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8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学彪(在逃)在第一被告人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上班,遇被害人上官贵宝与其朋友等十余人在酒吧B1软包喝酒消费,就到该软包与上官贵宝等人相互敬酒。席间因细故,吕学彪与被害人上官贵宝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拉扯至酒吧大厅。上官贵宝手持一玻璃器皿往吕学彪头上砸去。吕学彪即与同在该酒吧上班的安徽老乡第二被告人郭文涛从酒吧软包旁的弃用包厢沙发后各取出一把事先藏匿好的砍刀,冲出包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当上官贵宝逃至古田路上时,第二被告人郭文涛及吕学彪竟继续追至路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最终导致上官贵宝死亡。
????被害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脉动酒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28406.35元,被告人郭文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脉动酒吧委托的代理人辩称原告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酒吧的此节答辩显然与第一节答辩矛盾,应系出于诉讼结果之考虑而作出上述答辩),不能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已经垫付的3万元应当予以扣除。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脉动酒吧在对雇员的选任上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损害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脉动酒吧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被害人上官贵宝实施伤害的吕学彪和郭文涛均系脉动酒吧雇佣的内保人员。而从到案证据来看,该二人均非专业的保安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6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据此规定,脉动酒吧雇佣非保安专业人员的吕学彪和郭文涛的作为酒吧内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足以认定其在雇员的选任上存在重大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脉动酒吧应当对其不当选任的雇员(吕学彪和郭文涛)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脉动酒吧除了前述过错的情形外,同时具有未尽任何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其也应当对本案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案发当日是作为一个消费者进入脉动酒吧消费,作为经营人,脉动酒吧应当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脉动酒吧在吕学彪与上官贵宝二人发生争执后无人出面劝解。若当时酒吧内有工作人员及时出来化解吕和上官二人矛盾的话,事态将不至于进一步扩大。尔后吕学彪和郭文涛一起到另一包厢取出刀具准备行凶,但此时脉动酒吧内仍然无工作人员出面劝止,这才最终导致命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并基于脉动酒吧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未尽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脉动酒吧也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从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上官贵宝虽然系农村居民,但其自1996年起一直在福州工作生活,缴纳社保费用,享受社保待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参照该规定并结合被害人上官贵宝长期居住在福州市区,生活来源也来源于城市的工作收入的事实,被告人赔偿给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我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文涛赔偿原告9万元并对赔偿总额187675.02元承担连带责任,脉动酒吧对被告人郭文涛9万元赔偿份额中的4.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束语: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人脉动酒吧承担了4.5万元的赔偿责任,但该赔偿数额与我们的心里预期还是有蛮大的差距。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但由于此节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如此判决尚可理解。但法院在本案中对共同侵权人郭文涛和吕学彪的承担份额予以区分,显然法律依据不足。二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不分份额地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一。其二,法院按照被告人郭文涛承担的赔偿份额(9万元)作为被告人脉动酒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数,也是没有依据的。毕竟,上官贵宝的损害结果是由其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共同造成人,而且该二人还都是被告人脉动酒吧的雇员,因此,脉动酒吧应当在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造成的全部损害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此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旨。
????不过也需要指出的是,死亡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本案中也有明显的过错,但从判决内容看,法院并未因此而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也许是法官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吧。
游泳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溺亡依法应承担赔
游泳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溺亡,依法应承担赔
来源:大律师网
游水池未尽安全保证职责,致花费者溺亡,依法应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简介]: 2004 年7月21日下午7时许,罗某某携带着老婆、儿子一家三口,来到坐落市人民公园内的公园游水池,买票进入游水池游水。刚开端,三口人一同在孩童池内游,过 了一瞬间,罗某某进入了北边的成人游水区游了一瞬间,又回来,和老婆李某某及儿子说了会儿话,然后,又回到了成人区游水。成果,过了一段时刻,李某某看不见了丈夫,恳求游水池处理人员找寻,可是,处理人员怠于搜索,且,游水池没有啥搜救东西。在李某某报案后,110出警,通过近两个小时的打捞,打捞出了 溺水逝世的罗某某。 案发后,以其游水池契合国家规则为由,拒绝补偿,两边诉争至法院。 在阅历了十九个月的艰苦诉讼之后,受害人罗某某一家终于讨回了公正,法院判定被告补偿给原告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费等各项丢失合计十八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元。代 理 词 长、审判员: 依据《》和《》的规则,北京市中润承受罗某等八原告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八原告的一审诉讼人参与今日的法庭审理,承受托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卷宗资料,并做了很多的取证作业,现联系庭审查询已查明的现实,依据拉率、法规,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被告是游水池的运营者,,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了花费效劳合同联系,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应依法判定被告承当相通应的。 1、 从游水池挂在公园东大门门头上广告布幅上 庆祝公园游水池开业拉~ 的字样,能够看出用泳池对外宣传运用的称号是 公园游水池 ;而游水池的门票上运用的 称号是 某某市人民公园水上乐土 ;门票公章上运用的称号是 某某市园林处理处人民公园水上乐土 ,该游水池所在的地理方位又在公园的范围内,以上这四点 现实,广告称号令人断章取义,自然会以为游水池是公园开设,加上游水池所在的地理方位又在公园的范围内,这两点从合同视点来讲,就会足以致使直接引导大众 以为游水池是公园开设,并以为游水池是以公园的名义向社会大众宣布花费的要约邀请的,再加上加上门票上的称号、门票公章的称号,则会愈加使大众坚决这一观 点,如果大众看了广告后来花费,就会使其以为,自个是与某某市园林处理处人民公园之间构成了花费效劳合同联系,而对于这一切,被告从未做出过任何对立的意 思标明,这种现实上依据信任而构成的合同联系,从法律上来讲,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信任利益遭到危害,被告即是当然的补偿职责人。 别的,需求指出的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则,开办运营性的游水池是要处理工商挂号等收取运营执照等有关答应证件,并要依照规则,将上述证件悬挂于显着方位,向社会揭露业主的有关状况,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处理工商挂号运营执照,大众无从知道终究谁才是游水池的业主,可是,被告所作的广告布幅、门票上、门票公章上所运用的称号及游水池的地理方位处于公园院内、被告未做出任何法对上述做法的意思标明等,均足以致使引导花费者作出公园即是游水池的者的判别,在这种判别下进行花费,就会当然的在被告与花费者之间构成花费效劳合同联系,被告当然要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2、证实晰被告与之间是内部承揽联系,第三人不是运营者,该承揽合同不能对立花费者。 被告方和第三人在庭审中均举证其两边之间所签定的《水上乐土承揽运营合同书》,并以此合同书建议第三人是游水池的运营者,其理由不能建立,相反,该合同书恰 恰证实晰被告是游水池的运营处理者,而第三人和被告之间,仅仅依据第三人出资的现真实两边之间构成的内部承揽联系,不能对立两边以外的任何人,理由如下: a: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对清淤款的承当疑问,证实晰被告是运营者。 b: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清晰规则了,被告对阿第三人的缔造运营享有监督、处理权,并有权查看治安安全作业,即该合同为内部承揽合同,游水池从缔造到运营,权利一向都是由被告行使,因此,被告是游水池的运营者。 一样,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中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遵守甲方处理人员的处理 的规则,愈加印证了被告是游水池的运营者、处理者 依据权利职责相对应准则,被告已然享有对游水池的建照运营享有监督权处理权,对治安安全作业享有查看的权利,那么,对应的来言,对于游
水池在运营中出现的因安全疑问致游客或许别的人人身或产业危害、丢失,就当然的负有承当相应补偿丢失的民事职责。 c: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11项对于运营时刻、方法及售票时刻、地址、方法的规则,则愈加标明晰游水池仅仅被告所运营的公园中的运营项目之一,即证实晰游水池的运营者是被告(由于公园自身没有资历,所以应视为被告是运营者)。 d: 合同第四条 从1997年7月1日 2001年12月31日,为乙方缔造水上乐土出资收回时刻 的规则,则证实晰第三人仅仅享有从游水池的运营收入中回 收出资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仅缔造游水池的一同出资者,其在公园游水池的运营中仅仅享有收回出资权,是公园对出资者的一种方法罢了,第三 人不享有运营权,不是游水池的运营者,运营者应当是被告。 别的,该条款还证实晰合同已在2001年到期了,联系被告在2002年4月第三人的中建议合同已到期停止的现实,能够标明,该合同早已是一份失效 的合同了,即使暂且不管该合同的内容,2001年12月31日至今游水池的运营者应当是被告,则更是一个无可争议的现实。 e: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 乙方每年在6月1日 9月1日担任带公园正式员工6人,由乙方承当,数额同自个原有薪酬数额一样 的规则,则标明晰被告有些员工的薪酬由游水池的门票收入中支付,别的的作为偿还第三人的出资,证实晰被告是运营者、受益者。 从以上合同中的各种规则能够清晰的看出,即使是在合同的有用期内的时刻里,被告仍是游水池的运营者、处理者、一切者和受益者,第三人只不过是享有从游水池的 运营收入中收回其自个对游水池的出资的权利,两边不是租赁运营联系,而仅仅内部承揽联系,是被告偿还其欠第三人的出资款的一种还款方法,第三人不享有对游 泳池的运营处理权,依据法律规则,运营权是彻底自立的,包含对运营中的人、财、物均享有彻底自立的决议和分配权利,而该承揽合同则显着的不具有人、财、物 的自立权,不是运营权的有关法律联系,相反,却处处体现了被告对游水池的运营处理权及收益权,因此,该合同证实晰两边是内部承揽联系,被告是运营者。 3、 在起诉前的查询作业中,通过工商挂号查询,发如今公园院内运营的、运用公园称号注册的、不属于公园一切的运营单位只要一个,即是 人民公园舞厅 ,办了个 体工商户的运营执照,这一现实标明,在公园内运营的实体,除了人民公园舞厅不属于公园一切,运营者为以外,别的的均为公园一切,即均为被告一切,被告是运营者,被告所为一个法人单位,既具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同也是按这一准则对其下属单位公园院内的运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因此,被告是游水池的 运营者,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应依法判令被告承当民事职责。 4、被告及第三人建议游水池现已法院拍卖,其运营权为李宁一切,与现实不符,理由不建立: 被告及第三人举证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12日(2000)鲁民终字第56号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济中法在执字第160 号卷宗,建议游水池的运营权现已于2001年7月24日在未经被告赞同的状况下,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拍卖给李宁一切,李宁是游水池的运营者,该主 张严峻与现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是底子不建立的。 首要,就省高院2000年5月12日(2000)鲁民终字第56号而言,该判定书反映了以下三点内容: a、该判定书断定被告是水上乐土的发包人、一切权人和受益人是从出资修建水上乐土工程款的视点来言的,只对该案标的工程款有用,并未断定谁是水上乐土的运营者。 b、虽未断定谁是公园的运营者,可是,断定了被告最起码是游水池运营的受益者,并判定其与第三人一同对工程款承当连带职责,对工程款案子来言是建立的,但并不是断定第三人为游水池运营者的依据,被告的观念不建立。 c、该判定书是在合同期内作出,如今合同也早已过期,对合同期以外的案子底子不发生任何依据效能,与本案无关。 其次,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济中法在执字第160号卷宗而言,该卷宗反映的运营权并未经发生搬运,理由如下: 第一点:价值第十条第三款声明的规则,已清晰的规则了该断定书只对本次托付有用,不作他用,未经该断定价值的事务所赞同,不得向托付方和有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自个供给,该规则已清晰的标明晰,该断定书不能用作本案的依据。 第二点:对2002年6月18日李宁的恳求、魏宪银的领款证实及某某市中级法院2002年7月18日致中区法
院的函则不能证实拍卖联系建立: a:无拍卖后依据《》第52条规则制造的确认手续,不能断定为已拍卖。 b:依据《拍卖法》第55条的规则,拍卖后应由托付人、买受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实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手续,法院无权处理该手续,也无权以这么一封公函的方式断定运营权的归属,该函不是,没有任何法律效能。 c: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履行作业若干疑问的规则(试行)》第49条第2款的规则及拍卖法第56条的规则,拍卖成交后,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 除履行费、托付拍卖的拍卖组织的佣钱及有关别的费用,而卷宗李宁恳求中显现李宁交来金钱为12.3万元,恳求人魏宪银的收款证实上也是12.3万元,因 而,标明不是拍卖联系,且函中也未提到过拍卖的现实,因此,拍卖一切权搬运至李宁之说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依据,被告的观念不能建立。 d:李宁的恳求中建议的数额为12.3万,魏宪银的收到证实上数额也是12.3万,可是中院的函上却写明是李明、李宁一同交来房钱8.6万,说的是同一件事,可是数额严峻不符,因此,其依据不足,其运营权现已拍卖给李宁的观念不能建立。 被告运营的游水池设备及相应的效劳办法不契合国家对于游水池设备的规则,被告作为运营者,违法了其依法应负有的安全保证职责,形成了受害人的逝世,应依法判定其承当补偿的民事职责。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4月1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规范《体育场合敞开条件与技能恳求第1有些:游水场合》(以下简称游 泳池国家规范),及《某某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文件济体字[1999]19号》(以下简称我市规则)的规则,游水池应当具有其设备及效劳上的恳求,可是在本案 中,通过庭审查询已查明,被告游水池在以下很多方面均不契合国家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则的规范,现罗列首要几点如下:首要,在设备方面: 1、游水池的深浅水区没有的阻隔象征,不契合国家规则及我市规则。 被告及第三人建议的其在出事的北水区西墙上,案发前就有夺目的写着 深水区禁止入内水深2米 警示字样,与现实不符,该字样为过后所贴,案发时底子没有,证 据 110拍照的现场抢救录像 中第22:01:11 22:01:13分、第22:04:46 22:04:48均清晰地显现了其时被告及第三人所 建议的贴有上述字样的地方,底子没有任何东西,不存在啥字样,原告方恳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第三人及有关职责人伪造依据波折民事诉讼的做法,依据民事诉讼 法第102条第一款的规则采用强制办法追究其,以保护法律的庄严。 2、游水池出水扶梯数目不契合国家规则及我市规则,其间出事的北水区居然无出扶梯。 庭审查询已查明,被告游水池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依据游水池国家规范第5.1.1条款的规则,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水池最少应有4个出水 扶梯,而本案中,被告的游水池却只要3个出水扶梯,出事的北水区居然没有一个出水扶梯,严峻违背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则。 3、游水池的池壁及池底均为深色,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4、游水池的排水设备不契合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现场抢救录像及110出警通过证实均证实,游水池排水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游水池只要一台抽水泵,其作业人员称排干水最少要用三天),录像上反映抢救时底子 就没采用排水办法(由于基本上被告的排水设备起不到任何实践作用),现实上,在案发后的数天内,被告又借来了两台抽水泵,一向在排水几天都没能排洁净。 5、游水池现场灯火暗淡、水质混浊,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110现场抢救录像及出警通过证实中,确凿、充沛的证实晰游水池的灯火暗淡,不契合国家及市规则中的不低于80lx的规则,水质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游水池场合清洁规范GB9667 1996》(以下简称游水池清洁规范)及我市规则的规范。6、游水池没有播送设备,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7、游水池没有契合国家规范的各类公共标识。 其次,游水池从业人员资历不契合国家规范: 依据游水池国家规范第4.1、4.2条款的规则及我市规则,游水池的救生员、水质处理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有国家有关执业资历证书方能上岗,但在本案中,被告游水池的从业人员中,无契合上述规范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质资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有关规范。 第三:在救生办法方面,被告没有契合国家规则规范的救生办法: 1、游水池没有查询台,不契合
游水池国家规则及我市规则。 依据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1.1条规则,像被告游水池这么3000平方米面积的游水池应当最少设置13个查询台,查询台的高度不低于1.5米,而本案中,被 告的游水池底子没有查询台,加上其没有契合国家救生员质资的救生人员,才形成了没有发现被害人罗某某溺水的状况,形成了其逝世这一人世惨剧,被告当然的负 有补偿的民事职责。 2、被告没有救生器件,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110现场抢救录像及出警通过证实、很多的现场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没有救生设备,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1.3条的规则及我市规则。 3、游水池没有急救室、氧气袋、救助床、急救药品和器件,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1.3条款的规则及我市规则。 4、救生人员人数及天资均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及我市规范。 依照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2.1条、第7.2.5条的规则,该游水池最少要装备固定水上救生人员13人,最少要装备医务人员一名,而本案中,被告游水池救生人员的数目显着不契合上述规范,且均无国家认可的执业资历证书,底子没有医务人员。在庭审中,第三人举证出两份救生员资历证书,一份是第三人自个的,另一份是游水池一名叫刘宪义的雇工,可是通过质证,能够显着看出,即使该两份证实也是第三人伪造的,在起诉前的查询中,济宁市体育稽察大队龙大队长在查完一切对于公园用泳池的档案资料后,清晰的出具了该游水池救生人员没有通过体育局岗位培训的 证实,并还对本署理人及受害人家族说,这几天李明(即第三人)正在找其处理救助员资历证,还没处理(该谈话有录音资料,必要时分能够出具),而在庭审中,第三人却又举证出了上述两份资历证书及体育稽察大队更正过错地证实,显着属伪造依据,其资历证书所用纸张显着很新,字迹运用的圆珠笔笔记显着很新,而日期却写到了2001年,构成了鲜明的比照,必要时我方将恳求进兴碳14时代判定,拆穿其伪造依据的本相。 别的,就第三人自个陈说,也能够看出该救生员资历书不契合国家规则,第三人建议是其自个以为刘宪义的水性好,便要了其相片,为其代办了救生员资历者证书,其来历显着违背国家查核后授予该资历的规则,在对证人刘宪义的质证中,刘公开成被害人被别人打捞上来后,其惧怕,不敢接近,只在尸身3米多远处,标明晰其底子不具有救生员的资历,别的,其所在方位的证言也是与录像中反映的现实严峻不符的,显着看出证人是在作伪证,原告方坚决恳求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四、被告游水池没有契合游水池国家规范的安全准则 1、在出事水域没有夺目的 游水人员须知 及别的必要的安全警示,在西南水域的深水区有上述警示,因此,终身慎重的受害人误以为北水区不是深水区,然后挑选了到北水区去游水成果发生了这一凄惨剧,被告当然应当承当补偿的民事职责。 2、被告游水池未按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3.2条款的规则及我市规则实施深水游水合格证验证准则,出事水域无人处理,游客能够随意出入,发生事端,被告应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3、没有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3.4条款规则的悬挂在显着方位的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端处理准则。 4、游水池在敞开时刻没有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等现场值勤,违背游水池国家规范第7.3.5条款的规则。 5、游水池的各种电器、机械设备不能随时启用,没有具有资历证书的人员操作、处理,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则第7.3.7条款的规则。 三、游水池没有国家规则的有用的答应运营证件 根 据《行政答应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山东省体育商场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我市规则第八条的规则,开办运营性的游水池,实施体育运营答应证准则, 运营者有必要先处理《体育运营答应证》、《清洁答应证》,然后再处理治安、消防、清洁等批阅手续,最后,运营者还需求持答应证等文件到工商局处理运营执照及 处理相应税随务挂号证,而且,依照上述规则,各类答应证件还要处理相应的年检手续,才能被断定为是合法运营,可是在本案中,被告的游水池却没有处理上述工 商挂号、体育答应证等有关的有关批阅答应证件,其运营活动不契合有关规则。 庭审中,被告方举证了其所在理得以第三人为担任人的《清洁答应证》及以第三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体育运营答应证》,建议其为合法运营且建议运营者是第三人,其理由不建立,理由如下: 1、 清洁答应证是担任人答应证而不是法人答应证,这反映了第三人是担任人而不是法人,运营者是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别的,
该证是2002年7月25日处理,但 至今未依照国家规则参与年检,该证上清晰的盖有 此证每年有必要审验方有用 的印章,因此,该证件不是合法有用地的证件。 2、 被告及第三人举证的《体育运营答应证》,该证将李明列为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列为个别,显着违背国家法律规则,依据过件法律规则,断定运营者是不是具有法人 资历的权利是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来行使的,个别工商户的资历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挂号,从事工商业运营的, 为个别工商户 的规则,其资历的断定也有必要是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来断定,一同,个别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历,因此,该《体育运营答应证》断定游水池既是法人 单位又是个别工商户,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该断定有些为无效的断定。 该《体育运营答应证》处理的日期为2001年7月24日,可是至今未参与过年检依据《山东省体育商场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则该证未参与年检,现已失效,不是合法、有用的答应证件。 别的,该游水池自1997年7月就已运营,而直到2001年才处理了《体育运营答应证》,且如今早已失效,阐明被告长时刻处于无证运营的非法运营状态,形成花费者人身损伤的成果,被告应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四、被告在事发后消沉搜救,未尽安全保证职责,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应依法判令其承当补偿丢失的民事职责。 110 出警通过证实中,是原告李某某报的警而不是被告或许第三人报的警,110干警出警到现场时,赶到现场时,警务人员为断定是不是罗已溺水出险,提出恳求游水池 在现场的担任人撬开衣橱进行确认,可是游水池的现场担任人却拒不合作,居然提出恳求家族补偿锁,家族赞同后才答应撬锁,无法,警务人员只要再寻求家族的意 见,经家族标明赞同后,才得以撬锁并发现了受害人罗某某的衣物,然后断定了其已溺水,这才在警务人员的组织下,派游水池的人员跟随110干警一同开端打捞 活动,但此刻,现已离原告李某某找游水池担任人恳求协助寻觅罗卫东的时刻有40多分钟了,耽误了名贵的搜救时刻,可见,被告搜救情绪不活跃,现实清楚、证 据确凿、充沛,其违背自个所负的安全保证职责,应依法承当补偿丢失的法律职责。 被告方及第三人对于原告李某某自个都不能断定人是不是失踪出事,因此,自个从接到李找人的恳求后,当即开端寻觅,进了活跃的搜救职责,之前没有发现罗出事不算 被告的职责的辩称,其理由是十分荒唐的,是底子不能建立的,依照有关的安保救生规则,作为花费者的罗卫东,其在游水池里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处于被告游水池工 作人员的紧密监视之下,以保证其安全,发现其出事应当是被告救生人员的职责,而不是要伴随被害人一同来的家族承当该职责,因此,被告及第三人的观念是十分 荒唐的,也是难逃其责的。 依据医学知识,溺水的人如果在其溺水后30分钟内得到契合世界急救规范的的救助做法时,大有些是能够生还的,可是,本案中,即是由于被告的救生人员未尽职责 没能及时发现罗某某的溺水、过后又不活跃搜救,才耽误了名贵的抢救时刻,让这么一位优异的人、这么一个名贵的生命就这么的失去了,被告理应依法承当其未尽 安全保证职责而个原告形成的丢失的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被告是游水池的运营者,第三人不是游水池的运营者,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内部承揽联系,不能对立别人且承揽合同早已停止,被告运营的游水池设备不契合游水池国家规则和我市规则,没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有用的答应证件,其施救时情绪消沉,未及时进行有用的搜救,在搜救时,没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搜救设备,其搜 救办法也不契合国家规则,被告作为运营者,没有尽到运营者应尽的安全保证职责,形成了被害人作为花费者在游水时溺水没有被及时发现和采用有用的抢救办法, 然后发生了逝世的凄惨成果,受害人罗某某的逝世与被告向其供给不契合国家安全保证规则恳求的运营效劳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依据《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地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说》第六条的规则,应依法判令被告 承当补偿原告丢失的民事职责,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还受害人及社会大众以公正,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庄严。 以上署理定见,供合议庭参阅,望予采用。
酒吧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吧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案情介绍:2008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学彪(在逃)在榜首人运营的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上班,遇被害人上官贵宝与其兄弟等十余人在酒吧B1软包喝酒花费,就到该软包与上官贵宝等人彼此敬酒。席间因细故,吕学彪与被害人上官贵宝发作胶葛,两边彼此推搡、拉扯至酒吧大厅。上官贵宝手持一玻璃器皿往吕学彪头上砸去。吕学彪即与同在该酒吧上班的安徽老乡第二被告人郭文涛从酒吧软包旁的弃用包厢沙发后各取出一把事前藏匿好的砍刀,冲出包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当上官贵宝逃至古田路上时,第二被告人郭文涛及吕学彪竟持续追。。。
案情介绍:2008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学彪(在逃)在榜首被告人运营的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上班,遇被害人上官贵宝与其兄弟等十余人在酒吧B1软包喝酒花费,就到该软包与上官贵宝等人彼此敬酒。席间因细故,吕学彪与被害人上官贵宝发作胶葛,两边彼此推搡、拉扯至酒吧大厅。上官贵宝手持一玻璃器皿往吕学彪头上砸去。吕学彪即与同在该酒吧上班的安徽老乡第二被告人郭文涛从酒吧软包旁的弃用包厢沙发后各取出一把事前藏匿好的砍刀,冲出包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当上官贵宝逃至古田路上时,第二被告人郭文涛及吕学彪竟持续追至路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终究致使上官贵宝逝世。
被害人家族托付本律师作为人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脉动酒吧补偿人经济丢失428406.35元,被告人郭文涛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脉动酒吧托付的代理人辩称原告人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没有依据,被害人有差错能够减轻有些补偿职责(酒吧的此节辩论显着与榜首节辩论对立,应系出于诉讼成果之思考而作出上述辩论),不能依照乡镇人口核算逝世补偿金,现已垫支的3万元应当予以扣减。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定见:
榜首、脉动酒吧在对雇员的选任上存在严峻差错,且该差错与本案危害的发作有适当的因果关系,故脉动酒吧应当对原告的经济丢失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
本案中,对被害人上官贵宝施行损伤的吕学彪和郭文涛均系脉动酒吧雇佣的内保人员。而从到案依据来看,该二人均非专业的保安人员。《文娱场所管理条例》26条规则: 文娱场所应当与保安效劳公司签定保安效劳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别的人员从事保安作业。 据此规则,脉动酒吧雇佣非保安专业人员的吕学彪和郭文涛的作为酒吧内保的做法,严峻违反了上述法令的规则,足以认定其在雇员的选任上存在严重差错。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 公民、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 据此规则,脉动酒吧应当对其不妥选任的雇员(吕学彪和郭文涛)给原告形成的悉数经济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脉动酒吧除了前述差错的景象外,一起具有未尽任何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的差错,故其也应当对本案的悉数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中,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案发当日是作为一个进入脉动酒吧花费,作为运营人,脉动酒吧应当供给给花费者一个安全的花费环境,并在合理极限范围内尽到安全保证职责。
但现实却恰恰相反,脉动酒吧在吕学彪与上官贵宝二人发作争执后无人出头劝慰。若当时酒吧内有作业人员及时出来化解吕和上官二人对立的话,事态将不至于进一步扩展。尔后吕学彪和郭文涛一起到另一包厢取出刀具预备行凶,但此刻脉动酒吧内依然无作业人员出头劝阻,这才终究致使命案的发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六条规则: 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运营活动或许别的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别的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法令规则并基于脉动酒吧在事情发作过程中未尽任何安全保证职责的现实,脉动酒吧也应当对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
第三、对于逝世补偿金的核算规范疑问。
从原告人供给的依据来看,被害人上官贵宝尽管系农村居民,但其自1996年起一直在福州作业生活,缴纳社保费用,享用社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常常寓居地在乡镇的农村居民因伤亡怎么核算补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残疾补偿金、逝世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核算,应当依据案子的实际情况,联系受害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等要素,断定适用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花费性开销)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花费开销)的规范。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尽管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寓居,其常常寓居地和首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费用应当依据本地乡镇居民的有关规范核算。 参照该规则并联系被害人上官贵宝长时间寓居在福州市区,生活来源也来源于城市的作业收入的现实,被告人补偿给上诉人的逝世补偿金应当依照我省乡镇居民的有关规范核算,而不应当依照农村居民规范核算。
判定成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人郭文涛补偿原告9万元并对补偿总额187675.02元承当连带职责,脉动酒吧对被告人郭文涛9万元补偿比例中的4.5万元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结束语:尽管法院判定被告人脉动酒吧承当了4.5万元的补偿职责,但该补偿数额与咱们的心里预期仍是有蛮大的距离。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用依照乡镇人口核算逝世补偿金的建议,但因为此节的依据也不是很充分,如此判定尚可了解。但法院在本案中对一起侵权人郭文涛和吕学彪的承当比例予以区别,显着法令依据不足。二人是一起侵权人,应当一起不分比例地原告人承当补偿职责。这是其一。其二,法院依照被告人郭文涛承当的补偿比例(9万元)作为被告人脉动酒吧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的基数,也是没有依据的。究竟,上官贵宝的危害成果是由其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一起形成人,并且该二人还都是被告人脉动酒吧的雇员,因而,脉动酒吧应当在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形成的悉数危害范围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如此才符合法令规则之要旨。
不过也需求指出的是,逝世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本案中也有显着的差错,但从判定内容看,法院并未因而而减轻被告人的补偿职责。也许是法官出于人道主义的思考吧。
论消费者的义务
浅论消费者的义务
马季
((六安市金寨县果子园实验学校 maji87@163.com))
摘 要:粤教版初中思品课程中,安排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比较受人关注的话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所以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不仅只要考虑到权利,还要考虑到是一种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在教学时,不仅要探讨消费者权利,也应该和学生讨论消费者的相关义务。
关键词:侵害行为 权益 绿色消费 维权
我国在1994年正式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大篇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知道该到什么地方去申诉,不知道如何运用正当的手段去维权等一系列问题。更多的“吃了亏忍着”、“算了,就一点钱,全当花钱买教训”,这种心理不仅使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加重了经营者的不正当心理。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是完善市场的关键要素。在目前我国市场不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不仅只要考虑到自己的权利,还要注重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实质上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为了整个消费者群体能更好的使用权利。
196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根据1962美国总统提出的消费者四大权利(讲求安全、知道真相、选择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再规定出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与五大义务。其五大义务包括:
(一)认知: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价格,有提高警觉与提出质疑的义务。当消费者在
购买产品时,应该提高对产品的认识。对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向经营者询问清楚。这不但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消费者的义务。让经营者认识到产品的不足,进行改进和修整。这不仅有助于日后的维权,而且也是对自己消费行为负责的一种表现。
(二)行动:消费者有维护自己权益,必要时有采取或支持各种行动的义务。消费者在
发现自己的消费行为受到侵害时,应该在作出维权的行动。消费者进行消费,得到的是产品的实际对自己的作用。产品出现各种问题,或是有相应的各种毛病时,消费者应该站出来,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迫使经营者对自己应有权利进行赔偿。
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其他消费者甚至是市场负责。
(三)关怀: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有确保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的义务。消费者购
买消费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这种需要是个体的,不能影响到他人,更不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这是单纯的义务,每个消费者都应该遵从。
(四)环保:消费者就日常的消费品与消费行为,有了解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义务。
环保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话题。绿色消费,环保消费等都是应该发扬的消费方式。不使用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饭盒,不用一次性木筷等等。不仅是法律所规定,更应当看成一种理念,一种思维方式。每个消费者都应该提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带动自己的亲戚朋友。把消费者当成一次绿色行动。
(五)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全体消费者有团结并发挥影响力的义务。消费者个体不能
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受到侵害时,所能发出的影响力也很低。所以,整个消费群应该站在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维权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当每个消费者都具有这样的消费心理,那么经营者就面临巨大的挑战,那么消费者受侵害的程度势必就会降低。
消费者义务是一个深层次的概念,不仅是要求消费者履行一定的事务,更加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更被看成一种文化底蕴,一种维权的象征。不仅是这样,每天在市场上都有很多很多的消费行为,小到几角,大到上千上万。同时,每天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能只在3.15一天大家都来维权,或者说只在3.15这天来突出强调维权。做好维权心理,掌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那样才能真正的达到3.15的意义所在,天天都是
3.15。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仅要做到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上面所说的,还要注重自己的义务。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节奏中,正确的把握权利与义务的恰当,更好的实现消费的权利。绿色环保消费,经济节约消费,资助爱心消费等等,一些前沿消费努力的推动着消费者在靠近文明消费的理念。这些理念在要求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从自我做起,培养一种义务,让市场更加的规范,更加的符合未来社会的要求。
(一)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义
务,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从整体来说,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当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
一些大城市里,法律宣传力度大,人们知道并且能使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权。但在一些偏远的地方,维权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宣传不够。这很容易让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是好。这不仅是相关部门的事,也要求消费者自己能提高法律维权的意识。多关注一些这方面的法律,在受到侵害时,能懂得怎样使用法律。作为一个消费者,这是最基础的,也是保护好自己权益的根本。所以消费者有义务多去关注这些。
(二)消费者应该增强绿色环保意识。我国在2008年6月1日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
袋。塑料袋是生活中很方便的物品,在日常购物中所不可缺少的物品,但由于其造成的“白色污染”,使得国家下决心禁止使用塑料袋,提倡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布袋。不仅是塑料袋,还有一次性饭盒,一次性木筷等,这些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多方面的产品,其实中间包含很多的污染与浪费。在这方面,消费者一定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环保出发,自发的不使用这些“白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义务。只有每个消费者有了这种绿色环保意识,配合经营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绿色消费”。
(三)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
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比如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就应该是一项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类似的损害。当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去对自己的受侵害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虽然在目前的形势下,人们大多数把这种举报和投诉看成一种不必要的行为,甚至认为这是种麻烦,起不到什么真正的作用,而且或许引来不必要的困扰。但这毕竟是作为消费者应该做到的,也会对经营者是一种警告与抗议。只有所有的消费者有了这种意识,才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减少消费者受侵害的行为出现。
(四)消费者对自己的受害行为有义务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媒体作为现在传播的主要
方式,有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也是人们了解社会的主要渠道之一。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通过媒体去暴光,让众多的消费者了解到社会上存在的侵害事实,提醒其他消费者,避免让他们在受到侵害。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人们怕“惹事”,不想去把事情闹大,但暴光行为只是消费者义务之一。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行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不
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行为退出历史舞台。目前也通过媒体这个渠道暴光了许多侵害行为。例如陈化粮,含有苏单红的“红心鸭蛋”等,让其他消费者能认识到。这是种很好的渠道。虽然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消费者有这种义务,但是从长远和效果来看,把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纳入消费者的义务的作用是肯定的。把所有的消费者、媒体都调动起来,向经营者施压,扩大消费者权利。
(五)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具有仁德之心。我们知道,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
历来提倡讲道德、守信用,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重新营造出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文化氛围。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要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很多的权利,但这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为所欲为。在购买消费品时,发现存在质量或者是其他方面问题时,应该携带相关的购买证明进行相应的更换。不能无理取闹,更不能无中生有。这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品质问题,更应该是消费者的义务。这关系整个中国文化的发扬,也是走向国际市场的基础之一。如果消费行为中真正存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消费者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侵害行为,或是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那么消费者就应该承认,在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
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消费行为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下,消费者更应该勇敢的站出来,直接面对不法的经营者,扮演一个知法懂法的消费者。不仅如此,消费者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文明消费,绿色消费,合理消费等等。消费者更应该被看成是市场的一部分,要重视整个的消费者文化,努力的提高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与维权观。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消费活动不会被侵害。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这才是一个消费行为的合理解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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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覃有土:《论消费者之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
消费者义务的探析
[摘 要]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采取了倾向性的立法,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而对消费者负有的义务却少有涉及。全球气候危机,资源、能源、生态危机,要求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绿色消费,明确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参与到全社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性消费、绿色消费的行动中,有利于保护、建设美好的生活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与义务; 义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60 —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贯彻了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原则,赋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是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体现。但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目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气候危机,资源、能源、生态危机,要求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生态消费。消费者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权利和义务结构的完善是消费者主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的需要,是达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平衡协调的需要。
消费者的义务是指消费者在参与消费市场交易的民事活动中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积极的作为义务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 责任是相伴相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消费者义务就具体内容而言,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 受教育义务,即积极获取和运用相关消费知识的义务;消费者特定信息的提供义务;守法守约的义务;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为害的义务;诚实守信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等等。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义务的消灭。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忽略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社会群体权利的实现,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如何对消费者进行义务教育、引导,倡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生态消费。
一、 环境保护的义务
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使总体布局从原来“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在实现当代人利益的同时,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环境保护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成为消费者的义务之一。
加强环保意识,建立节约型社会。加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纠正错误的消费行为,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利益,树立起保护环境光荣,勤俭节约高尚,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消费行为向着生态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杜绝如炫耀性消费、浪费性消费、超前消费等。
理性消费,保护资源环境。消费者应当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使消费活动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消费无污染的物品。其次,合理消费产品,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实施低能耗消费行为,节约能源、自然资源,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再生产品,防止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构建良性健康的生活方式。近年来,我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此举有利于我国遏制“白色污染”的蔓延,保护生态环境,也能养成消费者循环使用和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消费习惯,是采用收费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消费的有益尝试。再次,消费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绿色消费者运动”已席卷了欧美各国。在英国1987年出版的《绿色消费者指南》中将绿色消费具体定义为避免使用下列商品的消费:(1)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2)在生产、使用和丢弃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3)因过度包装,超过商品本身价值或过短的生命周期而造成不必要消费的商品;(4)使用出自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的商品;(5)含有对动物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而生产的商品;(6)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的商品。
资源环境问题的出现与消费活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汽车大量消耗着石油并排放大量废气污染大气。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更是加速了资源短缺和浪费,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这将会制约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个人的消费和环境质量、区域生奁环境、全球环境问题都联系起束,自觉地在社会消费中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已经成为共识,成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也是消费者的义务之一。
二、 行为自律的义务
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由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知识经验、购买习惯、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其消费行为具有差异性;但从消费行为本身具有共同的规律性,有共同的行为自律的一致要求。
遵守社会公德。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道德的消费者,要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有礼貌,做一名文明的消费者。
合理挑选商品。消费者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在选购高档商品时,要按照商家的要求进行挑选,不得随意触摸、翻动、拆封、拍照等;在选购易损、怕碰、不能倒置等商品时,拿递、搬动、摆放等动作,要稳当轻巧,不要随手乱扔,确保商品品质完好;为了引导消费行为,商家会让消费者感受体验商品,如试听、试看、试穿、试戴、试玩、试尝等,消费者要规范体验,否则举止轻浮、言谈粗鲁,动作拖拉、漫不经心,则会产不悦或冲突。
正确使用商品。消费者要学习认识、辨别、挑选、使用商品的知识以及简单的维修常识;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消法》第13条第二款:“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信守契约的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实质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是负担行为。合同成立,要按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确认合同效力。例如,瑕疵损失承担。所谓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消费者在明知存在暇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商品或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商品或服务存在何种暇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 合法消费的义务
违法性消费行为指消费者基于过错实施的违反现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消费行为。民法、刑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了比较广泛的规定。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狭隘的利益偏好,置他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将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稳定和发展;危害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破坏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法律认可,消费活动和过程合法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基本保障。如毒品的消费现象;国家文物的倒卖;报废车辆拼装买卖等是违法的消费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并构成刑事犯罪。
从“法无禁止既自由”的角度看,有些消费形式上合法但实质违法。如女体盛宴、男女同浴等恶俗低俗的消费现象;享用珍稀的野生动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等,为不道德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市场空间。作为合格的消费者不仅不要购买假劣商品(如“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还应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这些消费行为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整体利益是相抵触的,从本质上是消费者应与拒绝。我们广大消费者还应积极勇敢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或向厂家建言改进。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同时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商家早日落马。
四、 依法维权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机制还不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利益的调节需要,加上消费者法律观念还不成熟,导致一些不当消费维权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如“牛车拉宝马游街事件”等等。我们遇到消费争议时,投诉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损害等问题时应提供有关证据,有针对性地选择争议解决途径,防止事态扩大,冲突加剧,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杜绝、消除破坏性、有害冲突。
首先,保存消费证据。消费过程当中,会形成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产品的合格证、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还有其他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产品的样品,财产损失人身受到伤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还有损害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损害的现场,对现场勘验笔录等,没有消费证据,就没有相应的消费受损害的事实,在操作层面上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要认真收集和保存这些消费证据。
其次,注意诉讼时效的适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损害发生之日起及时维权。民通意见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最后,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维权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要依据争议的性质,有针对性地选择维权渠道,有效合法的解决问题,节约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诉,解决问题,当然是很好的办法,但是有关部门在调解,处理消费纠纷的时候,往往没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司法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人们负责任的消费意识和可持续消费意识养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整利益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于阳春.消费者社会责任研究初探〔J〕.商业时代,2007,(03).
〔2〕夏乙岩,付军华.论消费者的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1,(01) .
〔3〕张艳丽,李亚楠.浅析消费者的义务〔J〕.商场现代化,2012,(09) .
〔责任编辑: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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