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责任
摘 “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蓬勃发展,尤其是在网络外卖订餐领域,“饿了”、“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外卖把好食品安全关上面临巨大挑战。新《食品安全法》的第62条和第133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纳入律制当。在把握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第三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次明责任来源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最后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网络食品易的发展现状,明确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
关键词 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 法律地
作者简:茅莹,江南大学法学
D922.1 A 1009-0592(2016)05-108-03
在万众创新的景下,“联网+餐”这种有别于传统的餐饮交易模式获得了蓬勃的发,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品交易模迅据了餐饮服务市场,“饿了”、“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的数量井喷式增长。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赢得了市场体的青睐,然而,由于这些网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地性的特,费者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管不力甚至恶意运作的情况下,面临品安全和投诉无门的双重患。今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了外卖O2O龙品牌“饿了么”存在严重卫生隐患,查不作为甚至主动引导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有效地保障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制62条和第131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下来,以期更好地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本文从新《食品安全法》出发,结合《消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
、网络食品交
网络食品交易是食品为主交易对象的络交易方式。当下网络交易方式存在着诸多模式,主要可分B2B、B2C、C2C三种,其中,B2C模式在商对消费者之间,其又可以细分种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家不仅是销售者,而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第二种模式下网络交易平提供者并不参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双方买卖同(或服务合同)的第三方,以“了么”为代表的网络外卖平台属于种模式,但这网络外订餐交易又区别于传统的B2C交易模,在业界被称为“外卖O2O(Online to Offline)”。简要而言,就是将线上拟经济(Online)和线下实体店(Offline)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系起来,消费者可以在线上进行操,购买到线下实体
由上述运行模式可知,新《食品》第62条和第13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应在B2C的第二种模式下用。明确这一点后,是确定其的法
、第三方平台
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认定其法律任方式的前提,因此须先就其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学界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尚未有专门的研,是其上位念――网络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地位,已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
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的观点。传统学理上对存在卖方说、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但是由于这些学说自身的缺陷,学者们经对其进行相应的批判和否定,相反,一些新的观点涌现,对网交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理解。例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创设一种的殊的概念来阐释络易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可以借电子商务发达的美欧等国判例,将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互动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简称ICSP)这一念作为网交易台提供商法律定位。 学认为应当根据网络平台交易提供者在络交易中的客观实际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交易中介,且法律地位与《侵责任法》第36 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网络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另有学者将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看作是传统商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中的接,在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将由数据构成虚拟空间租赁给网络交
上述观点众说纷,但是均否认在网络易平台提供者和消费者、经营者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据,笔者认为,由于网络食品交易是一新兴的交易式,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成合同并不属于合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并以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对于三方网络外卖平台来说,由于不直参与用与户之间交易活动,通过在平台上展示食品的信为餐户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卖双方介),并向户收取一定的用用于推广及展示,在一程度上与居间合同类似,因此,可以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与用户、餐户之间订的合同认定为是一种新型的居间合,将网络食品交易
三、第三方平台提供
法律责是指因违反了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利、权力所产生的,行为担不利后果。 网络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一种新型的交易中介,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一般不对在其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事责或行政责任,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方平台在某些情下需承担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的来源第62条第133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和约
1.登记审查义务。新《食品安法》第62条1款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准监管”的义务,即需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时需审查许,担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监本应由具有国家行政权力行机关进行,而此次的《食品安全法》却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权力“让”给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究其原因,在于食品安是特殊全,强调严格责任,平台提供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也应看到,平台提供对网经营者控制是有限,因此应当认为平台提供者只需尽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免责。对于第三方络外卖平说,可借鉴《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餐户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予以实名记并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予以公示,时,由于外卖的餐户一般都具有线下实体店,第三方网络卖
2.管理报告义务。根据食品经营者违法程度不同,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情况严重时还应立即停止服。这里应注两个词语,一是“及时”,是“严重”。由于网络食品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对于某种情形下平台
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技术上的可能性与难度体。而对“严重”的认定,《食品安全法》尚未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考虑到平台提供者一般不具有专业知识与食品经营具有利害关,为防止出现标混乱、暗中勾结等情况,严重性应以理性人标准进行判断,即以平台提供者行为
3.忠实告义务。新《食品安全》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合法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提供入网食品营者的真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供的,应当先行赔。此规定的目的在合法权益受损但又求偿不能的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因而从应然层面上看,法律要求平台供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有,但是正如前述所言,平提供应当担是形式查义务,而实中很多商家出于避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其许可证所记地址与实际经营的地址未相符,并且对其真实的审查较为困难,因此,平台提者对入网经营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需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登记,以便在消费者权受
(二)约定义务
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提供者的定义务源于其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这承诺涉及先行赔付等赔偿性条、退换货替条款以及“满减”、“赠饮”、“新用户优惠”优惠性条款。该条要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事先签订,只要消费者注册成为该平台的用户,并通过该平台与食品经营进行交易,即成为该义务的利人。 值得注意的是,较于往平提供违反偿性条款和代性条款,违反优惠性条的情况,在当前的网络食品易中引起关注。以占据外卖市龙头地位的“饿了么”为例,为吸引新用户,“饿了”在平台上相继推出“满减”、“赠”、“新用户优惠”、“免配送费”以及“免费
战中,一旦平台提供者出金链断裂的情况,消费者持有的红包将面临无法使用的风险,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相
、第三方平台
(一)民事
新《食品安全法》62条和第131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的责任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的民责连带责任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未履行登记审查和管理报告义务时,要与违法的食营者承担带责任;当其未履行重知义务和履行承诺义务时,需承担附条件的不正连带责任。这里
1.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当消费者的法因在平台上买食品而受损,且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信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网食品经者或食品产者以及平台提者的任何一方求偿,而平台提供者赔偿后可以向入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
2.约定的附条件正连带责任。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其所作出的更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
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视其不履行义所果的严重程度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及吊销许可证。与《消者益保护法》44条仅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民事责任相比,《食品全法》引入行政机关对平台提供者的违行为进行规制,也体现
(二)侵
有观点认为,新《食安全法》于网络食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与附条件的不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着竞问题。因如台提供者未履行登记审查务,当消费者合法权受到损害时,其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两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入网食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己的失会分别张不同的责承担形式,在适用法律就会产生问题。因为平台提者需担连带责任的本质类似以报告和不制止形式成的帮助侵权,因此对于网络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
笔者认为,这主张合理的,食品全是关乎民生特殊安全,理应对食品行业的相关人员实行严格责任,《食品安全法》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入法律规制当中,是失颇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修正这一缺。然而,考虑到网络食品交在国还是一个新兴的模,对于这样的新业态,如果管得太细太具体,容易扼杀行业的活力,因此,在对其设置侵权责任时,还是应当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同参考国公认“避风港”制度,对其在特条件下的权责任设置“免责事由”。当网络品交易三方平提供者知或者应知食经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食品经营承担连带任,然而,如果其有直接从侵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尽到了合理的意义务或在知道或意识到相关信息虚假或有他被禁止情形时迅速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平台提供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这样,既可以对平提供者进行规制,又可
五、结语
网络食品交易目前处于野发展的阶,作为提供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应仅追求场的份额,更应有自律意识,承担起的务,然而,整肃网络食交易不能仅仅依靠第三方平台的管,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相关的立法配套工作也应加快,《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曙光。对于络品交这样的新态,既要免“一管就死”,管太细太具体,扼杀行业的力;避免“一放就乱”,管跟不上,让投者得利、消费者受损。合理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法律责任,“抓大放小”,加强引导,
注释:
沈力力.涉嫌违反食
03/18/c_128812356.htm, 2016年5
沈吉利.析网络易平台供商的法律定位――从易趣网纠纷案引发思考.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3).90.ICSP必须具以下法律特征:(1)在网络环中运营,为虚拟空间中发生的真实交易服务。(2)ICSP仅仅提供虚拟空间中的一个供交易用的平台,通过平台交易的商品、务相关信息,促销广告都由卖家提供。(3)卖家发布交易信息后,买家与卖家联系,ICSP不直接涉足于易,是与独立于交易双方的易中介(medium)。(4)通过平台实现的交易是自动完成的,
杨立新、韩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
吴仙桂.网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重庆邮电大学
张显.法理学.高
张旭东.网络食品交易第
张梦夏.网络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基于消费者保护的视角.赤学院学报(汉文哲学
文档资料:“互联网+”时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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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摘 要 “互联网+”时网络食品交易蓬勃展,尤其是在网络外卖订领域,“饿了么”、“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外卖平台在把好食品安全关上面临巨大挑战。新《食品安全法》的第62和第133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务法律责任纳入法律制当中。在把握其法律责任时,先应当确定三方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其次其责来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最后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网络食交易的发展现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连带责任与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 网络食品交易 第方平台提供者 第方网外卖平台 法地位 律责任 作者简介:茅莹,江南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8-03 在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餐饮”这种有别传统餐饮交易模式获得了勃的发展,以网络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易模式迅速占据了餐饮服务市场,“饿么”、“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的数井喷式增长。网络外订餐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得了市场主体的青睐,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管不甚至恶意作的情况下,面临着食品安全和投无门双重隐患。今年视“3?15晚会”就光了外卖O2O龙品“饿了么”存严重卫生,审查不作为甚至主动引导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全面有地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因,新修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第62条和第131条,将网络食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及法责任明确下来,期更好地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本文从新《食品安全法》出发,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探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运作模式 网络食品交易是以食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网络交易方式。下网络交易存在着诸多模式,主要可分为B2B、B2C、C2C三种,其中,B2C模式存在于商家对消费之间,其又可以细分两种不同模式:第一模式下商不仅是销售者,而且还是网络易台的提供,二种模式下网络交平台提者并不参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双方买卖合同(或服务同)的第三方,以“饿了么”代表的网络外卖平台即属这种式,但这种网络外卖订餐交易模式又区别于传统的B2C交易模式,在业界被称为“外卖O2O(Online to Offline)”。简要而言,是线虚拟经济(Online)和线下实体店(Offline)通过第方交易平台联系起来,消费者可以线上进操作,购买到线实体店的商品或服务。具体的平台运模式可以图1表示。 由述运行模式可知,新《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应B2C的第二模式下适用。明这一点后,是确定其的律地位及来源的基础。 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位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地位是认定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因此须先就其法行探讨。学界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台提供的法律地位尚有专门的研究,是其上位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已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定,可以参学界关于网络交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观点。传统学理上对此存在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说等不同意见,但是由于这学说自的缺陷,学者们已经对其进行相应的批判和否定,相,一些新的观点涌现,对于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有了的理解。例学者提出,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特殊概念来阐释网络交易台供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可以借电子商务发的美欧等国的判例,国外经相当成熟的“互动算机服务提供”(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简称ICSP)这一概念作为网交易台商的法律定位。 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网络平台交易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客观实际将其定为一种新型的易中介,且其律地位与《侵权责法》第36 条规定的网络侵权任中的网服务提者的法基本相同。 另有学者将网络交易平者看作是传统商事体在网络环境的嫁接,在网交易中平台提供者将由构的虚拟间租给网络交营者,从而使经营者对其申的虚拟商铺或店铺享有空间利用权。 上述众说纷纭,但是未否认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消者、经营者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据,笔者认为,由于网络食品交易是一种新兴交易模式,上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并不于合同法或者其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因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并以参照分则最类规。对于三方网络外平台来说,由于其不直接参用户与餐户之的交易活动,通过在平台上展示食品的信息餐户提供交易机会媒介服务(买卖双方的中介),并向餐户收取一定的用用推广及展示,在一定程度上与居合同类似,因,可将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与用户、餐户之间订立的合同认定是一种新型的居间合同,网络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认定是新型的交易中介的观点是合的。 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来源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定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者作为一种型的交易中介,其特殊的律地位决定了其一般不对在其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权益的行为承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些情下承担民法和行法上的不利后果,其承任来源第62条和第133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 (一)法定义务 1.登记审查义务。新《食品全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准监管”义,即其需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记,必要时需查许可证,承担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本应由具有国家政权力的政机关进行,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却将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权力“让渡”给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究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是特殊安全,强调格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也应看到,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经营者的控制是有的,因此应当认为平台提供者只需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可责。对于第三方网外卖平来说,可借鉴《费者权保护法》第44条的,餐户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实登记并以易于消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予以公示,同时,由于外卖的餐户一般都具有线下的实体店,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还审核必需的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可证等证。 2.管理报告义务。根据食品经营者违法程度的不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情况严重时还应立即停止务。这应注意两个词语,一是“及时”,二“重”。由于网络食品交易不同于实交易,对于某种情形下平台提供者行为是否 “及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技术的能性与难度具体分。而对“严重”的认定,《食品安法》尚未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认定,考虑到平台提供者一般不有专业知识及其与食品营者具有害关系,为防止出现标准混乱、暗中勾结等况,严重性应以理性人标准进行判断,即以平台提供者行为时的合理解为参照。 3.忠实告知义务。新《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合权益到损害时应当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址和有效联系式,不能提的,应当先行赔。此定的目的在保证法权益损但又求偿不能的消费者够得及时的救济,因而从应然层上看,法律要求平台提供提供信息应当真实、有效,但正如前述所言,平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实中很多商家出于避税、成本等因素考虑,其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地址实际经营的地址未必相符,且对其真实性的审查较为困难,因此,平台提供者对入经营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登记,以便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能够时效地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二)约定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定义务源其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种承诺涉及先行赔付等赔偿性条款、退换货等替代性条款以“满减”、“赠饮”、“新用户优惠”等优惠条。该条款不需要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事先签订,只要消费者注册成为该平台的用户,并通过该台与食品经营者行交易,即成为该义务权利人。 值得注意的,相较于以往平台提供者违反赔偿性条款和替性条款,违反惠性条款的情况,在前网络食品交易中应当引起关注。以占据外卖市场龙头地位的“了么”为例,为吸引新户,“了么”在平台上相继推出“满减”、“赠饮”、“新用户优”、“免配送”以及“免费入驻平”等优惠补贴的手段,此高度的补贴大战,一旦台提供者出现资金断裂情况,消费者有的红包将面临着无法使用的风险,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第方平台提供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和行责任 新《食品安全》第62条和第131条关于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型,主要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类。 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分为连带责和附条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未履行登记审查和理报告义务时,要与违法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当其未履行重视告知义务履行承诺义务时,需承担附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需区分两种情况: 1.法定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在平台上购买食品而受损,平台提供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信息时,消费者选择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生产者以及平台提供者任何一求偿,而平台提供者赔偿后可以向食品者或者品生者进追偿。 2.约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食品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履行其所出的更有利于消费的承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视其不履行义务所造成果的严重度而定。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造严重后果的,令停业及吊销证。与《消费者权益护法》第44条仅规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相比,《食品安》引入行机关对平台提供者的违行为进行规制,也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二)侵权责任的立法构想 有观点认为,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连责任与附条件的不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存着竞合题。因为如果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登记审查义务,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其必然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的相关信息。 这种情况下就会生两责任的竞合。此时,入食品经营者和网络品交易三方平台提供者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会分别主张不同的责任担形式,在适用法律时就会产生问题。因为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质类似以报和不制止形式成的帮助侵权,因此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者的法律责任,可以适用《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4条2款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笔认为,这一主张是合的,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特殊安全,理应对食品行的相关人员实行严任,《食安全法》未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者的侵责任纳法律规当中,有失偏颇,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修正这一缺漏。然而,考到网络食品易在国是一个新兴的交易模式,对于这样的新业态,如果管太细太具体,容易扼杀行业的活力,因此,在对其设置侵权任时,还是应当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同时参考国公认“避港”制度,对其特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设置“责由”。当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采取必措施的,依法与该食品经营者承担连责任,然,如果其没有直从侵权行为中获经济利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在知道或意识到相信息虚假或有其他被止情形时迅速或屏蔽相关息,平台供者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这样,既可以对平提者进行规制,又可以适应并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展,体现了律与社会生活的协调统一。 五、结语 网络食品交易目前正处于野蛮发展的阶,作为提供交易的第三平台,不应仅追市场的份额,更应有自律意识,承担起监管的义务,然而,整肃网络食品交易不能仅仅依靠第三方平台的自我监,新《食品全法》已经施行,相关的立法配套工作也应快,《网络食品经营督管理办法》的即将台让我们看到了曙光。对于网络食品交易这样的新业态,既要避免“一管就死”,管得太细太具,扼杀行业的活力;也要避免“一放就”,监管跟不,让投机者得利、消费者受损。合理设置网络食品易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律责任,“抓大放小”,加强引,才能在经济发展和法监管上实现双赢。 注释: 沈力力.涉嫌违食安法?”饿了么”别把监管给”饿”了!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6-03/18/c_128812356.htm, 2016年5月1. 沈吉利.浅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定位――易趣纠纷案引发的考.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3).90.ICSP必具以下法律特征:(1)在网络环境中运营,为拟空间中发生的真实交易务。(2)ICSP仅仅提虚拟空中的一个供交易用的平台,过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务相关的信息,如促销广告都由卖家提。(3)卖家发布交易信息后,由买家主动与卖家联系,ICSP不直接涉足交,是与独立于易双方的交易中介(medium)。(4)通过平台实现交易是自完的,这是由平提供商的技术支实现的。 立新、韩煦.网交平台提者的法律地与民事任.江汉论坛.2014(5).85,86. 吴仙桂.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重庆邮电大学报(社科学版).2008(6).49.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张旭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者的责任――基于新《食品法》三次审议的比.现代物业.2015(4).70. 梦夏.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与任――基于消费者保护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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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继明贴吧案。
这个案例大家很熟悉, 由于蔡继明教授对法定的节假日提出修改的建议, 消黄, 引起了社会众的广泛不满,在百度贴中进行侮辱和谩骂,蔡继明教授的 邮箱、家庭电 话、手机被网民公布,很多网民进行电话。是蔡教授立即百度贴吧进行投,但是 迟迟未得到决,后期在蔡教授不断的反之下,百度配合 进行了删除的工作。蔡授为 此将百度公司告上法
而百度公司的代理表示, 涉案的百贴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 (即 BBS服) , 贴吧的 名称和帖内容均民布,按法律规定应由发者承担责任。百度只是贴吧的经, 承担的是管理责任,包括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管理 义务,并非涉案帖子的发布者。上网用 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遵守法法规,并对布内容责。发现吧中有违反规定的 内后,他们已经及时进行删 ,已经充分地承担了管责任,因此不承担权责任。 2010年 12月 17日海淀法院决驳回其索赔请求, 但要求百度提供
但是这件事情并非就此结束, 蔡教出了再次上诉, 二审的结果为百度公司怠于履 行管理职责, 致使络用户侵犯蔡继的损害后果扩大, 应赔偿蔡
这里我们有必要来一下“风港原”,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 1998制定的 《数 字千年版权案》(DMCA 法案),最早适用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 网络中介服商没有 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 +移除”规 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侵责任限制。大 即“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位工 具。包括目录、引、本链接、在线存储站,如果由于其链、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 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 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当网站上出现不良信息时,对于公开性的信平台,并不 强制要对其内容进行完全的审核和检查, 而从法律角度来讲, 网络供应商是 可以通过“避 风港原则”来进责规避的, 就是说对于量的信息而言, 允许不提供完善的审核工 作的,但是当存在的问题内容被明确出后仍然迟迟不做删
2、大学生
2010年 6月,大学生张某利用 QQ 发出自杀邀,接受自杀邀后身亡,但张某放 弃自杀。范某父母将张某和腾讯告上法庭。近日,浙江丽水法院对作出一审决,腾讯 因未及时对“相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判承担 10%的责
法院经审理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 QQ 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期公示自杀邀 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 措施,致使 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实自杀。 两告的行为间结合发生损害后果,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 和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告作为赔偿权利人 有权
这个案例曾经起广泛的争议, 大家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多质疑。 从个案我 们可以看到,虽然 QQ 作为一种络通讯工具,但是最终仍然承担了一部分的 法律责任,很 多人认为如果要对用户发布的进监控是否又侵了用户的隐私?而本案的落脚点
3、交友被骗案
被称为婚恋网站第一案, 2009年 6月,刘擎在世纪佳缘网站免费注册成为会员。 2010年 2月 1日,刘擎给一名自称担某国企财务的认证会员刘某发 信,次日某回信 后,两人转线下自行交往。刘发现刘某身份造假,世纪佳缘接到投诉当天,就对刘 某的账号进行了“准黑”处理,限制了刘某对站的使 用。随后,世纪佳缘客人员向刘 某私人邮箱发,要其提供实料信息,但刘某未提。客服人员再次通过电话络到 刘某,在刘某其表示“对公检关 部门提供真实资料”,世纪佳缘对其账号行了 加黑处理,并在网站公布。擎于 2011年 5月就合同纠纷向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 佳缘赔偿其经济
今年 8月 5日, 案件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 9月 19日, 法做 出一审判决,驳回
世纪佳缘创始人龚海燕说:“世纪佳每一个会员都能有愉快安全的征友历程。 但 基于目前互联的复杂境以及整个诚信系的匮乏, 海量信息平台难
但是事情也并没有结束, 通过世纪佳缘受骗的用户建立了“世纪佳缘集诉讼”的 QQ ,数百人在世纪佳缘
对于世纪佳缘而言,虽然一直鼓励用户提交真实的资料,但在网这个大环中, 要对每位用户的实际身份进行核实也存在很大的难度。此次案件最终判网站无 需担关 责任, 个人觉主要原因有两。 第一, 刘擎注册的是免费会员, 第二, 当擎进行反馈时, 世
4、“天上人
2010年北京警方强力扫黄,查封了“天上人间”夜。此后一些秘“天上人间” 陪侍小姐的帖子在网上热传。女艺人战一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天上人”陪侍小姐, 于是将这些帖子的搜狐、猫扑、酷我三家网站诉至法,要求被告恢复名
三家网站说,发帖是网友的行为,只要不违,站不可能逐一审核,而且已经删除了 有争议的发帖,不同意赔偿。“我也知道告是个演员。这个事发生之后,我们才知 道她的职业。们不能分辨帖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明显存在侵权,判赔
虽然看似网败诉, 但是实际上背后有很多具体的信息, 此次艺人起诉了十几 家网站,有胜诉,有败诉。那么拿出几家进行分析即可看出原因:败诉案例 (价值中国网) 该网站在律师函之前进行了删帖,断开了链接。胜诉例(猫扑、酷我、搜狐)第一 该信息内容出现在了新闻栏(推广位置),第二接
后续仍有报道,里巴巴也被此事牵入其,经过长期沟通后,最
5、法学教授
厦门大学法学院知名法教授徐栋被几篇博客章指名道姓谩, 2009年 10月 12日, 徐国栋夫妻发现了这些博文,立即通过诉、电话联系、发送邮件、 寄送快件等多种式 要求博客网除些文,但博客网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这博文长时间留在网上。于 是,徐栋夫妻将博客网的息者北京博客 网信息公司及阿香告上法,要求两 被告共同承担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 原告在发现讼争博文后即通过多种形式多向另 被告北京博客网信息公司声明删除 博文,但告却不予理会,未采取任何施,并尽 到监职责、查义务,存在过错,符侵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就这起因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网络名誉诉案作出一审判决, 即被告北京 博网信息公司应删除网民“ziyutinglin”于 2009年 10月 5日、 2009年 10月 7日发表 于“博客网”的三篇博文;同时应在相应网站刊登向原告国栋夫妻的道歉信。另外,被
此案问题较为明显,事人与网站进行联系沟通,但网站一直没有进行处理,未尽
6、芳奈儿假货案
2009年起,该公司不断收到消费者在淘宝网上买到假“芳奈儿”的投诉,调查, 该公司标价百元一件的“芳奈儿”体内衣,在网上仅卖数十元甚至十 几元一件。芳奈 公司随即通过电话、邮件、律师函等形通知淘宝网,望其删除售假息,但淘宝网 未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施。芳奈公司随即拿 起法律的武器为己维权一纸诉 状将淘宝网
淘宝网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只是在技术上使用户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的开 设以及商品信息的上传、销售都是淘宝网在其个计算机终端自行完成。也就是说,淘 宝网并非虚假信息的发者,没有直接实
最终法院判决淘宝卖家承 3万元赔偿以及相关诉讼费用,淘宝网无主观故意、客
很多法律专也表明, 淘宝网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权进行审查; 淘网能 做到事前对买家身份审查、事后对侵权行为进行补救,并为权利人打假提供必 要的便利, 实不宜对淘网这种新的业态过于苛责。次,虚拟店铺的监管职责,实际上还在于工 商税务等能部门。并且表示淘宝
案例分析暂就告一段落, 这六个案例的选取没有涉及版权类的问题, 因的版权 问题经属于其它法律范畴。在阅读和分析这六起案件的时候,其实我们不免 会有迷惑, 会感觉并没有很明确的判准,好像有点与法相互作的感受,这并不奇,目前在这 个方面确实存法律的缺失。那么我们再次对这六起
1、百度:
蔡继明一审:原告辱骂——向百度反馈——百度合进行信息删除——法院
蔡继明二审:原被辱骂——向百度反馈——百度怠于处理——被判
2、腾讯:原告多 qq 群发布自杀公告——
3、世纪佳缘:告交友被骗——向网站反——及时处理——法院
4、猫扑、
原告被网民盗用信——网站进行推广——接到反馈及时处理——三家网站被判赔
价值中国网
原告被网民用信息——得到反馈
5、博客网:
原告被谩骂——多次投诉联系——网
6、淘宝:
淘宝商城卖家假——淘宝配合进行查——淘宝无责,
通过梳理,就以很清晰的看出一些点直接影响着最终
第一:网站是否有基本的审核管理机制,够将非常明显的问题信
第二:是否将有明题的内容进行了推广、置顶或荐,知道信息存在问题还想用
第三:接到反馈是否能够理,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协助用户挽损失; 第四:事
注:对于淘宝案中的售家,是通过淘宝商城进行售假,卖家淘宝已经形成利共享关 系,并
通过梳理,决的依据和结果已经比较明显,但是其复杂性仍然存在激的争,尤其 是蔡继的案子两次的判决结果相悖,淘宝已经对售假方进行了推荐,并且相 互存在利润 关系,但是判决结果也并没其进行处罚, qq 作一种聊天工具,却赔偿,都可 能让大家点难理解。但是,这些问题并不用去深究,我们 只需要从中
对于上面六个案例中提到的网站,所有产生问题的主体均用,网站在案件所承担 的功能就是平台的提供,这些案件每次宣判结果,都会引起互联网业内的很 议,很多 法律界的士也纷纷站出发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希望管理部门和社会能对互联网企业 宽容
比如腾讯案,很多律认为是一错案冤,质疑三点:1、如果对用户聊天内容进行 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如果这样话是否每电要需要有人监控,信件 需邮局拆 开进行内检查? 2、于工具而言,比如手机,现在大量的垃圾短信不说,犯罪分子 相互沟通是否都会通过手机,这起案件大多数的沟通是通手 机进行的,为何电信营 应该这起案件有进行赔?电信部门是否应该对全每起案件负有责任? 3、自杀为 纯属个人意愿,为什么去责罚聊天工具的 家?本案中死者乘坐了火车,入住了宾馆, 购买了自杀用的酒、大量木炭、胶带、脸盆等,这些直接导致被
而对于网络体很多律师也表示,作为媒体而言,无论是传统媒体如、杂志、电 等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对于所推荐和合作的企业公司有对其资质和相关证 件进行核实 的责任, 在司企业资质全合法的情下, 不应再去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 后果,因为即便是媒体司愿意投入成本,却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法》的相规定,广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 应当依法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发布者已对营业执、广经营许可证、 检验报告、 产品生产许可证、务登记证明、广告进行了相关的审查,那么当产品出现问题时, 作为广告发布者,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反而公司业出现问题 后,工商部门以质量检验 相关的管理部应该担一的任。 年的 315晚会要曝光大批的伪劣品, 甚至有很多 轰动全国大案, 比如三鹿奶粉等, 所有 处的产品均在各大流媒体常年进行广告宣传, 并有看到这些媒介提供赔偿或成为被告情况, 而管理部门对于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体
对于互联网信内容目前较为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维 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 网上出现违 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止输害信息,并时向有关机关告”。所以, 对于站来说,如果对有害内容进编辑、修改、推荐、置顶 等操作,那默认网站已经 发现,但是
其实,对于任何事物都是无法保证完美性的,出现问是难免,如六西格玛的诞 生,六西格玛是目前最先进的质量管理方式,但是它也允许在 100万个会 中,存在 3.4疵,这已经是极其难达到的标准了。尤其是对型互联网公司来
超过百万这个数量级的,而且传统意义的生产是 员行的结果,并且产品要求和 标准非常之明确, 可是对于互联网公司来, 其信息容几乎都是来自于不控的第三方渠 道,所以要对这些内容有个非常良好的
希望通过上述的一些析能让家对互联网信安全方面有一新的理解, 形成一个客 观的评判。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长,还有量的民众正在逐步接触互联网 或者还未接 触到互联网,为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产生很多的题,需要集社会的所有力 量决这些问题才是根道,不是用严惩网站的方法来 进行,这样只能是治标不治 本,网经常会以损失众多良好用户、增加企业和用户成本的方式去避免出现题,有是 得不偿失的。有些问题可能不是简单表象 问题,后面跟随的能是一社会问题,在 类问题的理上, 疏作一定优于堵的效果。 我们不仅要互联网公司不断的修正自己 的问题,健发展,更全 社会来培养家良好的上网习惯,树立维权意识、法律意识, 普及互联网知识,从源头就开始进行治理,出问题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帮用户解决问题,有 力打击法 分子,协助互联网企业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最后用一副标来作为结束:“网络乎你我他,诚信建
保密法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_董冉冉
保密法中互联网服务提
董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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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56789:;?@AB"CDE!FG>HI*JKL#MNO:;?PQRFST=>UV8W./1XY45Z[\
]1^]:;?PQRF=>ST1@AB"CDE!FG>_*JKL‘abST1NcdeF*fgShijFkl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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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DEq :;QR?q
一$国家秘
u vw "CDEFxy)z{
国家秘密的念早在夏商时期已经
度就已经较为健全了
!
#国家秘的概念也随
清晰#在我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定,主要采取了实
定义的方式,就是说,!保密法%在度概括国家秘密实
也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国
"
#从以上的
可以看出,国秘密的本质是一些&事",即信息,也就是
就是一些关乎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信,其范围涵盖了政
防,外交等
u |w A}"CDEF~!"
!% 国家秘密关
十七世纪的国政治家洛克就在其
弃自己的自由各种&天赋人权(建国家的目的只是为
他们的生命$权和地产,即我根据般的名称称之为财
#
可见国家存在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保护国家的全与利益是一个国家
’保密法%中,国家秘密就被定义为与家安全,利益相关
国家秘密也是在维护国家的安全
要性#
#% 各国立法承认
正因为国家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
分国家都以立形式保护国家秘密#如美国就有比较健
体系,相关法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安
全局法$%及总统颁布的与保
$
即使有的
国家没有成文保密法,但也有关于护国家秘密的条款
相关法律中#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秘密关系
全与利益,所保护国家秘密显得非必要,各国不仅承
要保护,且大部分国家都
二$网络环境
随着互联网发展,一种更快速,
正在形成,各都面临着网络环境下何保护国家秘密的
u vw
在网络环境保密工作的复杂性主
动性,匿名性特征所造成#首先,联网的互动性造成
广#互动性是联网最显著的特点之,互联网的互动性
仅仅是一种大众媒介
,同时也一种人际交往
密的人员将涉信息放到网上,那么过网民传递似的转
的范围将会
其次,互联的匿名性使得泄密责
联网重要的情特点,也是影响网上为的重要因素,它
可以凭借代号时隐匿部分或全部在实世界的身份和特
的交往活动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附于特定的物理实
置#再加上络的互动性,使得发
再次,互联的时效性造成泄密的
面要比传统媒强,一个网站可以成为份 #$ 小时随时
%
当有涉密信息布在网上,该信息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
使得泄密范围变大,
u |w ("
在网络发展及的今天,通过网络
国的&维基解网事件(到日本的&鱼岛撞船录像外泄
国新修订的保法,各国在面临网络密新挑战的同时,
制网络泄密
&’(’)*+(,( 维基泄密) 是个大型文档泄露及分析
#""- 年 !# 月,目的为揭露政府及企业的败行为##"!" 年 .
&维基解密(’纽约时报$!卫报%和’镜报%配合下,在网
/% # 万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引轩然大波#这一大宗
事件,被认为是国 !/.! 年&五角大
&
#"!" 年 !" 月 ! 日,我国正颁布施行新的保密法,
七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五十条对互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服务商保守国家秘密
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在面临相
络服务提供者规制却不尽相同,我
理,有效的规制网络
三$网络服务提
网络服务提供( 012) 是指为联网使用者提供信息
处理等服务的营机构#网络服务提商的服务的性质不
的法律责任也该是不同的#而在我新修订的保密法规
服务提供商所担的责任是一样的,然是不合理的,也
制网络泄密
以下笔者将据不同的网络服务,
的责任,因为一类&网络接入服务",在客户接入因特网
供商的硬件设仅仅成为信息的&传通道",服务提供
息的内容,
’
所以不作为研
u vw QR[
网络内容服
务( 032) 即向用户提供各
浪网中的新闻,就是典型的内容服务#因为在我国互联网
有着特殊性,以在讨论时可以根据供内容的不同,将
者分为提新闻资讯和
笔者认为,供新闻资讯的网络内
的过程与传统体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程有相似性#一方
体通过记者采,取得大量的素材之后,再通过编辑,对材
过滤,加工,终将符合标准的少部信息传递给公众#
容服务提供商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
*&./)/4)
法制博览
!"#$!%&’ (%)%*+ #"!4)"4( 中)服务提供又与传统媒体不,根据!互联网新闻
第十六条的规,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载新闻信息#提供
告服务#向公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登载自行采编信息$这就意味着有部分非新闻单位设
资讯为主的网只能转载中央新闻单或者省#自治区#
闻单位发布新闻信息$在新闻结
辑,这时就可证明新浪网对此条新进行了编辑,并知
在$但是如果家机关各部门和各单有充足的证据表明
服务提供商已知晓该信息属于国家密的范围,那么就
联网新闻服管理规定"认定互
! "# $%&’()*
主机服务( 储服务) 即以自己服务器为网络用户
间,允许其上信息,以供其他网络用户览或下载$!!"
服务,个人主页服务
!
利用网络服务
务泄露国家秘是现在面临的最重要互联网泄密问题$
保密法中配合查,通知删除义务都合理并且网络服务
的,但是发和报告的义务并不
首先,&’’’ 年国家保密局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
密管理规定!,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持%谁上网,谁负
"
$
根据该原则,泄密事件承担法律责的应该是各政府部
关的保密人员$但是新修订的!保守家秘密法"第五十
主体扩大,把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列
政府部门的任无形中转嫁到互联
理的$
其次,过重审查义务会阻碍互联
互联网服务供商发现泄密情况,
有
审查义务$但在提供存储服务的网中,每天都会有大
传各种文件,果逐一审查的话,需要量的人力#物力,
供商需要背沉重的负担,会严重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新修订的!保守国秘密法"中第二十
十条关于网络务提供者在保守国家密的义务以及所应
责任的认定上在一定问题$但是在联网迅速发展的时
网泄密的控制是势在必行$如何既护国家秘密又不致
发展受阻,是们所面临的问题$笔认为,对于防范网
件,主要应该循%源头上把关,制度保障&的原则$从
保密人员的保教育工作,各部门,位内部积极采取保
密的可能性降最低$在制度上,需建立合理完善的!
法!,细化密法条款,明确
注 释:
#虞培林,王卫(!保密法学"( 中国
&+ 页(
$苏俊雄(!%国家机密&法益与
论!,&’’, 年第 +- 期: 第 &./ 页(
%苏志鑫(!试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护制度!,)*&*
&!保密法比较究"课题组编: "保密比较研究!,金城出版
年版: 第 0, 页(
’同 0(
(腾讯网专题!维
=2)*&* 4 76>?>@>6 4 A?>6B>C:165D(
)同 &)(
!同 &)(
"虞培林,王卫(!保密法学"( 中国
0/ 页(
参考文献:
[&]虞培林,明( 保密法学[E]( 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中国法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
北京: 中
[,]F 保密比较研究 G 课题组编(
出版社,)**&(
[+]胡正荣,鹏( 传播学总论[E](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
[/]王迁(
( 上接第 &*& 页)
展趋势来看,责任分配的正义问题
焦点$
环境危机是
自己的力量解环境问题,必须诉诸全球性国际合作$
境法基于这样认识架构了以人类为体的一系列概念和
站在全球利益整个人类的高度对整意义上的人类行为
但全球利益的现并没有剥夺国家和
族仍然是现实利益主体$以环境正的观点来看,"并
所有人的一般
存在不同地区和人群
和文化条件下活和生存所面对的具同的环境问题$当
要重塑现实情,就必须转变被抽象
中不同主体
’
所以,尽对于%共同但
目前在学界还在一定的分歧,但无这一概念或原则的
认了国际社会存在有差异的主体$这一点看,"共同
任&代表了国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的论转折点,是环境
际领域的法律化$
注 释:
#洪大用(!代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种表现!,"江苏
)**& 年第 ,
$马晶(!环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
%马晶(!环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
&周旺生(!论
月: 第 ./ 页(
’王韬洋(!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境%想象#$$$%
角中的环境伦理分析!,"哲学研究!,)**, 年第 , 期:
参考文献:
[&]洪大用( 当代中国环境正义问题三种表现[H]( 江
)**&,( *,) (
[)]马晶( 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I]( 吉林大
[,]周旺生(
[+]王韬洋( 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环境%想象#$$$%
角中的环境伦命题分析[H]( 哲
’ ’+’)*&,’*,! +#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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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什么样的互联网平台风险大?如何选择互联网平台?
2018什样的互联网平台风
互联网金融经逐渐的成为了金融行业中的热度不减的势力, 互联网 的现改变了我们得生活,那么网络理财平台的出现也改变了我们的理财方式, 但是呢网络亦假真真假假, 在投资场风云变幻的, 也有很多人受骗的 例子, 2018什么样的联网平台风险大?小
首先, 不管是收益高还是收低, 都是应该尽量的避开风险性比较大的网 络财平台,究竟哪些是险较大的理财平台呢?
1、自融型平台:这种平台的幕后老板一都有实体的一个企业的,为 了能够加强企业的资金运转能够, 他们就过网络财平台来吸收资金, 如果 这个企业发生了风险,那么
2、 年收益过高的平台:一般来说, 一个络平台平均年收益率在 8%—— 20%,上下浮动都是比较小的,如果一个台收益率高达到了 25%、 甚至 30%以上的,那么就属于高风的一个平台,投
3、多个平台同一个老板:在之前倒闭平台当中,都是有一个奇怪的 现象的, 那就是很多个平台幕后的都是一个人, 这样要是其中一个平台 出现了问题,
要想让投资理财变得可靠, 选择一家靠谱的网上投资理财公司, 现在我 们就来讲讲如何判断家网上投资理财公司是
判断方法 1:看收益
有的投资者在网上投资时, 只认准高收益, 为住了赚钱机会。 这恰 恰是上当受骗的前兆。 要知道, P2P 网上投资理财益始终在一个范围之内 的, 凡是看到过高的收益, 就必须小心其中有, 很多骗子公
往往会打着高益的旗号,一旦你被吸了,就意味着骗子
判断方法 2:看网站
网站相当于一个公司的门面, 正规的网上投资理财公司网往也会比较 正规。但是有的骗子公司为了少花钱,网站做得也会比较粗糙。因此,投资者在 进行的时候一要认真对站进行查看, 果看到一个网站首页就错别字频 出,图片各种盗,那就直接否定这家
判断方法 3:实地考察
要详细地了一家网上投资理财公司, 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实地考察。 骗子公司身资金少, 各种资证不齐全, 真的把网上投资理财公司做成了纯网上 了, 连一个办公室都没租。 这的公司你只一考察不就目了然了吗。 考 察的时候,大家一要注意查看公司的规模、人员数量、项目管理,有条件的还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权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