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警路面执勤执法规程试行
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
(试行)
目 录
一、 基本要求
二、 常用执法用语
三、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四、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五、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六、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七、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辆规程
八、 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九、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十、 路面执勤工作规程
(一)处理交通事故
(二)疏导交通堵塞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四)交通管制
(五)受理群众求助
十一、 其他
一、基 本 要 求
(一)为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维护交
通警察的执法形象,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内务条令》(公安部第53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
理规定》(公安部第5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
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接
受群众求助等任务时,适用本规程。
(三)交通警察在出勤前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
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携带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执法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以下基本装备:
1、交通警察个人:反光背心、法律文书(包)、对讲机、
签字笔等。
2、执勤车:反光交通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
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牵引绳、撬棒、千
斤顶等。
3、摩托车:摩托车统一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等。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
当统一规范。
(五)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1、巡逻执勤时,巡逻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
设点执勤时,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
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2、公路执勤不得少于2人。
3、城区设点执勤交通警察应当与机动巡逻执勤交通警察保
持联系畅通,并服从交通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执勤时遇有严重堵塞、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等紧急重要情况
时,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4、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填写
法律文书规范,妥善保管处罚存单。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或拒收法律文书的,在法律
文书上注明。
5、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执勤交通警察要做到先敬礼,态
度友好,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主动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
法规。
(六)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执勤要求:
交通警察在黄昏、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的
条件下执勤时,应当在执勤点进行,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普通公路上的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
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
标牌、反光锥筒。
2、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执勤点应当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
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
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设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3、执勤时,城区不得少于2名民警,公路不得少于3名民
警。其中1名民警面向来车方向,负责拦截交通违法车辆,同
时负责安全警戒,其余民警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2、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
额;
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
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5、强行追赶、拦截交通违法车辆;
6、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
7、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8、与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冲突;
9、从事非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常用执法用语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1、拦截机动车检查,标准用语:你好。我们正在(说明检查事项),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3、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元处罚,记XX分。
4、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标准用语:你的(指出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
申辩。
6、听取驾驶人陈述和申辩或驾驶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收好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请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或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8、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标准用语:对不起。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当场收缴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
(二)查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好。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2、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 元处
罚。
3、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将扣留你的车辆。
4、行人、乘车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请随我们到(具体单位名称)接受处理。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当事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确切的位置)签名,请缴纳罚款。收好处罚决定书及收据。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后,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酒精检测仪、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拦截蛇形行驶、乱按喇叭等有酒后驾
车嫌疑的车辆。
2、交通警察应近距离观察,判断驾驶人有无酒后驾车行为。
3、对确定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人,立即放行,并对其合作表示感谢。
对确定有酒后驾驶行为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4、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规程。
(1)测试准备
提供饮用水,让受测者漱口。
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取出新吹嘴,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一、插上新吹嘴。二、仪器自动测量气温并归零。三、等仪器显示“请测试”后,请受测人深吸一口气对着吹嘴持续吹,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四、仪器将自动分析酒精含量并显示打印,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
(2)开始测试,提醒受测人深呼吸并对准吹嘴持续吹气,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
(3)测试结束后,要对受测人的合作表示感谢,并请其等候打印检测结果。
若受测人违反了测试要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
(4)告知测试结果和处罚依据。
①如测试结果显示非酒后驾车的,应立即放行。
②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饮酒后驾车的,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③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车的,应当及时将交通违法行为人带至附近医院做进一步的血液检测。
5、对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或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有异议的,进行血液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6、初步判断有酒后驾车嫌疑的,但没有酒精测试仪,应当通过人体平衡试验进一步判定。
7、处罚结束后,不得让酒精含量超标的人继续驾车。
(1)对同车有驾驶资格且酒精含量未超过标准的人,可换驾驶人。
(2)如同车没有驾驶资格的人,请交通违法人找其他驾驶人将车开走,或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3)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放行,或及时通知其家属、单位领导领回。
8、对酒后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扣留驾驶证,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
(1)驾驶人仍然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含量测试,制作行政
强制措施凭证。
(2)驾驶人表示愿意配合检查,按上述规程进行。
四、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1、对经观察确定为超载的,应当要求查验驾驶证和行驶证。
2、经核定装载质量,确认为超载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使用地磅测定超载严重的工作规程:
驾驶人对车辆超载有异议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通过活动地磅核定。
(1)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或承担转运费用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4、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行驶。
5、注意事项:对在24小时内已接受过超载处罚的驾驶人,应当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不再作处罚。
五、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测速仪、摄录设备等。
(二)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选取紧急停车带、服务区入口或收费站口等较宽地带,利用监测设备进行测速,并及时通知路面执勤的交通警察进行查处。
在公路上设置监测点的,应当选择山坡、建筑物、停车带等安全的地点进行。
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1、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器发现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截准备。
2、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截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截。
3、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可以扣留驾驶证,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六、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一)装备:摄录设备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发现有违法停车行为时,经确认为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1)驾驶人在场,应当教育改正。
(2)驾驶人不在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
上贴提醒告知单。
2、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机动车辆违反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在场时,应及时要求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贴上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三)注意事项:在拖移违法停车车辆时,应当确保安全,确保车辆不受损坏。
七、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规程
(一)查处驾驶无牌证车辆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无牌证车辆,应当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并能够出具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证明,应当立即放行。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但不能出具购车辆合法证明,应当扣留车辆。
(二)查处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初步判断为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交通警察应当仔细检查行驶证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项内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经检查,确定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
(三)查处驾驶有盗抢嫌疑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中,发现与被查缉的被盗车辆特征相同的车辆,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待车辆停稳熄火后,交通警察应当运用适当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通过盗抢机动车数据库进行比对。
1、如当场可以确认无违法行为,立即放行。
2、如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3、如驾驶人无驾驶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除扣留机动车外,还应当依法控制驾、乘人员。
(四)注意事项: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扣留车辆的,应当提醒驾驶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妥善保管好车上装载的物品,积极帮助驾驶人或车主联系转运工具。
八、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驾驶
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二)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依法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交通警察对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控制。
九、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辆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要求驾驶人当场在“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上签名。如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二)交通警察发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公务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
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十、路面执勤工作程序
(一)处理交通事故
1、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标记,责成驾驶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指挥中心,通知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快速赶到现场,并视情通知施救车辆。遇车辆在路面着火、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知增派人员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品。
(2)协助车内人员离开事故车辆,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封路措施。
(3)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施划现场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
(4)迅速联系医疗机构,并组织对受伤者的现场救护。
3、交通警察在组织施救时,应当安慰有意识的受伤者,配合救助。
4、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5、勘察工作结束后,协助勘察人员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二)疏导交通堵塞
1、交通警察遇路面交通流量过大,产生堵塞时,应当立即将堵塞情况向上级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行动。
2、交通警察接到前方堵塞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选取分流点,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并积极疏导,必要时可多点分流。
3、交通警察执勤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消除,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4、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有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占道挖掘,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1、交通警察执勤时遇到或根据指挥中心要求赶赴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2)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3)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4)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5)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6)根据案件(事件)性质势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和配合。
2、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应当将警情的
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
说服群众不要围观,维护好交通秩序。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 在公路执勤时,应当在离指定地点最近的交通收费站或其他适当路段设卡。案情重大的,应当采取关闭收费站部分入口车道、设置路障等措施。
在城市执勤时,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可通行的路面,确保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4、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有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四)交通管制
1、交通警察根据勤务要求,对重大活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绕道。
2、交通警察执勤时发现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条件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选择安全地点,劝阻车辆绕行。
(五)受理群众求助
1、交通警察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群众求助的内容,要积极与其他警种配合施救工作,并维护好周围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2、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
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要求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交通警察应做好协助工作。
3、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4、交通警察执勤时不受理群众投诉。
十一、其 他
(一)本规程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二:浅谈如何规范一线交警路面执勤执法.doc
浅谈如何规范一线交警路面执勤执法 路面执勤执法是每一个交通警察必备的素质,必修的硬功。作为高速交警在平常违法处理过程中,所面对有限的道路违法行为和无限的违法客体,遇到的种种为难与作难,无疑是内疚与心酸。我身为交通警察也深感工作的艰难,其繁杂性与艰巨性只有身在其中的路面执勤执法民警才有同感。以下,笔者结合一线工作经验,浅谈几点体会。
一、敲响安全警钟。作为高速交警,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实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想安全,处处为安全,要想驾驶员所想,急驾驶员所急。平时执勤执法过程中要绷紧安全弦,严格按路面执勤执法规范执行。在巡逻中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遇有特殊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若遇特殊情况需掉头、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时要有人观察指挥,确保他人与自身的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过份相信警车的安全性与特殊性,事故的发生是人们不愿又无法弥补的,一旦酿成大祸,后悔莫及。在定点检查时,设置好警戒,要面向来车方向,密切注视来车方向,准确判断拦车条件,提前做出指挥手势,切不能硬拦硬挡,追击违章嫌疑车辆,否则将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给人民群众及个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坚持教罚结合。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我们的违法处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主动向违法驾驶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讲清其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阐述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处罚规定,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坚持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就违法行为视情处理意见进行思想交流,以达成共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实让驾驶员从内心深处有所触动,有所收获,有所震捍,以达到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
三、以静制动原则。在纠正道路违法行为时,有些驾驶员脾气暴燥,意气用事,对民警有抵触情绪,只要民警拦车就出现两种情况,不是强行冲卡就是出口伤人,不出示证件。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因处罚出现过激行为,情绪异常激动。就这一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人,我们要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让他先等一会,先冷静一下,也可以巧借一些能认清道路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吸取教训的驾驶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其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教育,对其
自身安全进行启示,有效地分散焦点,缓解情绪,让其理智下来,提高民警的执法效率。切不要急于处理,更不能火上浇油,以暴制暴,发生过激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四、遇事灵活处置。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遇到特殊情况时,要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第一的原则,切不可忽视安全畅通拦下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要正确使用规范用语,切勿使用俗语,更不能使用有损警察形象的语言。在执行有级别警卫任务时,我们全体民警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思想重视,严守保密纪律,认真组织指挥车辆分流,严格警卫车队安全畅通,同时,要随机应变,做好等候车辆驾驶员及乘员的思想工作,讲清交通管制的时限、必要性,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不能随心所欲,发布有损于党和国家荣誉的言论,要以执勤为主,以执法为辅,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自觉维护我们高速交警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换位思考。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无论纠正还是处理违法行为,一定要以人为本,理解驾驶员,体贴驾驶员,以平和、平等的心态面对违法驾驶员,不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处理违法驾驶员,常换位思考思考,如果你是驾驶员,你要求交通警察怎样做,要常常反思自己,扪心自问,要与人为善,与人为友。要依法处罚,更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让违法驾驶员感受到交通警察做到了合情、合理,自己乐于接受,引以为戒,也达到我们处理违法行为的目的。在听取群众意见时要虚心、诚心,不能敷衍了事,自以为是,感到他们说不了什么,不就是那么几句话,我就是这样,你看行就行,不行就算了,实在不行干脆到大队去接受处理,冷横硬推,这样容易发生正面冲突,与人与已都是一种损失,既影响了自己的形象,又给单位带来负面效应,真是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实施,把握以上几个原则,苦练基本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善待他人,善待自己,让违法驾驶员有所震捍,让自己的人生价值有所体现,让高速交警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让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得到长足的进步。
范文三:交警执勤
龙城大地上的一抹“蓝”
7月的城市,如同一个沉闷的大蒸笼:建筑在热浪的包围下都仿佛晃动起来,连树上的蝉也热得噤声不语。马路上的人们行色匆匆——谁都不愿意在街上多呆一分钟。
“大娘,这边人多,我扶您过马路吧。”十字路口,一位年轻交警一手扶着一位老奶奶,一手抱起老人的孙女,领着祖孙俩小心翼翼地过了马路。没等老人感激的话说出口,他行了个礼,转身,挺拔的身影又一次湮没在川流不息的车辆中。这个蓝色的背影如同伫立在大地上的一棵大树,为夏日里的市民心头送去了一份荫凉。他,就是钟楼交巡警大队清潭中队的民警——陆斌。
身为“80”后的陆斌已经在交警这个岗位工作了7、8年之久,每天清晨7点左右,陆斌和他的同事就开始指挥交通,这一站,就是12个小时,一年365天,他们风雨无阻。今年6月,我市吊桥路改造工程开始施工,这使原本狭窄的路段更加拥堵,车流量也由动工前的上下班2个高峰变成了现在的数个小高峰,这给民警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对此,陆斌没有抱怨,反而更加尽心尽职地疏通车辆,飞舞的尘土,尖利的鸣笛,灼热的天气,陆斌在这样的环境下做着他口中“分内的事”:
下午4点,位于吊桥路路段的广化小学门口,一群低年级的孩子正排着队过马路。队伍中间,陆斌牵着孩子的手引导他们过马路,还不时直起身做手势让来往车辆停下来,他背上的汗水干了又湿,衣服上渗出白色的盐渍,雪白的手套和他黝黑的皮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待孩子们都过了马路,陆斌抬起头,向广化小学的大队辅导员蒋瑶丽点了点头,又开始引导下一批孩子。
“施工以来,路段比以前窄了,再加上学生家长接送孩子车辆的停放,交通更加拥挤,陆斌为了让孩子们安全过马路,每天下午3点就在学校门口疏导交通,作为孩子们的老师,我真的非常感谢他,敬佩他。”蒋老师说。在蒋老师眼里,陆斌不仅是一个尽责的民警,还是一个优秀的“老师”, “我经常在班会课上对孩子们说起这位陆斌叔叔,我们班上一位蒋凌超同学,以前娇生惯养,很不听话,现在他看到陆叔叔每天辛苦地工作,就在日记里告诉我说以后要学着体谅父母,多为他们做一点事。陆斌以他的实际行动教育了孩子们。”
6月下旬,蒋老师写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清潭岗民警的手中,“我想以这种最传统的方式写感谢信来表达对陆斌同志坚守岗位,方便师生出入的辛勤付出的深深敬意。”蒋老师感激地说道。
其实,在烈日下,有千万个“陆斌”在默默地为市民服务着,民警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工作:胳膊酸了,甩一甩继续指挥;遇到不理解的市民,忍着委屈耐心地解释;有人求助,立刻竭尽全力帮助??在这个炎炎夏日,这些身着蓝色制服的民警,成为了这座城市最美的风景。
范文四:《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范文五:执勤年终工作总结
执勤年终工作总结
执勤年终工作总结
本文由应届毕业生求职网小编辑收集整理,这是一篇关于执勤年终工作总结,欢迎浏览借鉴~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 作为两院的自律人,在斑斓多姿的大学生活,我们有为同学服务的热情,有积极奋进之胆魄,有坚守人格的执着。我们敢于面对生活与学习的挑战。
时间如逝,转眼间一学期即将结束,在这时刻,我将代表工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执勤部总结我们的执勤工作,并请领导给予指导。
执勤部主要负责对宿舍区纪律的监督与检查,引导同学们自律成才,本学期执勤重点放在安全引患与作息两方面。安全隐患重点主要是在床上点蜡烛,夜不归宿,作息主要是阻止同学在归定的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搞娱乐活动(如打牌、弹吉它、下棋等)。另外,执勤部还与学管科取得联系,共同管理我院单车停放问题。
在常规执勤的同时,执勤部在其它方面的工作如下:九月份,自律委执勤部设立新生咨询服务台,配合学生会完成迎新工作。并且对新生进行走访,了解新生入校时是否存在困难,及时给予帮助,受到了亲生及新生家长的好评,同时完成了的修改。
十月份,执勤部负责国庆节期间的保卫工作。确保了我院的财产安全及人生安全。完成对新委员的考核工作及培训工作。负责学联的迎新晚会保卫工作,维护晚会的秩序,确保晚会顺利进行。
十一月份,召集新生班班长开会,了解新生的动态,及时掌握新生的动态。向新生班传达有关我们学院宿舍管理的文件。
十二月份,负责校运会期间留守大本营及宿舍保卫工作,以确保我
院宿舍的财产安全。
同时,在内部管理方面,执勤部制定了工作条例,要求内部委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先律己,后律人,定期召开执勤组长会议,听取各组执勤情况,使执勤做到有针对性的进行。
在执勤过程中,我们发现本学期我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在床上点蜡烛的现象虽有很大好转,但仍不能完全杜绝,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晚上晚归现象严重。大多数同学在11:45 12:30之间回来,不利于我们查夜。
? 少数同学仍在非周末时间内打牌,尤其是5 102,00食品、5 206、207,98农贮。
? 我们内部委员管理还不够科学,使一些委员工作一、二个月还不能完全认识所有委员。
以上是自律委员会执勤部本学期工作情况。虽然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仍存在不足,我们将继续努力,把 四自 方针发扬光大,使自律委更加完善,更加强大。在此,我们诚请组织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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