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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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分岐意见〕
诉讼中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聘回期间已享受了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仃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规定单位在聘用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受了与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应视为包括代领回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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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法保护,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其理由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协 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原告的工资,包括了养老金。被告“包括了养老金”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定和其它法律根据。其二,被告单位停止向原告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异议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用原告时返还。原告以为如此。 所以,应当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法理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发给原告的工资,福利,是否应视为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
从《协议》内容看,“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这显然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给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涉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工资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是524.40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际领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际领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工资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际倒负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 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 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工资,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是6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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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只得到73.74元的月工资。这几十元就可以聘回退休职工吗?这显然不符合当 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际。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看,被告称其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已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不实。因此,不能把被告某单位发给原告的月工资视为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在内。
二、原告主张的退休养老金,被告应不应当返还?
原告既已退休,与其单位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也就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了。被告聘回或留任原告,那是另外重新建立的劳动关 系。既然如此,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发给原告480余元和500余元聘回原告的月工资,与原告的养老金发放无联系。而且,原告之养老金是社保单位发的,不是被告单位发的。被告代为原告领回的养老金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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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 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 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 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分岐意见〕
诉讼中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聘回期间已享受了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仃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规定单位在聘用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受了与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应视为包括代领回的养老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法保护,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其理由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协 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原告的工资,包括了养老金。被告" 包括了养老金" 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定和其它法律根据。其二,被告单位停止向原告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异议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用原告时返还。原告以为如此。 所以,应当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法理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发给原告的工资,福利,是否应视为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
从《协议》内容看," 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 这显然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给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涉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工资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是524.40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际领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际领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工资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际倒负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 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 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工资,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只得到73.74元的月工资。这几十元就可以聘回退休职工吗? 这显然不符合当 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际。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看,被告称其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已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不实。因此,不能把被告某单位发给原告的月工资视为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在内。
二、原告主张的退休养老金,被告应不应当返还?
原告既已退休,与其单位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也就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了。被告聘回或留任原告,那是另外重新建立的劳动关 系。既然如此,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发给原告480余元和500余元聘回原告的月工资,与原告的养老金发放无联系。而且,原告之养老金是社保单位发的,不是被告单位发的。被告代为原告领回的养老金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
范文三:养老金的领取权利是否可以自由处分_对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分
——对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分析
卓敏
摘 要 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是老年人最低生存权的保障,而且这种权利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让渡性,具有绝对
的排他性,但是权利处分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处分领取权。以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些许失衡来
保护了更加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更加重要的价值取向:维护养老金的领取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官避免了冗长
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只是运用了劳动法的第 73 条这个条文就把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解释分配清晰。
关键词 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
作则简介:卓敏,四川大学法学院2 009 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75-02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背景案例介绍 期间以工资形式领取,另一部分在退休后以养老金形式取得。因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以2009浉民初字第 21 号对 此,养老金的实质是递延的劳动报酬。 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本案例来源于中 :二:养老金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国法院网)作出判决,其判决信息节选如下: 养老金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具有逻辑关系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 003 年 12 月份正式 两个概念。养老金问题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经济保障就迎 退休。原告退休后,继续承包被告单位的公交车辆,并在 2005 年 刃而解了,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一环。全国 人10 月 14 日向被告补交了书面申请,声明暂不领取退休工资,继 大常委会于 1996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续承包车辆,干到换车为止。在此期间,被告未将从信阳市企业 法》,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养老保险中心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向原告发放。2006 年 12 月底,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 原告承包车辆期限届满后,被告自 2007 年 1 月起开始向原告及 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 组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原告在向被告索要20 04 年 1 月至 2006 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 根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无果后,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原系 老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 被告单位职工,原告退休后,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其享受 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 下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被告虽系原告的用人单位,但 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 没有权力将已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领取的原告的养老保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 险金不向原告发放,故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养老保险金的民事责 后,其遗嘱依法享受遗嘱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任。被告辩称未向被告发放养老保险金是因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 因该辩称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 额支付”。这里的退休之后的社会保险金就是指养老金。可见,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金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养老金的性质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并体现。养老金是实现老有所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的根本保障和坚实基石,是老年人自尊与人权的保证,是对于 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在各种用人企业中实施的一 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之后的递延的劳动报酬,因此,养老金与老 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能够从国 年人权益保障息息相关,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后者概念涵盖 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它是一项强制 了前者的概念。没有养老金的保证,老年人权益保障就很可能成 性、公益性、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 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把养老的责任全部转嫁为其子女和其 企业养老金是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对企 他青壮年亲属的法律义务,绝不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和谐增长 业养老金性质的认识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社会福利观”, 的体现和应有之义。二是“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认为,企业职工在职期间领取 二、养老金领取权的法律分析 的工资报酬,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则属于 养老金领取权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一种社会福利,它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结果。我国在计划经济体 2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3 条之规定而可以推导出 制下,职工的退休金支付就是典型的社会福利观的体现。“劳动
的劳动者退休之后享有的从有关组织(一般的养老金发放是由社 报酬观”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即职
保部门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到原单位帐户,再由原 工在职期间的劳动力价值被划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在职工在职
单位的退休管理处将账户上的养老金分别转到个人帐户或直接
?法律经纬2011 ? 01(下) 签字发放)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是老年人最低生存权的保障,而且 一般应由双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2003 年 12 月份至 2006 年 这种权利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让渡性,具有绝对的排他 12 月底原告承包期满,原告暂不领取退休工资继续承包车辆,至
2007 年 1 月恢复发放养老金。在承包车辆期间,原告使用运营 性,但是权利处分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处分领取权,否则国家法律
车辆,享有获得收益的权益,而被告让渡了车辆的使用运营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就无从谈起,因为放
益, 其获得一定的对价收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被告没有弃 领取权就意味着没有“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支付对象,
履行 发放“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和责任,就是违反了没 有权利主体的主张权利,则义务主体的强制性责任和义务就无
性的法律规定,被告获取收益的方式应该经过一个程序,那强制 可以作为和实现,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就无从得以强处
就是 先发放养老金,但是让原告支付养老金的数额的金钱。但是制 实施。至于对于养老金的处分就完全不同于领取养老金权利
这种 依照合法程序的金钱的履行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意义呢。的 处分,必须把两者区分开来。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这种情况应当互相返还财产恢况且 本案中原告游玉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信阳市公共交通
复原 状。法院认为,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退休后,应依法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原告于20 03 年 12 月
享受 份正式退休,之后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社会保险待遇,且其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被告 虽系原告的用人单位,但没有权力将已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2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3 条之规定享有从被告处
已领取的原告的养老保险金不向原告发放,故被告应承担返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原告的养老金领取权利是不能自由处分的, 机构
还原 告养老保险金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未向被告发放养老保本案中,原告可以在领取养老金之后上交或者作其它按照意思自
治所作的任意处分,但是原告放弃养老金领取权则是按照逻辑被 险金 是因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因该辩称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故本告不能顺畅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的障碍,因此在逻辑上是不能得 院不 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到法律承认的。 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养老金和支付诉讼费用。这样的持。因
三、关涉养老金领取权利处分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判决令 人生疑,这样只是被告返还原告,原告没有返还被告,这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0 03 年 12 月份正式 有了车辆运营使用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任何对价,这样原告享
退休。原告退休后,继续承包被告单位的公交车辆,并在 2005 年 的法律 结果是公正的吗,这是许多人会想到的疑点。 10 月 14 日向被告补交了书面申请,声明暂不领取退休工资,继 法官在作出裁量之前,必定会作出一番利益衡量,应该保护 续承包车辆,干到换车为止”。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 哪种利益,应当将利益的天平往哪方倾斜,这是一个理性而艰苦 存在承包车辆的合同,原告获得车辆的承包使用经营权,被告获 的抉择过程。利益的博弈彰显的是法律必须为之竭尽维护的基 得原告的养老金作为对价。该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还有 本社会准则和底线,可以为了一个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个小的利 原告补交的书面声明为证。 益,从而在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中发挥法院应有的作用。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 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必 中,虽然被告是损失了经济利益,原告获得了双重的获利机会并 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要 且没有对价,从表面看原告是攫取了双重利益和机会,对被告似 遵循合法原则,这是一个总的民事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乎不公,但是,正是这样的判决让被告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和组织 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第52 引以为戒,不敢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金,以此案的些许失衡来保护了更加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更加重要的价值取向:维护养老金的领取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 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二:法院判决的技术分析 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和被告之间达 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声明的的理由是法律三段论套上违法性 成以养老金作为承包使用运营车辆的对价的合同,表面上看起来 原则予以驳回被告辩解。首先,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其次, 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是他们的意思自治违反了法律的强 简要讲明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法律义务,之后明确被告必须 制性规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养 履行义务。最后以违法性原则解释不予采信被告的辩解理由。 老金,原告放弃养老金的领取权利,他们的合意既违反合同法的 从逻辑上看判决非常严密,而且言简意赅,达到说理简洁明了的 合法性规定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合法性原则,因此该承包车辆合 效果。这样,法官避免了冗长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只是运用 同是无效合同,是不能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的,无效合同的法 了《劳动法》第 73 条这个条文就把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律效果是导致合同至始无效。 解释分配清晰。 四、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分析和技术分析
:一: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分析
无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
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无效
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应该属于全部无效合
同,且合同均已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注释: 徐文丽. 我国企业养老金制度及会计问题分析 .http://www.studylw.com/kuaiji/507_2. 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范文四:[法律资料]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分岐意见〕
诉讼中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聘回期间已享受了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仃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规定单位在聘用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受了与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应视为包括代领回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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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法保护,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其理由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原告的工资,包括了养老金。被告“包括了养老金”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定和其它法律根据。其二,被告单位停止向原告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异议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用原告时返还。原告以为如此。 所以,应当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法理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发给原告的工资,福利,是否应视为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
从《协议》内容看,“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这显然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给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涉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工资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是524.40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际领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际领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工资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际倒负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 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 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工资,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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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得到73.74元的月工资。这几十元就可以聘回退休职工吗?这显然不符合当 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际。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看,被告称其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已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不实。因
此,不能把被告某单位发给原告的月工资视为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在内。
二、原告主张的退休养老金,被告应不应当返还?
原告既已退休,与其单位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也就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了。被告聘回或留任原告,那是另外重新建立的劳动关 系。既然如此,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发给原告480余元和500余元聘回原告的月工资,与原告的养老金发放无联系。而且,原告之养老金是社保单位发的,不是被告单位发的。被告代为原告领回的养老金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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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巧“用”养老金化解工伤索赔纠纷·杭州日报
巧“用”养老金化解工伤索赔纠纷
2015-12-25
本报讯(驻临安记者 管光前)在工伤事故中,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家属方往往情绪激动,调解工作经常陷入僵局。
临安市玲珑街道积极探索破题机制,将养老保险引入工伤事故调解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前阵子的一个深夜,玲珑街道某电缆厂内,职工蒋某像往常一样在车间上班。这时意外发生了,他在操作设备时,脚不慎被电缆线缠住,卷入了收线架,头部着地受伤。工友们急忙将其送医院抢救,可是为时已晚。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蒋某的父母悲痛不已。蒋某是家中独生子,父母已年近60岁,今后如何养老成为亲友和街道调解机构最为担心的问题。根据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死者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仍有自立能力,不考虑伤亡补助金,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合法不合情的问题。
果然,家属无法接受这一条款。他们提出20年的死亡补偿要求,这意味着企业需赔偿60万至90万元,对一家小微企业来说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赔偿,又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事件。调解一旦破裂,当事双方将会走上漫长司法之路,花钱又花精力。”玲珑司法所所长王建平说。
在这次调解中,玲珑街道司法所巧借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力,成功化解了调解难题。企业给蒋某父母一次性缴纳社保金20多万元,此后国家按月发放养老金,将使他们老有所依。“按20年计算,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养老保险金也会随之提高,到时候拿到的养老金肯定会多于现在几十万元的一次性补偿金。”王建平说,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撑,家属的心里踏实许多,表示同意这一解决方案。
企业负责人对调解方案也表示赞同,他说:“20余万的养老金跟60万的一次性补偿金相比,企业既减轻了负担,也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最后,这起工伤事故赔偿的调解非常顺利,当事双方很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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