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十二、《提交材料真实性说明》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贴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店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三、本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六、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呀的食品实施出厂检
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七、做好食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九、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工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十、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按照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2. 建立健全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食品、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
查验食品、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 如实记录食品、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4.如实记录批发食品、保健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食品、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5. 食品、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6.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保健食品,配备与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食品、保健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食品、保健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8.在贮存、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9.对贮存、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10.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11.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臵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12. 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行业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13.因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书面报告工商部门。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臵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其它需要悬挂的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健康情况有档案记录。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质量常识、卫生知识以及业务技能。
四、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着工作装并佩戴上岗证;工作装应整洁、卫生,上岗证应明示员工健康状况。
五、销售人员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状况,发现保质期到期和存在问题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营业场所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七、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单位资质,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食品进货时,必须进行质量查验。相关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食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发票,按照法定的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备查。
八、食品购进、销售情况按法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如实记录购销时间、对象,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凭证及保质期等情况。
九、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具备必需的存储条件和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等卫生条件。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经营场所
1、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并做到清地面、
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二)、设施
1、销售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3、用于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4、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应当定期维护食品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定期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还应包括组织代码证,进出口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采购食品、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食品、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4、对购进食品、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食品、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食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食品、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
7、食品、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食品、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食品、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食品、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食品、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食品、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所有入库食品、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C),需0
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C),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C),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食品、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臵,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臵;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制度。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臵“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00
废弃物处置制度
1.本店食品或保健食品养护是出现破损、变质后,应立即挂牌停售,然后通知质量部门。由质量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联系无公害处理
中心。
2.废弃物按照是否可回收利用分为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废弃物按分类标,识存放管理,不可回收类废弃物存放垃圾桶,进入环保处理,可回收类废弃物分类存放,统一处理。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本店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如果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秒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店内的生
死存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餐饮消费环节突发事故的危害,为提高保障本店食品卫生安全和处臵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店实际,制订该预案。
二、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臵小组,负责本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相关责任的处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以上相关成员对各相关部门负责,并在组长领导下密切协作。
三、工作要求与工作职责:
1、提高认识,加强店长。成员要以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指导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臵工作,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2、制定方案,提高应急能力。制定本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各成员结合实际,按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熟悉掌握分级报告、人员救助、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应急处臵的具体工作,提高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工作职责与应急措施:组长负责召集组织协调成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臵,保持与卫生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与联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成员必须立即报组长,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由组长报卫生局以及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请求政府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四、应急措施:
1、加强日常监测,密切注意人员状况,如人员出现异常,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组长。
2、接报后应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成员按其分工,布臵任务,在最短时间内按预定方案执行。
3、发生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并注意食品及相关原材料的留样工作。
4、可使用紧急催吐方法尽快排除毒物,如使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催吐,同时做好呕吐物留样待查。
5、尽快将中毒病人送往就近医院诊治,并报卫生部门。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年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臵予以公示,供消费进店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台账管理制度
1、本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店内必须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本店销货时按照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持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账软件开具供货凭
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帐管理。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明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郑重申明:我向你局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筹建申请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完全真实,绝无虚假,今后,若因我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经济
损失完全由我承担。
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
NO :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 1 —
填 报 说 明
1. 经营者名称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名称一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上标注的一致。 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有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参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 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⑦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负责人。
4. 住所、经营场所填写时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上标注的地址一致。 5. 申请人自主选择主态业态和经营项目,在□中打√。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根据主要经营项目选择主体业态,主体业态只能选择一种。 6. 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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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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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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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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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 10 —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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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之规定,尽管你单位是职工食堂,不对外经营,但依据该条规定,也必须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内容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饮食业:包括茶楼酒家、宾馆、旅社、招待所的餐厅、咖啡厅、酒巴,饮食店档、集体食堂。 3、 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仪器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具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清素剂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4、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类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5、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及摊档等。 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宾馆、饭馆、旅社、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巴、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
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NO :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申 请 书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 :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1
填报说明
1.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 致。
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 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 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 □ 中打 √ 。
6. 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 全负责人。
7.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 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
8.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 A4纸。
9.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
10.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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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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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7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8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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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名称) 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 同意 □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
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 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 “ 同意 ” 或 “ 不同意 ” ,并在 □ 中打 √ ;第 5项按授权 内容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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