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庭设置的合理性
作者:姚亚璠
来源:《今日湖北 ·中旬刊》 2014年第 06期
摘 要 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出逐步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 ,使得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虽新制度未定,但本文认为,司法化 的趋势会使法院承担更多职责,故不妨从理论角度思考,引进治安法庭制度,来解决劳教废止 的后续问题。
关键词 治安法庭 劳教 权利保障
治安法庭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对社会治安问题以及轻微犯罪问题进 行审理的一种专门机构,如在美国的州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治安法庭,负责审理大量的轻罪 案件。豍治安法院是英国的特色制度,是独立于其他法院的特别法院,而治安法庭则是一般法 院的内设机构,治安法院系统的建立工作繁重艰巨,因而治安法庭制度被更多的国家采用。治 安法庭的首要职责是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次是庭前预审,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 查,对罪名较轻或情节简单的行为自行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的案件则交由刑事法院进行 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治安法庭坚持公正、高效的审理方式,来确定受审理人员是否应当被处 以罚款、接受羁押、处以刑罚。而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最直接的问题便是对于原劳教可以管制 的人员怎样进行管制,怎样保证权利,怎样救济等。本文认为,采取治安法庭的方式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引入治安法庭的恰当性
(一)适用对象的契合
劳教的适用的对象随《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有关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扩大,主要包括: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 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 事处分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等行为,概括而言,即对危害社会治安,但情节不足 以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的行为几乎就可以适用劳教。而以上行为,绝大多数都在我国刑事法律以 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断完善下得到了有效衔接,如 “ 两高 ” 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 惯偷、寻衅滋事等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再如,对于卖淫嫖娼,现行《治安管理处罚 法》亦能直接进行处理。
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个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对于推进检察改革使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对于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 有的学者认为,现行法的规定是实然法的层次,而对检察权的性质进行理论上的定位属于应然法的层次,不能以合法性来说明理论上的应然性。[1] 本文试从应然的角度,探讨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设置这样一种宪法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法理基础 从理论上讲,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价值合理性,首先来自法律本身的内在需求。 第一,法律效力的普适性要求法律监督。 立法者制定法律,总是希望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对象,希望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按照法律发布的命令或者授权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赋予法律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是事实上,法律作为凝结在规则中的国家意志,不仅相对于各个个人的意志是独立存在的,而且在本质上要求个人意志服从它。而个人意志天然地具有不愿服从他人意志的本性,这与法律要求人们服从的本性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国家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手段促使人们服从和遵守法律,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才能维持法律效力的普适性,才能保证法律的被遵守。于是法律便借助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服从它。正如哈特指出的:“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2] 法律的强制性,不仅意味着运用国家权力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且首先意味着督促人们遵守法律、发现并追诉违法者的法律监督机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确立。没有有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监督机制,就不可能维持法律效力的普适性,就不可能建立起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监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保障,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要求。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在其《法律篇》中反复提到“法律维护者”。他在谈到理想的社会和国家以及最好的法典时强调:“你们必须指派一个官员,他要有极锐利的目光去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这样,各种各样的犯法行为都会引起他的注意,而犯法者受到法律及神的惩罚。”[3] 在谈到指派国家官员时,他首先提出的是选举一个37人团体,然后才是依次推选其他官员。而37人团体成员的职责永远是:“第一,他们应该作为法律维护者来行动;??”[4] 古罗马的著名法学家西塞罗认为,希腊人在保存法律文本方面较为用心,他们选举法律保管员,“这些法律保管员不仅保管法律文本,而且甚至监督人们的行为,引起他们遵从法律。这件事可委托给监察官去完成,因为我们希望他们在我们的国家永远存在。”
[5] 西塞罗在他宣布的法律中指出:“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6] 这说明,自从有法律以来,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就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和监督法律的必要。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保障法律被遵守的必要手段。 第二,法制的统一性需要法律监督。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设计,其目的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界碑,总是要求在它的效力发生作用的范围内统一适用。维护法制的统一,始终是与法律的存在结伴而生的一种制度性要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法律的适用又总是具体的、个别的。对违法者适用法律,总是通过具体的执法者根据具体的案件把法律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具体的对象。这就决定了法律的每一次适用,都只能是个别进行的。如果各个执法者都根据自己的好恶和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同一部法律就可能产生出五花八门的裁判结果,法制就没有统一性可言。因此要保证各个个别场合下、各个个别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彼此协调地维护一个统一的法律原则,除了按照统一的标准训练执法者之外,就必须有一种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每个执法者都能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性。特别是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或者在需要加强中央国家权力的时期,对法制统一性的需求,始终在法律建设中占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大凡强调中央国家权力的时期,总是会出现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维护法制的
统一。 第三,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法律监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但是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却是非常困难的。司法不仅要建立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而且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上。由于法律适用的对象永远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时首先必须根据事后发现的证据对已逝的事实作出判断,而执法人员作为职业特点的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以及执法者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往往会影响到其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同时,执法者的政治立场、基于个人利益或阶层利益的考虑,以及有关方面的压力,都可能影响到执法者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影响到对法律规则的把握,从而导致司法的错误或不公。司法的错误和不公,必然违背法律制定者的初衷,必然背离法律适用的目的,导致司法权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使法律的适用走向适用法律的目的的反面。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要设置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救济手段,以防止和纠正法律适用的错误和不公对法制的破坏和影响。 从历史上看,司法权的分割以及司法机关的分工与分设,可以说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这种分工本身就意味着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既是督促执法者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是在司法不公的场合对被害者提供的一种救济措施。 第四,依法治国更需要法律监督。 法治的初衷是为了用法律来限制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正如“法治”一词的创始人戴西指出的,法治首先“意味着正常的法律保有绝对的至高无上或压倒一切的地位,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7].**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8] 要保证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严格依法进行,保证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活动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就必须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检查督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同一切违反法律的现象作斗争。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会逐渐提高,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依法治国的推进,必将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人民群众对执法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会越来越难以忍受,要求遏制司法腐败、减少司法不公的呼声也会越来越强烈。
工作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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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
作者:李雪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
摘 要 岗位调动问题是引发劳资纠纷的重要导火线,而“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方法,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帮助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建言献策。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岗位调动 合理性认定
作者简介:李雪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77-02
上海高院民一庭前期发布了《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文,对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解答。其中,对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问题,该文件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的,应当积极与单位协商,若消极旷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笔者认为,该意见对于关键问题,既如何对“合理合法”进行界定,意见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标准。
一、岗位调动“合理性”的认定
调动岗位实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导致岗位的调动:
1.法定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调动岗位,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在禁忌岗位工作”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的工伤劳动者”两种情形下,必须调动劳动岗位。
2.约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约定情形下“协商一致”的认定
技术的合理性
技术的合理性。最简洁的技术才是最合理的,与技术高级无关。
引拍的合理性。空间小引拍小(空间决定力量),时间短引拍小(时间决定速度),上旋球引拍高(下旋球引拍低)。注意:用腰引拍,手尽量不要动,动作才能稳定而保证动作定型;慢引拍,照着来球的弧线引,并不是越快越好;高引拍,并不是越低越好。
迎前的合理性。用身体迎前,手不要动,也不能发力。手动了腰和身体就不需要动了,手先发力了就打不出高质量的球
击球的合理性。触球时才收小臂或者打开小臂,越快发力越集中。发力越长越慢越无力。
移动的合理性。并不是越快越好,也不是越大越好,合适的就是最好的。
重心的合理性。并是是越低越好,越快越好,也不是越大越好,恰如其分才是最好的。
学而不思则惘。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不断地总结成绩和教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战争的合理性
战争是推动类文明进步的最有效的方法。
战争将快速推动人类科技的发展,几乎每次科技革命都和战争有关。
计算机、核技术、火箭航天技术这些现在人类最伟大的科技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
战争不仅促进人类科技的发展,而且还推进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战争将消灭掉落后腐朽的文明;使优秀的文明得到更多的资源。只有优秀的文明才能更好的利用资源并发展更先进的文明,优胜劣汰将促进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
例如欧洲人入侵北美洲,灭亡了当地的落后原始文明,而建立起象美国这样先进的文明。这对整个人类文明进程来说,绝对是进步。
人类文明要快速进步,战争是必须的,但和平时期也是不可少的,和平时期是战争的准备时期。和平时期积累的财富将使战争更好的推进人类进步。 如果和平是人类进步的量变时期,那么战争就是人类进步的质变。就我们这个民族而言,战争,首先的好处就是促进国家的统一,不论发起者是否有这个主观目的。比如,春秋战国争霸时代,起初各国发动战争的目的多种多样,但是没有几个有那么远的目标,是瞄着统一去的。但是随着战争的加剧,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渴求统一,回归和平的社会需求,并逐渐引导着各国往建立统一王朝的方向前进。再追溯到更早的传说时期,各个部落之间也是通过部落之间的战争这种主要手段,逐渐地由大部落兼并小部落,强部落吞并弱部落(想想黄帝蚩尤之战吧),最终形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华夏人民。至于统一的好处,我想不用我多说,你即使说不出来应该心里也清楚的,不再赘言。
第二,就是促进民族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很简单的例子,我们现在的多民族国家,就是通过民族融合而产生的。而民族融合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战争。以中国古代汉族和北方草原民族为例,无论双方在战场上打得多惨烈,双方互相有多仇视,最终的结果都是民族间的大融合,只有极少数的一部分是你死我活,至死方休的结果,这点要阐述明白十分麻烦,但这是事实,我想有很多资料可以证明。
第三,对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比如诸多冷兵器的发明,改良,都是因为战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否则中国古代就会一直使用石斧,石矛作为常规武器,而不会出现象唐刀,诸葛弩等汇集时代科技精华于一身的先进武器,也不会有《孙子兵法》等千古奇书。再有楼上那位朋友提到的曹操的例子,也很好地说明了战争对生产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再以春秋战国为例,奴隶主贵族与新兴的地主阶级的矛盾,最终以战争的方式来解决。虽然粗暴,但是简单有效。其结果就是我国步入封建时代。
其他诸如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和社会群体的优胜劣汰等等,战争的好处有很多,当然坏处也不少。对于今天的我们,当然和平最珍贵。但是看待过去的问题,就应该以历史,客观,辨证的眼光去看,就象你说的,“凡事有利也有弊”。
奥地利标准日前刊登题为战争导致更和平的世界的道称道指出莫里斯在新书中说战争越过某个时期会导致产生更好的社会而这种社会的暴力活动会减少可以说如果没有战争人类就不能取得进步
美国反恐战争 “9·11”不但导致3000多人死亡,而且加快了美国金融、航空、旅游等行业下滑的速度。然而,“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场灾难也使美国政府得到了一个梦寐以求的机会,那就是借“反恐”之名大捞好处,实现美国以往无法实现的战略利益。
“9·11”之后,美国高举反恐大旗,广结反恐联盟,先是大举进军阿富汗,牢牢控制了这个在战略上极其重要的国家,虎视伊朗、俄罗斯等国;与此同时,变对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的“军事进入”为“军事存在”,不断蚕食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范围;以反恐为名,向菲律宾、格鲁吉亚、也门等国派兵或提供军事支援。布什总统还扬言,美国正在考虑向那些“没有请求美国提供军事支持的国家”派兵,以令恐怖分子无藏身之地。此外,美国还以反恐为名,悍然将伊朗、伊拉克和朝鲜列为所谓的“邪恶轴心国”……
“反恐”成了美国寻求实现其战略利益的绝佳借口,从这个角度说,“9·11”确实帮了美国政府一个大忙。
抗日战争胜利的意义一)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近代中国在外敌入侵时屡战屡败的历史,是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
二)抗日战争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战前世界政治格局,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三)抗日战争的胜利,使中国挣脱了大部分束缚在自己身上的枷锁,废除了帝国列强强迫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四)抗日战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空前觉醒,中华民族从此由衰落转向振兴。 (五)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历史的一个根本转折,为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由此走向胜利。 。早自五帝时期,战争接二连三频繁发生,这是一个十分深奥的学问,它富含着巨大的吸引力,使专家学者不断探究。 在战争的利与弊上,我们应仔细分析,权衡轻重。战争的弊不必再谈,说一下它的利。战争推动着历史巨轮滚滚向前,促进了科技发展,在古代就有所体现。例如,由于战争,人们发明了云梯、机关术、孔明灯等等。战争还如同兴奋剂,刺激各个行业。首先是军工业,要制造刀枪箭弩、头盔铠甲、攻城器械,从而又带动采矿业、冶炼业、木工业等行业的发展。兵法云:兵车未动,粮草先行。粮草辎重是军队的命根,因此,战争能推动农业丝织业的发展。战争难免会有伤亡,兵不血刃毕竟是少数,所以,医学也会突飞猛进。 战争更能促进各地文化、科技的交流。在我国历史上,若没有战争,就不会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不会有“五胡入华”,少数民族也不会统治中国,那么中国就不会有博大精深的文化。没有战争,就不会有《孙子兵法》,不会有《六韬》《三略》,不会有长城、兵马俑。没有战争,也许中国还在清朝的统治下
闭关锁国。 在人类社会中,军事是国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稍有影响的国家就要保有军队,没有军队的国家,不象国家。军队的真正使命是战争,要么为了防御,要么为了进攻。战争也是自然竞争的一种形式,自然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贪图安逸,不思进取有可能被淘汰,胜利永远属于那些不知疲倦的强者和勇敢者。战争是一种存在,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类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战争史,战争伴随了人类历史的全过程。战争与历史联系的这样紧密,不能不说战争的存在有它一定的规律和道理。有很多话都与战争有关:‘有道伐无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等等。战争不是某些人的喜好,战争的发生和发展包含着复杂的因果关系。秩序(国际秩序、社会秩序)的严重失衡,是导致战争的根源。内部失衡可以产生阶级对立,程度的极端化,会促成内战的爆发;外部的失衡可以造成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对立,程度的极端化可以演化成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 人类社会充满了矛盾,这是利益决定的。不同的种族和群体生活在有限的空间,竞争有限的利益,一个种族和群体占有了利益,意味着另一个种族或群体失去了利益。占有利益的群体可以利用自己的利益去争取更多的利益,失去利益的群体由于失去了利益,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即而丧失更多的利益。占有利益达到无限的时候,可以支配别人,可以骄奢淫逸;失去利益达到极端的时候,将威胁生存。无须等到无限和极端的发生,差别演化成矛盾,矛盾演化成战争。 战争并非一无是处,长期原理战争,社会与个人都有可能产生惰性,惰性的积累会逐步影响到生产关系,带有惰性的生产关系将限制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停止可以印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危机,进一步影响生产关系甚至社会关系,造成人心思变、人心思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调整,人类社会就会发生混乱和倒退。战争是对国际秩序和社会秩序进行革命性调整的手段之一。 战争是历史发展对人类文明的筛选,正如物种进化一样,只有智慧强大且善于迎接变革,面对挑战的优秀民族,才能有更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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