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2
项目类别及编号
审批类
3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单位或个人
5
办理条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如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6
办理程序
综合办证厅(接收办证人相关资料)→相关股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综合办证厅(发证)
7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
8
费用情况
工本费:80-100元/套
费用:房产价值0.2%-0.4%
9
办理结果状态
本部门办结
10
办理部门名称
陇川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房地产管理股综合办证室
11
办理地点、邮编
章凤同心路7号陇川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办公楼一楼 678700
1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00-11:30? 14:30-17:30
13
联系电话
0692-7178171
14
网上表格下载
15
监督电话
16
备注
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
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证适用法律(以杭州市为例,其它地区供参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办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需在《杭州日报》上刊登);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6、抵押人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为共有房产(包括夫妻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抵押权人为个人的,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
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并出具介绍信、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房屋他项权证
银行抵押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是指以房产为债权做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所以,房屋他项权中的债权数额,是指以房屋做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一般的讲,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权证,说明该房屋已经实施了房屋抵押。举债人以此房权作为抵押换取的贷款(有息或无息)金额,即是房屋他项权证的债权数额,与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无关。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利价值不是抵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是银行决定的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是贷款银行对该房地产拥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权利价值是抵押房地产交换价值,抵押权人(银行)支配抵押房地产交换价值的权利,是换价权,以价金或其他价值形式转换抵押房地产以优先偿还贷款。
一直以来,银行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银行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比例,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抵押权利价值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早有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哪些可以协商议定,哪些由评估确定却无规定。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似乎成了一个程序和要件,必不可少。
这其中,抵押估价报告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成为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成为转移风险的“缓冲地带”,故有着其存在的空间。此次《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明确了抵押当事人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与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皆可以作为银行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的依据,重申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这将使抵押评估业务来源产生锐减,对估价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挑战。这样迫使一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扩展服务内容,向房地产咨询、经纪、投资顾问、可行性分析与研究等相关领域延展,拓展服务空间。如果抵押双方按书面协议抵押物价值,那么,如何确保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有效,也成了银行面临的问题,对银行内部价值审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房屋他项权证的说明
【题 目】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5.06.14
【生效日期】1995.06.14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常房发(1995)45号文《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目的设置,兼顾了抵押权和典权的设定,此栏应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城住字第11号文的规定,以“契载期限”填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即为抵
押合同中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应以契载期限填写,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典当期限应为典房合同的出典期限。
二、“注销日期”,即“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
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项权利权利人(抵押权人、典权人,下同)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项权利。
三、他项权利灭失时,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法律要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收回抵押权人所持《房屋他项权证》,注销存档,并在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内容摘要”栏内填注登记事项。
房屋他项权证上的权利价值
房屋他项权证上的权利价值,设置时主要考虑的是典权的登记,权利价值可记载为典金。建 设部 1997 年 11 月所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对“权利价值”的解释是“权利人双方 在合同上设定的抵押金、典金”。但抵押权的价值是难以预先具体确定的。因为抵押权担保 的范围除少数抵押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包括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抵押权的费用。其中除了主债权以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都 无法在登记时确定。因此,这一权利价值无论记载为主债权的数额还是房屋的价值,都是与 实际价值不一致的 (但是在登记时只有主债权的数额或是房屋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因此, “权利价值”这一栏目的设置有其不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的他项权证仍然使用“权利价值”, 但明确记载为主债权的数额)。 《房屋登记办法》公布后,已将“权利价值”改为“被担保债权 数额”,应是比较合理且没有疑义了。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