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范文二:反诉提出的期限
反诉提出的期限
案情,
某诉某系诉居~今年刘与5月方诉宅基地的使用范诉诉生口角~而相互打~在打诉程中双既扭扭双
方均有诉诉。方的诉诉诉基诉诉诉诉解未果~原告诉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诉~要求某诉诉其诉诉、诉工诉等各诉诉失双刘医
合诉37000余元。诉案在法院诉理诉程中~被告某在法庭诉诉快诉束诉提出反诉~要求诉某诉诉其相诉诉失刘
14000余元。
分,歧
诉本案被告某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存有诉意诉,刘两
一诉意诉诉诉~最高人民法院《诉于民事诉诉诉据的若干诉定》(以下诉《诉据诉诉》称)第三十四第三款诉定条,
“事人增加、诉更诉诉诉求或者提起反诉的~诉在诉诉期限诉前提出”。之所以诉诉诉定~主要是诉了早当当届尽
固定事人的诉诉诉求~明方诉焦点~以便少诉诉成本。同诉~诉《诉据诉诉》附诉中明诉定,本院诉去当确双争减确
的司法解诉~本诉定不一致的~以本诉定诉准。因此~诉于反诉的提出期限诉诉诉以《诉据诉诉》的诉定诉准~与当
即当当内刘事人提起反诉的~诉在诉定的诉诉期限完成。故某的反诉不能成立。 一诉意诉诉诉诉~《诉据诉诉》诉此所作的诉定最高人民法院《诉于适用〈中诉人民共和民事诉诉法〉若干另与国
诉诉的意诉》(以下诉民诉法若干意诉称)的诉定相突~被告某在本诉法庭诉诉诉诉前所提的反诉符合法律诉定冲刘
法院诉反诉本诉予以合诉理。当将与并
诉析,
民诉法若干意诉第156诉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诉诉诉束前~原告增加诉诉诉求~被告提出反诉~条
第三人提出本案有诉的诉诉诉求~可以合诉理的~人民法院诉合诉理”与并当并;而《诉据诉诉》第三十四第条
1
三款诉定,“事人增加、诉更诉诉诉求或者提起反诉的~诉在诉诉期限诉前提出”。面诉最高人民法院当当届两
个体冲践诉诉反诉的提出期限具诉定相突的司法解诉~诉判诉中法官诉如何取舍?
诉于本案被告某在本诉法庭诉诉诉诉前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诉诉~者同意上述第二诉意诉~其理由是刘笔, 第一~新法诉于法的效力看~似乎诉事人有诉的诉诉诉利限制在诉诉期限诉前~但诉只从旧来当将当届
是在一般意诉上而言~诉了切诉保诉事人的诉诉诉利~诉考诉如何方便事人诉诉~如何保案件的诉理诉当当当确
果正~而不诉诉在诉诉界限上诉多的限制事人的诉诉诉利。第二~就诉点诉定看~《诉据诉诉》的诉定是不诉确当来
全面的~需要诉合其他相诉司法解诉加以诉合衡量。民诉法若干意诉明诉定“原告增加诉诉诉求、被告提出确
反诉~在法庭诉诉诉束前提出”~诉诉上诉诉定更符合民事诉诉的诉诉需要~同诉也考诉了民事诉诉诉程中各诉情条
况从两的诉展诉化。第三~司法解诉的效力看~诉然者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民诉法若干意诉是诉《民事诉诉法》的诉合性的司法解诉~而《诉据诉诉》是根据《民事诉诉法》等有诉法律的相诉诉定而制定的~诉诉它是诉民事诉诉中诉据的采集、诉据的适用等诉诉作出的诉诉性的司法解诉~其充其量相于部诉法或者诉诉法的当范~在效力范上诉小于诉诉民诉法若干意诉的效力范。第四~根据民事诉诉诉便利事人诉诉和法畴畴当畴当当
院诉理的“便”原诉~诉于事人正的诉诉诉利人民法院诉诉予支持~不诉以超出某诉诉界限加以两当当当当个
限制~否诉使一诉程序表面上合法~但也可能作出诉诉的诉判。在二诉中~甚至在再诉中都有可即会体决
能被事人要求或者上诉法院成改判的重要理由和依据。然~《诉据诉诉》诉于新诉据的适用~以及当当当当
事人正诉利的行诉诉予了充分的重诉~之所以在有些款中~限制事人的诉诉诉利~诉诉上是诉了避免当条当
妨害正常诉诉的诉行~也是诉了保法院能诉程序和诉上做到及诉裁判和公正裁判。确从体
本案中~某在本诉法庭诉诉诉诉前所提起的反诉~其目的是抵消或者诉本诉原告的诉诉诉求~具刘并它既
有立性又本诉有诉诉。反诉的提出意味着一系列相诉新诉据的提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诉重新指定独与当
相诉的诉诉期限~也可以由方事人诉商一诉诉期限~以保程序诉理的公正~保障方事人充分双当个确双当
行使自己的诉诉、诉诉的诉利~诉而由法院作出诉公正的裁判。体
2
文章源,中诉法律 来网免诉法律咨诉~就上中诉法律,网(
3
4
范文三:zw法律知识期限反诉提出的pe
好文章
反诉提出的期限
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邻居,今年5月双方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发生口角,既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双方的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000余元。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在法庭辩论快结束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相关损失14000余元。
分歧:
对本案被告刘某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尽早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以便减少诉讼成本。同时,该《证据规则》附则中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对于反诉的提出期限问题应当以《证据规则》的规定为准,即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故刘某的反诉不能成立。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证据规则》对此所作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相冲突,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
1
好文章
评析:
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面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针对反诉的提出期限具体规定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如何取舍?
对于本案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问题,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从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来看,似乎应当将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但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考虑如何方便当事人诉讼,如何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正确,而不仅仅在时间界限上过多的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就该点规定来看,《证据规则》的规定是不够全面的,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综合衡量。民诉法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实际上这条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考虑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第三,从司法解释的效力看,虽然两者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民诉法若干意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综合性的司法解释,而《证据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它仅仅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适用等问题作出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其充其量相当于部门法或者专门法的范畴,在效力范畴上应当小于贯彻民诉法若干意见的效力范畴。第四,根据民事诉讼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对于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不应当以超出某个时间界限加以限制,否则即使一审程序表面上合法,但也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实体判决。在二审中,甚至在再审中都有可能被当事人要求或者上级法院当成改判的重要理由和依据。当然,《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的适用,以及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之所
2
好文章
以在有些条款中,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进行,也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
本案中,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起的反诉,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
求,它既具有独立性又与本诉有牵连。反诉的提出意味着一系列相关新证据的提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重新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个举证期限,以确保程序审理的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质证的权利,进而由法院作出实体公正的裁判。
3
范文四:反诉提出反诉提出的期限的应用
反诉提出的期限
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邻居,今年5月双方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发生口角,既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双方的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000余元。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在法庭辩论快结束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相关损失14000余元。
分歧:
对本案被告刘某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尽早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以便减少诉讼成本。同时,该《证据规则》附则中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对于反诉的提出期限问题应当以《证据规则》的规定为准,即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故刘某的反诉不能成立。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证据规则》对此所作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相冲突,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
评析:
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面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针对反诉的提出期限具体规定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如何取舍?
对于本案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问题,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从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来看,似乎应当将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但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考虑如何方便当事人诉讼,如何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正确,而不仅仅在时间界限上过多的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就该点规定来看,《证据规则》的规定是不够全面的,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综合衡量。民诉法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实际上这条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考虑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第三,从司法解释的效力看,虽然两者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民诉法若干意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综合性的司法解释,而《证据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它仅仅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适用等问题作出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其充其量相当于部门法或者专门法的范畴,在效力范畴上应当小于贯彻民诉法若干意见的效力范畴。第四,根据民事诉讼
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对于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不应当以超出某个时间界限加以限制,否则即使一审程序表面上合法,但也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实体判决。在二审中,甚至在再审中都有可能被当事人要求或者上级法院当成改判的重要理由和依据。当然,《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的适用,以及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之所以在有些条款中,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进行,也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
本案中,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起的反诉,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它既具有独立性又与本诉有牵连。反诉的提出意味着一系列相关新证据的提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重新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个举证期限,以确保程序审理的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质证的权利,进而由法院作出实体公正的裁判。
范文五:关于反诉提出的期限
反诉提出的期限
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邻居,今年5月双方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发生口角,既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双方的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000余元。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在法庭辩论快结束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相关损失14000余元。
分歧:
对本案被告刘某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尽早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以便减少诉讼成本。同时,该《证据规则》附则中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对于反诉的提出期限问题应当以《证据规则》的规定为准,即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故刘某的反诉不能成立。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证据规则》对此所作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相冲突,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
评析:
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
1
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面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针对反诉的提出期限具体规定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如何取舍?
对于本案被告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的反诉能否成立问题,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从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来看,似乎应当将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但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考虑如何方便当事人诉讼,如何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正确,而不仅仅在时间界限上过多的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就该点规定来看,《证据规则》的规定是不够全面的,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综合衡量。民诉法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实际上这条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考虑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第三,从司法解释的效力看,虽然两者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民诉法若干意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综合性的司法解释,而《证据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它仅仅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适用等问题作出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其充其量相当于部门法或者专门法的范畴,在效力范畴上应当小于贯彻民诉法若干意见的效力范畴。第四,根据民事诉讼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对于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不应当以超出某个时间界限加以限制,否则即使一审程序表面上合法,但也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实体判决。在二审中,甚至在再审中都有可能被当事人要求或者上级法院当成改判的重要理由和依据。当然,《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的适用,以及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之所以在有些条款中,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进行,也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
2
本案中,刘某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所提起的反诉,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它既具有独立性又与本诉有牵连。反诉的提出意味着一系列相关新证据的提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重新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个举证期限,以确保程序审理的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质证的权利,进而由法院作出实体公正的裁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