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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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人民检察院,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 2.
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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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的确定规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以上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2)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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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
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
定重新确定。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
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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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人民检察院,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and the other party,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reviewing the status of the borrower's repayment ability, integrity; (V) the loan purpose is legitimate; (F) the loan amount is reasonable, lending elements of compliance; (G) the feasibility of risk control measures.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的确定规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以上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2)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nd the other party,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reviewing the status of the borrower's repayment ability, integrity; (V) the loan purpose is legitimate; (F) the loan amount is reasonable, lending elements of compliance; (G) the feasibility of risk contro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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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and the other party,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reviewing the status of the borrower's repayment ability, integrity; (V) the loan purpose is legitimate; (F) the loan amount is reasonable, lending elements of compliance; (G) the feasibility of risk control measures.
范文三: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工商行政机关
【解析】B。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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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工商行政机关
【解析】B。
范文五: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宪法学)备考:人民检察院
ha.huatu.com 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宪法学)备考:人民检察
院
【导读】
一听人民检察院,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对于其性质和任务却不一定全部了解,所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备考工作,我们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国宪法学的考点--人民检察院,希望能帮助大家快速记忆。
一听人民检察院,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对于其性质和任务却不一定全部了解,所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备考工作,我们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国宪法学的考点--人民检察院,希望能帮助大家快速记忆。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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