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条款解释
合同条款解释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关于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例。那么《合同法》关于是怎样规定的呢?《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据此~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合同解释首先应当从所使用的文字入手来探究真实的合同意思~当合同词语有生活和法律上两种不同的意思时~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文义来解释。比如合同条款中有“订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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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适用罚则而对方否定时~则依据所使用的词汇~认定该“订金”约定不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比如合同条款前后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其中某一条款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体系解释方法~认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须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比如~双方签订防寒
服销售合同~供货方迟延履行~在第二年春天才交付货物~那么关于迟延履行条款的约定发生歧义时~就必须考虑目的解释~因为买方的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冬季进行销售~卖方春天才交货~显然使得买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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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当属于广州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出现“三鸟”时~就完全应该依据习惯作出解释。
最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也应依据此规则来解释。
以上五种解释方法~应当结合使用~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二:
的基本原则
基本案情
1992年5月20日~中国甲公司和香港乙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书》。双方约定~在为期6年的时间内~乙公司提供美国最新制造的大理石开采生产线和技术及相关设备;甲公司使用上述设备和技术~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大理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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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并全部返销给乙公司。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在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将所有设备和配件运至中国大连港。第四条规定~必须由甲公司申请××信托投资公司担保。
6月15日~该合同经甲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甲公司遂向××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信托投资公司于7月1日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书。乙公司在收到担保书后~通知甲公司~因其银行不能接受该担保书~要求甲公司对担保书进行修改。8月1日××信托投资公司对担保书做出修改。之后~乙公司再次通知甲公司不能接受其担保书~要求甲公司按照乙公司在香港找到的贷款机构——××租赁国际公司的格式担保书中的条件提供担保。8月25日~乙公司以传真形式将××租赁国际公司的格式担保书通知给甲公司。根据该格式担保书的规定~××租赁国际公司将成为《补偿贸易合同书》中约定的设备的出租人~甲公司成为设备的承租人~而乙公司成为设备的供货人。在接到上述文件后~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表示~把补偿贸易改为设备租赁违背了补偿贸易合同的本意~不能接受~但同意开立可转让的以××租赁国际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书。对此~乙公司和××租赁国际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此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如何开立担保书的问题多次协商。11月26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甲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书必须为××租赁国际公司或任何其他的金融机构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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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但此后~双方仍未能就如何出具担保书问题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开采大理石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1993年1月18日~甲公司提起仲裁~认为作为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买方开具担保书~只能担保其对卖方的履约义务~此担保不是融资担保~担保书的受益人应是乙公司~而不是乙公司的银行。甲公司多次修改担保书的目的在于为使合同尽快履行~而乙公司多次以担保书未办妥为由~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是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故要求乙公司赔偿因为履行该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利润。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开具的担保书能为银行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贷款以购买设备。甲公司的担保书不能为乙公司的金融机构接受~而甲公司不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开具担保书~致使乙公司无从得到贷款~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设备。因而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补偿贸易合同书》第四条关于担保的规定。
一、当事人双方关于担保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的性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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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四条规定~由甲公司申请××信托投资公司担保。该条的内容简单~未对担保的格式、有效期限、担保的具体内容、担保的受益人等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如何对该条款进行理解是整个案件解决的关键所在。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原则~在对第四条进行解释时不应只从字面理解~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从事补偿贸易合同的目的出发~根据通常情况下补偿贸易的特性来理解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的
约定。根据该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作为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乙公司所需资金的来源是卖方自身应当考虑的事情~与作为买方的甲公司无直接关系。合同规定的担保是对乙公司提供的设备价金的担保~即一旦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用开采的大理石偿付设备价金~担保人(××信托投资公司)将有义务支付甲公司未支付的价金给乙公司。由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协议~担保的受益人应当是提供设备的乙公司。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甲公司依约申请了担保书~××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照甲公司的申请开具担保书并根据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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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要求修改了担保书。之后~合同双方虽就该担保书问题进行协商~但并未就修改第四条的规定达成一致。原合同中关于担保的规定继续有效。甲方申请并开具担保书的行为完成了自身的义务。至此~甲公司已经履约。
二、乙公司已经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机器附件运送到中国大连港。该合同于1992年6月15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甲公司并于1992年7月1日开具执行合同的担保书~依据合同~乙公司应当在1992年9月15日前将合同规定的设备和配件运至大连港~但乙公司没有按照此条款履行其交货的义务。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担保书形式不当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为项目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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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支付的包括可行性研究的费用是否应当得到补偿的问题。甲公司支付的前述费用系为最终履行补偿贸易合同而发生的~如果合同能完全履行~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甲公司的成本~逐步收回。但由于乙公司违约~合同不能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收回成本。因此~甲公司的此项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乙公司应当赔偿上述费用。
关于甲公司要求的预期利润的赔偿问题。如果合同完全履行~甲公司可以得到预期利润~但由于乙公司违反合同~致使甲公司的预期利润不能得到实现~从法律原则和规定上~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预期利润的损失。但预期利润的赔偿的原则在于“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影响甲公司实现既定的预期利润的因素有许多~均直接影响甲公司预期利润的数额~而且甲公司未能就预期利润的数额提供依据和证明~不能确定造成的预期利润的具体数额~因此~不应支持甲公司提出的预期利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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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合同条款撤销
合同条款撤销
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注:此范本在使用过程中,须按照蓝色提示性标语填写,并将蓝色提示性标语删除】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 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
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合同条款撤销)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
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
才构成欺诈;
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
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3、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7]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篇三:合同条款-解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
目录
违约金条款范文
概述
违约金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编辑本段特征 合法性
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条款,无论设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虚有其表。影响违约金条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明确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只有具有明确性的才具有操作性,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必须明确,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适用违约条款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那种“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架子,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违约责任条款由“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两部分组成,对于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适用条件中必须对是否违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内容具有明确性,或是约定具体的金额,或是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震慑性
没有后果的法律非法律,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非合同,没有震慑性的违约条款非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恪守合同,很多时候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甚至违约成本等于零,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们选择违约,所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之前,应该分析违约成本和履行成本的关系,只有违约成本高于履行成本时,违约责任条款才具有震慑力。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比实际损失高,具有惩罚性的性质,所以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对震慑违约行为有很好的效果。当然过万事有一个度,过于苛刻的违约金条款往往难以让人接受,好的违约责任条款应该促成交易,而非交易杀手。好的违约金条款应是绵里藏针,而非锋芒毕露。
编辑本段设计
在明确了优秀违约金条款的特征之后,设计违约金条款就会相对容易很多。违约金条款的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适用条件”和“违约金额度”。
适用条件
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等,适用条件可以针对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设计,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让违约行为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将适用违约金的具体违约行为进行列举。 违约金额度
根据合同法,违约金额度可以设置为具体数额,也可以设置为计算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方法,但是不管采用那种方法,都应该根据违约情况来确定,而不宜采用狮子大开口。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是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为增强违约金条款的威慑力,可以根据违约情况,适当增加违约金的金额。[1]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有法律所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编辑本段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
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
“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所谓证人是指能够辨别是非的人就能作为证人,只有在生理和精神上不宜作证的才不能成为证人,所以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都应该就待证明的问题做出证明,提供证词。
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不管是在外国法例还是中国法例都有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的情形,比如夫妻等。
知道案情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能明辩是非、意志表达不清的人,不能作证。所以你列的人都可以作证,只是证言效力大小不同。
由于人证利害关系影响相当大,故有无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远近均直接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简单地说,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要远远低于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
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二)证人证言的运用
1.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
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5.证人证言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从合理性上讲,应当由当事人先行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再向证人询问。为了防止受法庭审理的干扰,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7.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负担是诉讼实践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
范文三: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临设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对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如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读图纪要、开工报告、施工月报、工程洽商、当月进度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要节点工期必须细化到具体日历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方案,每项每次延期支付违约金2000元;技术交底前3日提供施工图读图纪要、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一
违约金1000元/次。前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的要求。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进场后5日内提供读图纪要,提供读图纪要后5日内组织设计交底。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需要联络的事宜发生后2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奉节县西部新区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项目部或承包人公司驻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指定的接收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为准,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施工红线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见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见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协调管理,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的控制,现场工程有关的资料签证,对经济签证资料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交公司工程部统一组织研究后签字认可。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后5日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将施工用电接至指定点,施工场地内的配电设施安装及使用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如有非拆迁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但不向承包人支付因遗留问题引起的任何费用,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城建档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含电子文件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件及电子文件。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审计结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并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至项目经理更换到位为止。
3.2.5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技术职称资格证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日。
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提供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上岗证书。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前的所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负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监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一间办公室。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规范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如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还须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无条件退场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24小时内通知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隐蔽验收资料必须一式肆份,现场签字、现场分发给甲方代表1份,监理人1份,承包人2份。未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签字的资料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158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自身承担部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编制。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负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监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一间办公室。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规范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如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还须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无条件退场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24小时内通知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隐蔽验收资料必须一式肆份,现场签字、现场分发给甲方代表1份,监理人1份,承包人2份。未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签字的资料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158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自身承担部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
〔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2)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3) 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环境保护工作属承包方范围内的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及奉节县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5)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6)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奉节县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7)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8)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承包方施工现场临时加工区、库房等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签定后,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承包人。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专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施工方案中的重要节点工期必须细化到具体日历天,发包人将以该节点工期为工程形象进度作为确定和拨付工程进度款和考核工期的重要依据。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后7日内,由承包人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按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审核后返回承包人三份,发包人、监理人各一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5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进场后3日内。
7.4.3 承包人必须于进场后7日内复测原始地形图,并报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不进行复测,则视为默认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地形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误的费用赔偿要求。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在10日内(含10日)的,承包人提出申请后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允许工期顺延,不计算违约金。若延误工期超过10日(不含10日)以上20日以内(含20日)按每天5000元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20日(不含20日)以上30日(含30日)以内的,从延误之日起按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特别约定:延误工期超过30日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对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承包人退场时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时退场,否则发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不予结算,同时因退场造成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全部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结算金额的2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年一遇的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2)地震、火山爆发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
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监理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后,才可以实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经批准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中标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7日内向招标人提出,经监理审核同意、招标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1)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按投标时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投标时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的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CQJLGZ-2013);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配套文件为依据重新组价,人工单价按投标清单中的人工和《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3季度公布的人工信息价中较低者执行;材料单价按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价格和2014年第11期《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奉节信息价中较低者执行;转运费、包干费、临时设施费等相关措施性费用按投标清单报价中包干,其他有关投标取费费率的基础上编制计算。
经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价格。发包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计算该变更单价:
新增项目清单计算下浮比例=〔(最高限价-合同价)/最高限价〕×100% (此项均扣除暂列金额项目),按(奉节府纪【2014】35号)文件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建议后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意见提交后15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约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项目投资等,批准后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在实施前30日内,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在实施前30日内,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通货膨胀;②原材料价格上涨;③资金筹措;④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⑤投资环境。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订合同额的5%。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审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合同总价的30%的当期开始扣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30%以上部分,每完成1%的工程形象进度,相应扣减预付款总额的2%,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形象进度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当月经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办完竣工结算并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5%,余下5%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3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的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监理人签字同意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按通用条款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每逾期一天,须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场清、料清,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拒收竣工结算报告,由此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每延期一日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并经政府审计结算完成后30天内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30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经政府审计确定的工程款审计结论后15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特别说明:若发包人委托跟踪审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经跟踪审计审核后,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5%(不含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跟踪审核咨询费;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5%(含5%)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审定金额以上部分的审核咨询费。
若发包人未委托跟踪审计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经政府审计后,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5%(不含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审计基本费和审减效益费;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5%(含5%)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审计基本费和审减效益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日内提交。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后15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经政府审计确定的工程款审计结论后30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两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将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同时承担因违约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范文四:买卖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条款
导读: 买卖合同条款(共4篇)买卖
合同(安装调试条款版)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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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条款》,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买卖合同(安装调试条款版)》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将下列货物出售给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以上价格含 %增值税以及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培训、保险费等费用。
二、质量技术标准
1、乙方所供货物应为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保证该货物的制造与安装符合原厂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设备制造与安装国家标准、安全规范、技术条件,符合行业标准并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质量技术标准
为: 。
2、若双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没有约定,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准;若甲方对所提供货物质量技术有特别说明,还应满足特别说明要求。
三、货物包装
1、乙方应对货物妥善包装,符合运输中的防潮、防锈、防震等要求,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包装不回收,不计价。
四、货物运输及交付
1、乙方暂定于 年 月 日到货并进场安装;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以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通知可进场安装后 日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具体的安装调试培训地点
为:
。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付;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将所供货物的全套技术材料及其他资料随货交付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厂出具的质量保修卡及技术说明文件等。
五、货款支付
1、本合同总金额共计:小写, (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 %增值税)。
内,甲方将一次性无息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若有扣罚,据实结算,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3、付款方式:
。
4、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七天内,乙方全额开具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付剩余货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甲方在乙方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 天内仍无法提供进行货物正式验收所需要的相关生产条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甲方需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 天内支付至合同优惠总价的 %(包含已支付部分),但此举并不视为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正式验收合格,乙方仍需负责该货物与甲方整条生产线统一调试达到正式验收合格。如后续正式验收不合格,乙方需退回甲方已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初步验收及异议
1、乙方依交货时间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后,由双方代表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附件要求于甲方收到货物 日内进行初步验收。 2、如发现乙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在初步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上述异议通知日起 日内补足或者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货物的质量产生争议,双方同意由 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质量鉴定催告后,乙方在三天内不做
回应或不积极协助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鉴定,乙方认可该鉴定结果;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或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工作,以使设备具备正常安全预定的使用功能及性能,并满足合同附件要求。并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直到甲方人员能正常、正确、安全操作该设备为止,以保证货物达到预定的性能。乙方承担安装期间所有的安装调试费用,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与监督。
2、乙方应在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后 日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在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承担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安装调试期间本项目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工具等,由乙方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 日内,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测试或试运行。若货物存在缺陷,乙方应在 日内及时整改,使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整改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当本合同所列货物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并通过甲方的正式验收后,双方签字确认,货物正式交付给甲方,视为正式验收合格,在此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保修及售后服务买卖合同条款。
1、货物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保养、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更换部分的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履行的保修义务,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记载为准。乙方不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或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后货物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虽对货物维修、更换 次以上,货物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售后服务。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的(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各个时间节点到货、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延期交货超过 日或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初步验收后,乙方所交货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补足或更换;不能补足或更换的,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补足或更换货物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装调试后,货物存在缺陷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安装调试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4、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及时处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5、甲方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自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货物的保管、运回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6、甲方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延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十、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日内将不可抗力的详情、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送交给对方;经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证明后,可免担负不可抗力部分的责任。买卖合同条款。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日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3、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主要包括战争、暴乱、罢工、地震、洪水、严重暴风雪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因素。
十一、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及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的所有文件,均应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者邮件方式送达;甲方文件送达后,乙方应在 日内回复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其它事项
1、双方承诺具备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物不会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国家、地区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应由乙方承担。
3、因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四、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包
括:
。 前述附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性,以合同
约定为准;当附件之间约定不一致时,以甲方签字时间在后的附
件约定为准。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第一章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
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頇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法。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第1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
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頇有(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
明該當事人的姓名。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买卖合同条款。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买卖合同条款。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
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下列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
2.危險品和受管制的物品
凡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獵槍、火槍、注射槍、彈藥、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管理的無線電器材等,禁止任意流通。公民
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頇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
管和使用。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
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
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經營。根據1977年10月起詴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出售。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市詴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出售後,仍嚴禁倒買倒賣。
外國貨幣,禁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頇向中國銀行辦理兌換手續,嚴禁黑市交易。
4.歷史文物
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頇嚴加保護。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禁止私自出售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市交易,嚴禁走私出口,倒賣牟利。
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
凡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自由買賣。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
(三)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動其位置而不
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四)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
(六)主物和從物
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凡物必頇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
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要注意避免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
三、標的物的品質: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一)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種方法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頇與樣品一致。這種買賣合同省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家具的款式和外
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述,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
(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
(三)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如果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
(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頇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
(五)以良好帄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
的單個品質不完全相同的貨物。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帄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帄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當然,良好帄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經常採用的方法是: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例如,手錶24小時內最大誤差不超過10秒等。 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
四、數量條款
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標的物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五、價款條款
(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在我國境內訂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當事人約定的價款可以是一種確定的數額如若干元人民幣,也可以約定為可執行的計算方式,當事人在履行時根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該計算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價款數額。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的方式是指買受人以何種金融手段支付價款。當事人應當約定支付的方式,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匯票支付、本票支付或者銀行信用證支付等。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現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
(三)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就每次付款的時間、數額等達成協議。有關分期付款買賣,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關於分期付款買賣的論述。當事人未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認為一次付清價款。
合同法第159條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来源:华律整理 日期:2012-05-16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
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篇四:《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有位于的房产一套,属于区的拆迁人,甲方与区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甲方对原房产可得到安置房面积平方米,甲方自愿将其中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
置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现尚未选房和安置。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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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运输合同条款
运输合同条款
篇一: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
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双方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条款:
一、货物及运输方式
货物:货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货物运输方式:汽运
二、运输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
货物到达地点:/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时间及数量将货物送达收货人。
三、运输期间
货物承运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四、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输费用:
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运输费用标准为:
1、
2、
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为甲方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运输服务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承运货物期间的所有运输成本以及所支出的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结算方式(月结):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运输服务后,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的金额,于每月日前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中规
定的经收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甲方应在(1)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并确认无误后;及(2)收到乙方提供的经收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的 7 日内,将运输费用以六个月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到乙方。
五、风险保证金
1、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无灭失、无短缺、无污损、无变质,则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全部运输服务、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30 天内将该风险保证金全额(不计任何利息)返还给乙方。
2、承运期间,乙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乙方未违反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甲方有权根据货物实际毁损灭失的情况、受损货物的含税进货价格、包装成本、收货人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以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的金额,决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并有权从该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受损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3、若双方继续合作,则风险保证金(或其剩余部分)将自动转为后续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风险保证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包装。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起运时间、数量等向乙方交付货物。
3、货物交付给乙方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货物到达地点或收货人,但须在货物到达原先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之前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将货物运达变更后的货物到达地点或交付给变更后的收货人。
4、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在此情形下,甲方应承担乙方已经发生的、因运输货物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但无须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运输费用。
5、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格式准备发货单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清点货物并签字确认无误后,由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执三份。乙方所执三份发货单,经收货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一份返还给甲方作为完成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一份由乙方留存。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运输业务及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运输服务所需的一切资质条件,并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上资质的述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不具备合格资质而导致其无法按本合同的约定运送
货物,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乙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起运时间前至少提前 / 小时安排好运输车辆,并向甲方告知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运输人员姓名(包括司机及装卸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
并保证车辆按时到达货物起运地点,并且货物的起运时间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起运时间。
3、乙方应保证车辆及司机证照齐全,具备营运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运输业的规定。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车辆及司机,或聘请第三方运输公司承运(在此情形下,乙方仍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连带责任),因货物逾期到达而给甲方或收货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乙方另行聘请第三方运输公司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尽管有前述规定,如在货物的起运时间后的[ ]后,乙方仍未能起运货物,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觅承运人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收或向甲方索赔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车辆适合运输甲方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标准: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无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
5、乙方到达甲方指定的货物起运地点时,乙方司机及装卸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经甲方确认后进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应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签署发货单并办理其它发货手续,双方签署发货单后货物的风险即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保证承运期间货物的安全。如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故或事件,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货物在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灭失(包括但不限于短少、变质、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被盗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并且,甲方将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货物的全部运输费用或相应减少向乙方支付的运输费用,但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乙方未违反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7、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时间内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的,每迟延一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若上述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迟延导致收货人拒收或向甲方索赔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上述违约金及差额部分的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达本合同
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说明情况,并且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1 ]日内向甲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以便甲方及时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运输合同条款)货物运输造成的影响。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乙方未采取必要措施而给甲方造成的扩大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在乙方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运费(在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或相应减少应向乙方支付的运费(在货物部分灭失或发生损毁的情况下)。
10、货物到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后,乙方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如发生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征求解决意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运回原处,且在甲方做出处理决定前,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货物。
11、货物运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后,由乙方会同收货人进行验收,确认货物无误且未毁损、灭失后,由收货人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人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运输服务。若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灭失的,由收货人在发货单上注明实际毁损情况,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根据本合同
第五条第2款及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运输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上述违约金及差额部分的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篇三:物流运输合同(非常详尽)
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品种
乙方承运甲方,具体明细内容以托运单据记载为准。托运单据系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货物运输线路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从 到 的运输服务。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客户拒收货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
作业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为保证运输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货物运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
5、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如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收货物或变更收货地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事宜。
10、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物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1、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方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
否则一律无效。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按50元/每单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各线路运输期限
1、货物运输期限从发出运输指令的次日起算,运输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上注明以共同遵照执行。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3款。
第七条 运输货损货差处理及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
1、甲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发生甲方投保的货物整车被他人诈骗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每次均实行损失20%的绝对免赔率;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因此,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扣收。
3、甲方货物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
以及整车灭失。
4、如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并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递交甲方人员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5、保险公司有效赔偿期限为3个月。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负责完成出险资料的收集工作,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未结运费及货物运输风险保证金中扣收。
6、如出现承保范围之外的货损货差事故,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7、如出现货物损坏客户拒收的,乙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损坏货物返回到甲方仓库,逾期将视为乙方按投保价值购买。
8、每次发生事故后,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损失金额,先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扣收。如保险公司向甲方理赔,甲方按理赔额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正常运输价格按双方议价执行。加急发运每单给予的加急补贴费用。
2、甲方在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发运记录统计结果,计算出应结算运费并提交乙方审核确认;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发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的运输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费用结算进度的,乙方应自行负责。
4、乙方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收齐上月所发运的车辆《货物运输单》回执联,按发运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后交甲方审核。
第九条 运输风险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 ___ __万元。
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输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它财务记录等材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2、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3.1 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3.2 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3.3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的;
3.4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合同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的;
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6、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起算,至秘密信息成为公共信息时为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本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就同一违约行为都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则除非该约定与本条规定相冲突者外,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
其他条款的约定与本条规定。
2、甲方违约责任
2.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2.2 乙方按时将货送到收货地点,因收货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3、乙方违约责任
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按每车每天200元补偿甲方损失。
3.2 若运输指令下达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且拒运的甲方有权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当次运费的10%作为违约金(最低100元,最高500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客户投诉、索赔的,乙方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补齐甲方所有损失。
3.4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乙方按每次200元偿付给甲方,并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果因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而引起其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5 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具体赔偿办式见本合同相关规定。
3.6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及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结算的运费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将本合同期限延续一年或数年。如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2.1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
3、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如果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改正。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要求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
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5、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