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城法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诉。 上诉请
1.依法撤销**市**县人民法院城法民初字*****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
2.本案一二审全部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XX10月11日订的《物业理委托合同》原审法院应法被确认无效,而不应确认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服合同。所以,在前期服务管理中,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建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应当签订书面的期物业服务合同。区的单个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主,只有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才是业服务同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少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被上诉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没有通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的方式,显
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履行物业服务义
对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的其履行业服务义的陈述,上诉人没有提供效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
被上诉人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预交半年物业,也没有提供相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收费,应该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被上诉人既缺乏服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置法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束的合同,判决上诉人承担物业服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提起诉,望贵院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给公正
此致
**市第*中级人
上诉人:陈**
XX年7月15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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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上诉状
以下是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关物业纷上诉状范文 ,希望对大的学习和写作有所
民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服务有限司,住北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法院(以下简称“审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提上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上诉人起或驳回被上诉人在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
事实与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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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限
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证据证明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公司之间是同一家
《合同法》第六十条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
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上诉人没有义务去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有
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
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院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上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的本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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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上诉人要求付物业服务费,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花园物业管理服协议书》第十一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费
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人要求交从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
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催交物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求人民法院保其民事权利的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
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为普通债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具支配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定状态,不于维护社会交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双方的法关系已处于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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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而不见,在未进任何解释和说明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的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签订的物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由如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时,上诉人与北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无
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收房的现实境,强迫广大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
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任何修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同中设定的全部
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义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物业管理服协议书》全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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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主)及其用人与物业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
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法存在的务公司应的责任,而被上诉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同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要利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业服务合
因此,《北京万科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归于无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管理服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协议,并非永久性
荒诞的是,该临时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个永久性协
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生存必需品,房屋交付后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
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债务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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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业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无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未提供证据明其已经向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用于小区公共事
2005年1月,北京市实施《北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或
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业主提交年工作报告,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
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是乙方(被诉人)用于园日常运作之费用”,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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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于2001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费??”,到第3页又变“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括梯
”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时间相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令上诉人无所
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业服务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决始终没有交代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费的诉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在内,显然犯了逻辑
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服务协议》第十一之规定,物业服务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
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请求是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八条之规的是提起民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
(三)一审判决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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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弃要求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
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采取按比例分摊原则,而一审法院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诉人的主体资格,未法查明上诉人签不平等协议的背,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予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的基础上予以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
上诉人:
二Oxx年五月二
物业服务纠纷案——民事上
文章摘要: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物业服务费用,但同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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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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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1:黄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
上诉人2:邓某,女,汉族,34岁,身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xxx村x
上诉人3:许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罗湖区港莲路xxxx区xxx
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地深圳市福田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市福田区xxx路xx号深
原审被告:北京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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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xxx北路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唐某
案由:物业服务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不服深市福田区人民法(2008)深福法民三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起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xxxx号民事判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带责任的诉讼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
事实与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当,应予撤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物业管理用并不是业法定义务,而是基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和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同时也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委员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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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资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供相的
由此可见,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要不要缴纳物业费、交多少?何?等等一列内容都要由合同约定,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规定,包我国的物权法也没有规交纳物业管费是业主的法义务,只在七十九了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第八十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等事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例确定. 但上述资金和费用并非物业理费,而是维物极其附属设施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主是没有法义务去养
即使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清楚看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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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存在的,而是依据合同存在的,这样我就不难得出“业主缴纳物费不是法定的义务,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
(二)、根据被上诉人与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签的《xxxxx大厦物业服务托合同》的规定,上诉人也应对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承担带
根据《物权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权义务关系是需要双方约的,而非固有的、法定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由物业服务合同来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才是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的一
原告于2005年9月12日与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了《xxxx大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才是双方确定权利义系的合法依据,也是唯一依据.该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明确规定,物业的理服务费用由乙方(被上诉)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取,一个“或”字表了被上诉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对象具选权,但被上诉人不能滥用该选择权,能选择其中一方,被上诉人用己的实际行动和一系列协议表选择了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该选择其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又完全符合《xxxxx大厦物业服务托合同》的定,具
同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没有定业主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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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是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对物业使用人行利、承担义务,包括服务对象、管理用的准、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并不要主的参与或担保.另外,在案,原告与承租三业主房产的租户又直接签订了停车费、物费、水电费及广告墙使用费的交纳合,因此,三业主不需要对租户的欠费为承连
(三)、假设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是上诉人的义务,那么, 被上诉人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于车停放和综合管理费的协议》和《告置租用协议》,明确约定了管理等费用的交纳主体、交纳金额、交纳时间以及争议解方式等事项,这已经构成债务的移债务承担,上诉人已经因此免除承担务
债务承担,又称 “债务转移”,是债的移转的一种.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律、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广义的务承,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的关原债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一种情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三通过协议而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因此免除担债
债务转移的协议可以由第三人与债务订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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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前者须经债权人承认才能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后者则自成立时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无须得到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告之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作收取物管理等费用的权利体,直接与第三人即承租人市xxx饮有公司签订了《关于车辆停放和综合理的协议》和《广告位置租用协议》,且该物业管理费用的标是明确的、是足额收取的.被上诉人和承租人均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承人从20066月至2008年6月实际履行了述合同,的移转
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并不包括第三,合同债权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力,上诉人黄某某、邓某、许某为三人不应对其他原审被欠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作为业主的上诉人只承担义务而没有享受任何权利,也符合平
2006年6月,被上诉人先后与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车辆停放和综合管理费的协》和《广告位置租用协议》,明确约定由深圳市xxx餐饮有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水电、停车使用费和工墙体广告使用费等关用,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约定一直履行至2008年6月,其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业主主张过上述用.业主并非述两个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承担支付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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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合同必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合同关系一般只能在特定的当人之间生效力,这在学理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也通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系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合同当事人能够基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利义务关系人不能依据合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不应承担同的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主要包括了三个面:第一、主体的相对性;第二、容相对性;第三、责任的相对(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它是指违约责任只能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不负约责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他们作为的相对方理应彼此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上人黄某某、邓某、许某虽然是房产业主,但他们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不交纳相关费用.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市xx餐饮有限司、深圳市xx餐饮有限公司,一直由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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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中的空、水电费、停车场和广告等,在拖欠费用,他们一直在向被人交纳着上述各种费用,包括垃处理费等,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上费
另外,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先生在签署合同时向被上诉人强调,该房产使用过程中产的切费用均由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司担,和业主无关,被上诉人时此并无异议(在庭审中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合同签署人许某某曾向法申了此点,这更能证明三业主不需承担带
综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被支持;原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恳请贵院依法支我方的诉讼请求,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方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
北京市大成(深圳)
马成律师
20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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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状上 诉 人:、女、汉、19年 6 月 19 日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号被诉人:成都市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司 人代表: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路号 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纷一案,不服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 行改判。 2、请求二审确认《前物业合》中物业费标准违法律制 性规定,无效。 3、请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被诉人严重违反《合同》,对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与订 ; 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况” 欺瞒业主签定前期物业服务 的事实视而不。 我们小区的《业前期合同》签定于 2007 ,而和物业的三级物管资质证书上显示他们是 2009 年取业管理资质的.被上诉人其不具备起码的物业资质的前提下,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欺瞒主签合同。 根据 2003 年1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以下简称之第四条第五款之定被上诉人在 2007 至 2009 年取得物管理资质之前的商业行为属于“超核准登记的经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他批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营为”。按第四条第五款中“有这种为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等许审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规赋职责予以查”以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经营为,工行政管理部门一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实,并依法查处”们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申请依法处. 被上人存在着假冒香港戴德梁行的名义与业主签订物理合同的事实. 我们买房时开商承诺的物管是香港戴德的物管公司,提供的是国际化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当买房时领到的宣传资料作证) 当初房产公司的售楼宣传资料载明,本小区是有“四大优家会所:游泳池、啡馆、壁球、书吧、社区乐室生态架层,楼宇对讲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其物是有香港戴德行为顾问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这是对购房人一明确、具体的要约,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从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前期服务合。同时,良好的公共设施和适宜的环境对房屋的价和管费价格有重大影响,最终才被购人认可,并与房产公司和盛和物业公司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第十五条“邀请是希望他人自己发出要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邀请。商业广告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之规定可被上诉人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 我们入住发康品小区的物管与香港戴行完全没有关系,而只是发临时组合的一个物管摊子。其管理水平之差服务精神之差,想而知了,因此我们入住发现小区管理情况相混,差强人意。不仅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所谓“四大优会所:游泳池、咖啡馆、壁球室、书吧、社区娱乐室态架空层,楼宇讲系统”全踪影,而且这些来应是我们业主的优家会所的地域还长期被物管公司占;所“四优家会:游泳池、啡馆、壁球、书吧、社区娱乐室生态架空层,楼宇对讲系统”既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也就从来没有尽到过维护管这些场所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 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之定我们认为被上诉人与我们所签定的业管理合同是无效合并且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之上述行已经属于 ,我造成了巨“故意
提供虚情况”大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在本案就应该减少一定的物管费。、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上诉提出盛公司的资问题,因属于行政管范畴,与本案无关”,这个说本人严重不服~ 上诉人盛和物业公司资质问题故然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但是行政管理的东西同样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为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如果说行政范畴的东法律就不能管,那法不是太能了吗,因此一审官这做法是不符合党和国家对司工作的要求的,特别是不符合在今 2 月 23 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第四集体学习会议上,**主席提出的“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独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的,所以是错的,必须纠正的。 该公司资质问题与本案关系分。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高低不但是其服务档次标准高低的,同还是其收费标准的法定据,本案中被上诉人相应资质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业主与该司签定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标准,该司在与业主签定《前期物业合同》隐瞒了这一实,属于和开发商“恶意串,损害第三人利益” 属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次一家企业的不仅代表一家企业的水平和能力,是该业收费的强制性标准。被上诉起初资质都具,就凭他们后来补办的一物管行业最低的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请被上人拿什么来保证我们能够得到他们在广告宣中《物前期合同》中承诺的高准业管理服务,们又凭什么要给他缴纳那么高标准的物业费,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之一的,合同效:(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有关务费准的约定是无效约定。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就如同一生连起码的学历和资质都不具、又无任何工作经验就要病做大手术,请问可以预见的后果什么,无照医生病人害了,难道这不属于法律该管的,难道无照医生害死病人了,法官会说:这只属于行政管辖范围,如此浅显逻辑,一审官视而不见,而经过几年运行,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我们的确从未没有受过《前期物合同》中承诺的高标准物业服务。这不等于就是照医生把病人害死了吗,三、一审法官对被上诉人公然违约,单方面撕毁《物业前期服合同》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 我们小区 100 家主于 2010 年 10 月 11 联合向被上诉人发表暂停交纳 (有业主代表集的 100 家业主的信和业主亲笔签名管费声明之,材料为证),被上诉人于同年 11 月 18 日作出回应——向全体业主布停止对我们这业主的服务,同时我们就再也没有享受过的务至到今天,他们的回应公告是在全小区每单元门口了的,上面盖有盛和物业 (有被上诉人在小区盖鲜的公告原件为的公章,不可不具备法律效力。证据),一法官对被上诉人单方撕毁同的事实和铁证也而不。四、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没有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维修、养护、管理、护义务等违约事、以及们交的大量录音、象以实物证据均视而不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物服务纷案件体应用法干问的解》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违约任具体表现如下:1、被诉人并未尽到相应维修务。小区消防安全设存在严重隐患,每户房内的烟感设
主反映要求检查整至今未果。而且小区经多发生小火灾,消防统被有关部发现在严重问题要求整改,是否整,整改情况一直见公示,业主很没安全感。诉人自 2007 年 7 月份修时,就发现厨烟感装无法正常工作,给自己的活带来了很大安全隐患。为此,上诉人多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但物业方一直未予会。2、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安全范义务。小区物业聘请保安缺乏练和素养,长期消不作为,小区禁系统形同虚设,外来人随意进小区现象严重,安全隐患极大,还有外人员经常进小区来打,打篮球,游泳,侵占小区公共资源。小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以至于小区内多次发生被盗事 (有业主收集的录象、照片资料证明保安不作为)小区内件,至今未见整改。不下十户家中盗 。 (可到抚琴派出所查找本小区业报录为证) 2010 年,上诉人的一高档自行车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被偷,事后业公司也一直未予以面处理。许多业主曾经遗过自车等物品。3、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管理维护义务。例如小区有些单元入户大厅原配的金丝绒色沙发属于业主公共资,又如小区游泳池区域内以前放置了 5 把木质椅都不翼而飞。不少地方有垮的墙砖有修缮,小区内许多路长期为损坏态,业主件箱等长期都是损坏状态无人修缮。其他乱差现象也四可见,物管还建厨房,污染小区环境,业主多次提 (有脏乱差照片录象为意见至今无果。私建房的费用还我们业主来承担。证) 小区存在路面乱停车现,物未能有效管理,为甚者,有时晚上居然有三辆车时停放在小区公通道上,经常有汽车公然停放在大门口的假池边,(有照为证)造成安全隐患,告知值班人员根本从来不做任何处理。 小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下水道长期噻,曾有低层邻居家里下水道里的污水倒,家里满了粪,地板全部泡坏,这是因为物管公司不 (有照片定期淘化粪疏通下水道造,小区还存在多管理不规范现象。录象等为,有受害邻居作。)五、一官对被上诉人公违约、不仅不为业主提供有的服长期打击报复和要挟业主的事实视而不见,被上人盛和公司长期打击报复要挟业主的事实主要表在以下几方面:1, 拒绝为暂停交费的业主服务,他们拒收业主的邮件、裹,把业主 件包退还局等,还不为这些业主打扫家门前的清洁卫生等。止了 他们能够停止的一切服务(物管公司 2010 年 11 月 18 日张贴的暂停为业 。 主服务的公告为证,有业主代作证)2, 利用小区更换智能电表的机会,把主的智能电表加锁,要挟业主交 费,妄图让暂停交费的业主家因智能电卡欠费而停电,许多业愤怒之下 被迫自己锹锁充电,现小区里许多电表的锁都是被业主锹坏了的,至 今坏在那里,物管也修理。(有损的电门照片和主表作证)3, 管还一不又生二计,见上两招达不到使业主交费的目的, 他们又打起了业主们水的主意,之后很多未交费业主先后发现家里水压变 小,无法使用热水器,有的业主家水小得完全无法正常使用,大?蚁嗷ソ?流后于有人发现自己家的水表被人做手脚,来是有人在没交费的业 主家的表安装了塑料片,致许多业主家无法常用水,物 管咨他就交费才解决水压问题,小区业主廖先生和唐先生人多次 (有人证和业 为许业主家取那水表上的塑料片,并保存有一塑料片。 主互相帮忙取下表上的塑料片的录象和下来的塑料片为证)4, 物管公司还和开发商勾结扣押了部分坚持维权的业主的产证和土地 今,为了讨回证书我们曾投诉市长箱,市上
投诉转到 了市房管局,房管局有关门复我们的是他们经责令开商纠正不端 行,但是当我们次向开发商索我们的证书的时候,得的答复仍然 是他们已委托管代发证书,我们次向物管索要证书的时,物管 仍拒绝发证,还强调发的前提是交物业费,不然就要我们自己找开发 (有 商拿书。他们就这相互推委,就这狼狈为奸要挟坚持权的业主。 与开发商老总和物管公司责人交涉索要证书的话录音证)5, 一些维权业主只是暂停纳物管费,所以业主都曾经主去交纳 水费,清洁费等,但是物管为了要挟业主,就拒绝收这些费,物管这样做 就是故意让业主心里不塌实,比如让业主感觉没有交水费就会随时有再次 遭遇被他们继续做手脚可,比没有交费门前过道上的灯坏了就 只有自己修理,家门口清洁也好自己打扫。又小区地下停车场应该 优先供应小区业主 因一些业主暂停缴纳物业费 ,他们在办理停车卡缴纳 (有 停车费时就被拒绝,曾经有业主愤怒之把车开去堵住停车场出口。 物业工作人员绝收费的录音为证,业主证) 如此种种很多业主受了他们种种刁难和要挟,最后只好把费交了,再来支坚持维权的主,所以能坚持暂停交费到今天的业主已经没当初那么多。(有人证和广大业主的字为证) 6、由于本上诉人自从该房修建过程中就推选为业主代表,曾经联合一些业主在修建程中就对房子修建量等方面进行过监督,收房前后和些遭房子面积缩水的业主一起找开发商交涉,进行维权争,之后又一直和热心小区公益的主共同监督物管公的工作,对他们合理问题多的意见,是小区业主中的维权积极份子,因此也就成了物管公和开发商的眼钉,肉中刺,他们觉得本人碍了他们肆忌惮的侵大业主的利益,所以也就成为了他们击报复选,据推算小区里没有交纳物管费的人大所在,大约是总户数的 21-25,但物管公司却单只起诉我一人,这就充分证明了这点。(有物管公司的公示为证)六、 一法官对被上诉人长期违法乱纪侵害本小区业主权益的事实视而不 见,无视小区广大业主长期被盛和物侵权的事实,无视大家的强烈意 愿,执意做出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叫人不可思议 上诉人在审中向法官提供两份小区 100 多户业主的亲笔签名材料,一份是小区入住不,大家发现被开发商和盛和物业公司欺骗后,名向被上诉人声明暂停交纳物管费的签名,一份是本发生,广大业签字证明本人答辩内容属区情的。一法官对此视而见,执意做出对小区广大业主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判决。实在叫人不可思议~ “要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 **主席最近强调,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紧紧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只有求是平纠错,才能够在民群众真正树起权威的正义形象”~本案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同样事关法律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一审判错误的地方、不公的地方重新做出认定,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 致成都市中级
2016年版物业服务纠纷上诉状
2016年版物业服务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法民初字第 *****号判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市**县人民法院城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驳回被上诉的诉讼请
2.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
事实与理由:
原判
一、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物业理委托合同》审法院应依法被确认效~而不应认合法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服务企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务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所以~在前期服务管理中~在业主、业主大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企业~且应当签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区的单个业主不是前期物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只有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才是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投标的方式选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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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者住宅规模较的~经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取协议的方式~
二、原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履行
对于被上诉在原审庭审中的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陈述~被诉人没有供有效证据证其陈述
被上诉人只是在主入住的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也没有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照不当得利予返还给上
综上所述~上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为无效合同。同~被上人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有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同~判决上诉人承物业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之规定提起上诉~望贵院以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
此致
**
上诉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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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年7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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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公民身份码370XXX,男,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市槐荫区XXX,现济南市历城区XXX。精彩内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理有限公司,组织机代69745449-0,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50447,住所济南市历下石河岭村86号(燕山新居会所楼321-323室), 电话XXX,
法定
精彩
12月25日领取了审人民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院送达的原判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第2231号民事决书。 上诉人不服原判,现依法向贵院起上诉,请求贵
上诉请求:
依法裁定撤销原决,发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
上诉理由:
一、 原判决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精彩内容,尽在百度
师律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纷,
上诉人于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协议》应法被确认无效,而不应
1、 上诉人作为住宅区的业主依法应是前期物业服务合签订主体,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年01月XX日签的《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法被确认无效。精彩内容,尽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4号)第二十一条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建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在前期服务管理中,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小区的单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主体,只有建设单位和物业师律雪服务业才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因
无效。 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期物
2、 被上诉人未提交上诉人与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里新居区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未提交证明《美里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符合行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的招标文件、投文或者槐荫区人民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因此,据上诉人与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签订的《美里新居小区期物业管理委托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年01XX日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应依法
(1)、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其与上诉人2010年01月XX日签的《前期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八条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人于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根据被上人与美丽新居建设单位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美新居小区前期物业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而被上诉人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南市城市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美里新居小区前期物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应资质物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师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永企。”。因此,只经过招投标程序或者经过相应主部门的批准成立的前期物服务合同才合法有。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者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批程序成立的前期物业务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其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市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的《美里新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没有提交证明《美里新居小前期物业管理委合》符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强制规定的招标文件、投
件或者槐荫区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上诉与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南市市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美里新居小区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依法被确认无效。以,根据上诉人与丽新居设单位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订的《美里新居小区前期物业理委托合同》被上诉人上诉人于2010年01月XX日
(2)、被上诉执照注号为370100000050447,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定代表人为赵铁灵,东为济南市市建设投资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服中心,执照注册号为370100000031217,成立于1997年01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赵铁灵,出资为济南师律雪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范济南市城市建设金管理办公室,事业法人登记证号为A0106100 04,与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合署,负征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等,于2003年根据济编发〔2003〕1号文件被撤销。其征收城市建设综配套费的职责根据济政字〔2003〕83号件由新设立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
济南市城市建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济编发〔2005〕15号文件成立,主要责“(一)负责筹措、管理和使用城建重点项目资金,承担城建重点项目投资、管理、开及相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二)负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三)负责拆迁安置用房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
资源局委托,负对市重点程投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整理、熟化和收储工作”,事业单位编制员包括赵铁灵,王欣,济南城市建设资集团有
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37010000005174 4,成于2011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欣 (委书、董事长),于1997年11月07日投资设立济南市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2012年07月30的《济南市人民府关于任命马莹等工作人员职的通知》,铁灵被济南市人民政府任命为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公司总工程师、董事(责集团年度建设计的编制,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体系;负责各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管工程
7,成立于1997年11月07日,定代表人为王欣,经营范为“受政府委托、收缴、筹措、管和用城建资金,承担城建项目投资、管理、发经营和项目预算审查、监督拨款,检查监督及有资产管理(有效期以许可为准);房地产开发、询服务。 (依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司(
综合以上信息,作为美新居的物业务企业的被上诉人美新居的建设单位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从人员、投资关系方面,都可以看出实为一家,且被上诉人的股东用已撤销的事业单位作为资人,不知道在
师律雪济南市城建设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3534 范精彩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规:“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资质的物业务企。”。因此,作为美里新居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上诉人与作为丽新居的建单位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美里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托合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理相离的原则,从而反了《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以合法形式掩非目的”。因此,《新小区前物业管理委合同》应被确认无效。所以,根据上人与美丽新居建设单位济南市城市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美里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前期物业师律雪管理服务协议》也应依法被确认无。 永范二、 原判决认定基本实不清,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业服
1、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于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前物管理服务协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无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协》,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应按无效的《前期物业理服务协议》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更能证明被上诉人履行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与上人于201001月XX日签订的《期业管理服务协议》应被确认无效。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01XX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理服务协议》只能
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应按照无效的《前期物管理服务协议》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能证明被上人履行了物
假如被上诉人上诉人于2010年01XX签订的《期物业管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也不能证被上诉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前期物业管服务议》对被上诉人的情况、上诉人的情况、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权利义务、物服务内容、物服务费等费用、广告牌的设置、其他、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第一款规定“依成立的合同,当师律雪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履行的义务,不得擅永自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条规“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是一种协议,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的义务,而不能证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年01月XX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仅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只能证明被诉与上诉人前物业服务同关,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履行物
2、其次,被上诉应该至少提其与建设单位或者他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章确认的查验、物业交接等书面录、其向相关行政
门备案的材料手续、告业主物业承查验备案情况的书材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承接了物业或何时承接了物业、移交了物业时移交了物业从而证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无任何据证明其履行了
从物业服务企业接物业起至移交物业,有许多证据能够证明业服务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起物业务企业要证明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起时间,以此证明其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务期限提供了物业服,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期限提供了物服务,或是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从而缩短物业服务期限提了物业服务,或是延长物业服务合限供了物业服务,还是根本
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单位应当向物服务企业移下资:(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图,师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物业时,永范套设施、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物业服务企业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还有,《物业承接查办》第十九条规定“场查验应当成书面记。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业参加查验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接查验协签订后10日
接手续,向物业服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施设备。”、第二十六条规定“交接工作当形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建设单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第二十九条定“物业服务企业当自物业交接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办理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
(三)物业承查验协议;(四)建单位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承接查验案情书面知业主。”、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师律雪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体业所有。前期物服务合同永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合同止之日起10日,向业主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且,《合同》七条约定“乙方接业时,甲方或甲方责成物服务单位乙方移交下列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料;……乙方接收甲方移交的资料后,应该妥善保存、保管,确完好并在本合满后向甲方移交或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其移交……”、九条约定“……对于本合同生效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应按
根据以上法律定,被上诉人应该有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业服企业之间签章确认的查验、物交接等书面记录,应该有其向相关行部门备案的材料手续,应该有告知业主物业接查验备案情况的面材,从而被上诉人应该提交这些材料明其承接了物业或何时承接物业、移交了物业或何移交了物业。精彩内容,尽在百
对于被上诉在原审庭审中的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陈述,被上诉人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但是,至今被上诉没有提交些材料证明其是否接了物业或何时承接了物业、是否移交了物业或何时交了物业,从而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包括上诉人内的业主提供
师律雪据被上诉人主的物业费收期限,截至201412月XX日被上诉永范人向上诉人应收而未收的物业费总额6XX元,上诉人应支付违精彩内容,尽在百度
约金。
(1)、如果被上诉人证据证明其行了物业服务义务,那被三、 如果被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那么诉人应收的每平方米月物业费为0.30元,每月
根据原《济南市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法(试行)》(济价房﹝2004﹞168号)规定,三级质物服务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向多层住宅业收取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为0.30元至0.50元。如前所述,被上人与上人签订的2010年01月XX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每精彩内容,百
平方米每月物业费应为政府导价的最低价0.30元。被上诉人为级质物业服务企业。且上诉人的房屋为多层住宅,且建筑面积为8X.XX平米。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每平方米每月物业应为0.30元,每月物业费应为24.00元,每季度物业费应
(2)、如果被上人有证据证其履行了物业服务务,那么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物业费收取期限,被上诉主张收取2012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季度物业费的诉请求已超过两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百三十七条规定“诉时效期间从知或者当知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假如被上诉人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且上人不支师律付物业费,那么应自被上诉人知道其无法预收物业费之日(即应预收范季物业费之日)开计算诉讼时。因此,被上诉人主张2012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物业费收取利的诉时效应分别从2012年0101日、2012年04月01日、2012年07月01日、开始计算,应别自2014年01月01日、201404月01日、2014年07月01日起超过诉讼时效。,至2014年09月28日(原审人民院立案受理之日),被上诉人主张取201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物业费已超过两年诉时效。被上诉有证据证明这一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应依法驳回关于被上主张收取2012年第一季度、第季度、第三季度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精彩内容,在百
(3)、如果被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
上诉人张的违约金无合法依据,上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律约束。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与上人2010年01月XX日签订的《前期物管理服务协议》应被确认无效。因此,被上诉与上诉人于201001月XX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理服务协议》中于违约金的约定自始没有法律束力。所以,上诉人不应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精彩内容,
综上所述,如果被诉人有证据明其履行了物业服义务,那么,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收取物业费的期限,诉人向上诉人应取而未收取的物业费总额为6XX元,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
为规范物业服务,促进业服务行业康发展,促进和谐社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贵院依法裁判。精彩内容,尽在
此致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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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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