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二、管制与拘役的区别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臵的拘役所执行。
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减刑可以是刑期的缩短,也可以是刑种的改变。世界各国立法对减刑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只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就可予以减刑,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减刑的适用还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实际服满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假释: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管制的执行机关[终稿]
管制的执行机关~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一、管制的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二、管制与拘役的区别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臵的拘役所执行。
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减刑可以是刑期的缩短~也可以是刑种的改变。世界各国立法对减刑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只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就可予以减刑~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减刑的适用还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实际服满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假释: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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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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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如何执行的
管制是如何执行的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虽然它规定对罪犯不予关押,但是犯罪分子也是会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但具体是如何执行社区矫正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来为您介绍。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与门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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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主要方式: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留在原单位或者居住地,不离开自己的住所,不需要中断社会的正常交往,不劳动者同工同酬。
2、公安机关执行管制。
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的行为、管制的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3、人民群众监督。
在监管犯罪分子的活动中,依靠群众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法院。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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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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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的批准。
管制的执行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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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执行期限规定
管制的执行期限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 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 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3.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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