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公安局:
我们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小平、肖翠婷律师,我 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母亲周某某的委托, 特指派我们二人作为 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为陈某某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二辩护人经依法会见当事人, 了解了相关的案件情况, 现提出如 下法律意见。
一、据辩护人掌握的情况, 陈某某根本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要求 贵局立即对陈某某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因向某某与陈某某 存在感情纠葛, 陈某某在正常上班的过程中, 向某某到陈某某上班的 单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陈某某的丈夫敖某某见状过来了解情况, 也 遭到了向某某的谩骂、挑衅和殴打,在此情况下,敖某某和向某某才 扭打到了一起。 在该二人扭打过程中, 作为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陈某 某,还得强忍着泪水给业主递钥匙、核对资料等工作,对该过程毫不 知情,丝毫不存在非法拘禁之故意。且整个扭打过程持续时间很短, 期间向某某并未被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 陈某某更是无从以任何 方式实施非法拘禁之行为。 陈某某不具备实施该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 方面,不可能构成该罪。
二、陈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常蹊跷, 一个根本不可能涉嫌犯罪 的公民被违法刑事拘留, 有个别办案人员违规办案之嫌。 如若个别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为达到打击报复或者办人情案的目的, 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则有以“合法”形式实施“非法
拘禁”之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相关的办案人员可能已 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或滥用职权罪。 对此, 我们二辩护人和陈某某近 亲属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穷尽一切手段, 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 任。
三、向某某到陈某某办公室对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的行为, 以及在殴 打陈某某之后对陈某某的丈夫实施挑衅、 殴打的行为, 已经涉嫌寻衅 滋事罪。我们二辩护人经陈某某的委托,现依法向贵局提出控告,要 求追究向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年 月 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致: 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就 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定,并查阅了 提供的下列文件之复印件,包括:
1、
2、
3、
4、 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了解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事实
1、
2、
3、
二、关于 问题的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和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1、
2、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 , 。”
其行为 。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1、
2、
3、
四、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 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
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和默示的保证。
3、律师同意委托人就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
使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
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就 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示:横线中准确描述本法律意见的目的和任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定,并查阅了 提供的下列文件之复印件,包括:
1、 2、 3、 4、
【律师提示:详细列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此为律师作
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基础。】 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了解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事实
1、 2、 3、
【律师提示:根据文件反映的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或者其他逻辑线索将基本的事实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每一事实均以客观材料为基础,不可参杂猜测推断假设的情况。】
二、关于 问题的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和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1、 2、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 。” 其行为 。
【律师提示:在前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提出的刑事法律问题,从刑事专业律师的角度发表法律意见,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疑问。】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1、 2、 3、
【律师提示:对法律意见要解决的问题,律师的分析结论进行概括性总结。】
四、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 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和默示的保证。
3、律师同意委托人就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使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
2008-12-26 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诈骗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
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诈骗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2008年12月20日
[汇总]刑事法律意见书
律检事检所
年月日
刑事案件法律意检检
致,
律检事检所接受 委托~指派本所律检就 一事出具法律意检检。
【律检提示,检中横确准描述本法律意检的目的和任检。】
检出具本法律意检检~本所律检根据《中检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检人民共和民国国国法通检》、《中检人民共和公司法》、《中检人民共和公司登检管理例》、《条国中检人民共和合同法》及其他有检法律、法检、司法解检、检章等检定~检检并了 提供的下列文件之检印件~包括,
1、
2、
3、
4、
【律检提示,检检列明委托人提供的相检文件材料~此检律检作出法律判的断事检基检。】
已向本所作出承检,其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检检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检料、检述和检明均检检真确、准、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检致本法律意检检失检或检生检检的假虚并检检、重大检漏和检检性检述~检所有文件检料、检述及检明的真确担检性、准性和完整性承全部检任。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了解的事检检行法律分析~本所律检按照律检行检公检的检检检准、道德检范和勤勉尽检精神~检表法律意检如下,
、1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事检
1、
2、
3、
【律检提示,根据文件反映的情况将~按照检检检序或者其他检检检索基本的事检检检检行检检检检。每一事检均以客检材料检基检~不可检参断猜检推假检的情况。】
二、检于 检检的法律意检
根据法律和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事检~本律检检检,
1、
2、
3、
根据《中检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检定,“
。”
其行检
。
【律检提示,在前述客检事检的基检上~就事当人提出的刑事法律检检~从决当刑事检检律检的角度检表法律意检~解事人的法律疑检。】
三、小检
检上所述~本律检检检,
1、 2、 3、 【律检提示,检法律意检要解决概的检检~律检的分析检检检行括性检检。】四、明声
1、本所检表法律意检是依据出具日之前检生或存在的有检事检及中检国行法律、法检和其他检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检检有检事检的了解和检有检法律、法检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检检中~本所律检检检 检表法律意检。受制于其他没响有向本所律检透露的检料所可能检生的影~本法律意检检中力求不存在假、虚数检重检检性检述及重大检漏。本所律检在法律意检检中检某些据和检检的引述~并数真确不意味着检检些据、检检的检性和准性做出任何明示和默示的保检。
3、律检同意委托人就法律意检检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使用而检致法律上的歧检或曲解。
4、本法律意检检检供委托人参考。未检本律检允检~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检任何检据使用。
本法律意检检正本一式检份。
律检事检所
律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