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should be uniform for the same project. Heat-shrinkable sleeve length 60mm, into the position of the cable in cable and profile cutting-point baseline, above the base line (wire) 25mm other 35mm. 6.2.4 thermal sleeve handle hair dryer should be used uniform heating, heating heat-shrinkable sleeve cannot be shifted. There shall be no grilling, owed to bake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should be uniform for the same project. Heat-shrinkable sleeve length 60mm, into the position of the cable in cable and profile cutting-point baseline, above the base line (wire) 25mm other 35mm. 6.2.4 thermal sleeve handle hair dryer should be used uniform heating, heating heat-shrinkable sleeve cannot be shifted. There shall be no grilling, owed to bake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should be uniform for the same project. Heat-shrinkable sleeve length 60mm, into the position of the cable in cable and profile cutting-point baseline, above the base line (wire) 25mm other 35mm. 6.2.4 thermal sleeve handle hair dryer should be used uniform heating, heating heat-shrinkable sleeve cannot be shifted. There shall be no grilling, owed to bake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should be uniform for the same project. Heat-shrinkable sleeve length 60mm, into the position of the cable in cable and profile cutting-point baseline, above the base line (wire) 25mm other 35mm. 6.2.4 thermal sleeve handle hair dryer should be used uniform heating, heating heat-shrinkable sleeve cannot be shifted. There shall be no grilling, owed to bake
XX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XX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0]12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施农用地的界定范围
第二条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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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章 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第三条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统一收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
第四条 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一,根据农业有关标准、全市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二,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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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五条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六条 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第四章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第七条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具体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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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街道)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查结束后~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按乡镇,街道,申报的总量~统一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汇总表、申报表、用地协议一式四份~呈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市级审核。市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政府批准同意。
审核实行月审制~市农业部门在受理乡镇,街道,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种植业用地项目报送农业局进行审核,畜禽养殖业用地项目报送畜牧局进行审核,林业项目占用农用地,不含林地,报送林业局审核。每月25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转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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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章 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市国土资源局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市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二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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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市国土资源局和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十三条 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以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要按本办法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X年七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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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盖章,
申请日期: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亩、头、只、羽
申请人名称 申
法定代表人请
(负责人) 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情
通信地址 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有权人 权属性质
坐 落
土 四 至
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情
况 用地面积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它
项目名称
7
设施农用地
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面积 项
养殖规模 养殖品种 目
作物栽培种类 其它 情
总投资额 况 土地使用年限
建设内容
附属设施占用
耕地情况
乡
镇 审查内容: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 政
府
初
审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市 审核内容: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
农 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等;涉及规业 模化畜禽养殖的,还应审查养殖规模等。 或
畜
牧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市 审核内容: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占用、补充耕地情况等
国
土
资
源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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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审
核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市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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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设施农用地管理(1)
隆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逐年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
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如果经营者无能力组织实施补充耕地的,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补充耕地,标准以实际开发耕地地块成本为依
据。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申报(附乡镇政府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附农牧局审核材料)。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申报。国土资源所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报乡镇政府审查,然后由国土资源所将有关材料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1、设施农业经营者书面申请,并由村、国土所、乡镇政府签署意见;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隆化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4、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5、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6、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7、所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区分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平面布置图;8、涉及占用耕地,按补充耕地要求,出具交纳耕地开垦费的证明材料或自行补充耕地的有关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农牧局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用地协议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审核备案。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牧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
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牧局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牧局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在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
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主题词:设施 农用地 管理 通知
抄报:市畜牧水产局、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1月4日印
设施农用地管理申请表
设施农用地管理申请表
申请人 办公地址 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用地年限 土地所有者 洪祖岁 联系人 洪祖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施类型 用地面积(亩) 设施农用 投资(万元) 用地规模(亩) 13155408448 232068 生产设施 32 650 32
大通区孔店乡永生生态养殖场院内 大通区孔店乡永生生态养殖场 大通区孔店乡洪圩村 70 年 土地用途
大通区孔店乡洪圩村洪一组洪祖岁
申请的事项及理由、依据
2009 年高铁建设时,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把我家在公路沿线的承包地租用给中铁十九局用于 建设高铁混凝土拌合站的临时用地,土地的面积约 14.5 亩,现在高铁已经建成通车,现面临土地复垦 难和复垦后收入低的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如下两个方面:一、当时高铁站建设时没有进行表土分离, 无法复垦到符合耕种土地的质量要求;二、场地的垫层和混凝土硬化层厚度为 1.5 米,拌合站钢筋混 凝土基础和地磅钢筋混凝土基础深度为 4 米,原土地还包含一条长 130 米、宽 7 米、深 2.5 米的稻田 养鱼沟也填满了石头,所以复垦费用巨大,超出开荒费用的 10 倍之多。 结合现土地的实际情况,本人请求政府允许申请将土地复垦为无土水产养殖场。在遵循“宜农则 农,宜渔则渔”的原则下,把该土地改建成无土水产养殖场,这样既没有改变农用土地的性质,也符 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225 号和国土资发〔2010〕155 号文件的要求,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 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规律。 由于申请人将土地复垦为无土水产养殖场需大量的资金投入, 请求政府将复垦义务人中铁十九局 缴纳给政府的复垦费交付给申请人,以支持无土水产养殖的发展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申请人签名:洪祖岁
(单位盖章)
2013 年 7 月 29 日
说明:1、 “设施类型”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 2、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填写
设施农用地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10〕155 号) 二、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 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 请示的主
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 (纪要应明确记录:会 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 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 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 (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 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 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 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 (土地复垦保证 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 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 理) 。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 (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 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 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 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 15、土地利用现状图。 (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四、承诺时限(工作日) 5 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 六、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七、专用申请表(书)名称 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八、证照(件)名称 无 九、证照(件)有效期限 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终止时间 十、是否收费 是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合川府发〔2012〕5 号收取委托造地费,七个街道 25 元/平方米、 建制镇 20 元/平方米 十二、证照(件)是否年审或年检,审验时间 不年检 十三、项目申请受理人 廖玲玲 十四、项目审批负责人 区政府 十五、附件 示范文本
附件 1: 设施农用地接(办)件流程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重庆市 合川 区(县)设施农用地
申报审核表
区(县、自治县) ( )字第 号
申报单位(盖章) :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电 话: 项 目 名 填 表 时 称: 间:
附件 5: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 法人代表: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 ( )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为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维
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 农 、 、 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155 号)及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 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 项目,经乙方同意在 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 )公顷土地,其中:农业生 产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 ( )公顷,占用 耕地( )公顷。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 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工厂化作物栽培温室、 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场、简易的生产看护 房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农业 生产附属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填写) 。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 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 的,甲方应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规定 标准缴纳耕地占补平衡费或委托造地费。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 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 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 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 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 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 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 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 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万元(大写: ) 。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 议,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区 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以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 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 6:
镇(街)关于
区人民政府:
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的请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 利用土地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少占耕地,坚持占补平衡和用途管制, 我镇(街)对 XX 项目报来的设施农用地的申请进行了现场勘查,检 查了相应的土地类别、面积、用途及位置。经审查,XX 项目报来的设 施农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申请符合我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所用地属于土地利用规划的 XX 地;符合我区(镇)农业产业规划或
养殖区域划分规定的要求,所用区域属农业产业规划的 XX 区[或养殖 区域划分规定中的限养区或适养区]。 XX 项目设施农用地使用 XX 镇(街)XX 村社集体土地共计 XX 平 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XX 平方米(农用地 XX 平方米(耕地 XX 平方米、园地 XX 平方米、其它土地 XX 平方米) 、建设用地 XX 平方 米,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 、附属设施用地 XX 平方米(农用地 XX 平方 米(耕地 XX 平方米、园地 XX 平方米、其它土地 XX 平方米) 、建设 用地 XX 平方米,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 ,使用期限为 XX 年[或截 止 年 月 日]。 当否,请批示。 年 月 日
附件 7:
镇(街)国土所在农业设施用地申报图件上签注的意见
一、在勘测定界红线图上签注的意见:经实地踏勘,图示红线范围与 实地相符,拟同意××单位××农业设施项目用地使用×镇×村×村 民小组集体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其中修建农业附属 设施使用×镇×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 顷) 。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盖章)
二、在土地利用标准分幅图上签注意见:图示红线范围与实地相符, 勘测定界成果显示的地类与此图基本一致。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盖章)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签注意见:此图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图 件一致,图示红线范围与实地相符,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不占用 基本农田。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盖章)
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1、农用地专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与农村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 ,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保护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3、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修改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设计基本农田的。
(3)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7、经批准的农用地专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8、征地行为的特征:
(1)政府行为:
(2)补偿性;
(3)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应有国务院批准的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平方千米;其他土地超过70平方千米。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要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首先办理农用地专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
(6)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9、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但是在征地告知后,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0、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12、按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1)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百万以上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7000至1万。
(2)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至7000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人民吃菜的菜地,也按此标准缴纳;
(3)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至5000元。
1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没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4、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1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17、安置补偿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18、征收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19、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20、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查报批和公告;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有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1、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至5年调整一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收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习题:
1、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我国的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3、《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2级审批制度。
4、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5、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中,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6、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7、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保证足额补充所占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