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所了解的台湾
我所了解的台湾
我所了解的台湾
相对而言,由于我可以看到台湾的几个电视台节目(华视、台视、公视、中视),对台湾可能比大部分网友有更多的了解。同时生活中也接触了一些台湾人,把个人的一些感觉和网友们交流一下。
1、关于去中国化
台湾目前的去中国化十分明显,以上四个电视台中,只有中视会播放大陆电视剧(基本限于历史剧),也有一些关于大陆的风土人情节目(如大陆寻奇等),其他三个电视台基本不播放大陆的任何节目和信息,我十分奇怪的是,大陆改革开放20年,变化何其大,但在以上四个主流媒体中基本看不到,当然如果大陆有啥负面的新闻,那一定是长篇累犊。相对而言,公视和中视对大陆的报道相对客观,但只是相对而言。
2、台湾人对大陆的了解
基本上,来过大陆的人对大陆的了解会比较客观,在本地台湾人中,对大陆的了解基本停留在70年代**其间,一个上海去的大陆新娘竟然被邻居问在大陆一个星期可以吃几次肉?实在是很有意思。
3、台湾人的素质
总体而言,台湾人的素质比较高,对于儒家文化的保留和继承优于大陆。同时相对而言,台北地区的人素质教高,而台南高雄的素质教低。大陆人只所以认为台湾人的素质低是因为早期进入大陆的台湾人大多在台湾没有太多的机会,以低学历的为主。加上这些人来大陆后,自以为高人一等,结果留下“好色”“不讲卫生”等恶名。现在随着两岸交流,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改观。
4、台湾人的统独意识
顽固的**分子在台湾仍然是少数,大部分人希望保持现状,当然如果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大部分台湾人会选择独立,毕竟
他们对共产党和中国大陆有天生的恐惧。相对而言,台北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人的素质较高,而且来过大陆的人较多,对大陆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对统独也比较有自己的看法,因而是泛绿的传统支持者。而台南高雄地区,大部分人素质较低,也基本没有来过大陆,是泛绿的支持者。
5、关于台湾的经济发展
客观讲,台湾的整个产业基础是不错的,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在亚洲是一流的,这也是为啥台湾人对李登辉比较感激的原因,毕竟在他主政的八年内,台湾高科技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台湾以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也有利于抵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受创较小。但陈水扁上台以来,台湾经济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经济趋缓的原因,很大的一个因素是陈水扁以意识形态挂帅的做法让很多企业和国外投资没有信心。
6、台湾人的收入
台湾的贫富差距也很大,相对而言,高科技业属于白领阶层,虽然经历了经济衰退和不景气,但收入仍然很高。近年来,台湾的失业率很高,大学毕业生的月工资也仅在20000到40000台币(相当于5000到10000元人民币),也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差距已经不大,因此大量的大学生希望到大陆来工作。
7、台湾的民主
无论网友门如何看,台湾的民主程度确实比大陆先进很多,舆论监督的力量很强。但民进党上台后,台湾民主有点向民粹转的倾向,由于民进党以民粹起家,因此,政治人物普遍以民粹作为施政的第一目标,缺乏远大的目光。而且随着财团力量的增加,台湾的民主有向日本式财阀政治转向的倾向。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些了解和看法,对于统一,我坚定不移,只要两岸交流一直在进行,对大陆的了解越多,大陆的民主和法制进步,两岸中国人一定会走到一起来。
范文二:谁最了解台湾人的心?
[9800] (2007-09-28)
常看TVBS的电视节目,常见涛哥,董哥点评台湾时政。说实话,这节目开始看还蛮新鲜的,蛮有点破红尘指点迷津之效。但看久了(我才看了没几年,而且是断断续续只在发生重大事情时才看),心生郁闷,是非模糊得难辨真伪。
曾经,我也纳闷这台湾怎么是个是非之地?
明摆着陈水扁国务机要费A了国家的钱,吴淑珍称病不到庭是撒谎,百万红杉军上街倒扁是群众的呼声,可这些正义之举怎么就压不住那邪气?
明摆着民进党人信口雌黄,怨大陆打压,怨蓝营搅局,恨美国政府干预朝政,厚颜无耻假话谎话当真话说一点都不脸红。像高雄的走路工事件,明显是民进党栽赃陷害黄俊英,可事发至今,怎么就没个结果?
还有那高捷弊案,319枪击,立法院的拳武闹剧,等等等牵扯到民进党高官的未了案,真的就那么难查?久拖未决?
说特别费案,马英久的一审都宣判了,而其它当事人(其实是民进党人)怎么连起诉都还没进行,好不容易前几天起诉了吕秀莲,游席堃等人,怎么就冒出个百分之八十的司法人是偏蓝的呢?抹红,抹黑,抹黄,如今,又来了这抹蓝术,真不知这“偏蓝的司法”怎么能出现不同标准,不一样的解读让民进党的谢苏解套呢?
想台湾的司法已屈服于执政党,成了御用工具。侯宽仁之流只求贪与官,自然让人感受着司法不公,不相信司法。
说到陈水扁,我真的很纳闷像他这样的总统,从古至今,由台湾到全球,哪个总统会跟他一样言行不一,执政烂到这地步还有脸硬坳着不下台?
更甚者,一个民主进步的政党全党为背信弃义的总统背书,大言不惭地跟他一起编瞎话说假话,胡言乱语地拿“**”当令箭……这样的总统,这样的执政党,怎么还有生存空间?又怎么不让台湾乱象?
如今,百思之后得一解。从困惑中走出终于看明白了台湾人之所以热衷于**,自愿受陈水扁民进党当局的蛊惑,原因之一就是台湾人根深蒂固地本位思想被台当局、台媒介、台司法发酵。一句我是台湾人,我爱台湾!就可以遮盖许多是是非非,让礼义廉耻全无。
陈水扁再贪再假话连篇,可他是台湾之子,是爱台湾的(是不是真爱还很难说),每到自身难以解脱之时,只要他能跳出来喊上几声“台湾是一主权独立的国家”,一白遮百丑般地就能让厚道的台湾人信以为真,容忍他的一切过失,让他蒙混过关!
而民进党人,各个都善于运用“谎话说上百遍就成真理”的纳粹邪说,无中生有,断章取义地污名对手,邪说海峡另一边的中国……而台湾的媒体更是推波助澜,大搞文化革命。不秉持正义,而是跟着执政党抛出的假议题,假新闻,假政策大肆报道,自然让许多事件假成真,案子错变对;
更甚者,台湾的司法助桀为虐,不追究事情的真伪,各取所需,自然是谣言满天飞,谎话变成真。最简单一例子,现台湾人多数被政府媒体熏陶得以为两岸和平统一是大陆想吃台湾。台湾之所以乱象是大陆有许多枚飞弹正虎视眈眈地对着台湾……试想,一满是仇恨的大陆,那么多台商到大陆经商富甲天下,人家怎就没把你吃掉?怎么就没对你赤化?见台湾人如见家人,你还怎好意思喊人家是大陆妹?限制大陆人来台观光求学?想这几年台湾搞的什么正名,去中国化,公投,入联,动作频繁,难不成人家大陆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一声不吭?摆几枚导弹吓吓你,人家玩的可是假的。是糊个纸老虎吓唬你的。要真,哪还由你成天囔囔要独立成台湾国?十几亿的大国哪能容忍二千三百万的弹丸岛国穷兵黩武?
实话说,当家不闹事对号称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大陆政府,人家可没跟你挑事端。而执政的民进党当局面对全台湾二千三百万人民,闹事却是真。几年内法理**,渐进式**连美国老大哥都看不下去了,出面制止。并警告陈水扁是麻烦的制造者。台当局不从自身找原因,看下错的一方是谁?是谁在挑衅“维持台海现状”的承诺? 实话说,我真的很不想说台湾的媒体误导视听,蛊惑台湾人的爱国情绪。一句句老共,中共,字眼敌意的偏激思维无形中助长了破坏海峡两岸和平的现实。媒体报道要公正,要有头有尾。报道的事件要真实,要有助于人们厘清是非真相。而不是成天与狼共舞,大打口水战……说台湾人印象中的大陆,如果台湾人能来大陆看一下这儿人生活的氛围,眼见为实地感受下大陆媒体的报道,你定会知大陆人的心胸是宽广的,坦荡的。大陆人永远把台湾人当一家人来看,不分蓝绿,不分省级,真诚地爱着台湾,爱我中华!相比之下,台湾的执政党成天将台湾人限定在“台湾要独立”的议题内,是非不分,心胸狭隘,与人反目成仇,这样的思维台湾怎不乱象?经济又怎么会好? 想必台湾的媒体要让许多台湾人慢慢地懂得独立思考,特别是在民进党执政的这七年,看清民进党人的嘴脸!只有等台湾人摒弃狭隘的**思想,站一更高的视角去想中国人是一家,世界不同肤色热爱和平的人是一家,台湾的乱象才会消亡,人与人才能共生,社会才会和谐。真等哪天越来越多得台湾人清醒过来,特别是民进党人清醒过来,台湾,这颗台湾人的心脏才会正常地跳动起来,重回四小龙的风采!台湾人才真的敢在陈水扁威权的今天,面对大陆人说上句:炎黄子孙,同根同族,相煎何太急? 山东 单福山
范文三:台湾十大怪 让你了解一个真实的台湾
我要评论2014年11月10日 06:04:45来源:中国台湾网我有话要说(0人参与)
陕西有八大怪,把陕西的特色总结的立体而到位,为了让大家一到台湾立马融入台湾的风土民情,小编特意为大家总结出台湾的十大怪,让你到台湾后见怪不怪。
台湾与祖国大陆虽然同根同源,但这么多年的分离已经让两岸在文化和生活习惯上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小到生活用语大到思维习惯,相信每一个初到台湾的人都因为这种习惯上的不同而弄出很多“笑话”,比如“土豆”、“花生”傻傻分不清楚。一起来看台湾所谓的十大怪吧。
第一怪:饺子按粒卖
路边的水饺店
台湾的水饺店,有很多都是按粒来出售的,所以一定要记得,点水饺时,不应该说我要几两,而应该说我要几粒,不知道一次能吃半斤以上的童鞋会不会吓坏台湾的小伙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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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台湾旅游之二 我所了解的台湾 (背包兔)
台湾旅游之二 我所了解的台湾
解念慈 2009-10-18 14:37:02
前几年大陆游客去台湾旅游,要通过第三国,一些游客是从菲律宾、新加坡或泰国签证、转机才能进入台湾,走的是曲线赴台策略,吃亏的只能是游客。两岸直航,方便了大陆游客,不仅免了转机之苦,而且大大缩短航行时间。这次两岸三通,深圳居然得了一个先机。其实,方圆不过200公里的珠江三角洲已有广州、香港、澳门直飞台湾的飞机,深圳机场居然也能争取直飞的资格,可见深圳实力的不一般,我们乘坐的直飞班机就有至少四、五个分属不同旅行社的深圳团队,机场的咨询服务台的小姐告诉我,直飞台湾的飞机天天爆满,300多个座位将近一半是游客。海峡两岸的紧张局势和多年势不两立的局面其实就是两边加在一起不足100位政客为了自己的利益,置两岸人民的诉求于不顾,人为设置的障碍比海峡的阻隔更可怕,只是苦了两岸的百姓,特别是一些抗战老兵,年轻时奔赴战场,保家卫国,年迈时孑然一身,与父母、兄弟、子女近在咫尺,却相隔天涯,一些老兵直到去世也没有等到两岸三通,令人扼腕!
飞机正点起飞,从深圳到台湾桃园机场只需一个半小时。却被人为的阻隔了半个多世纪,这样的悲剧虽然已经不多了,但是还在朝鲜和韩国继续上演。我在第一本游记里描写了大陆游客在境外旅游时的“百丑图”,本来不想揶揄我们的同胞了,但是,每次写游记,总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在飞机上,哪些是中国大陆游客不用问,一目了然:放好行李,坐在座位上,刚刚系好安全带,就将座椅向后倾斜,全然不顾坐在后面乘客的感受的,一定是中国大陆游客;飞机着陆后,还在跑道滑行时,或者还没有停稳就迫不及待起身从行李舱拿取行李的,一定是中国大陆游客。读者若有怀疑,按照上面提供的方式去判断,保你百试百灵、如假包换。
台湾岛是中国第一大岛,与中国福建省隔海相望,台湾岛呈枣核形状,南北长400公里,东西最宽140公里。台湾本岛总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比中国第二大岛海南岛的3.4万平方公里只多2平方公里。台湾人口为2,300万,比海南省的850万人多出将近2倍。我不是研究历史的专业人士,没有查询台湾太久远的历史变迁。只是知道台湾经历过荷据时期(1624年~1662年)、明郑时期(1662年~1683年)、清统时期(1683年~1895年)、日据时期(1895年~1945年)、民国时期(1945年至今)。台湾于1885年,即清光绪十一年建立行省,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之后台湾被日本政府统治了50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中华民国才收回台湾,现在从台湾的建筑风格、台湾人的生活习惯上依然可以看到日本人统治时留下的浓浓印记。
台湾的脊梁骨是由中央山脉、台东山脉、玉山山脉构成,最高海拔将近4000米。由于台湾地处太平洋火山地震带,火山多的地方,温泉自然也不会少,加之台湾拥有喀斯特地貌与海蚀地貌,与海南岛相比,台湾的旅游资源更加丰富。小小的台湾在自然景观方面同时拥有热带、亚热带、温带的自然生态,既有高山峡谷,又有瀑布森林,既有平原丘陵,又有盆地岛屿。台湾有原生特有种群3,600多种,例如樱花钩吻鲑、台湾猕猴、蓝腹鹇等。在人文方面,既保有传统文化以及原住民的多元文化,又兼具现代文明。台湾自古以来被称为“山海秀结之地,丰衍膏腴之乡”,从人们对台湾的溢美之辞可知台湾之秀美。台湾是举世公认的蝴蝶王国、珊瑚王国、兰花王国、水果之乡、米仓、鱼仓、盐库、糖库、小吃之都等,这么好的地方,不是宝岛还会是什么呢?!
1949年,国民党政府兵败如山倒,**回天乏力,不得不退守台湾,当时的国民党政权弥漫着沮丧的气氛,国民党政权进入最为残酷的严冬时节。孔祥熙、宋子文、孙科等许多国民党高官纷纷移居美国,大批政府要员也滞留香港或移居海外,连抗战期间的亲密盟友美国也采取了放弃国民党政府的政策,使台湾前景一片漆黑。中华民国能否凤凰涅磐?国民党将如何图存?台湾的出路在哪里?是选择随波逐流,自我沉沦?还是逆势突围,东山再起?**洗心革面,进行了全面的反省和思考,在四面楚歌之下,开始从头收拾旧山河。国民党政府依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改革,使耕者有其田;币制改革,使物价平抑下来;行政改革,压缩政府支出;税制改革,简化征税项目;经过十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台湾的粮食产量连续16年持续大幅度增长,不断刷新历史记录,为70年代台湾的经济起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台湾的人均生产总值1953年为167美元,1976年达到1,000美元,(广东省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1995年达到人均1,000美元)1984年达到3,000美元,1992年更跃升为人均10,000美元,成为亚洲四小龙。目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达到15,000美元。当然,台湾的发展也得益于另外三个因素:一是日本统治时期留下的较完备的工业基础、农田水利建设、港口、机场、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系统;二是美国虽然在政治上放弃台湾,但是在经济方面,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中,美国向台湾每年提供1亿美元的经济援助;三是**退守台湾时,带走一大批各类人才,为台湾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当台湾经济高速发展、屡创奇迹的时候,令**没有想到的是,美国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又一次的出卖台湾,1971年10月15日对**是一个黑色的星期五,在这一天的联合国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朋友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赤道几内亚、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赞比亚、索马里、苏丹、刚果、巴基斯坦、伊拉克等国代表提议应该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这些国家虽然他们的经济总量全部加在一起也没有多少,社会发展水平也不算高,但是,他们的政治觉悟却绝对不能低估,论起联合国选票,能够以多制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入联表决获得顺利通过。美国代表乔治.布什在表决后酸溜溜地发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加入,使联合国更能反映世界当代的现实情况”。此次大会一举将中华民国挤出联合国,**政府的代表周书楷黯然离场。随后,1979年1月1日,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美国的影响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台湾的国际空间越来越小,到今天,与台湾保持外交关系的国家仅剩分布在中南美洲与非洲的20几个小国家。美国的做法令中华民国洗心革面、痛定思痛,开始了新一轮的变革。**去世后,蒋经国决定脱胎换骨,放弃一党专政的威权政治,打开现代民主宪政的大门、开放党禁、允许充分的言论及新闻、结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台湾重新屹立在世人的面前。
但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对台湾造成什么影响?台湾如何面对?我们赴台之前,台币不断贬值,我们在台湾桃园机场兑换台币时,人民币已经升到1:4.86的水平,这对我们不啻是一个好消息!
范文五:了解旧金山和平条约对台湾澎湖之处置
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瞭解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處置
何瑞元 英文原著
何瑞元 漢譯文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
----- 英文稿以page 23 開始 -----
五十多年來,國際間學者對於「台灣國際地位」,一直無法給予1
定義,已成為一難解的謎題,在法學刊物雜誌中,相關議題之報告
與論文不勝枚舉,在2000年6月的哈佛亞洲季刊中曾發表題為「國
際法上有無所謂台灣問題」之文章,其中作者提供了非常詳盡的研
究與資料,但依舊未能提出一個解決方案。
然而,舊金山和平條約,簡稱SFPT,卻出人意料地針對台灣2
國際地位提供了一個非常清楚的說法。詳細來說,該和約第2,b,
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這條內
容對解開台灣國際地位謎題提供了關鍵性的提示,
3 台灣問題是在廿世紀中葉才發生的,而SFPT也確實於1952
年生效。本報告用一種較獨特的方式來談這個問題,是彙集了各種
國際公約、歷史、司法判決、和平條約及其他從十九世紀初至廿世
紀末的相關法律資料,將所有的資料組織在一起,再找出可用來協
助檢視SFPT內容的運作模式與分析工具。
本報告分析結果得到一結論,台灣的主權既非台灣自身所擁4
有,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PRC,所有,而是美國有台灣的管
轄權,且至今仍健在,為解釋此結論,我們必須徹底研究戰後領土
割讓之議題。
關於領土割讓的詳細條件,大部分學者認為SFPT第2,b,條5 1註只「講了一半」,表面上看起來含糊不清,其實不然,從此條款
中,我們可推論出所有關於台灣國際地位之情況,其涵蓋範圍非常
廣泛,包括參加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會籍的正確名稱,台
灣當地居民的國籍,所得稅義務,國際法之下,台灣目前施行中憲
法的有效性,還有台灣隊伍參加奧運的名稱……,再者還可確定台
灣是否為主權國家,應否核准加入聯合國,或者只是別國長久失去
的一省,抑或美國政府應重新探討並訂定「一個中國政策」,若能
使用適合的分析工具,成功地瞭解其真實含意,SFPT第2,b,條
是非常有力量的,
截至今日為止,大部分的研究者與國際法專家是以「一般平民6
之理念」來研讀SFPT,而這就是問題所在,為了充分瞭解SFPT, 2註必須先行對軍事政府的功能與戰時國際法有所認識,此在本報告
問答部分將會有充分的討論,。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2
7 本報告試著運用「軍事理念」來推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
美國充分參與對日本的一切軍事行動,日本戰敗後,SFPT第2,b,
3註 條指定台灣割讓事宜,但卻未指定任何「收受國」,這該如何解
釋呢,在墨西哥美國戰爭與西班牙美國戰爭後之領土割讓情況,為
此分析提供了最具關鍵性的起點,
----- 英文稿 page 24 -----
歷史上領土割讓案例,加利福尼亞、波多黎各與古巴
十九世紀中葉,國際法已形成共識,入侵他國領土並不立刻等8 於「併吞」,而僅是代表「軍事佔領」,但究竟什麼是軍事佔領呢,
在美國軍人拿來做為參考標準長達好幾十年的權威書籍,也就是
4註William E. Birkhimer先生的巨著――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一書中,作者
指出,「在真實狀況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
5註時,此為軍事佔領,所以佔有的排他性便是一個關鍵。」根據現
6註在美國陸軍的規定,「軍事佔領是個事實問題」。在此之前面有
入侵行為,無論是否遭受抵抗,結果是被侵略之政府無法繼續執行
權力,侵略者成功地用自己的權力來代替當時正在運作的合法政
7註府。
9 在美國歷史上來說,此觀念很早就受到充分的瞭解與認可。在
8註 1819年的United States v. Rice案,便是相當早期的案例之一,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表示,被佔領土地的人民是受限於「臨時效
忠」的影響,而且軍事佔領的外國領土,是附屬於軍事政府體系下。
在美國來說,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簡稱USMG,,是一種管理體系,
意在建立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USMG是一個完整的政府,包
含行政、司法、立法之功能,在1866年美國最高法院Ex Parte 9註Milligan一案,已成為在探討美國憲法下「軍事管轄權」時,最
常被引述的標準判例。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之外國 10註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領土發生內戰時執行」。有關
軍事政府之定義,現今美國陸軍規定之解釋如下,
10
軍事政府是佔領軍對於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當局型
態。對於此種政府的必要性,是由於軍事佔領以致於原來當地合法
政府對於執行自己的任務,已產生無能或潰散的結果,或者認為允
11註許其執行是不妥當的。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3
11 在對軍事政府與軍事佔領做了簡短探討後,我們將比較加利福
尼亞、波多黎各、古巴與台灣的軍事歷史。
文1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
未定」之言論,此聲明一出,對於其真正含意,各界議論
紛紛五十多年而未有定論。但若能理解杜魯門總統所言是
指最後地位而言,此亦符合本報告作者的相關分析。軍事
佔領是一種暫定狀態,而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並未
達到最後狀態,包含領土主權的移轉與過戶。
案例一,加利福尼亞割讓區
背景,加利福尼亞原屬墨西哥領土,我們可於下列分析中,一12
步步窺見加利福尼亞主權在美墨戰爭期間與戰後之移轉過程。美國
與墨西哥軍隊於1846年4月25日發生衝突,而美國國會於同年5
月13日正式向墨西哥宣戰。
佔領權,所有對於在加利福尼亞的墨西哥軍隊與設備所發動的13
軍事攻擊皆由美軍所進行。因此以軍事用語來說,可說是,「美國從
墨西哥手中攻取加利福尼亞,因此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從軍事歷史中,可認定1847年元月13日為加利福尼亞開始進14
入交戰國佔領時期,所以也是對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的啟動,
1848年7月4日生效的戰後和平條約,Guadalupe Hidalgo條約,,
其中第5條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但很快地,問題便在美國法
院揭露,「和平條約生效,是否就表示USMG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
12註束呢,」在Cross v. Harrison,1853年,一案,美國最高法院
否認上述說法,判決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
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
13註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
最後,USMG直到1849年12月20日才被一般平民政府所取15
代。此次主權移轉史實確立了以下模式,,A,交戰國時期佔領屬軍
事政府之下的時期,,B,和平條約的割讓,,C,軍事政府的結束。
在此案例中,加利福尼亞是軍事政府管轄下之美國領土,直到1849
年12月中旬被一般平民政府所取代。此代表著最後狀態是在軍事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4
佔領後才顯現出的。
案例二,波多黎各割讓區
接著以同樣的結構性方式來檢視波多黎各在美西戰爭後,其主
14註16 權從西班牙移轉到美國的過程。
背景,西班牙與美國軍隊於1898年2月15日發生衝突,而美17 國國會於同年4月22日正式向西班牙宣戰。
佔領權,所有對於在波多黎各的西班牙軍隊與設備所發動的軍
事攻擊皆由美軍所進行。因此以軍事用語來說,可說是,「美國從西18
班牙手中攻獲波多黎各,因此美國是「,主要,佔領權」。
----- 英文稿 page 25 -----
美國國會通過Foraker Act,而該法案於1900年5月1日生效,19 是提供波多黎各一般平民政府的法律結構,取代了USMG在波多黎
各的地位。
台灣似乎符合蒙特維多條約中所規定主權國家認定之文2 相關要素,但美國在1979年斷交後,便不再承認中華民國
為「中國的法人」,台灣在國際社會上越來越像國際孤兒,
事實上,若要以蒙特維多條約的要素來完全釐清台灣在國
際法上的真正地位是不夠完整的,
案例三,古巴割讓區
接著我們來看進一步的案例――西班牙美國戰後,對於古巴主權20 的處置。
佔領權,所有對於在古巴的西班牙軍隊與設備所發動的軍事攻21 擊皆由美軍所進行。因此以軍事用語來說,可說是,「美國從西班牙
手中攻獲古巴,因此美國是「,主要,佔領權」。
古巴共和國的一般平民政府於1902年5月20日開始運作,取22 代了USMG在古巴的地位。
我們可以畫出一張簡圖如下,其中包括A、B、C三個點以及23 一個區域D。
[ ABCD圖 insert ]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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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BCD圖表之基本分析
15註A點屬「因征服而割讓」,換言之,在歷史上,大多數國家
在傳統上認為,以軍隊武力衝入他國領土,就直接等於「併吞」。此24
觀念在拿破崙時代過後有戲劇性的大轉變,也就是在國際法開始發
展後,對此事件被重新給予定義,即「軍事佔領」及其附帶規則「軍 16註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二十世紀初期,建立起一個更加確定之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
的國家,並被清楚地列入1907年的海牙公約中。因此對於A點更25
精確的解釋應為,對於整個領土而言,交戰國佔領的開始,而且軍
事政府已正式啟動,正常運作中。
B點代表著「因條約而割讓」,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因征服而
割讓」必須有「因條約而割讓」之確認才算有效,領土主權的移轉,26
在和平條約中很清楚地給予指定。在這方面,美國最高法院曾指出,
「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已成為常規,而 17註非例外。在戰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C點是軍事政府的結束,也就是對於管理的領土有其他法律上
的安排,以取代軍事政府。 27
D區是表示軍事佔領的「最後狀態」,亦可稱為佔領法下的最後
狀態。 28
瞭解上述對領土割讓區的各個軍事佔領步驟的初步敘述後,我
們還需要更深入的剖析與檢視。因為對於被佔領地區,還有一些很29
重要的國際法律事宜尚未釐清,其中包括,在每個階段領土的法律
位階,當地居民的效忠與基本人權,以及「暫定狀態」與「最後狀
態」的真實涵意,
ABCD圖表的進階分析
A至B點屬「交戰國佔領」時期,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18註v. Page,1850年,一案以及隨後之相關判決,領土的國際地位30
是USMG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
B點到C點是「善意進駐佔領」時期也就是今日所謂的「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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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政治理體系」。 31
美國陸軍規定指出,「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
事,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32
源相同,是用武力建立一個政府,而其所作所為合法與否,取決於 19註戰時國際法」。基於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此時領土的國
際地位是USMG管轄下未合併領土。
A點至C點被認定為佔領法下的「暫定狀態」,征服者有權去
取代當地原有權力,並且可在合理之範圍內行使所有當地政府的權33 20註力與功能。故當地領土的主權可說是被「束縛」,
原合法管轄當地之權力,已移轉至佔領權,所以其必須用所有
的力量來重新建立公共秩序與安全,並在盡可能的範圍內給予保34 註障。同時除非完全不可能,應該尊重、遵守地方現有的法律體系 21。
依據佔領法下的「臨時效忠」原則,A點到C點期間,當地居35
民應效忠於佔領權,但佔領權不得對當地居民實施任何形式的徵兵
制度。日內瓦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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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軍不得強迫被佔領地之人民,即依據日內瓦公約,受保護36
之人民,參與或加入其軍隊或軍方附屬之團體,即使用任何宣傳或
說服策略,讓當地人民自願參與軍隊方面事務,亦不被容許。就算
必須有當地人民繼續其勞務,但其不能變成軍事行動或類似軍事行
22註為」。該公約進一步表示,「有關被佔領地的刑法,應繼續執行,
文3 但佔領軍可過濾相關規章。若當地刑法有妨礙或阻礙日內瓦公約的
執行,佔領軍可宣佈暫停執行或直接註銷。基於佔領軍必須有效地
管理當地,為了保障當地人民可獲得該有的正義,被佔領地的法院
23註 應繼續運作,但有上述例子的情況時,佔領軍可有所調整。」。
台灣人民不斷地抱怨,表示「一個中國政策」侵犯其
人權,且該政策在國際法律上可謂之為謬論,然而在本報
告作者的分析中,「一中政策」是合乎國際法的,真正的荒
謬是,常有人將1945年10月25日視為台灣光復節,而
台灣領土主權的移轉事宜亦在當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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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中亦提及,「然而,佔領軍卻有些事項必須達成,其中包括,37
履行日內瓦公約中的約定項目,維持被佔領地有一個井然有序之政
治體系,保護佔領軍自己的安全,包括其軍人、資產、及其所建立 24註的通信系統」。
D區是「最後狀態」。質言之,所謂的最後狀態是在佔領軍所建38
立的軍事政府「將被佔領地的主權移轉給當地有法律效力之政府」,
此時當地主權才解開束縛。
註,在下列情況中,無法以此種ABCD圖表檢視之,,1,和平39
期間,平時,的領土割讓事宜,,2,經過軍事佔領過程,但和平條
約並無佔領地主權移轉規範。
比較資料
下列圖表中,有利於比較波多黎各、古巴與台灣的情況。 40
相關日期
ABCD圖表 波多黎各 古巴 台灣
A點 1898年8月12日 1898年7月17日 1945年10月25日
B點 1899年4月11日 1899年4月11日 1952年4月28日
C點 --------- 1900年5月1日 1902年5月20日
D區 美國未合併領土 古巴共和國 ---------
41 台灣地位問答
或許讀者注意到在日期相關資料圖表中,在台灣情況下,C點
與D區皆是空白的,正如作者在本報告一開始所提到的論點,若是
要從SFPT中,完整地敘述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必須用軍事理念
的觀點,而非一般平民的角度,藉由以下一連串的問答,便可完整
42 地表現出台灣國際地位的敘述。
Q1,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在何時投降,或何時被入侵軍隊完全
43 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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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蔣介石代表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接受日本軍隊投
降後,立即升起中華民國國旗並宣布其為「台灣光復節」。但是依據
戰時國際法規定,將1945年10月25日視為台灣光復節是不可能
的事情,第四海牙公約,1907年,很明白地指出,「領土在被軍隊
25註控制之下,屬被佔領」。此屬於戰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可說屬
26註44 於戰爭法下佔領法之規定,這在國際法領域中屬於「強制法」,
27註 可約束所有國家,。
依據歷史記載,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攻打台灣澎湖地區以及
日本主要四島的軍事行動,皆是美軍所為。實際上,美軍在1945
年9月初便已在台灣駐紮,比起蔣介石代表來台灣的日期還早了六
個禮拜,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也就是說,軍事佔領不等同併吞,
雖然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投降書文件中皆有意向表達,
但在戰爭法中,美軍在法律上是有完整而合法的權利,可於1945
28註45 年9月26日先行在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並升起美國國旗。若確實
遵守,依照正確程序來做,中華民國國旗應飄揚於美國國旗之下。
Q2,若主要佔領權不是中華民國,那究竟是誰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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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在SFPT第23條中,確認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所以
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自日本軍隊投降日,1945年10月25日開
始。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9月2日所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
指示該如何處理關於原在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的投降與軍事佔領事
註宜。受到指示且遵守其命令的將領與部隊是以代理USMG的身份
29代辦這些事務,因此不能對自己主張有任何特別受惠或利益。蔣47 介石所帶領的部隊應是代替USMG接受日軍投降並處理軍事佔領
事宜,僅是USMG的代表而已。 48
Q3,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何時生效,
A3,SFPT於1951年9月8日簽署。經美國參議院確認後,49
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50
Q4,SFPT指定誰為台灣澎湖地區主權的收受國,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9
51 A4,SFPT並未指定台澎割讓後的收受國,因此時隔五十年,
台灣在ABCD圖表上,仍停留在B點與C點間,屬於USMG管轄
下之未合併領土。
在美國政府體系中,一地的最後狀態是成為憲法下的永久單
位,也就是成為一州而加入聯邦,此是因為身為美國一州,不得再
30註。但在目前的聯邦50州或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之外的脫離聯邦
地區,在聯邦法律地位則是相同。在美國國會未通過建立一般平民
政府之法案前,任何一領土仍受到軍事政府管轄,包括民政治理體
系,,直到其「暫定狀態」情況解決為止,在美國憲法下,所有割讓
31註領土都運用到憲法下未合併領土之歸類原則, 無論是列島區、文4
託管區或自治領土都一樣。所以我們說美國憲法跟著國旗,在未合
32註併領土之大原則下走。
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52
,WTO,,而獨立關稅區的觀念來自於交戰國佔領。 53
Q5,為何部分的人解讀SFPT後,即認為台灣地位未定,
A5,在二次世界大戰前,台灣的合法政府是日本。正如上所述,54
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開始軍事佔領,依據佔領法,被佔領地
之最終處理原則就是將該地主權移交給「當地具法律效力之政府」。 55
但在SFPT擬定期間,國際間對於台灣地區的合法政府是哪一
個單位卻無一致的看法。
更進一步地說明,就是在和約生效之時,不存在一個被和約授
權的平民政府體系,也就是沒有主要佔領權允許移交領土主權的對
象。而且更重要的是,沒有一個國家被授權以通過相關法案來建立56 台灣平民政府,因此台灣仍停留在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直到USMG
被其他法律方案取代為止。
57 Q6,台灣最後政治狀況,有沒有被明確地釐清過,
A6,雖然台灣最後政治狀態至今仍未確定,但其「暫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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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1952年4月28日有完整的定義。也就是「在USMG民政治
理體系之下的未合併領土」,其管轄權是委託蔣介石元帥代為管理。
33註中華民國以前在與世界二次大戰中的戰區,曾與美國是盟國,在 34註1949年底,也就是PRC於1949年10月1日建立以後便流亡58 至台灣,
上海公報之重要性 PRC與美國在1972年2月28日簽59 署「上海公報」,其中確實地認定PRC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公報之內容可用下面幾段文字來顯現,
中美兩國的社會制度和對外政策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雙方同
意,各國不論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
不侵犯別國、不干涉別國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來處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國際爭端應在此基礎上予以解決,而不訴諸武60
力和武力威脅。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準備在他們的相互關係
中實行這些原則。
雙方回顧了中美兩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嚴重爭端。「中國」方面重61 申自己的立場,台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知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62 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
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換言之,美國政府在1972年2月之立場,基於自己身為台灣
主要佔領權國,,至於台灣的最後政治地位,由「未確定」改為「中
國的一部份」。台灣被放在一個既定的軌道,未來務必與PRC合併。63 但此合併的明確時間表尚未決定,此將由台灣與PRC官員經協調
後定之。
上海公報實際上是當作在佔領法下的民治協議書,civil affairs
agreement,,其功能之一是確定PRC為台澎地區之合法政府。此協
議書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效力,是因為美國總統處理外交決策,而美國
國會與司法部門都無權審理。上海公報規範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某些
事務,但仍有許多議題需檢討,故必須回到前面所述之問答部分。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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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7,可提出什麼證據,來確認主要佔領權的軍事政府至今尚未
被其他法律安排代替,
A7,美國國務院不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此點已足夠證明66 台灣主權尚未移交給中華民國或台灣當局。因此,美國對台灣的管
轄權至今仍在。
確實從1952年到2004年底,有關台灣的所有協議、法律、宣
布事項、公告、條約、協定……等文件中,我們均找不到美國在台
灣的軍事政府的結束宣告,或以其他法律案取代的紀錄。這點與加67 利福尼亞、波多黎各與古巴的情形是一強烈對比,其USMG是完全
採公開、合法程序,而正式的被其他法律案所取代。
軍事政府與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
35註68 1914年第三版,一書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有詳盡的解
釋,「軍事政府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法案取代為止」。 69 Q8,關於日本在SFPT第二條所列的台灣割讓區之日本財產,
其最後處理原則為何,
A8,在上海公報中,台灣之合法政府被認定為PRC。美國總
統之所以能如此決定,來自其,在美國憲法的安排下,被授權可全
權處理外交事宜,且在SFPT第4,b,條亦有規定,「日本承認前70 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
有效性」。
如上所述,在佔領法之下,被佔領地的最終處理目標是將當地
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政府」,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基於此原則,美
國有權決定將台灣移交給PRC,因而其與該國政府簽訂「民政治理
協議書」。然而,關於合併事宜之落實尚未確定,美國與PRC之間71
亦無相關時間表。
72
Q9,台灣人民在目前的這種安排下,有何權利,
A9,在暫定狀態期間,有關台灣人民在美國移民法下該如何分
類以及可主張之權利,請參考附表「美國列島法針對外國人,外僑,
來源與分類之分析」。
73
軍事佔領的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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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佔領是佔領國有權行使當地主權,被視為「過渡時期」或
「暫定狀態」,在ABCD圖表上,為A點至C點之間。軍事佔領不74 移轉主權,但被佔領土地之主權為主要佔領權國所持有,此屬一種
36註 信託關係。
在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和平條
約中卻未指定收受國,與SFPT處理台灣的情況類似,皆為「因征
服而割讓」,隨後「因條約而割讓」,雖然並無指定收受國,但確定
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最高法院在1901年有兩判決討論到
註75 古巴的情況,分別是Neely v. Henkel與Downes v. Bidwell兩案
37 。判決內容提及美國與古巴之間的信託關係,最高法院指出,
如同美國與西班牙的關係,一如美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及西
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領域。但就美國
與古巴間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居民的福祉,把該島交付信託於美
國,古巴居民才是實質上,將來,的所有人,倘若他們透過自主行76
為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專屬管轄權。
38註在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一書第六章中,亦對佔領古巴有相關77
的分析,作者指出,
西班牙政府於1899年退出古巴以前,美國軍事政府在島上的
地位顯然的純粹屬於一種軍事佔領,往後轉為一種獨特的軍事佔領
――亦即以主要軍權受尚未成立的古巴共和國所託,在島上行使主78
權。然而美國已允諾協助成立未來的古巴政府。
此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因為台灣主權尚未移轉給中華民國或
台灣當局,嚴格來說,「台灣國」在國際法下尚不存在。台灣的真實
狀況將在附圖,台灣主權位置分析,中有進一步的說明。 79
台灣目前之狀況
台灣目前是在軍事管轄下,USMG,,尚未移交平民政府的情
況。這也就是為何在過去五十多年來,中華民國政府合法地行使「在
SFPT下暫定狀態中的一個自治領土裡,執行當地軍事性的殖民地 39註力量。」茲提出其定義如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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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治領土」是在別國政治下的一個自治區。雖然不是正
式託管區,但在很多方面,於國際法上屬於等同外國,次主權,的
404142註註註81 國體。嚴格來說,美國對此類「虛擬託管」、等同外國、
次主權的體制,今天仍然配合軍法體系來管理。
在美國陸軍彙編的戰時國際法中規定,「在民政治理體系管轄下
43註的領土,不將其視為被佔領」。因此,對於在台灣割讓區內所謂
的「佔領權」,並非在戰爭法下所指的交戰國佔領。之所以在SFPT
下,佔領法可一直持續到無法確定的未來,完全是基於民政治理體
系的運作。雖然現狀並不是法律上的佔領,卻是以完全類似的模式
運作,直到有政治權力的人做出改變的決定。此理念是運用在列島
法下的慣例管理體系,也就是在和約割讓領土後,慣例上實施列島
法,顯現出USMG管轄外國領土的本質,尚未完全併入美國憲法與
「人權憲章,修正案第1條至第10條,」管轄體系。對於SFPT割
讓區而言,列島法與民政治理體系是在USMG下運作,所以事實上
是延續佔領法。無論看起來與運作上,都像是佔領體系。依據美國
陸軍總署彙編戰時國際法之規定,嚴格來說,不是佔領,交戰國佔
領,,但卻屬於美國陸軍總署野戰彙編手冊27-10號與列島法之內
的「佔領」。該手冊是為了美國政府現有憲法的運作所彙編,其中包
44註括參議院通過的和約,以及美國所承認的戰爭法。 中
由詳細閱讀(1)美國及墨西哥戰爭後、於1848年生效的和平條約、(2)美國及文
西班牙戰爭後、於1899年生效的和平條約和與(3)當時歷史記載可知,主要佔譯
領權:國:之軍事政府,並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自動結束。實際上,和平稿
條約生效後,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下之佔領事宜仍然會繼續運作。此時特之佔領行為可稱做「善意進駐佔領」 friendly occupation或「軍事政府之民政別治理體系」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a military government。 :其中道理,從補ABCD圖表可以很清楚的看出。: 再者,佔領地之最後處理原則務必是「移充交給當地之合法政府」。對於懸空割讓的領土而言,如古巴與台灣,到底是誰說決定「當地之合法政府」,依國際慣例,是主要佔領權:國:來決定,而這類
決定確實是一個「政治問題」。對美國而言,「政治問題」是由總統來全權處理。明
因此,美國總統在上海公報裡頭已經決定,台灣之合法政府將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該公報指出:「美國重申其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
換言之,美國授權海峽兩岸代表協商有關台灣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相關細
節,唯台灣目前是在佔領法之下的一個暫定狀態。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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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佔領法與軍法的規定之下,此為現狀直到有權力的人將其改
變為止。對於「政治問題」,本是美國司法部無權過問,但若美國總
45註統未執行在憲法下應給人民之保障,civil rights,即「民間人權」,
的情況下,司法部可審核總統的行為。此是在美國憲法下的平衡功
能,是運用在類似SFPT的和約下所創造的未合併領土之情況。在
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台灣地位的法律文件中,SFPT是在國際法
上位階最高的文件。同時,因其是經過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條約,所
46註以在美國法律體系內,其位階是與美國憲法相提並論的。在83
SFPT裡的條文與內容,對於所有的美國政府機關都具有約束力。
台灣下一個動作
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列島區之內,人民必須享有
47註在美國憲法下的「基本人權」保障。對於當地人民所謂的基本人
權,包含第五號修正案的生命、自由、財產與正當法律程序。對於
領土而言,包含第一條第八項所規定的,美國國會必須提供、籌畫84 48註共同國防事宜。為了落實此條款,美國於1789年建立戰爭部,
並於1949年改組為國防部。
85a
因此,有關台灣防衛問題,美國政策在台灣關係法中有充分的
說明,包含以下項目,
◎任何試圖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包括經濟抵制或禁運,決85b
定台灣之未來,將被認為乃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一項威脅,為美85c 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
86
◎維持美國之能力以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
濟制度之武力行使或其他形式之強制行動。
要特別注意的是,美國沒有任何一個列島區擁有自己的國防
部。嚴格來說,美國對台灣的一切軍售行為應立即停止,並依據上
列對SFPT的解釋,台灣所需要的防衛事宜,應由美國國防部,五
角大廈總部,全權並給予完整的處理。
87
結論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5
台灣是否應該花費180億美金,來購買新的軍事用武器,或者
應將該筆款項用在台灣本地其他的改善建設上,要回答此類的問
題,必須先認清台灣目前的正確國際地位。在本報告最前面所提到
的「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健在」,但此並非一個須要追求的目標,
而僅是在形容法律上的現有狀況。我們具有這樣的認知是相當重要
的,進一步來說,依作者認定台灣目前的暫定狀態,並不會造成或
是變成下列的任一種結果,「一個中國、一個台灣」、「兩個中國」或
「台灣共和國」。此種暫定狀態的認定完全符合以下相關歷史與政策
的事實,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總統的聲明、SFPT、台灣關係
法、一個中國政策、六個決議,1982年7月14日,、1992年兩岸
共識,「一中」個自表述,、三不政策,1998年6月30日,,以及
中美間的三個雙邊公報。這樣的認定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政策的改
變,而僅是對於美國的現有對台政策的重新體認,換言之,是完全
符合――台灣關係法為美國國內法的範疇。
註1
註解
若要與1947年義大利和平條約相比較,在義大利和約中,各
個割讓區之主權收受國寫得相當清楚,包括,割讓亞德里亞群島、
Mirna河以南的伊斯特拉區、以及今日斯洛伐尼亞的西部給南斯拉註2
夫,割讓多德卡尼斯群島給希臘,還有對於與法國邊界的細部調整,
並對阿爾巴尼亞的獨立給予完全的承認。
本報告中所談論之戰爭法是指「拿破崙時代過後之戰時國際
法」,有關戰時國際法來源之詳細討論,將包含佔領法,會是另一篇註3
完整的論文,並不包括在本報告內。
----- 英文稿 page 30 ----- 註4
在本報告中所提及的「福爾摩沙與澎湖」以及「台灣」是相互
運用的。
軍事政府與戒嚴法,由William E. Birkhimer所著,往後引述為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6
Birkhimer,,第三版、1914年,Kansas City,Missouri, Franklin 註5
Hudson Publishing Co.。網址,http://familyguardian.betterthanyours.com/ 註6 Publications/MilitaryGovAndMartLaw/MilitaryGovernmentAndMartialLaws.pdf。
Birkhimer,第33頁。
在本報告中有關美國陸軍之相關規定,均來自野戰手冊27-10
陸戰法,1976年,美國華盛頓陸軍總署出版,往後引述為FM
27-10,。網址,http://www.globalsecurity.org/military/library/policy/army/fm/
27-10/。
解讀條約時的重點說明
,A,1952年中日和平條約第4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
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
歸無效。」日本曾表示所謂中日間條約、協定,基於戰
爭結果,已經註銷,包括日本與清朝之間的相關官方文
49註件。
但有關領土割讓、賠償金……等,並不受到事後戰爭或
給予註銷某條約而有影響,是因為領土割讓是一種雙方
權利義務的關係,一旦其關係旅行完畢,即無剩餘執行
的價值,不屬於活的條款。換言之,所謂條約的註銷,
是針對仍有價值、尚未執行完畢的條款而言。准此,1895
年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之情況,並不能藉由所謂
事後的註銷或廢除,主張回溯性而加以恢復到1895年前
50註的情況。
進一步來說,在1895年的條約生效時,之前中國對於台
灣澎湖的所有相關領土所有權,不管其基於歷史、文化、
語言、種族、地理、地質學……等,藉者馬關條約之生
效是完全註銷,無法繼續主張。
,B,舊金山和平條約承認韓國為主權獨立國家,中國因SFPT
所受惠的項目,詳列於第21條。中日和平條約屬於SFPT
下的附屬條約,是依SFPT第26條之規範擬定之。茲因
此可說是中國受SFPT影響非常顯著,有的中國學者對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7
SFPT常提出,「我們未簽署,因此不受其影響」的說法。
基於上述所說,該說法不符合邏輯與法理。
,C,在SFPT中,日本割讓台灣,但未指定任何一個收受國。
中日和平條約,1952年8月5日生效,第2條只不過是
引述此SFPT之條款。但有的學者仍認為並堅持中日和
約必須解釋為台灣主權已移轉給中華民國,因條約的兩
造為日本與中華民國,藉此日本割讓出台灣,當然由中
華民國收受。但這樣的分析是錯誤的,因為在1952年4
月28日後,日本即不擁有台灣的主權。
,D,令人好奇的是,中國或台灣的研究者常指出,SFPT生
效之時,中華民國在台灣執政,理所當然地將台灣視為
屬於中國,或由於SFPT未指定台灣的收受國,其主權
便理所當然地分散於台灣所有民眾手上,或是由於SFPT
未指定台灣主權收受國,因此台灣自動恢復為中國的一
51註部份。然而在長久的研究後,作者仍找不到於拿破崙註7 時代後,有任何前例支持此類按照上述三種理論可達到
主權移轉的說法。 註8
註9 FM 27-10,第355段。
註10 United States v. Rice, 17 U.S. 246, 254,1819年,。 註11 Ex Parte Milligan, 71 U.S. 2,1866年,。
註12 交戰者是指在作戰的人。
註13 FM 27-10第362段。
Cross v. Harrison, 57 U.S. 164,1853年,。 註14
Cross v. Harrison ,1853年,,該案判決在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1901年,一案判決中亦被提及。
註15
原來的「波多黎各Porto Rico」英文官方拼法是於1932年在
美國國會將其改為「Puerto Rico」至今。
「對於被征服土地之持有權,是由武力獲得並維持。因此征服
者可指定處理方式,但在經年累月下一般輿論對人道有建立其規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8
範。一般而論,不得對於征服區人民惡意壓迫。其情況對於征服的
目的是相符合的。」請參考Johnson v. M’Intosh,1823年,判決,註16
同樣在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1901年,判決中亦被提
及。
「從前軍事佔領是對征服者賦予當地所有財產所有權,被征服
之領土直接移交給征服者,對於併吞財產毫不猶豫,當地人民亦直註17
接編入軍隊,此從最早的人類歷史即為一定的規範直到拿破崙時代註18 為止。」請參考Birkhimer第2頁。
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1901年,。
Fleming v. Page, 50 U.S. 603,1850年,判決。另應注意的是,註19
Neely v. Henkel, 180 U.S. 109 ,1901年,與Downes v. Bidwell, 註20 182 U.S. 244,1901年,兩案判決,及其中引述相關判決。 註21 FM 27-10第368段。
Birkhimer第74頁。
註22
海牙公約第四,1907年10月18日,有關陸上戰爭法與慣例
第43條。
註23
日內瓦公約有關平民在戰爭期間受到保護,1949年08月12註24 日第51條,往後引述為GC,。
註25 GC第64條。
GC第64條。
註26
本報告中所提及之「戰時國際法」,簡稱「戰爭法」,,其英文之
單複數皆相互運用,「law of war」與「laws of war」,。 註27
本報告中所提及之「佔領法」,其英文之單複數皆相互運用,「law
of occupation」與「laws of occupation」,。
有關「jus cogens」是拉丁文中的「強制法」,係約束世界所有
的國家,不可違背。 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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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其中的內容在戰後和平
條約擬定時應做為參考之用,但這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理由,使中華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19
民國可認定在1945年秋天「併吞」台灣。
台灣現狀全盤結論一覽表
國際法地位,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
名稱,台灣割讓區、美屬台灣群島
52註 已組織領土,,不是。
當地居民之國籍,台灣割讓區「島民」,Island Citizens of the
53註 Taiwan Cession,。
54註 美國之列島區,,是。
狀態,暫定狀態。
55註 違反一個中國政策,不是。
暫定狀態中島民效忠對象,美國
56註 暫定狀態中之旗幟,美國旗幟與台灣旗幟。
57註 暫定狀態中之國歌,美國國歌及台灣國歌。
美國聯邦選舉之投票權,沒有。
奧林匹克隊伍名稱,台灣Taiwan。 56註奧運之隊伍旗幟,台灣旗幟。
世界貿易組織會籍,獨立關稅區。
世界衛生組織會籍,美國下之副會員。
聯合國會籍,無。
割讓日,4月28日
語言,中文、台語、當地原住民語言……等。
羅馬拼音方式,漢語拼音。
度量衡,公制。
憲法,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以及台灣有權召開制憲大
會,擬定自己的憲法。
所得稅負擔事宜,台灣當局所得稅,無須負擔美國聯邦政府
58註所得稅,
註29
代理的相關法規,是在規範「主人」與「代理者」間的關係,
有一人,或團體,可經明確授權,,如,書面或口頭,,或暗示,有
權替代他人做某些事。基於拉丁文的原意,經由他人扮演相關角色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20
所做的事情,在法律上視同由自己親自做。在Hugo Grotius先生之
著作戰爭與和平,1625年,一書中曾提及國與國間的代理事務,特
別是有關涉及外交與戰爭方面。某一軍隊與他國軍隊產生代理的關註30
係,是非常普遍且完全被接受的行為。
在1860年12月20日南卡羅來納成為第一個退出美國聯邦的
州。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項第二款,「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
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而同項更進一步指出,「各
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在美國政府體系中,美國
憲法下,已合併領土成為「州」已屬最後狀態。若退出聯邦,以個
別角色與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協定、條約、結盟等,等於違反上述註31
美國憲法規範。
參見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1901年,一案判決中, 註32 White、Shiras、與McKenna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相較之下,柏林市並不是未合併領土,不屬於美國列島區。柏
林雖被佔領但並未涉及任何領土割讓事宜,基於管轄權是來自「因
征服而割讓」,其為合法但卻是暫時的,美國持有相關主權屬於交戰
國佔領時期,對於懷有敵意的佔領型態,早在1950年已結束。但
在1955年Bonn協議中,柏林還是被排除在德國之外,准此,美註33 國法院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判決,不適用於柏林之情況。 註34 同盟國亦稱為「共同交戰國」。
有關台灣在二次大戰後之處置,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
投降書中皆提出意向表達,但未有單獨的法律效力,且重要的是,
其中的意向表達是基於中華民國必須維持其在事實上、法律上之法
理地位。但中華民國在1949年流亡至台灣後,其國際法地位即有註35 很大的變化。
註36
Birkhimer第26頁。
註37
信託關係是基於信任與信心,在受託者與受益者之間的關係。
註38
Neely v. Henkel, 180 U.S. 109 ,1901年,與Downes v. 註39 Bidwell, 182 U.S. 244,1901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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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khimer第44頁。
作者十分感謝在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地區的研究助理
Jeffrey Geer先生。他對於軍事政府、軍事佔領、列島法及民政治註40 理體系提供了充分的敘述與分析,特別是有關戰爭法下的和平條約
領土割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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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1 在美國移民法的「各國移民配額計算規則」下,台灣始終並不
屬於「在外屬地」,換言之,台灣是「在外屬地」以外的地區,此認
定完全符合作者的分析結果。
對於涉及領土割讓、軍事佔領、流亡政府的繁雜狀況,蒙特維註42 多條約第1條的結構無法提供完整的分析。舉例來說,對於台灣當
局所主張「擁有」的明確領土範圍,其「獲得」的方式是基於軍事註43 佔領,但至今仍未辦理國際法所承認之過戶手續。 註44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國際社會上的一個國家,而在台灣關係法
中,台灣是屬於「次主權,等同外國」的地區。
註45 FM 27-10第354段。
參考Application of Yamashita, 327 U.S. 1,1946年,判決,
其中提到FM 27-10。
註46
例,在美國軍事政府下,「基本人權」與「我是羅馬公民」之保
障。
註47 美國憲法第六條,「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
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
律……」。
註48
台灣目前狀態是和平條約割讓後,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
案例確實適用。
「總之,這可以公平地說列島系列案例主要包含兩個論點,,1,註49
領土若併入美國,美國憲法完全適用,但是,2,對於未合併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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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憲法下的『基本人權』適用之」,參考King v. Morton, US Court
of Appeals, D.C. Circuit,1975年,判決。
中國歷史學者雖然指出,中國最早的統一是在秦朝,但有個重註50 點是,在古早的時代中,如,秦,西元前221,207年,、漢,西元
前206年至西元220年,、三國,西元220,280年,等朝代之疆
土版面中,並不包括台灣。台灣直到清朝,西元1644,1911年,
末期才出現在中國版圖中,並於1895年割讓給日本。 註51
馬關條約是由清朝皇帝於1895年確實簽署,蓋章,的條約。
至於在和平條約中有領土割讓事宜,確實是把主權移轉給他國,而註52
且在國際法上是完全被接受的領土主權移轉方式。
作者在台灣居住近卅年,幾十年來看到許多相互矛盾的理論基
礎報告出現在台灣各類媒體上。
所謂的已組織領土,是指最高主權已授權當地,擬定憲法。在
美國歷史上,已組織領土是美國國會已同意為一個領土的憲法,亦註53 稱基本法或根本法,。在台灣目前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國民
黨政府於1947年在南京所擬定,接著在中國內戰期間,1940年代
末期,由國民黨政府官員從大陸帶來,故其又被稱為「南京憲法」,
並非台灣真正的根本法。
此國籍的認定是基於慣例法中的屬地法,是源於美國最高法院
列島系列判決,始於1901年,,也自然適用在管轄體系下的人民。
其與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布於1868年7月,屬地主義的
國籍不同。除了「島民」 island citizens of the Taiwan cession以
外,對於台灣所能使用的另一個國籍的稱呼是「台灣關係法外僑」 註54 TRA aliens。很重要的是,基於台灣現有之國籍法,和以往中國、
日本、台灣等之法理與習慣,對於美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台灣生嬰兒,註55 其並不自動獲得台灣的國籍。
「美國列島法針對外國人,外僑,來源與分類之分析」,請參考
附表。
對於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的未合併領土的認知,這是說明
台灣目前在國際法下的暫定狀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定下,此註56
暫定狀態仍屬於在持續進行中,並沒有所謂的「台灣共和國」或「一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23
個中國、一個台灣」或「兩個中國」或「一個分裂的中國」的情況註57
出現。
註58
依作者所知,台灣旗幟尚不存在。
依作者所知,台灣國歌尚不存在。
參考美國國會附屬總審計局,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於
1997年11月的報告,「美國憲法適用於美國列島區內」第37頁提
及,「美國國會對於美國公民及公司其來自世界各地之所得有課稅之
權力,然而美國國會對於無論是個人或公司,目前在美國列島區內
並無課徵其所得」。關於美國聯邦所得稅制度的解釋,如此的認知完
全符合台灣為一獨立關稅區的地位。
註*
英漢詞彙對照表,請參考網頁,
http://www.taiwanbasic.com/military/haq/gloss.htm。 哈佛亞洲季刊 中譯稿 version 1.31 何瑞元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