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核定征收
某公司与关联方所有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被税务机关核定了利息收入100万。同时年末该公司有一个个人其他应收款余额500万,本年该公司发生银行借款利息50万(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因而利息支出50/1000*500=25(万)被税务机关调出,认为是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结果下来,罚款加滞纳金加税款300万,其中,税款和滞纳金150万。问题来了,该企业,没有300万现金交这笔款。
1、 税务机关做了两次核定,一次是与关联方所有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被税务机关核定了利息收
入100万。理由,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 该企业无钱交税。按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
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是核定的条件,也是核定的前提,最后一句话则说明了具体程序和方法,法律授权总局制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是核定的方法。也可以说是核定的标准。
至于程序,总局尚未有具体总的程序出台,因为税种不同,核定的具体程序也不同,不可能有具体的一个全面的程序。总局先后出台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等文件中有一定的规定,可以参考。
个人总的观点:
我们执行税法,讲求的是有法可依。法,不是我们制定的,诚如核定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是由我们所能决定公布的,是法律授权总局制定的。但税收核定权却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说没有总的标准和程序,就不能执行法律! 我们不回避什么,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缺陷,同样征管法也不是一个完善健全的法律,但我们不能因为征管法不完善不健全,就不去执行,就不去收税!我们收税,靠的是法律,而不是感觉,我们也希望能使法律合乎民情,合乎民意,合乎我们的纳税人,但征纳是个矛盾的对立体,希望想做认真的纳税人理解一下吧。
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关于对税款核定的权力,对核定税款中存在的关于核定的前提条件、核定理由、核定方法、核定程序、核定定性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核定权的运用,应把握好以下内容:
核定权要符合征管法规定的前提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核定的6项前提条件,是否适用核定的方法必须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并取得直接证据。核定不能滥用,对上述六项前提条件之外的情形,不得采取核定的办法。采取核定的理由要在《税务稽查底稿》中表述,对适用核定条件的证据,要随卷附在底稿下。
核定方法要讲究合理性原则,克服随意性。只有在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下,纳税人才负有接受税款核定的义务。
税务机关也只有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和公义性,才能树立税法的权威,教育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四种核定方法,具体到**行业税务检查中,如可以采取按照耗电产量比、工人工资产量比等方法核定产量,以核定产量与入帐产量、期末库存的差额确定销量,进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但必须注意合理性。
检查核定结束后,必须履行告知程序。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该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为执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检查核定结束后,需在书面告知企业核定税款所采取的方法、核定的最终金额。纳税人对核定税款无异议的,要有书面表述;纳税人对核定税款有异议的可要求履行举证程序,检查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要进一步调查落实。要运用听证制度,使纳税人了解推定课税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分、正当,事实是否清楚,所运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
核定案件要区别不同案情定性。对取得原始产量或销量证据的,要定偷税。对线索较明确的一定要继续调查取证,不能以核定补税代替定性偷税。
应注意的是:一方面弥补了稽查取证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实行的不足,防范税收流失,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来维护纳税人的权力,防止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形成环节制约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好税法这把“双刃剑”。
.......
由于目前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是同时做出的,而纳税人可以就税务处罚提出复议或诉讼,同样可以涉及到税收核定依据的审查,等于绕过了税务处理复议前置这一关,这样就架空了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设置,因此有关这个课题的研究组曾提出,把税务处罚也列入到复议前置的范围。不过,我们现在正在修订当中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范文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转化
申请核定征收不要写申请书,得去国税局拿申请的表格填,有一份申请表的申请表里有一栏填写申请原因,就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就是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你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就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局有制式的表格,你带着财务章、上年度财务报表去税务局办理即可。
什么是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
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完税凭证的内容
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2、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3、税收部分。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
4、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5、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
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6、
范文三: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收入额、所得率等,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收入额征收等征收方式。
???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 核定收入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营业)额,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范文四:上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限制?
上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限制?
我们都知道在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有2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帐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这2种征收方式的税率及税收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
上海公司选择哪一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自己比较有利?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要看公司利润的高低。一般来说,公司利润低,选择查帐征收,利润高则选择核定征收,这样可以少交税。
关于上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如下:
1、2008年6月以前,上海的公司注册完成后都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即带征)。只有内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外资企业只能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现在的政策是,上海公司注册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是查帐征收,3个月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但是否能审批下来核定征收,则没有十分的把握,要看税务局的政策情况。
3、2009年,上海各区县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政策有差异,有的区松,有的区紧。
4、2008年开始,上海企业所得税税率有过调整。目前,开增值税fa 票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为1%,开服务型fa 票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为
2.5%。
综上所述,上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政策是经常变化的,上海各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非常大。
[法规]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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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上海拟取消企业核定征收激励税率
会上,经济城税务总监透露,上海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实施了十多年的地方性鼓励税率政策即将终结,具体的实施细则年底前公布。他建议经济城所有商户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也就是说,最快从明年一月起,企业核定征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到2.31%—8.25%之间,企业分红部分还要另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所得税部分至少是原来的5倍。"徐行经济城税务部副总经理这样告诉苏敏。
所得税率回归路
苏敏所在的公司主要经营钢材的批发零售业务,虽然每个月的销售额貌似庞大,但由于同业竞争者的角逐,近年来利润逐年降低,"每销售收入两万元,仅能赚300多元"。苏敏叹气道。
此前,上海当地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税(又称"代征")。
查账征收是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利润3万元以下,按18%征收;3万元到10万元,按27%征收;10万元以上按33%征收。该征收方式从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实施。
为便于查账,查账征收对会计凭证的要求非常高,且手续繁琐,对企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高。
核定征税方式是从九十年代开始随着大量私营企业涌现而出现的。由于私营企业一般会计制度不完善,为减少征税成本,方便税收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行业,核定企业利润率,并由此推算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由于操作简便易行,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采用这种方式。
"上海规定,除了房地产行业,出口行业和销售收入超过一亿五千万元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其他都可以采用核定征税的方式。"上海徐行经济城财税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上海25万中小企业中至少有70%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而与全国通行的2.31%—8.25%的核定征收税率不同,从1995年起,上海就启用核定征收激励税率,税率标准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其中贸易业0.5%、工业1%、服务业5%、咨询业4%,所有的税率分别另加0.1%个人所得税。
一旦上海所得税实现回归,除了提高核定征税所得税率,销售收入高于1000万以上的企业将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苏敏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所缴纳的税收包括:销售收入×0.5%(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0.1%(个人所得税)+增值部分×17%(增值税)+增值税×5%(地方附加税)。
按照每月100万元销售收入计算,所要缴纳的税收为5000元(企业所得税)+1000元(个人所得税)+2550元(增值税)+127.5元(地方附加税)=8677.5元
扣除税收,销售100万元,该公司所得到的税后利润也不到7000元。对这家年销售收入不到一千万元的小企业而言,去掉人员工资场租等费用,已挣扎在亏损的边缘。
"不是上海改变了税率,而是规范了税率。"上海第九税务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
"税率恢复后,销售额大而利润低的企业,可申请改为查账,征收的方式。" 徐行经济城负责人建议。
提升投资软环境?
对于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激励税率,上海市某税务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一税率并无明确的发文,我们内部都是这样执行。"
而据第九税务所所长透露,当时之所以要实行这样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扶持郊县经济,发展经济城。"当时企业利润低,定的核定税率也比较低,现在经济发展了,这些年企业也同时发展了,所以税率也就提高了。"他说。
目前,上海的郊县包括金山、嘉定、青浦、松江等已经形成了上百个颇具规模的经济城,其中仅嘉定一地就有30个。在嘉定徐行经济城一家,就有注册企业4000家左右。
经济城,已经成为托举上海郊县发展的主力军团。而税收优惠,则成为这些经济城吸引周边地区投资者的首要因素之一。
上海浙江商会秘书长陈康汉表示,浙江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占上海个体私营企业总量的1/6。有业内人士估算,去年在沪浙商所创造的产值约占整个上海GDP的10%到15%。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说,目前来看,区域竞争中,规则即使是公平的,但成本不一样。税率回归后,对有意来沪投资的中小企业来说,缴税成本就提高了。
他认为,在新的税率环境下,高附加值的行业所受影响不大,而低附加值行业可能会分流到周边其他地方。
然而,至少在短期内,这一调整将使以收取中小企业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上海近百家经济城(小区)面临困境。
但陈康汉对此却更为乐观。他认为,与过去的土地、税收、廉价劳动力招商相比,浙商投资更看重城市软环境。对于他们来说,上海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信息、城市管理方面的优势。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回归税率, 正是上海市政务公开的一种信号,上海正在将一些以前没按规范操作的事项进行规范和透明化,而这将进一步提升上海的投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