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交强险。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它是强制性缴纳的,它的保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那小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多少钱? 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小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多少钱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车船税是每年12月31号为截止日期,而交强险为从交纳保险那一天开始算起,保期一年。假如你是5月初买的车,那么你只要交7个月的车船税,但是交强险是投保一年到下一年5月份。
在以后的每年内,交强险的费用将和车辆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若上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的费用下浮10%,若上两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的费用下浮20%,若上三个以及以上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下浮30%;若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但不涉及死亡,那么交强险费用浮动0%;若上一年度发生两次以及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
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上浮10%,若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上浮30%。 二、关于交强险的赔偿
(一) 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二) 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 ,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三) 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小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多少钱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小车的交强险第一年需要缴纳950元,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缴纳费用与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有关系,如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都没有发生过事故,交强险的缴纳费用有一定数额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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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多少钱http://s.yingle.com/jt/99622.html)
交通强制保险(自编)
交通强制保险
一、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 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
2. 除外责任。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与费用有: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所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整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现行条款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110000元,具体分为以下细目: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4.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死亡伤残和无责任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项下,保险人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恤金等。
在医疗费用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保险人负责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营养费等。
三、 交强险垫付
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教师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最久、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的抢救费用,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裴航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垫付,同事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者追偿。因上述四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道路交通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2 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精品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多少?_105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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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道路交通强制保险理赔案例
农机保险承保及理赔
一、交通强制保险的办理
交通强制保险办理须填写投保单、提供行车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办理行车证的,新车提供合格证、旧车提供农机科的落户证明),在投保单和拖拉机交强险投保提示上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每份投保提示必须在骑缝线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或骑缝章)。
二、保险理赔需提供的资料
保险理赔一般需提供的材料有:保单原件,驾驶证,行车证,交通责任认定书,人员伤亡的证明,人员治疗的医疗票据等。理赔所需资料以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事故第一时间请及时报案。
三、农机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合计12.2万元
四、特别提示
(一)、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
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一、承保对象: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机驾驶人员。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三、保险金额: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5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补贴3600元。
四、保险期间:一年。
五、承保与理赔需提供资料
(一)承保时需提供资料:被保险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
(二)理赔时需提供资料: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特别提示: 下列情况免赔: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准驾不符、驾驶无牌照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
道路交通强制保险理赔案例
案例一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9月30日19时30分,106团王某驾驶自己的新疆180型拖拉机(牌、证齐全有效,驾驶证准驾相符),沿106团4连棉花地边行驶,行至出事点处掉头行驶时,与本团驾驶摩托车(无牌)的张某(无证)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及乘坐摩托车的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过。”的规定;张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不按规定载人、未戴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造成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王某主要过错,张某次要过错
导致交通事故,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3个乘客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在事故中造成的左手无名指、小指损伤属十级伤残。
(四)保险公司理赔:
王某为拖拉机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60元保费,保险公司支付张某1、医疗费17253元;2、护理费670元;3、交通费8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营养费250元;6、伤残赔偿金12257.52元;7、法医鉴定费675元;8、财产损失820元(摩托车修理),合计3300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医疗费1万元限额内赔付)
案例二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10月12日07时50分,杜××驾驶时风180型小四轮拖拉机(牌证齐全有效,驾驶证准驾相符)拖带无尾灯的挂车沿111团3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111团3连3斗地段向左绕行王××家晾晒在道路上的玉米时,与沿111团3号公路由东向西许××驾驶载有吴×、章×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许××死亡,车上俩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1、杜××驾驶拖拉机牵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挂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许××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是形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3、王××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晾晒玉米时形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1、杜××驾驶拖拉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所借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杜××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许××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许××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3、王××在道路上晾晒玉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吴×、章×不符此事故责任。
(四)保险公司理赔:
杜××为拖拉机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60元保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许××死亡补偿费11万元,吴×、章×医疗费及摩托车修理费2738.48元。(吴×、章×医疗费在1万元内进行赔付,摩托车修理费在2000元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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