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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标????签】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16号令
【发文日期】1995-06-16
【实施时间】1995-06-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土地增值税
??? (1995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16号令发布,2010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改并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
下 ;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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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节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纳税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 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 、 (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 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 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 、 (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 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 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每套不超过98平方米;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 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 均属其他住宅。 高级公寓、 别墅、 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 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 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 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 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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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标????签】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黔地税发﹝2008﹞61号
【发文日期】2008-06-30
【实施时间】2008-06-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土地增值税
主送:略
???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区别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确定合理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4号)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1%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各地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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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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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签】通知,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房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黔地税发﹝2007﹞141号
【发文日期】2007-09-03
【实施时间】2007-09-03
【?有效性?】条款失效
【税????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自2013年12月13日起,该文件第三条中“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 参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 税”失效。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 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 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 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 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 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 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 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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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1995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16号令发布,
2010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修订并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2(含144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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