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职工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
2009-02-24 10:34
日前,为有效贯彻落实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实施条例》涉及的合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 福利费的扣除、核算等内容进一步释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通知》对“合理工资薪金”进行明确,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 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会按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 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等原则掌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提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 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 条提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含义同上。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通知》还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问题:企业食堂的开支,该怎么入账呢,食堂购买的菜或其他食物有时候是没有凭证的。
解答:如果打算把食堂支出列入费用必须附购进食堂用品的发票,应该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
如果走应付福利费则附一张食堂支出的明细表,以福利形式付给员工,或者直接作入工资以误餐补助的形式发放。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日期:2009-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范文二: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
的检查方法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浴室、托儿所等,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税法同时规定~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则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由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费用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的正确性~再加上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与会计制度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因此~税务人员应重视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检查。
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时:
1.计提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基数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有无提高提取比例~对多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2.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未按不同的部门和人员以及用途分配计入有关账户~还是将计提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
3.有无提取时已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类账户~而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又重复列入成本费用的现象,
4.有无将各种应税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造成逃缴有关流转税的情况。
检查方法如下:
1.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查看企业已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正确。具体检查思路为~根据被查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算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然后根据正确的计提基数乘以提取比例14,~即可求得应提得职工福利费,再将应提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与“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已提数相核对~即可查明企业有无多提职工福利费的现象。
2.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及其摘要栏~注意企业有无将各种应税收入记入该账户而逃避缴纳流转税的现象。
3.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注意有无支出的内容。如果缺少正常的开支项目或支出金额偏小~则应进一步审查有关成本费用类账户~查明企业有无将福利性支出挤入成本费用的现象
范文三:企业福利费新规解读
企业福利费新规解读
作者:史 瑛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4期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含义、构成,调整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的边界等。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含义进一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从企业的角度.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含义和构成,全面反映企业为获得职工的服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涵盖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支出形式。但对何谓企业职工福利费及其构成并未详细说明。而从实际的执行结果看,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其直接后果是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侵蚀了国家税基。《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变化
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人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通知》中提到的这个变化,正是《企业财务通则》改革要点之一,即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从而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通知》第六条第一款提到的“制度健全”,就是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以此作为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制度保证。 第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同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 的规定相符,更便于税收征管。
第三,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四,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这些构成与3号文的范围一致。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变化的纳税影响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对照3号文和《通知》,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通知》界定的范围比税法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其纳税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3号文指明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包括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通知》则将这两块补贴按是否货币化分别归类: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
范文四:企业所得税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2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 2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 3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 3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 3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 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3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 4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4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1、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1 注:《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09-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范文五:企业福利费包括那些
企业福利费包括那些?以现金发给职工的餐费补贴能否在福利费列支?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老师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包括那些?以现金发给企业职工的餐费补贴是作为福利费列支还是属于工资薪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四条明确,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亟待加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有待提高,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为名侵蚀税基,减少税收漏洞。
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
目前,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未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执行据实列支,同时 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现金发给企业职工的餐费补贴不能作为福利费列支,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
必须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