
业务监督。
许多国家规定,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或经理提出公司的营业报告,以随时了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监督执行业务。
管理者监督。
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赋予监事会的主要职权。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主要有:一是监督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情况。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对董事、经理违反职责的行为监督。二是纠正或停止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为。当监事会发现董事或经理超越权限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令、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对公司可能产生显著的损害时,可以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或者请求停止董事、经理的行为。三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这是各国立法普遍赋予监事会或监事的又一项职权。当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或者当公司对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由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公司。
此外,有些国家的监事会有一些特定的权力,如赋予监事会特定的经营事项的决定权,独立召集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经营权限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相互独立,多数国家公司立法均规定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德国采取了独特的公司权力分配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54条、126条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另外,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享有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具有相当广泛的职权范围,如果行使得当,应当对董事会形成一定的制衡作用。不过,与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的健全的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没有规定当董事为自身利益与公司交涉或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没有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力。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的监控力度。监事会如果要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有效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必须受股东会的信任委托,而且应当受职工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委托;不仅必须独立于董事会,而且应当在法律地位和行为程序上优于董事会,类似于德国的监事会,不是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而是董事会受制于监事会,这样才能对董事会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
有效监督。 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机构派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制度。1998年,国务院在进行机构改革时,又推出了对国有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监督制度,如机构改革中退位的近400位部长副部长有100人被选派为稽察特派员。2000年,国务院出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
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再次明确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将监事会监督范围扩大到下列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与《公司法》上的监事会名称相同,但在地位和职权上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1.监事会性质和地位的差异
一是监事会的性质不同。《公司法》上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地位上与董事会平行,主要向股东会负责。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属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派出的外部机构,属于外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1999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派出,从而确立了外派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到2001年底,国务院有关机构已经向174家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共完成261份监督检查报告。北京市向首创、一轻、同仁堂集团、隆达轻工、京城机电、金隅集团等12家市直管的国有企业派出了监事会。
二是监事会的产生方式不同。《公司法》上的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在公司内部的股东、职工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包括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具体而言,监事会成员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三是监督的内容不同。公司法上的监事会侧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财务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是监事会成员结构不同。公司法上的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名监事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监事,可以设监事会主席1名。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五是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上的不同。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2.监事会职权上的差异 公司法上的监事会与国有企业监事会在职责和权力上也有一定的差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条例还提出了许多保障性规定。
由上可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范围较大,权力较多,监事的行政级别也较高,这应当有利于监事会强力、有效地监督派往的国有企业。
鉴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职权重大,条例对监事会及监事的报酬、奖励、义务、责任等方面也做了明确限定,并且对国有企业监事的责任规定比公司法上的规定要严格。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从公司立法上看,有的国家规定监事会的召集与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也有的国家准用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德国基于监事会的特殊地位,其《股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均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予规定,留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而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规则和表决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实际上,我国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明显少于董事会,会议出席和议事情况也不好。监事会的公告表明他们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很少对董事会决定和公司业务表示不同意见,监事会起到的往往是一种花瓶作用。
范文三:监事会
附件四
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航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为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之工作准则,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为奇数。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六章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对公司的经营交易、风险投资及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进行监督;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及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年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发生的有关费用,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和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应作出决议,要求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董事会未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企业管理层人员的经营和管理意见长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阻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有权代表监事会行使有关职权。
第四章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
(三)受监事会委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监督权;
(四)出席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及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实行下列回避制度:
(一)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
姻亲关系,下同)不得在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任职;
(二)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主管人、财、物和主要经销活动的部门任职;
(三)其亲属不得担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监督不力,对经理层恶意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监督董事会召开股东会审议,对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对未有效进行监督也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对董事或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及时提出纠正要求或未及时报告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责任。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三)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监事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或
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错误的决议表示支持,或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的,监事会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认为其不称职的,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免除其监事职务。
(四)《公司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监事会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主要责任;
(三)对未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主要责任;
(四)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任何决议均不得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与监事会主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扣减本人奖金和部分薪金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
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未出席的监事应进行书面委托。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议案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
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工作规则按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范文四:监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3.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附议赞同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才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 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 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3、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任期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前述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样,都规定在《公司法》第 147条。另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法》对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与董事任期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强制 规定为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 , 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规定。 但对于监事的任职届数, 与董事 一样,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4、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 明确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 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此之外, 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由于制度、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事会在我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 , 甚至 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需要通过体制的改革、 立法的完善来不断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重 要性,使监事会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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