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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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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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
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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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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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
篇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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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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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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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
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 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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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3.1.2条 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3.3.3规定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2.5的山坡上;
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路基高度
第3.2.1条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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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3.2.2条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
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50,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25。注:?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路基横断面
第3.3.1条 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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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
第3.3.2条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3.3.3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
况良好时,可按表3.3.3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用1?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3.3.4条 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设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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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1.5。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的横坡。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3.3.5条 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1?1.5。
第3.3.6条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路基排水
第3.5.1条 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3.5.2条 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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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1,1?1.5,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0.2,。第3.5.3条 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1,1?1.5,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
第3.5.4条 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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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小到0.2,。
第3.5.5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
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
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
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5.6条 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
渗沟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当渗沟纵坡小于0.5,时,应采取防淤措施。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处。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第3.5.7条 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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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第3.5.8条 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3.6.1条 滑坡、崩塌和岩堆地区的路基,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一、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和冲刷、排除或降低地下水、减轻滑坡体上部重量或清除滑坡体、修建支挡构造物、植树造林等。
二、崩塌的防治,应根据崩塌岩块的大小、崩塌的范围和高度、山坡的稳定程度、气候条件、路基的位置等,采取加固边坡、修建挡土墙、落石坑、落石平台、栅栏等措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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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崩塌的路段,宜采用明洞等遮挡构造物。
三、在岩堆上修筑路基,应避免高填深挖,路堤宜设在岩堆下部,路堑宜设在岩堆上部,并应根据下伏基岩的状态和地下水活动的规律,检查路基的稳定性,如沿基岩面有滑动可能时,应采取排水和防滑措施。临河岩堆地段路基,应注意河水对岩堆坡脚的冲刷,必要时应采取防冲措施。
第3.6.2条 泥石流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并应根据泥石流的类型、路线的位置等,采取水土保持、山坡加固、拦截或导流等措施。
第3.6.3条 在河滩或沿河的路堤,应注意基底有无松软土层。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边坡防护,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采用。
当路堤两侧有水头差时,可根据水文条件设置过水构造物。当路堤及基底有发生管涌条件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河滩上取土。
第3.6.4条 水库地区的路基,宜修筑在可能塌岸范围以外。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采取防护措施后,路基可修筑在塌岸范围以内。
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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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并应按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防护措施。
路堤基底上,如含有机物过多或因水库蓄水引起地下水升高且造成土层松软时,填筑前应予以处理。第3.6.5条 软土或泥沼地区的路堤,应考虑沉降量。路堤预期沉陷到泥沼中的部分,应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
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最大填土高度),可通过估算或在工地作填筑试验确定。
当路堤超过或接近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时,应采取稳定基底的措施,如换土、抛石挤淤、砂垫层、反压护道、砂井、石灰桩、砂石桩、动力固结(强夯)、深层搅拌等。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亦可采用栈桥。
第3.6.6条 岩溶地区的路基,应查明岩溶的形态、发育规律以及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动态、落水洞和出水口的位置。当路基通过溶洞的顶部时,溶洞顶板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厚度。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可采取堵塞、疏导、跨越、加固等措施。
第3.6.7条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低填路堤或浅挖路堑,其边坡应根据膨胀土的物理化学性质、膨胀和收缩量、软弱层与裂隙的组合、气候与水文地质条件、天然边坡坡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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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面和边沟,应及时防护,并加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排除。路基压实度,应严格控制符合要求,并应预留1,3,的沉降量。
第3.6.8条 多年冻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当路堤基底为冻胀土时,应保护地表覆盖层,并应防止人为活动和地面水渗入引起路基病害,必要时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低填浅挖或不填不挖的路基,可按冻胀土稳定程度采取全部或部分换填渗水性土的措施。对部分换填的,应加强基底保温措施。
当路堤基底为不冻胀土且融化后不致造成路基病害时,可按一般路基处理。
取土坑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截水沟至路堑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截水沟宜采用筑堤形式,并应注意保护冻土原有状态。
第3.6.9条 盐渍土地区的路堤,应根据土的含盐性质和程度确定该土可用作路堤填料或需要铲基换土。在地表含盐量超过容许含盐量且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采取铲基换土、提高路堤、设置毛细水隔断层、加强地面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等防止路基填土再盐渍化的措施。
第3.6.10条 风沙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其边坡可采用1?1.75,1?2,一坡到顶;并应根据风沙的范围及其移动规律,结合当地经验、材料供应和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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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风沙掩埋或吹蚀的防护措施,如植物固沙、人工沙障、防沙栅栏、聚风板、防护层(覆盖粘土层、喷洒乳化沥青、铺树枝、卵石、砾石、草席等)、截沙沟等。
如当地一次暴雨量能渗入沙土不发生径流时,路基可不设置排水设施。
第3.6.11条 积雪地区的路基,应根据积雪深度、位置、风向和风力,在路基的一侧或两侧栽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至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在不宜栽种防护林带的地段,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防雪栅栏,其位置应以使越过防雪栅栏的雪不致落到路基边缘为原则。固定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3m;移动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1.5m。道路用地
第3.7.1条 厂矿道路用地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厂外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
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用地,应根据厂矿企业规模、类型及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3.7.2条 厂外道路路堤两侧边沟、截水沟外边缘(无边沟、截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两侧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时为路堑坡顶)以外1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路段,一级厂外道路3m、二级厂外道路2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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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路基稳定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厂外道路沿线的绿化带、防护林带、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利用荒地或坡地,并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
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并应参考条件类似的厂矿道路的使用经验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企业不同时期的使用要求、交通量发展变化、基本建设计划及投资等,按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进行设计。
篇三:道路工程GB标准
道路工程GB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
第,(,(,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第,(,(,条 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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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图幅及图框
第,(,(,条 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的规定(图,(,(,)。
第,(,(,条 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标尺,其分格为,,,,。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的实线绘制(图(,.,(,)。
第,(,(,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应为,,,,,的整倍数;图幅,,、,,应为,,,,,的整倍数。
第二节 图标及会签栏
第,(,(,条 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
第,(,(,条 图标应采用图,(,(,所示中的一种。
第,(,(,条 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并应按图,(,(,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内分格线线宽宜为,(,,,,。
第,(,(,条 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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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图,(,(,)。
第三节 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
第,(,(,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的比例递增。
第,(,(,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的规定采用。
第,(,(,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
第,(,(,条 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
第,(,(,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
第,(,(,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斜体字字头向**斜,与水平线应成,,?;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 第,(,(,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的字宽宜为上述
22
小写字母高度的,/,。 第,(,(,条 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 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条 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三十二小时应写成,,,。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不得写成,分之,。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定位。
第,(,(,,条 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
第四节 图线
第,(,(,条 图线的宽度(,)应从,(,、,(,、,(,、,(,、,(,、,(,,、,(,,、,(,,、,(,,,,中选取。
第,(,(,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种。基本线宽(,)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的规定。
23
第,(,(,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绘制。 第,(,(,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 图,(,(,图线相交的画法
第,(,(,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第五节 坐标
第,(,(,条 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 坐标值的标注应*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
图,(,(,坐标网格及标线
第,(,(,条 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
24
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条 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轴、,轴的代号及数值(图,(,(,)。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 比例
第,(,(,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大于,?,,,。
第,(,(,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倍(图,(,(,,)。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
图,(,(,比例的标注
第七节 尺寸标注
第,(,(,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
25
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
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 第,(,(,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
第,(,(,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
26
,,,,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
第,(,(,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标注。
第,(,(,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
第,(,(,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可按,,?、,,,?、,,,?、,,,?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
第,(,(,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进站道路坡度)(,(,,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或“,(,)”(图,(,(,,)。 图,(,(,半径与直径的标注
第,(,(,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
27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
图,(,(,弧、弦的尺寸标注
第,(,(,,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标注。
第,(,(,,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
第,(,(,,条 倒角尺寸可按图,(,(,,,,标注,当倒角为,,?时,也可按图,(,(,,,标注。
图,(,(,,倒角的标注
第,(,(,,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底角为,,?。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
28
第,(,(,,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图,(,(,,)。
第,(,(,,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图,(,(,,)。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第八节 视图
第,(,(,条 结构物的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
第,(,(,条 视图的表示应根据表达清楚、简单、明晰及看用方便的原则选用。
第,(,(,条 当表示物体内部某一不可见断面时,应采用剖切法。物体被切的面称为断面。被切物体断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粗短线表示。剖切后留下来的部分物体,按垂直于剖切平面方向的投影所得出的投影图,称为剖面。被剖物体剖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单边箭头表示(图,(,(,)。 视图名称或剖面、断面的代号均应标注在视图上方居中。剖面、断面的代号应成对的采用,并以一根,,,,,,长的细实线,将成对的代号分开。图名底部应绘制
29
与图名等长的粗、细实线,两线间距为净,,,,,。剖面、断面的代号宜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图,(,(,)。
第,(,(,条 当采用阶梯剖切图形时,不应画剖切面转折处产生的交线,即在,—,剖面中,,,—,线段不应画为实线(图,(,(,)。
第,(,(,条 在断面图上,可再进行剖切。被切图形可以认为仍是原完整图形,也可在两个对应的断面图上相互切取(图,(,(,)。
第,(,(,条 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当仅表示断面而不表示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的细实线表示。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或,,?的阴影线(图,(,(,)。
第,(,(,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间隔的阴影线。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的断面表示,涂黑的断面间应留有空隙(图,(,(,)。
第,(,(,条 视图的简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称图形可采用绘制一半或,/,图形的方法表示。除总体布置图外,在图形的图名前,应标注“,/,”或“,/,”字样。也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一半画一般构造图,另
30
一半画断面图,也可分别画两个不同的,/,断面。在对称中心线的两端,可标注对称符号。对称符号应由两条平行的细实线组成(图,(,(,)。
二、在总体布置图中,可将对称的一半图形画成剖切后的断面或剖面。此时,不宜再在图名中标注“,/,”字样。
三、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图形表示的范围(图,(,(,—,)。波浪线不应超出图形外轮廓线。
四、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示时,折断线宜等长、成对地布置。两线间距宜为,,,,,。越过省略部分的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图,(,(,—,)。圆柱图形的折断简化表示可按图,(,(,绘制。
第,(,(,条 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结构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的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部分成为可见体以实线表示(图,(,(,)。
第,(,(,,条 当用虚线表示被遮挡的复杂结构图线时,应仅绘制主要结构或离视图较近的不可见图线。
第九节 工程计量单位
第,(,(,条 工程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条 当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如:,(,、,,(,、,,(,、,,(,、,,(,、,,(,,;,,,,,?。
31
第,(,(,条 当附有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或,,,×,,,×,,,。
第,(,(,条 当带有阿拉伯数字的计量单位在文字、表格或公式中出现时,必须采用符号,如:重量为,,,,,不应写作重量为,,,吨或一百五十吨。当表中上下栏目的数值或文字相同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示。工程数量或主要材料数量的计算均应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其位数应按表,(,(,采用。
第,(,(,条 图纸中的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结构尺寸以毫米计,其余均以厘米计。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第十节 图纸编排
第,(,,(,条 工程图纸应按封面、扉页、目录、说明、材料总数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等顺序排列。
第,(,,(,条 扉页应绘制图框,各级负责人签署区应位于图幅上部或左部;参加项目的主要成员签署区、设计单位等级、设计单位证书号,应位于图幅的下部或右部,排列应力求匀称。
第,(,,(,条 图纸目录应绘制图框,目录本身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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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入图号与页号。
第三章 道路制图第一节 路线平面
第,(,(,条 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第,(,(,条 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条 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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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条 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标注。
第,(,(,条 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 第,(,(,条 图中原和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
34
坡度设计规范
篇一:场地设计坡度规范
汽车道路坡度:常用0.3%,6.0%,最大8%
消防车道坡度:常用0.3%,6.0%,最大9%(登高面2%) 轮(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坡度设计规范)椅坡道:常用0.3%,6.0%,最大8%
自行车专用道坡度:常用0.3%?,1.5%,最大5, 步行道坡度:常用0.3%,8.0%,超过8%改为台阶 停车场坡度:常用0.3%,1.0%,最大5%
广场坡度:常用0.3%,1.0%,最大2%
运动场坡度:常用0.2%,0.5%,最大1.5%
中、高乔木种植:57%(30度)
草坪修剪作业面:33%
草皮坡面最大坡度:100%(45度)
篇二:坡度的国家规范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1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
2
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表8.0.5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
3
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
放。
九 竖 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
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表9.0.1
场 地 名 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0.3,2.5
2、运动场 0.2,0.5
3、杂用场地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4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城市居住区规划区设计规范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节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5
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 8%, 大于 8% 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 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概念: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的需要
对象——自然地形
手段——控制与改造
内容——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平衡土石方
土石方平衡概念: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平衡
城市竖向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6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
高程;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规划地面形式:
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
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
宜规划坡度
用地名称 最小坡度 最大坡度
工业用地 0.210
仓储用地 0.210
铁路用地 02
港口用地 0.2 5
城市道路用地 0.28
居住用地 0.225
公共设施用地 0.2 20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
7
对平坦完整的土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度;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30度;
竖向与排水: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度,坡度小于0.2度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及深度:
可分为两个阶段、四个层次。
总体规划阶段:细分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
详细规划阶段:细分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两个层次
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与地质分析,充分利用与适当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涝方式;
防洪防潮防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无洪涝危害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根据排洪、通航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控制标高;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8
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分区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围合的地块排水走向;
确定主、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补充总体规划阶段阶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他控制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范围内全部地块排水走向;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标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长、坡向等技术数据; 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控制标高。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落实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与标高;
确定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
落实各级道路标高、坡度等技术数据;
进行街区用地竖向规划,确定用地标高;
确定挡土墙、护坡等用地防护工程的类型、位置及规模,进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标高:相对高程 海拔:绝对高程
城市用地范围确定后,各专业规划应会同竖向规划首先初步确定一些控制高程,如防洪堤顶、公路与铁路交叉控制
9
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点等关键性控制坐标和高程,后续规划阶段不要轻易改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划用地控制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
10
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及2.2米以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
11
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 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提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7、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2.2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
12
第一层至建筑物屋顶。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篇三:排水坡度规范
坡度3% 是指水平距离每100米,垂直方向上升(下降)3米
1%是指水平距离每100米,垂直方向上升(下降)1米
道 路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13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
14
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表8.0.5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 竖 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15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表9.0.1
场 地 名 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0.3,2.5
2、运动场 0.2,0.5
3、杂用场地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
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
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
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
16
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城市居住区规划区设计规范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节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 8%, 大于 8% 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 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概念: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
17
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的需要
对象——自然地形
手段——控制与改造
内容——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平衡土石方
土石方平衡概念: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平衡
城市竖向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18
规划地面形式:
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用地名称 最小坡度 最大坡度
工业用地 0.210
仓储用地 0.210
铁路用地 02
港口用地 0.2 5
城市道路用地 0.28
居住用地 0.225
公共设施用地 0.2 20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土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度;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30度;
竖向与排水: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度,坡度小于0.2度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及深度:
可分为两个阶段、四个层次。
19
总体规划阶段:细分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
详细规划阶段:细分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两个层次
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与地质分析,充分利用与适当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涝方式;
防洪防潮防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无洪涝危害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根据排洪、通航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控制标高;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分区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围合的地块排水走向;
确定主、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补充总体规划阶段阶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他控制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范围内全部地块排水走
20
向;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标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长、坡向等技术数据; 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控制标高。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落实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与标高;
确定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
落实各级道路标高、坡度等技术数据;
进行街区用地竖向规划,确定用地标高;
确定挡土墙、护坡等用地防护工程的类型、位置及规模,进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标高:相对高程 海拔:绝对高程
城市用地范围确定后,各专业规划应会同竖向规划首先初步确定一些控制高程,如防洪堤顶、公路与铁路交叉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点等关键性控制坐标和高程,后续规划阶段不要轻易改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21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划用地控制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及2.2米以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
22
篷、柱廊、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 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提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
23
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24
道路设计规范
道路设计规范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2.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11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3.1.6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2.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4.1.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
小宽度应为4.5m。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是设置行人安全岛。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是设置行人安全岛。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是设置行人安全岛。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5.3.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
5.2.8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7.1.3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7.2.4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外环路应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7.2.13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
桥或地道。
7.3.2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超级大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8.1.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道路设计规范
工作态 行动业新 闻规划阅参图 新闻 规划视频片 划规专
栏
划文规件 规成果 划规划目项
规
管理划 标准范 相关法规规 相关法
规办
事程规项目查询 审 结批查询 网上果报建 违法举报 格下载表
划规言板留规 论坛 局划信长 箱民便服 务识知 窗划展厅规主题听 证问卷查调网上直 播联我们系
机构
置 设主要职责 权职目录行政 权流职程图 法案件处理违结果开公决策结果公开 项 进目查度 询批审果结开公 律法规法规 划示公
37
市道城设路计范 规CJJ37 90
【字-:号大 中|| 小】 【 背景
色】
中人华民和国行业共标
准市城道路计规设
范3CJ7J 7390-
主编
位单:主编单 :位京市市政设计北研院 究准批部: 门批准门:部华中人民共和建设部国实 日期:施实 日施期:1991 年 8 月 1日
工程
建标准设局修部订公告 第 7 1
号3-70,由9北市市京政工设程研究院会计同关有位单进行了部局订修已经,关部有会门审现批,局部修订的条
予准公。告
》通知的
,计划列市单委,国建务有关院部门:
第072号的要文,求北京由市市政设研究院主编计的城《道市路计设范》,业规审查经,批准现为业标行,准
归口单编位京北市市设计政究院研口归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管由北京市市设政计究研负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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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技
术先,经进济合,安理适全,保证质用量特制,本定范规。
小、市城以大城市及的卫城星等规划区的内道路、场、停广车设计。场街内坊道部与路镇县道路不本属规范范围。
旧
城市路改建设道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不到本规达规范标准时,经定过技术经济较比,期工程近做可
合界。城市与卫星城等
规区划以的外进出道口路可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参范规用选当适标准行设进。计出口道进路
确
定的路道类别级、、别线红度宽、横断类型、地面面控标高、制地下杆与地下线管线置布等进行路设道。计 应
按
护保要的。求
建与改建
局部、整体的与系,重关视济效益、经会社效益环与效境。
益设上的施矛,贯盾彻先地后地下的上原、避免造成则反复开修复挖的浪。费
资、运输
益与效护费养用等系,关正运用技术确准标,宜单不纯为节建设约投而资不适地当用采技术标指的中低限
调。道路
高标与地面应水、地下管排、两线侧筑物建配等合。
屋,妥善处房理物、名文木古、迹等。 道路设在中应考计残疾虑人使的用求。
要程
如桥梁(
、城防市洪排水、给、、电水力电、、燃气、信铁路等),本时规有规范定者应本规按范行执,本规范
的无位、交地功能通以对及线沿建物的筑服务功能等城,市道分为四类路:
通交务。服快速对向车行道路之应设中间分间车带,其出进应口用采全制或控部分制。 快速路控侧两不应置设吸引
,以交通功能
为主自行车。通交量时,宜采大机动用车与非机车动分隔形,如式幅三路四或幅路
。流的公
建筑共物的出进。口
集交散通的作用兼有服务,能功。
决
部地区局交通以服,功务能主为
。按
所照占市的规模、设计交城量、通形地等为Ⅰ分、、ⅢⅡ。级大市应采用城类各道中的路级标准Ⅰ中;等城应采
市济论,证规报审批划部门批。准
见
2表.21。当.旧路改建特有殊困难,商如业、街文街等化,经术经济技比较认为理合时,可适当低降计行车算
尺寸见表2
.31.及图.231.。
外廓参考尺寸
见表.32.2。
2图..1。4顶角抹角宽应度与机车道动侧向宽一致。净最净小高见表.4.21建筑限。界内得不有任物体何
侵
秦皇岛市城
乡规划 承办局:皇岛秦城乡市规局划建设 维护与燕:大学山件中软 联心系话:电305-36355431联系 址:秦皇岛市地海区迎港路 85宾号 案备/可证编许:号 冀 ICP备 0 949004 4
号
道路设计规范
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1.0.4条 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
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2.1.2条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计算行车速度
第2.2.1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三节 设计车辆
第2.3.1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3.1及图2.3.1。
第2.3.2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2.3.2。
第四节 道路建筑限界
第2.4.1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五节设计年限
第2.5.1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2.5.2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10.2.2条。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
第2.6.1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
第4.3.1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3.1。
第4.3.2条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括几条车道宽度。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幅路与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用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分隔物与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4.3.2-1。采用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双黄线宽度,见图4.3.2-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特殊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宜设中间分车带,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
第四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
宽度与路面结构
第4.4.1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非机动车道路而宽度包括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兽力车、三轮车、板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适当加宽。为减少分隔带断口,保证机动车交通顺畅,允许少量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一段距离时,应适当加宽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 第4.4.2条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
一、居住区道路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① 居住区内部道路主要为本居民住区服务。居住区道路系统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分级。为了保证居住区内居民的安全和安宁,不应有过境交通穿越居住区,特别是居住小区。同时,不宜有过多的车道出口通向城市交通干道。出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也可用平行于城市交通干道的地方性通道来解决居住区通向城市交通干道出口过多的矛盾。 ②道路走向要便于职工上下班,尽量减少反向交通。住宅与最近的公共交通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0米。 ③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尽可能结合自然分水线和汇水线,以利雨水排除。在南方多河地区,道路宜与河流平等布置,以减少桥梁和涵洞的投资。在丘陵地区则应尽可能少挖少填,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对于自然生态的破坏,以节约投资。 ④在进行旧居住区改建时,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和工程设施。 ⑤车行道一般应通至住宅建筑的入口处,建筑物外墙面与人行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
1.5米,与车行道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米。 ⑥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在尽端处应能便于回车。 ⑦如车道宽度为单车道时,则每隔150米左右应设置车辆互让处。 ⑧道路宽度应考虑工程管线的合理敷设。 ⑨道路的线型、断面等应与整个居住区规划结构和建筑群体的布置有机地结合。 ⑩应考虑为残疾人设计无障碍通道。 ⑾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9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把以下条文列为"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二、 城市居住区道路设计规范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8.0.3
L≤200m
≤5
L≤50m
≤2
注:L为坡长(m)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8.0.5
注:居民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住宅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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