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注销存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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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字串2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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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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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
作者:张云霞
财会信报 2013年09期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企业几乎每天都在诞生,每天也在消亡。对消亡的企业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就是本文所称的“注销”。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笔者特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企业注销的原因
企业注销一般源于以下原因:
(一)依据法定事由解散注销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注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被处罚勒令解散;(5)经营不善由股东请求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解散时应组织清算组对解散企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解散注销。依据《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法》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原因解散注销企业。
(二)依据特定事项解散注销
1.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重组。《公司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只指吸收合并,下同),被合并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注销;(2)企业分立,分立后不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也应进行清算注销;(3)资产收购,受让方取得转让企业100%资产,转让资产的企业不再存续,应予注销;(4)出售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被出售企业注销。
注销前采用不同方式处置资产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企业注销后不再存续,因此其原来持有的资产必须进行销售转让,或者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其税收政策的适用也不尽相同:
(一)销售或分配被注销企业的财产
1.直接销售或转让:企业注销前对其持有的资产直接对外销售、转让,应当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转让不动产的,购买方还应依法缴纳契税。
2.将注销企业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都规定,纳税人将其资产用于利润分配,即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将本企业的财产转归投资人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征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但投资人将接收的资产再出售,应照章纳税。
(二)按企业重组业务进行流转税及契税处理
1.增值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解读上述规定:(1)转让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2)受让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1)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承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公司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企业破产以房屋、土地抵偿债务,免征契税;破产企业向非债权人转让不动产,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受让企业(或个人)安置职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三)按企业重组进行所得税处理
1.文件适用。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适用的文件除以上列举的59号文件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59号文件将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指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转出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并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方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计税基础。
2.纳税年度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注意事项
(一)主表
(1)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出的应付职工补偿金、欠交劳动保险费、欠付工资等,应作为减项内容计入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为负数时以“-”号填报);(2)第6行“清算所得”和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按项目名称后括号内公式计算的清算收益。第6行或第11行为0或负数时,均以0填列,其以下项目则不再填列。
(二)附表一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以经营活动终止日(即清算开始日)为起点计算,在不考虑会计上已确认清算损益的情况下,计算清算过程中实现的所得或损失。因此:(1)第1列“账面价值”填报会计上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即各该科目余额加减相关调整账户金额后的余额。(2)第2列“计税基础”,填各项资产清算开始日的计税基础。(3)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就企业重组而言,应填写经重组各方确认、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值;如果按法定程序公开拍卖,则填报拍卖成交价格。(4)第4列,填报第3列与第2列的差额,即税收上计算的各类别资产的处置损益。
(三)附表二
填报该表时:(1)第1列:“账面价值”应按清算开始日会计账面价值填写;(2)第2列“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其“成本”明细科目余额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以及记录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有预提费用性质的内容,如果其对应的费用已计入损益但尚未支付,但清算开始日前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的,填报时,相关金额的计税基础应按0填报。
(四)附表三
该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金流量表的涵义,不与清算损益有直接联系,填表的目的在于确认注销企业的股东(仅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股东)可分得剩余财产及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计股息红利的金额。
企业注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所得税申报
(一)可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和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59号文件列举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1)资产收购:受让方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方全部资产的75%,相应股权支付(指以受让方的股份或者以其直接持有股权的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受让方资产对价的支付方式,下同)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2)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交易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在注销企业,与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在转让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资产转移到受让企业后,仍以其原在注销企业的计税基础作为其在受让方的计税基础;(2)对于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那部分转让资产价值,企业注销前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相应调整受让方接收的、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适用
1.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资产转让损益的注销企业,应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部分附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不超过交易支付总额15%)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文中,“公允价值”、“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应认为是等量概念。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无须支付合并对价时,按税法规定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因此无须填报以上申报表和附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1.主表:(1)第1行,应按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公式计算结果填报;(2)第2行可不填报或填0;(3)第3行以下则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填报要求填报。
2.附表一、附表二均可不填报。
3.附表三:(1)第1行应当按照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填报;(2)第2行至第10行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填报要求填报;(3)按以上方法填报时,如果第10行为0或负数,则第11行以下各行不填。
范文三: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理
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置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除重整与和解外,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 普通破产债权。
注销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注销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按可变现价(或交易价) 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号) 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 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 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 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 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 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 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注销,注销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现有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同) 、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该企业为个人股东,股东投资成本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果为,清算所得=4230-3000-70-100-20+(3700-3590)-100=1050(万元) ,清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50×25%=262.5(万元) ,剩余资产=4230-3590-70-100-20-262.5=187.5(万元) 。
企业注销清算清偿税费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销资产的其他税务处理
企业注销时,由于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存在,其相应资产应处置转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应按资产的实际处置价(一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 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给接收方(包括企业股东) 。受让接收资产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如果是债权人接收抵债资产的,可以不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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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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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置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除重整与和解外,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注销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注销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按可变现价(或交易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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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房地产企业注销,注销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现有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同)、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该企业为个人股东,股东投资成本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果为,清算所得=4230-3000-70-100-20+(3700-3590)-100=1050(万元),清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剩余资产=4230-3590-70-100-20-262.5=187.5(万元)。
企业注销清算清偿税费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销资产的其他税务处理
企业注销时,由于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存在,其相应资产应处置转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应按资产的实际处置价(一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给接收方(包括企业股东)。受让接收资产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如果是债权人接收抵债资产的,可以不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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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注销存货的处理
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字串2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