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业执照申请
三.具体程序:
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就开始营业了。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对红利的分配也可以规定其他方式,)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也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十(注:对营业期限也可规定其他时间。)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范文二:营业执照申请
甘肃省工商局个体户登记系统
《操作手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
目 录
《操作手册》 .......................................................................................................................................... 1 1
系统介绍.......................................................................................................................................... 2 1.1 1.2 2
系统概述 ................................................................................................................................. 2 用户说明 ................................................................................................................................. 2
功能概述.......................................................................................................................................... 2 2.1 2.2 2.3 2.4 2.5 2.6
设立登记 ................................................................................................................................. 2 变更登记 ................................................................................................................................. 3 注销登记 ................................................................................................................................. 3 迁移登记 ................................................................................................................................. 3 增补照登记 ............................................................................................................................. 3 换照登记 ................................................................................................................................. 4
3 一般操作规范 .................................................................................................................................. 4 3.1
命令功能说明 ......................................................................................................................... 4
4 功能介绍.......................................................................................................................................... 5 4.1 4.2
系统功能 ................................................................................................................................. 5 系统流程 ................................................................................................................................. 5
未登记用户办理流程 ..................................................................................................... 5 4.2.2 已登记企业办理流程 ..................................................................................................... 7 4.3 登录 ......................................................................................................................................... 8 2.2.1未登记用户 ............................................................................................................................. 8 2.2.2已登记企业 ........................................................................................................................... 10 4.4 主界面 ................................................................................................................................... 13 4.5 业务办理记录 ....................................................................................................................... 14 4.6 模块功能操作说明 ............................................................................................................... 14 4.6.1 个体户设立登记 ........................................................................................................... 14 4.6.2 个体户变更登记 ........................................................................................................... 17 4.6.3 个体户注销登记 ........................................................................................................... 20 4.6.4 个体户撤销登记 ........................................................................................................... 21 4.6.5 个体户迁移登记 ........................................................................................................... 22 4.6.6 个体户增补照登记 ....................................................................................................... 23 4.6.7 个体户换照登记 ........................................................................................................... 24
5
常见问题列表 ................................................................................................................................ 25
4.2.1
1 系统介绍
1.1
系统概述
个体户登记管理系统提供了网上填报业务申请、在线打印申请书,实时查看业务办理情况等功能。 1.2 用户说明
1. 用户角色定义
2. 用户权限 未登记用户:
? 注册个体户登记管理系统新用户; ? 填报设立申请,打印设立申请书;
? 查看设立(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办理记录); 已登记企业用户:
? 注册个体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用户;
? 填报个体户(变更、注销、撤销、迁移、换照、增补照)申请,打印(变更、注销、
撤销、迁移、换照、增补照)申请,打印(变更、注销、迁移、换照、增补照)申请书;
? 查看变更、注销、撤销、迁移、换照、增补照(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办理记录)。
2 功能概述
个体户登记管理系统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迁移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增补照登记、换照登记等。 2.1 设立登记
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 ,工商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申请人资格,在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正、副本,此时个体户成立。
个体户由于经营需要或自身原因需要对已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内容(如: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组织形式、资金数额、名称、从业人数、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者及前置许可)进行变更时,个体户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向个体户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个体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时向个体户发放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3 注销登记
个体户由于自身原因不想继续经营,需要对已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户身份进行注销时,个体户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个体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此时个体户资格被取消,营业执照正副本将被收缴,申请人不能在以个体户身份进行经营。 2.4 迁移登记
个体户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需要迁移到新的注册地工商管理机关时,个体户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原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注册登记机关接受到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个体户出具证明材料,个体户依据原原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注册登记机关提交迁入申请以及相应的证件材料,迁入地注册登记机关接受到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个体户准予迁入,同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5 增补照登记
个体户由于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或经营需要申请增加副本时,个体户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增补照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工商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个体户发放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户由于营业执照正本污损或或年检章盖满时,个体户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审查材料内容,在审查通过后提交业务审核,审核人员审核业务申请,核准通过后向个体户发放新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一般操作规范
3.1 命令功能说明
按钮
如无特别标注,在操作界面上的“工具栏”或其它部分,用户可用点击鼠标的方法来执行该命令。
查看
查看该业务环节已保存或已提交预审的业务信息。
图 3-1 未处理单据列表图
用户可根据情况,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已保存或已提交预审的业务信息。 点击查看按钮,会自动打开选定的业务信息。 保存
暂时保存数据录入的结果。
下拉框
图 3-2选择窗口
在下拉菜单中单击某一行符合要求的记录,相应的内容会自动添加到窗体相应的位置。 此类型的输入单元主要用于字典的录入,当字典列表中有编号时可直接输入编号然后移开此输入单元就可以直接选定要选的值。
输入框
图 3-3选择窗口
在空白框中可以填入文字、数字、英文字母信息。后面带(*)表示必须输入的项;
4 功能介绍
4.1 系统功能
图1-1 系统功能结构
4.2 系统流程
4.2.1 未登记用户办理流程
4.2.2 已登记企业办理流程
预审未通过
4.3 登录
2.2.1未登记用户
1.未登记用户注册:
在“用户登录”界面。切换到未登记企业登录标签下,点击新用户注册如下图所示,
进入用户注册页面.
1) 在文本框中输入用户名、用户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密码、确认密码(其中用
户名为注册成功后的系统登录名称,密码为登录系统的登录密码); 2) 单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
2. 登录:
在“用户登录”界面。切换到未登记企业登录标签下
1) 在输入框中输入“用户名”与“密码”; 2) 点击“登录”按钮; 3) 进入系统主页; 3.修改密码:
如果忘记密码或者系统提示密码有误,如图所示:
请点击或重新设置密码。 4..找回密码:
1) 在文本框中输入用户名、用户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密码、确认密码; 2) 输入新的密码,再重复输入一次密码,以便确认密码的准确性; 3) 单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找回密码成功:
点击“登录系统”按钮,即可用新的密码进行登录。 2.2.2已登记企业
1.注册:
在“用户登录”界面。切换到已登记企业登录标签下,点击注册如下图所示,
第 10 页 共 32 页
进入已登记企业注册页面.
2.登录
在“用户登录”界面。切换到未登记企业登录标签下
第 11 页 共 32 页
如果贵企业已经注册,则使用企业注册号和密码登录。 1) 在输入框中输入“企业注册号”与“密码”; 2) 点击“登录”按钮; 3) 进入系统主页;
2.修改密码
如果忘记密码或者系统提示密码有误,如图所示:
请点击或重新设置密码。 3.找回密码
第 12 页 共 32 页
4) 在文本框中输入贵企业的名称、法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号码(这些信息要与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识别);
5) 输入新的密码,再重复输入一次密码,以便确认密码的准确性。 6) 单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找回密码成功:
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贵企业即可用新的密码进行登录。 4.4 主界面
主界面快捷功能导航栏提供了快速切换到相应功能区域的功能,提供了业务数据流程查看,代办信息提示。
第 13 页 共 32 页
4.5 业务办理记录
4.6 模块功能操作说明 4.6.1 个体户设立登记 (1)描述
设立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打印设立申请书,打印设立审核表,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用户在成功登陆系统后在主界面菜单栏点击填写页面。
按钮,进入设立类型选择
第 14 页 共 32 页
图1
个体户设立时分为三种方式申请。 ? 有名称
用户已经在工商机关获得了核准名称,要申请有名称的个体户。 ? 无名称
用户在成立个体户时暂不需要名称; ? 共用名称
用户申请的为已开业企业或个体户的(分店,分部,加盟店);
三类申请中以有名称申请设立做为例子,具体说明如何填写申请,填写中应注意的填写规范,提交申请方法。在设立选择页面选择有名称按钮,在图1所标注的区域内填写已核准名称,点击确定按钮,进入设立信息填写页面。设立信息填写页面中三个内容区域在设立时需要用户填写。 (1)基本信息
填写基本信息时用户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填写即可,同时填写中应注意如下填写规范: 页面中红色星号所标注的内容在填写时必须要全部填写; 从业人数,资金数额填写时应填写数字;
经营场所,住所在填写时尽量将所在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填写完整;
第 15 页 共 32 页
申请日期为默认当前申请单填写时间,一般情况请尽量不要修改,如有需要设置申请时间时请按此格式填写(例:19770465);
(2)经营者信息
填写经营者信息时用户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填写即可,同时填写中应注意如下填写规范: 页面中红色星号所标注的内容在填写时必须要全部填写; 住址在填写时尽量将所在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填写完整; 出生日期,证件签发日期填写格式如(例:19741121);
在填写完证件有效期后,请选择它相应的有限期单位(这里设置为年,月,日); (3)许可信息
申请人如申请有前置许可的个体户时需要填写此项目内容。填写时先在基本信息中选择许可经营项目,然后在许可信息页面上点击”添加许可信息”按钮,添加一行许可信息。 许可文件相关信息必须填写完整;
有效期自,有效期至填写格式如(例:19741121);
第 16 页 共 32 页
4.6.2 个体户变更登记 (1)描述
变更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打印变更申请书,打印变更审核表,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用户在成功登陆系统后在主界面菜单栏点击息填写页面。
按钮,进入变更申请信
第 17 页 共 32 页
图2
个体户变更登记中,个体户可以对基本信息,经营者信息,许可信息进行变更。 (1)变更项目选择与变更内容填写:
以组织形式变更为例:点击在如图2红色标注框所标注的方框处,即选择了变更项目。这时蓝色标注框所标注的内容为可编辑状态,即申请人可以在此区域内输入变更内容。
(2)特殊变更内容说明: 名称变更:
点击变更事项内”名称”前方框,即选择名称作为变更事项,此时弹出填写核准名称对话框。
第 18 页 共 32 页
个体户名称变更方式与设立时一致,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要求填写。
? 变更为新的名称时,需要在当前窗口内名称字段后输入已核准变更的名称,后点击确定,
变更后的名称自动填写到名称变更内容框中; 效果如下:
? 变更为无名称时,直接点击无名称按钮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在名称变更内容框中输
入默认”***”名称; 效果如下:
? 变更为分店名称或分部名称,点击共用名称按钮后点击确定按钮,名称变更框为可输入状
态,此时申请人可以输入当前个体户的(分店,分部,加盟店)名称; 效果如下:
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时,行业门类,行业代码以及许可经营项目都可以进行变更。点击”经营范围及方式”前的方框,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所要变更的内容(如:行业门类,行业代码,许可项目)。
第 19 页 共 32 页
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
申请人需要延续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进行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申请直接点击变更事项中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前的方框即可,无需再填入任何内容,即可作为变更事项提交。 (3)变更规范 注:
? 变更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立
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4.6.3 个体户注销登记 (1)描述
注销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注销申请,提交注销申请,打印注销申请书,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息填写页面。
进入注销申请信
第 20 页 共 32 页
在填写申请登记原因时,只需在蓝色标注框所注的方框中点击即可,注销原因支持多个原因选择。 注:
? 注销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立
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4.6.4 个体户撤销登记 (1)描述
撤销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撤销申请,提交撤销申请,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择页面。
第 21 页 共 32 页
申请人在选择了要撤销的对象要点击查询按钮,即进入撤销申请信息填写页面。
注:
? 填写申请信息时页面中的红色星号标注的内容不能为空;
? 撤销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立
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4.6.5 个体户迁移登记 (1)描述
第 22 页 共 32 页
迁移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迁移申请,提交迁移申请,打印迁移申请书,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息填写页面。
注:
? 迁移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立
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4.6.6 个体户增补照登记 (1)描述
增补照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增补照申请,提交增补照申请,打印增补照申请书,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息填写页面。
第 23 页 共 32 页
注:
? 增补照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
立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 填写申请信息时页面中的红色星号标注的内容不能为空; 4.6.7 个体户换照登记 (1)描述
换照登记提供了用户在线填写换照申请,提交换照申请,打印换照申请书,查看提交申请所在的业务办理环节,业务办理意见,业务办理人,办理时间。 (2)填写/操作方法
息填写页面。
第 24 页 共 32 页
注:
? 换照申请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的操作方法与设立
登记的(保存,提交工商机关预审,查看业务办理情况,打印申请书)操作方法相同。 ? 填写申请信息时页面中的红色星号标注的内容不能为空;
5 常见问题列表
1. 如何选定预审受理机关?
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业务时,需要申请人选择设立申请要提交到那个工商管理机关预审。
在设立申请信息填写页面,申请人选择确定自己的经营场所所在市一级名称时,此时预审受理机关将出现一个文本框,点击文本框后的图片按钮。
第 25 页 共 32 页
系统自动弹出工商管理机关列表窗口。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设立申请要提交的预审受理机关,选择要提交的机关后点击确定按钮,预审受理机关选择完毕。
2. 如何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用户在将申请信息提交到工商机关业务处理后,可以通过业务办理记录获取到所提交申请当前的办理状态以及业务办理意见和办理人,办理时间。 操作方法如下:
在主界面菜单栏点击
按钮,进入业务办理记录查询页面。
第 26 页 共 32 页
这里提供了两种查询方式,用户可以依据所办理的业务类型或申请创建的时间查询到申请信息,或将两种查询条件组合查询获取精确的查询记录。
在查询到所要查询的申请信息条目后,点击条目进入申请信息查看页面,点击审批意见,用户将可以看到申请信息的业务办理情况,同时在用户申请办理流程区域内,可以看到申请当前所处的业务办理环节。
3. 如何打印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预审通过后在主界面待办区域内将提示用户所要打印的申请信息。
第 27 页 共 32 页
点击待办信息进入业务办理记录页面,这时当前的申请信息条目后增加了打印按钮。
点击打印按钮进入申请书打印预览界面。
第 28 页 共 32 页
打印预览窗口
打印申请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打印模式及设置打印效果。这里提供了三中打印模式:
? 在线打印:
申请人直接点击打印预览窗口工具栏中的打印按钮(图工具栏:紫色标注框中所标注的内容),即可在线打印申请书。 ? PDF打印
申请人在自己的电脑中已经安装了PDF文件阅读工具,此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以PDF方式打印申请书。点击打印预览窗口工具栏中的PDF按钮(图工具栏:蓝色标注框中所标注的内
第 29 页 共 32 页
容)
? 导出打印
申请人如想将申请书导出保存到在自己的电脑中,点击打印预览窗口工具栏中的输出按钮(图工具栏:红色标注框中所标注的内容)
式将申请处导出。
4. 如何保存业务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添加完申请信息后如暂时不想提交预审时,申请人可以点击相应申请信息输入页3所示的提示框,提示信息已经保存成功。
第 30 页 共 32 页
图 3
注:
? 如果填写申请信息尚未完成,或有未确定项需要修改,用户可以先将其保存在系统
中,以便修改;
? 写申请信息信息保存在系统中,并不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业务办理;
?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当前填写的申请信息信息内容;
5. 如何提交业务申请信息?
系统中提供两种方式提交预审:
(1)在申请信息添加/编辑页面中提交预审:
用户在申请信息添加/编辑页面中已确定所填写的信息满足自身的业务提交要求时,用户可
统会出现提示,系统提示提交成功:
(2)保存后的提交预审:
用户在保存信息后,系统出现的提示框中如图3
进入申请信息编辑页面,申请人可以再次确定提交的申请信息,在确定所填写的信息满足自身的业务提交要求时点击页面中的提交预审按钮,申请信息即提交到工商业务端。
注:
? 提交预审后只能查看申请信息,不能修改;
? 在提交写申请信息前,申请信息可以进行多次修改及保存;
第 31 页 共 32 页
范文三:营业执照申请
需要准备的:
1、您任一银行的U盾一枚
2、Adobe reader XI 及以上版本的PDF阅读器
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登记平台 http://app02.szaic.gov.cn/wermis2.webui/index1.aspx 1.点击“登录”
2.点击“驱动下载”
3.根据已有的银行U盾,选择“应用环境”和“网银助手”驱动,并下载、安装
4.打开安装好的网银助手
5.安装好“应用环境”后,市监局网站点击“刷新”,选择您自己的证书,点击“确定”登录
6.按要求填写好个人资料
7.提交信息
8.点击“网上注册”
9.点击“一照一码设立”
10.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11.翻至页尾,点击“我已了解”
12.点击“下一步”
13.输入企业字号,如以“深圳市漫时光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为公司名注册,则按下图填报,并点击下一步
14.翻至页尾,勾选“确认”,填入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15.输入“餐饮”(以公司名“深圳市漫时光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为例)
16.如下图选择
17.名字组合方式:三选一
18.输入注册资金,填写股东资料
19.提交
20.确认
21.勾选“全流程”“同意”,并下一步
22.填写公司信息,填写时,可随时拉倒页尾“暂存”,再继续填写
范文四:申请营业执照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1.到当地工商所给你的店查询一个店名,比如叫
2.给你店里的食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查体,即办健康证,另外还要办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准备好你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等等.
上面的这些材料是在我们这儿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相信你们那儿也差不多.凭上面这些材料到当地卫生监督所或卫生防疫站去申请办理即可.他们会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到你店里去验收,如果卫生条件合格了,就发证,如果不合格,就提出改进意见,整改后再重新申请就行了
范文五:申请营业执照
开个公司要注册资金,两人以上合伙是3W,一人是10W,还有经营地址的租凭合同(房产证)。
1 先确定是做什么行业的,需不需要前置批文呢!
2 确定投资者 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建议你准备好注册资金3万元。
3 名称核准 先在网上确定你的公司名称有人注册过吗?现在一般两个字的字号名称都已经被注册过了,所以我建议你还是选择一个三个字以上的字号名称先核准。(2天)
4 到刻章的地方跟他说刻方形的私章,25元一个,再去银行开临时户,存钱。验资。(中行1天,工行5天)
5 到所在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场地使用证明、内资公司设立申请书、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1天)
6 去由公安局核准刻章企业刻公章、财务章,由他们备案。再去办组织机构代码证。(3天)
7 办理税务登记证。(1天)
8 有了税务登记证,再去刻发票章(1天)
9 把所有的资料带上,去银行开基本户。(农商取钱快,深发展便宜)
注册公司的相关说明:
在投入不是太多,有固定的客户资源时,注册“个体”简单易办;而注册公司要有章程、合同,要验资,程序挺多的。
一般自己的客户跟自己签合同,都是要看你有没有公司 ,个人信用度不够高。 如果想要长期发展的话,我建议你注册一个公司来运营,因为这样你的客户会更加信任你。
公司法规矩,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要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说,你可以先出资20%,然后“必须”在两年之内两年内分期缴足。
公司的税额:
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 小公司的利润不多,一般是18%。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你的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所以,平常的购买设备都要开发票,你吃饭、坐车的票都留起来,可以做为你的企业运作成本。
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交税。因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的工作量也非不多,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到你的公司帮你建帐,二、三天时间就够了,给他200-500左右的工资即可。
加工行业需要办环保批文;饮食行业需要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美容、美发需要办卫生许可证;汽车维修需要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食品需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品的需要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最后是开基本户。开基本户时,把有的资料都带上,不然要跑很多次。需要的资料是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国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验原价收复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