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更加关注成本原值
限股转转新转更加转注成本原转 售个税
个售税人转转上市公司限股再出收新转。
日前~《转政部、家转转局转于转券机技转和制度准转完成后国税构
个售个税税人转转上市公司限股有转人所得转转的通知》;转
〔〕号,转布。 2011108
转方便转者了解人转转限股的相转政策~者转合此前转布的个售笔
《转政部、家转转局、转转转于人转转上市公司限股所得征收国税会个售个
人所得有转转转的通知》;转〔税税〕号国税,和《转政部、家转转2009167局、转转转于人转转上市公司限股所得征收人所得有转转转的会个售个税
转充通知》;转〔税〕号并,一转转转转在转转中的要点做以提示。 201070
新上市公司初始登转转需申转限股成本原转转转转料 售
转〔税〕号构转定~转券机技转和制度准转完成后新上市公2009167
司的限股~按照转券机事先植入转算系转的限股成本原转和转售构售
生的合理转~以转转转转收入去原转和合理转后的余转按税减税税20%
率~转算直接转人所得转转。并扣个税
转〔税〕号确个构明~人持有在转券机技转和制度准转完成后201070
形成的转上市公司限股~在公司上市前~人转委托转上市公司售个
向转券登转转算公司提供有转限股成本原转转转转料~以及转转事转所售会
或转转事转所转转转料出具的转转转告。逾期未提供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税
以转转转转收入的核定限股原转和合理转。 售税15%
转〔税〕号转一步转化转定~自年月日起~上网2011108201231
转行转金申转日在年月日;含,之后的首次公转转行上市公201231
司;下“新上市公司”,按照转券登转转算公司转转转定做好各转转称
料准转工作~在向转券登转转算公司申转转理股初始登转转一申转由份并个售售会人限股股转提供的有转限股成本原转转转转料~以及转转事转所
或转转事转所转转转料出具的转转转告。 税
同转转注意~转〔税〕号转定~逾期未提供有转成本原转转料201070
和转转转告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以转转转转收入的核定限股原转和售15%合理转。 税
转〔税〕号份转转一步强转~新上市公司在申转转理股初始2011108
登转转~转无法提供有转成本原转转料和转转转告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确
在完成股初始登转后~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转有转成本原转转份将
料和转转转告~按转定以转转转转收入的并核定限股成本原转和合售15%理转。 税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限股人股转转转申转一成本原转售个个
转〔税〕号个售售文转定~人转转限股~以每次限股转转收2009167
入~除股票原转和合理转后的余转~转转转所得转。转〔减税税税〕201070
号确构税明~在转券机技转和制度准转完成后上市的~转转所得转的转
算按照转〔税〕号条即文件第五第;二,转转定转行~按照转2009167
券机事先植入转算系转的限股成本原转和转生的合理转~以转转构售税
转转收入去原转和合理转后的余转~适用减税税扣率~转算直接转20%个税人所得转。
但在转转中~人取得的限股往往有不同成本。转此~转个售会税
〔〕号条售个第二转定~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股的人股转2011108
转转申转一成本原转。人取得的限股有不同成本的~转转所持限个个售
售份数股以每次取得股量转转重转行成本加转平均以转算出每股的成本原转。
转〔税〕号条第三同转要求~转券登转转算公司收到新上市2011108
公司提供的相转转料后~转及转有转成本原转据植入转券转算系转。将数
个售人转转新上市公司限股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根据转转转转收入和植入转券转算系转的转的限股成本原转~以转转转转收入去成本原转和售减
合理转后的余转~适用税税扣个税率~直接转算需转的人所得转。20%
合理转是指转转限股转程中转生的印花、金、转转转等交易相转税售税佣与
的转。 税
而转于以非交易转转方式转理转转登转的情形~转〔税〕号第2011108五明~人在转券登转转算公司以非交易转转方式转理转转未解条确个税
禁限股转转登转的~受转方所取得限股的成本原转按照转转方完售售税
凭售个税清确转、《限股转转所得人所得算申转表》等材料定的转转价格转行定~如转转方转券转转转机转转~在受转方再次转转转限股转~以确构售
受转方转转转转收入的核定其转转限股的成本原转和合理转。售税 15%
转转转转零的自行申转转人转理转转需提供相转原件 税税
转〔税〕号税个售个转定~转人转生“人转转转转限股~人持有201070
的限股被司法~人因依法转承或家庭转转分割转渡限股售扣划个售
所有转~人用限股转转上市公司股转分置改革中由大股转代其向个售
流通股股转支付的转价”转转情形之一的~采取转人自行申转转税税4
的方式。转人转转限股后~转在次月税售日到主管转机转转《限内税填7
售个税清税税股转转所得人所得算申转表》~自行申转转。主管转机转转核转后转转具完转~转人转持完转、《限股转转所得人所确税凭税税凭售个
得算申转表》转印件到转券登转转算公司转理限股转转手转。转人税清售税
未提供上述转料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不予转理转转。
转〔税〕号条税税第六转转定~转采取自行转申转方式的转人~2011108
其人转转限股不需要转或转转转转零的~转人转持转主管转机个售税税税税
转转核转加盖受理印章的《限股转转所得人所得算申转确并售个税清
表》原件~到转券登转转算公司转理限股转转手转。未提供原件的~转售券登转转算公司不予转理转转手转。原转定是提供相转转印件可~而来即新政策转定人转转限股不需要转或转转转转零的转人必转提供个售税税税
《算申转表》原件~否转转券登转转算公司不予转理转转手转。清
转〔税〕号税真售文转定~如果转人未能提供完整、转的限2009167
股原转转的~不能准转算限股原转的~主管转机转一律按限凭确售税
售股转转收入的核定限股原转及合理转。 售税15%
转〔税〕号确个个售扣明~人转生“人持有的限股被司法201070
划税税”情形~需向主管转机转申转转的~转转收入以司法转行日的前
一交易日转股收转价转算。
个扣划售人转转因转转受转、司法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股的~成本
按照主管转机转转可的转转受转价格、司法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税扣划
相转转料的~按照转〔税〕号条文件第五第;一,转转定转行。 2009167
转〔税〕号条个第七转一步转定~转于人持有的新上市公2011108
司未解禁限股被司法至其他人转券转转~如家有转机转要售扣划个国
求强制转行但未能提供完转等材料~转券登转转算公司在履行告税凭知转转后予以转助转行~在受转方转转转限股转~以其转转转转收入的并售
核定其转转限股的成本原转和合理转。 售税15%
转接
重封堵限股转转 税售
从售掀减不能流通到逐步解禁~限股转转起了近乎转狂的持套转浪潮。转股浪潮引起了家转部转的密切转注。 国税
年~转防堵愈演愈烈的大小非持套转~转政部、家转转减国税2009
局和转转转合转布通知转定~自会年月日起~人转转限股个售201011所得~按照“转转转转所得”适用将的率征收人所得~税个税20%
限股“免转转”转代转转了。 售税
随后~年~家转布转〔国税〕号确个明~人持有在转2010201070券机技转和制度准转完成后形成的转上市公司限股~在公司上构售
市前~人转委托转上市公司向转券登转转算公司提供有转限股成个售
本原转转转转料~以及转转事转所或转转事转所转转转料出具的转转转告。逾会税
期未提供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以转转转转收入的核定限股原转售15%和合理转。税
更转转的征措施又自今年转始施行。 税将
日前转布的转〔税〕号转定~自年月日起~网2011108201231上转行转金申转日在年月日;含,之后的首次公转转行上市201231
公司按照转券登转转算公司转转转定做好各转转料准转工作~在向转券登转
转算公司申转转理股初始登转转一申转由人限股股转提供的有份并个售
转限股成本原转转转转料~以及转转事转所或转转事转所转转转料出具售会税
的转转转告。新上市公司在申转转理股初始登转转~转无法提供有转份确
成本原转转料和转转转告的~转券登转转算公司在完成股初始登转后~份将并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转有转成本原转转料和转转转告~按转定以转
转转转收入的核定限股成本原转和合理转。 售税15%
可转~家转限股转转转程中转的征管力度正在逐步加强。厚兵国售税刘
中转转 国会
范文二: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更加关注成本原值
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更加关注成本原值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再出税收新规。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发布。
为方便读者了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相关政策,笔者结合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一并对该业务在实务中的要点做以提示。
新上市公司初始登记时需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
财税〔2009〕167号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税〔2011〕108号进一步细化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下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同时应注意,财税〔2010〕70号规定,逾期未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税〔2011〕108号则进一步强调,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
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限售股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0〕70号明确,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但在实际中,个人取得的限售股往往会有不同成本。为此,财税〔2011〕108号第二条规定,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财税〔2011〕108号第三条同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而对于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财税〔2011〕108号第五条明确,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为零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过户需提供相关原件
财税〔2010〕7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这4项情形之一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上述资料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财税〔2011〕108号第六条则规定,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原来规定是提供相关复印件即可,而新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清算申报表》原件,否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发生“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财税〔2011〕108号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链接
重税封堵限售股转让
从不能流通到逐步解禁,限售股转让掀起了近乎疯狂的减持
套现浪潮。这股浪潮引起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密切关注。
2009年,为防堵愈演愈烈的大小非减持套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免税转让”时代终结了。
随后,2010年,国家发布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更严厉的征税措施又将自今年开始施行。
日前发布的财税〔2011〕108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可见,国家对限售股转让过程中税费的征管力度正在逐步加强。刘厚兵 中国会计报
范文三: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审核报告模板
目 录
一、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第3—*页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5〕 号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 年 月 日止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编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 共 3 页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协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 年 月 日止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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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明细表
截至20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新上市公司 证券持有人 有效身份证照 有效身份证照 证券账户 持有新上市公司 持有新上市公司
全称 姓名 类型 号码 号码 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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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工作]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更加关注成本原值
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更加关注成本原值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再出税收新规。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发布。
为方便读者了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相关政策,笔者结合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一并对该业务在实务中的要点做以提示。
新上市公司初始登记时需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
财税〔2009〕167号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税〔2011〕108号进一步细化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下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同时应注意,财税〔2010〕70号规定,逾期未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税〔2011〕108号则进一步强调,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
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限售股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0〕70号明确,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但在实际中,个人取得的限售股往往会有不同成本。为此,财税〔2011〕108号第二条规定,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财税〔2011〕108号第三条同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
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而对于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财税〔2011〕108号第五条明确,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为零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过户需提供相关原件
财税〔2010〕7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这4项情形之一
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上述资料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财税〔2011〕108号第六条则规定,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原来规定是提供相关复印件即可,而新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清算申报表》原件,否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发生“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
司法扣划”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财税〔2011〕108号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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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税封堵限售股转让
从不能流通到逐步解禁,限售股转让掀起了近乎疯狂的减持套现浪潮。这股浪潮引起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密切关注。
2009年,为防堵愈演愈烈的大小非减持套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免税转让”时代终结了。
随后,2010年,国家发布财税〔2010〕70号明确,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更严厉的征税措施又将自今年开始施行。
日前发布的财税〔2011〕108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
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可见,国家对限售股转让过程中税费的征管力度正在逐步加强。刘厚兵 中国会计报
范文五:如果李先生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
如果李先生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合理税费)=1000,(200+2)=7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59.6=95.4(万元)。如果李先生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70=85(万元)。比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多缴税95.4,85=10.4(万元)。
办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张先生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取得原始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2009年12月,张先生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张先生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出120万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张先生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包括采用办法一和办法二计算方式均适用该原则)。
张先生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100万股限售股和2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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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信息不对称对房地产行业个税稽查的影响及对策
信息不对称(也称信息不完全)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经济学中的一大原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体到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中,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的本意是要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所得税缴纳大部分来自于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这种情形充分说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在与房地产企业博弈中,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产权所有者属我国高收入人群,在企业管理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税务机关在当前条件下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去获取高收入者的私人信息。于是高收入者有足够的动因去隐藏个人收入信息,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本文试应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建立稽查领域中的信息对称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隐瞒售房收入,设立帐外帐,资金体外循环。在稽查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采用将部分己售商品房收入故意隐瞒,售房收入存放在未向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中,或直接将售房收入
存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分配,偷逃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向税务机关提供修改过的购房合同,故意降低售房单价和开具自制收据收取房款,将隐匿的售房收入转移至个人账户,帐外截流现金支付红利。
以物易物隐匿收入。房地产公司为了减少现金支出,经常在支付大额费用中将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采取不记收入或在往来科目中结转的方式隐匿帐面利润,隐瞒红利分配,偷逃个人所得税。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及时记帐。将按揭购房款的部分采取只记载首付款收入,延期或不记银行按揭部分收入,隐匿利润,形成帐面无可供股东分配的红利,在帐外分配经营所得。
隐匿回迁户补偿差价,不记收入帐外循环。房地产公司对回迁户以面积抵顶开发的商品房时,只按回迁户原有住房套数对等补偿开发商品房套数,而不按回迁户原有住房面积补偿开发商品房面积计算,隐匿回迁户因住房面积差而补交的差价款,进行帐外循环。
虚增开发成本,隐匿帐面利润,套取现金。虚构员工人数,一人用两人名,或者更多,用于发放补贴、兑现和年终奖等,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行业劳动用工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岗位设置灵活,聘用员工人数很难准确核实。稽查人员在审核职工人数时只能凭借领取工资签名笔迹,主观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人数的情况。
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应商较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人员在核算单位造价时以预算造价在“开发成本”科目中虚增成本,在后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按预算价直接结转。
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交易虚增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公司、房地产营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或直接利用关联企业虚列工程项目增加开发成本,将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分离出去,交由关联房地产营销公司代理销售业务、广告业务等,提高销售代理费用。关联企业间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套取现金进行帐外分配。
利用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房地产公司对拆迁户进行现金补偿时虚增补偿面积或补偿标准,对需拆迁的房屋要求评估机构高估,增大拆迁成本,对拆迁户进行现金补偿时则按低标准进行补偿,套取现金帐外分配。
虚开发票,列支与经营无关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使用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隐匿应税收入,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众多的稽查案例中,稽查人员通过对“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的发票审核中发现,大量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发票报销,或者与经营活动有关但采购物品的数量、金额明显不正常的发票报销情况。因其发票合理性审核成本过高,无法将发票检查全部纳八有效监控。
虚开零星工程、绿化工程、配套工程等发票,套取现金帐外分配。零星工程、绿化工程、配套工程大多不需要进行工程招标,基本己议标的形式对外发包,其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无法有效监控。房地产企业到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在“开发成本”中列支套取现金。
资产、负债类科目虚高,长期挂帐不处理,致使会计信息失真。帐面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实际以虚构零星工程、配套工程虚列支出等手段,大量套取现金进行分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房地产企业将帐面利润转增“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予分配。实际在项目形成利润前,虚构大量的零星工程和配套工程取得建筑安装发票,套取现金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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