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般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接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1)员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殷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八)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其他重要事项。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四)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六)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十八)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二十)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本文来源:证监会网站
范文二: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单个员工持股不得超总股份的1%
长江商报 06-21 11:19 大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郑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方案出炉了。昨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10%,单个员工不得超过1%,且每期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相关资金可以来自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所需本公司股票可以来自上市公司回购、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自愿赠与等合法模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上市公司单个员工持股数不得超公司股份的1%,不包括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及股权激励获得股份。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不再设行政审批
《意见》称,除非公开发行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
“员工持股计划,业内已经呼吁很多年了,现在出来也挺欣慰。”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介绍,一直以来,公司想上市,必须要对之前的员工持股进行清退,否则不能上市,而广发证券当年就将员工持股清退后再上市,随着近年来政策逐渐宽松,万科等民企也开始试水员工增持计划。
持股一年以上才能保证政策效果
李大霄认为,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可增强公司成长动力,上市公司员工是否愿意参加持股计划也可成为股市投资的重要参考指标。另外,员工持股将给股市注入增量资金,有利于增强股市流动性。
而对于意见指出的员工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李大霄认为,应当将时限延长至以年为单位,这样才能保证利好效果,防备短期炒股。李大霄表示,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细则还需落实,比如延长大股东的锁定期限,落实市值管理及增持计划等。
长江证券投资顾问李凯也指出,此次规定单个员工持股数不得超过1%,主要是为了避免股权纷争,而该比例对于一般性员工而言,已经足够。
关注
RQFII试点进一步拓展到法国
额度800亿元
张晓军表示,RQFII试点进一步拓展到法国,法国金融机构可参照有关法规申请RQFII资格,并开展相关业务,法国RQFII投资额度配给为800亿元。
证监会将共同推进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张晓军称,证监会共同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李凯表示,此举表明券商也可以与银行一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分散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券商“分食”信贷资产蛋糕,盘活贷款存量。
中信证券研究员
张明芳等已被调查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经对中信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等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调查。其6月初因在微信群发布内幕消息,称丽珠医药将筹划股权激励计划而被公司停职配合调查。
范文三: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20日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20593227039692.doc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20593227185856.doc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1.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1)员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 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 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八)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 其他重要事项。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四)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六)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十八)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二十)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指导意见》分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等四部分,共计二十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作为企业鼓励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有效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相当普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当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持股来源多样,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具备了相应的市场基础。目前尚无专门法规规章规范管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需要及时出台规则,强化信息披露,防范风险,促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中所说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出资额享有标的股票对应的份额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指导意见》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二是自愿参与原则,三是风险自担原则。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股票来源和持股数量、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无论采取那种管理方式,都应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充分履行相应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接受市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及参与员工,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依法履行。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监管,对存在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账户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自愿参与原则
自愿参与是指是否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自愿选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履行相应程序。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资金和股票来源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规定,支持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不同方式解决资金和股票来源,增强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股东自愿赠与及公司回购股票奖励员工
股东自愿赠与作为解决股票来源的一种方式,需股东自愿采取且需要履行相应的股东内部审批程序。股东自愿赠与是员工获得股份的方式,员工通过此种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后,与其他投资者享受平等股东权益。
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解决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时,员工自愿参与且机会平等,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平性。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限与标的股票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锁定期为不低于12个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五)《指导意见》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指导意见》对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此外,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
特此说明。
范文四: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推进尚存障碍--201406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4-06-23 14:02:53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备受市场关注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企业鼓励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有效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带给了上市公司、公司员工、高管乃至二级市场不同程度的利好期待,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方案未出台及面临其他一些障碍,市场人士预计短期内其实施仍存一定难度。
“税收优惠政策是影响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一方面,如果推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话,上市公司会更积极地推行相关计划。”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不过,令市场遗憾的是,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目前仍未推出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主管王伟看来,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制定、优惠力度涉及面有多广,都将直接影响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预期。王伟表示,“具体要看税收政策优惠的力度与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多大,如果税收优惠的政策都难以抵消投资者在持股计划中的投资损失,那么其实施预期可能会很低。如果购买股票的薪酬可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那么吸引力就很大”。
《指导意见》中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因此,如果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具有吸引力,那么公司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自主选择买入二级市场的任何股票,而且不受投资标的、买入时间以及锁定期的限制,更没有必要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代为管理投资资产。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涉及利益各方协调工作复杂,也可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推行的障碍。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非证监会所能左右”。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税收配套政策肯定会解决,但是其时间点难以确定。必须协调各方利益,选出最优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A股市场的持续低迷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的阻碍之一。“股市天天跌,即使是自己公司的股票,买入也会担心造成损失。”北京某上市公司员工如此表示。东方财富通显示,今年A股市场已经运行的113个交易日中,上证综指由2115.98点跌至2026.67点,累计下跌4.22%,期间资金共流出1792亿元,不断流出的资金也表明其对未来市场仍不看好。作为即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A股的走势直接影响着企业员工的参与热度。
此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行政许可,这使其可能成为上市公司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的手段”。华泰证券分析人士称。作为对企业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上市公司再利用利益输送、内幕消息等交易手段放大员工持股利益的话,将对A股其他投资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范文五: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经过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制定并于今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开展持股计划,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相关资金可来自员工薪酬,或者以合法方式获得。
上证报记者 史丽 摄
证监会将推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表示,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推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工作,交易所将出台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中国结算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开立等工作。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原则
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三项原则,即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持股不得超过1%,同时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介绍,除非公开发行外,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实施。
证监会已对中信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等进行调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表示,证监会已经对中信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等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调查。
恒立实业等三公司目前正在调查中
在6月20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称,A股三家上市公司恒立实业、ST成城、*ST国恒已被证监会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证监会:RQFII试点进一步拓展到法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表示,RQFII试点进一步拓展到法国,法国金融机构可参照有关法规申请RQFII资格,并开展相关业务,法国QFII投资额度配给为800亿元。
证监会:希望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申购
针对市场打新热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表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新股发行投资者参与较多并非本轮新股发行以来才有的新现象,市场一直存在打新、炒新的现象,希望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申购。
证监会将共同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对于有报道称央行叫停平安银行交易所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称,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发行上市,有利于扩大投资者范围,盘活贷款存量,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分散银行体系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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