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
编辑本段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内容
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编辑本段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编辑本段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编辑本段分权的特点
古代的皇帝,拥有全部权利,容易独裁。(例如,中国的秦朝的秦始王嬴政,就在农民起义中被推翻。)这也说明卢梭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编辑本段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范文二:三权分立学说的演变
*三权分立学说的演变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其政体如何,他们在制定宪法和建立政府体制中在理论上大都采纳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分权学说。标榜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无不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来建立政府和设置机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分权”和“制衡”两大方面,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些分权理论和内容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步丰富起来的。
分权学说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斯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一切政体都要由三个要素构成: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这或许可以说是分权学说的最初萌芽。最早提出制衡观念的是古希腊著名政治学者波利比。后来,罗马共和主义者西塞罗又作了进一步探索,他们认为君主、贵族和平民政治互相联合互相纠正的那种共和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加强了对政权形式的探讨。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西略在《和平的维护者》中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他推崇的是由选举的君主制,从理论上提出了分权的主张。16世纪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布丹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了通过民主机构发挥作用的君主制国家才是最稳固的国家。
欧洲的启蒙运动是分权学说的成熟期。17世纪前期,英国平等派思想家李尔本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和分权原则,成为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思想先驱。平等派还积极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行政干预司法。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是由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洛克在平等派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在《政府论》中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权,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其他任何人任何命令均无法律效力。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很难分开,所以他主张将这两项权力都委托于君主,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洛克坚决反对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同一机关掌握。他认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纷乱和灾祸。洛克的分权原则反映了英国1688年政变后君主立宪的现实。它一方面宣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立法权加上种种限制。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物”。但是洛克毕竟揭开了分权学说史上崭新的一页,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孟德思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分立。他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享有行政权,三者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思想核心,三权相互制约,互相保持平衡。孟德思鸠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深受洛克分权理论和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影响。他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其主要政治目的只是要在法国实现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政权之间的妥协。尽管如此,他所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其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美国是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美国著名政治家、独立战争领导人之一的杰斐逊等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学说。杰斐逊认为,不仅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要实行分权,而且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也要层层分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分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他反对三权之中有一个最高权力,特别强调三权应“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学说在共和政体下付诸实践的标志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的制定。该宪法的核心是: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这种权力的互相“制约与平衡”,有利于防止权利的过分集中和暴政的出现,使美国联邦政府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础
*本文原载《中学历史报?新课标版》,西安,,2007年10月8日
上,给美国带来了长期稳定的政治局面。
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也把分权学说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原则。它宣告:“凡权力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法国至今先后颁布过12部宪法,但三权分立的原则基本未变。分权学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反映了近代社会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取代封建专制政体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反封建的进步意义。
在分权学说的发展过程中,分权学说的实质也发生着重大变化。它最初是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妥协分享统治权;随着封建贵族的没落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这种分权逐渐让位于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分权。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切国家权力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因此,“三权分立”只能是国家管理形式上的分权,其本质仍是资产阶级专政。所谓“分权”与“制衡”原则,也“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范文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编辑词条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 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范文四: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意义
孟德斯妈的三权分立理论在分权思想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理论上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他不仅将三权分立学说发展成了一种完备的权力制约理论而且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真正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自由。在实跟上也促进了诸如法国、美国等国的安政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孟德斯艇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积极的推动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同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进程。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和总统都由选举产生,各自有一定的任期和权力。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但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是对宪法负责。司法权由法院掌握,不受国会和总统的干涉,独立办理案件、行使权力.为了不受国会和总统的干扰,宪法还赋予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原则。
第一,孟德斯鸠明确和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孟德斯鸠的歹,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他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性
质是截然不同的,司法权一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指审判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第二,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 “制约 “和 “均衡 “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 “以权力约束权力 “,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就为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依照这一方案,不仅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法律程序发生了历史性的革命变革.既然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呵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 “言出法随 “的封建专横,从主;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程序。
第三,孟德斯坞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成该实行 “三权分立 “和 “制衡 “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时能.这不仅为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防止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倒退到专制制度增设了一道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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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三权分立学说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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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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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其政体如何,他们在制定宪法和建立政府体制中在理论上大都采纳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分权学说。标榜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无不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来建立政府和设置机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分权”和“制衡”两大方面,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些分权理论和内容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步丰富起来的。
分权学说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斯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一切政体都要由三个要素构成: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这或许可以说是分权学说的最初萌芽。最早提出制衡观念的是古希腊著名政治学者波利比。后来,罗马共和主义者西塞罗又作了进一步探索,他们认为君主、贵族和平民政治互相联合互相纠正的那种共和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加强了对政权形式的探讨。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西略在《和平的维护者》中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他推崇的是由选举的君主制,从理论上提出了分权的主张。16世纪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布丹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了通过民主机构发挥作用的君主制国家才是最稳固的国家。
欧洲的启蒙运动是分权学说的成熟期。17世纪前期,英国平等派思想家李尔本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和分权原则,成为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思想先驱。平等派还积极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行政干预司法。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是由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洛克在平等派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在《政府论》中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权,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其他任何人任何命令均无法律效力。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很难分开,所以他主张将这两项权力都委托于君主,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洛克坚决反对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同一机关掌握。他认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纷乱和灾祸。洛克的分权原则反映了英国1688年政变后君主立宪的现实。它一方面宣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立法权加上种种限制。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物”。但是洛克毕竟揭开了分权学说史上崭新的一页,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孟德思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分立。他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享有行政权,三者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思想核心,三权相互制约,互相保持平衡。孟德思鸠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深受洛克分权理论和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影响。他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其主要政治目的只是要在法国实现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政权之间的妥协。尽管如此,他所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其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本文原载《中学历史报?新课标版》,西安,,200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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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美国著名政治家、独立战争领导人之一的杰斐逊等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学说。杰斐逊认为,不仅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要实行分权,而且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也要层层分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分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他反对三权之中有一个最高权力,特别强调三权应“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学说在共和政体下付诸实践的标志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的制定。该宪法的核心是: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这种权力的互相“制约与平衡”,有利于防止权利的过分集中和暴政的出现,使美国联邦政府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础上,给美国带来了长期稳定的政治局面。
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也把分权学说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原则。它宣告:“凡权力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法国至今先后颁布过12部宪法,但三权分立的原则基本未变。分权学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反映了近代社会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取代封建专制政体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反封建的进步意义。
在分权学说的发展过程中,分权学说的实质也发生着重大变化。它最初是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妥协分享统治权;随着封建贵族的没落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这种分权逐渐让位于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分权。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切国家权力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因此,“三权分立”只能是国家管理形式上的分权,其本质仍是资产阶级专政。所谓“分权”与“制衡”原则,也“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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