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原生效
执行异议 申请再审
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 执行异被驳回,认
裁定确有错误 执行法院
原生效审法院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
原则上中止执行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执行过程中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应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民法院可
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改变原判错误内容驳回诉
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议成立的,
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
裁决的救济 关联
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决、裁定、调解书对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原判决、裁定、调
可以上诉 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按审程序审理
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诉;按二审程序理的不能上行诉
1、 提出第三人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申请再审; 2、 先提出执行异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3、 如原判决未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请再审,只能提三人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
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行异议之诉关系。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和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或执行异议之诉。但这两者并不是自由选择关系,而是因为案外人的主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则是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判、裁定无关,则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既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案外人的主张与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那么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更没有关系了,为后者是针案外人认为裁错误害其民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请再审 因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服,可以申请审。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个段:第一阶段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段是申请再审。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再审,新民诉解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么两种方,有何联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
还有人提问三人撤销之诉与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针对执行议的裁定,案外人和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或执行异议之诉。但这两者并不是自由选择关系,而是因为案外人的主张是否与原决、裁定有,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则是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决、裁定无关,则提执行
既然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案外人的主张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那么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更没有关系了,因为者是针对案外人认为原裁决错误害其民事权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V01(55 No(1第55卷第1期 河南大学报(社会科
Henan Jan(2015of Science) 2015年1月 Journal University(Social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
许少波 (华大学法学院,福建泉362021) 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讼》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与此司法解释和实践
存在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序构成了并存适用的紧张关系,学说上由产生了“选择适用说”与“替
适用说”的论争。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一般原理,再审程序必须以大程序错误为再审事 由,不可能将保护案外第人合法益作为发动再审的根据。如果采用再程序对案外第三
施救济,不仅会模糊“外第三人”与“当事人”的界限,导致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且还会
案外三人的审利益。因此,应坚持统一用撤销之诉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济,废止案外第三人 中请再审的程序运作。当,这样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扩大撤销之诉的适范围,在最大程度
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关词:正当权利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
文献标识码:A 文
收稿日期:2014一10—11 作者简介:许少波(1964一),男,河南开人,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2007年《民事诉讼》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 中, 案人执行标的提出书面议的,人
院应当 引 言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
民事纠纷因不同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对立而产 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的,裁
生,民诉讼以特定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架构,民事 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 诉讼法以两造听审为原则,民裁判只就双方当 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序办理;与原决、裁
事人请求的事项及其所供的诉讼资料判定,民事 关的,可自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
裁判的力在原理上能拘束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2008年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实行处权主义和论主义,有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若干问
权力亲、参加和影裁判做成的只有双方当事人。 解释》(以下简称“审解释”)第5条第1款规 定: 这一方面为当事人滥用诉和损害外第三人权利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定的
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权利受到裁判效力侵害 的物 主权,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解决争议
而又不参加本案诉的案外人只能处于无奈之 以在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 者自 中。近年来,随着恶意诉、恶意解及虚假诉讼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益被损害之日三个
向做 滥,这种现更加严重。由此,在制度设计为案 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人民法 外第三人提供针对本生效裁判、有效的事后程 院申请再审。”规定使案外申请再
了执行 序救济机制就成民事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 领域的限制,在用围上具有了“普适
为保案外人的正权益,实现对其受侵害权 我国已建立了颇具特色的案外申请再审制度。 利程 序救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先后提了两种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了强化对案外人
不同的救济机制,即第三人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权益的保护,一方面于第227原封不动地保留 27 万
2007年《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案外人申请 全新制度符“的诉讼”的条件,当三人撤销
再审的内容;另一方面,第56条第3款规定:“前 诉和案外人请审制度发生竞合时,应将第三
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 撤销之诉作“新的诉讼”而排除适用外人申
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审制度。?因此,如果我们已经在诉讼法上建立起 调解书的部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使得案外人获得相应的 ,可以自知道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济途径,么,就应当在完善第人销之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提下,逐废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人申请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 制度。? 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
书;诉讼请 “选择适用说”立足于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实 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我国又建了一 际,着眼于保护案外人权利的体需求,基于案外
项新的诉讼程序和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就 作为程序利用的立场,提出赋予案外程序选
意味着,在我国现行民事讼框架内,第三人撤销之 的权利,并制只能作“唯一”的选
诉与案外申请再审已形成存适用的紧张格局。 一思路是完全合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原理 现在的问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 的,也能够解决两种程序并存适用的实际困难。但 再 审程序构造上是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但其适 方法并没揭示第三人撤销之与外人
用对象和程序救济功能却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审这两种序并存的原因,回避了深次的矛
那么,这个程序究竟是一种么关系,是平行的还 冲突,对理论和践不具有太大的指导意义。“替代 是有梯次?即将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怎么处理二 适用说”立足于案外人救济机制产生的背,直击问 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还是废一留一?如果废 题的本质要害,明确提出以第人销之取
一留一的话,留哪一个废一个?这是2012年民事 案外人申再审,无疑有助于从根本解决问
也 诉讼法实施以来,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论,司法实践 便于际作。但该说提出的“第三人撤
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 的 立法目意在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制度”
和实践,对二者的适关系做些探讨。 无法证实的,其总体说也相当薄弱,难以人信
服。 一、学说论争及本文主张 笔者认为,第人撤销之诉与案外申请再
关于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申请再审的区分 这两种程序并存适的局面是不正常的,基于司法 及适用,学和实务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即 成本的考量,也更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为解决同 “选择用说”和“替代适用说”。 个际问题,在诉讼领域不需要设两个性
“选择适用说”认为,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案相同的救济程。当然,我们也应当意到这两
外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法权利,应享有对两种 程序的并存定不是偶然的。问题的质是哪
程序的选权,但不能同时选两种程序,即既提起 程序更符合案外人利保护的实际需求,与诉讼原 再审之诉,又提撤销之诉。?当然,也不能先后选 理及周边制度更能够做到逻辑自恰。基于这本 择适两种程序,只选择其中的一种程序适用,不 认,笔者原上赞同“替代适用说”的心立,
允许“一条路不行再走另一条”
“替代适用说”主张以第人撤销之诉取代案外 ?吴兆祥、沈莉:《民诉法修改后的第三人撤之诉与诉
理制度》,《人民司法》,2012年第23期;袁巍、孙付:《第三人 人申请再审。他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 销之诉的法律适用与程序构建》,《山东审判》,2013年第1期。 意在取案外人再审请制度,将遗必要共同诉 ?王亚新:《第三人销之诉的释适用》,《人民法
讼人等情形也列入撤销之诉范围,不赋予案人选 926
? 高民智:《关于案外撤销之诉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 择适用并行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利,可以避免实 报》,2012年12月12日。 践中产生混乱。?虽然二者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 ?蔡虹:《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民共和国民事 但相比之下,“第人销之诉”的提更为准确,也 诉讼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法商研究》,2012年第2 期。更能实民事司法救的的。?在技术面,
?李瑜:《对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干思考》,《中国审判》,2013 高人民法院2008年“审监解释”第5条规定的案外 年第9期。 申请再审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 ?阚道祥:《案外人救济机制竞合问题研究——以我新(民事诉 决争议的”,第人撤销之诉作为新民诉法的一项 讼法)施为背景》,《太原大学学
万方数据
在今后的法律运作中,同
废止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 果 生效裁判确有误,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益,就
的,秉持这一主张必须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 求“按照审监督程序处理”。2007年修
用范围为提条件,至少应当诈害第三人及遗漏 诉 讼法时再次确认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必要共同诉人扩展为适格的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理”。 则,仅有第三撤销之诉就不能覆盖和满足社会 (204条)2008年最高人民院“审
的实际需求。 案外人权利采用“再审救济”的路更加清晰。
该司法解释草人所作的说明,“审监解释”第5条 二、司法实务的导向及由 的规定包含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一 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专家、学者及实 是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情下的申请再审,即第 部门提的有关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建议方案 5第1款规定的情况:外人原判、
调 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案是立“独立的第三人撤 解书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法提起 销之诉”,即照法、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在 新的 诉讼决议,可以在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单独的一章,构建立的第三人 调书生法 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知道 撤销之诉程。?第二种方案是建“第三人异议 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 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之诉”,即立三阶段第三人异议之诉。一是当本 民法院的上 诉判决做出后,如果第人为该判决将会侵害 是案一级人法院请再审。另一种方式 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申请再审,即第5条第2合法权益的,可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起异议 款规定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或该判决;是在行过程 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中,案外第三人可以执行权利人为被告或以执行权 利人和义务人为共同告,提起第三行异理。 议之 值得注意的是,“审监解释”第42条的规定更加 诉;三是在本诉判决已经执行结束的情况下,案外第 突出地体现了再审程序在对案外人权利救中的 三人可以获得益之人为被告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 。其第1完全照搬再审程序的套路,规定了对 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第三种方案是建立“型第 本应是原当事人之案外人的救济:“因外人申请 三人撤之诉”,即依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建 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 立第三人撤销诉。相比较而言,第种方是对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 民事诉讼法改动最小的种方案。 时,应追加其为当事,做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 “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最高人民法院着力 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的,应撤销原判, 出的一种方,其具建议是在2007年《民事诉 发回重审,审时应追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说 讼法》第178条增加第2款:“与诉讼标或者裁判 该款规定案外“申请再审救济”的基,那么,紧 结果有法律上利关的外人,因
接着的第2款则在整体“申请再审救济”本色中 人的事由未参诉讼,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
注
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法权益的,可以向原 ? 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民事诉讼法立法背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或 景与观点集》,法律出版社,201z年,第343页。 者提起新的诉讼现其合法权益的除外。”或者是在 ? 江伟、荣馨和张卫平教等都曾提出过在“特别救济程序”或 者“再审之诉”之后规定“第三撤销之诉”或“案外人撤销之诉” “但书”部分仅规定“但案外以通过提起新的诉 的建议方案并引起极大反。江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讼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除外”,并同时修2007《 诉讼法)修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社( 事诉讼法》第204规定,删除其中的“为判决、 2005年,第295页;杨馨编:《<>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序办理”。? 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与法义》,清华大学出版
年,第199—201;张卫平主持《(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在再审程序的轨道内构案 修改建议稿(修订第四稿)》第16章“第三人撤销讼程序”,见 外第三人救济程序的主要考量因素是诉讼程体 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7辑,厦门大出版社,2011 系、诉讼传统和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现实需求。 年,388—392页。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与适 在笔者看来,利用再审序为外第三人提供权利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102页。 济能否满足现实需求不好断,但就符合我国民 ?江必新主编:《新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 事诉讼法程序体系诉讼统而言所言不虚。
万方数据 29
入了“撤销之诉”的颜料,规定“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 面上看,其目都一样的,都是通过正原裁判
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 错误达到保护三人利益的目的,实则然。撤
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情况做出撤销原判决相关 之诉只需通对原裁判的审理达到阻他人之
判项或者回再审请求的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 裁判效力扩张第三人即可,即达到“止错”和裁判 项,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 效力不能发生就可以了,无需“止错”余再纠正 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错误。审程序同,其目的不仅仅
基于上述文字,我们理由得出如下判断性结 重在“纠错”。种差别体现在程序运的客观
论,作为对案外三人权利救济里程碑,2008年 上,撤销之诉是对原裁判的“侧击”,可能改变原裁 的“审解释”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层 判,也可能不改变;可能改变原裁判的部,也可能 面已经建立了“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这种 只是改变其一部分;可能对裁判当事人之间法 再审型第三人撤之诉再审程序和第三撤销之 律关系有影,也可能有影响。而申请再审则是 诉的杂糅,其总体上的是案外人申请的路子, 原裁判的正面击,志在全颠覆原判,是
反映的是再审程序纠错思维,但又嵌入了撤销之 诉的基因。里必须指裁判法律关系重新塑
出的一点,2012年订民 其次,发动理由不同。由于程序目的及对原 事诉讼法,立法机关最后并有采纳以上三种建议 裁判的影响不同,程序发动的理由也不同。第三人 案中的任一种,而是另蹊径,在民事诉讼法第 撤销诉只是裁判“侧击”以“错”,
56条第1款、第2规定有独立请求权三人和无 要求就严格。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因不能归 独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一 责于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 款作为第3的方式,规定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生法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 现在我们需要追问的问题是,在以上三种建 方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即可。而再审程序就 部 案中,尤其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已经在学界 有不同,因其旨趣在于全面翻原裁判以“纠错”, 和实务产生重大甚至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建 将会从根本上挑战和动摇已产生既判力裁判的稳 成“再审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况下,?为什 定性。我国《民诉讼法》第200条
发 么立法机关要另起炉灶,改弦更张,于第56条第3 动再审的事由规定为13种,如果具备这13事 款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仅出于立法技术的 的其中一种,就不能发动再审,其严格管控程度可 量,还是背后隐含有深的思?2012年《民 见一斑。 诉法》新规定的第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型”第三 再次,适格原告不同。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 人撤销之诉,即与外第三人请再审有何不同? 尽管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侧重有所不同,法国 三、撤销之与申请再审的界分 调对外第三人实体权利的护,台湾侧重于对案 外第三人的程序权的保障。?但我们还必须注意的 一般意义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都 是,台求案外第三人必须是“非归责于之 够实现救济案外第三人正当权益的目的,并有 事由而未参加诉讼”,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第 绝对的优劣分,并且在外都有成功的和实 1款也同样要求案外第三人“不能是前诉案件的当 践经验。通过这两种程序中的任何一种对案外人提 事人,也不能让自己的利益前相关人员代理”。 供救济均具有正当性和实效性,且者存在不 少相似性,甚至存在交集和重合之处。也正是在此 ? 一种方案和第三方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种方案建议 意义上,不少国家事诉讼法都将第三人销之 在“特别救济程序”或“再审之诉”之后建立独立的三人撤销之 程作为审程序种特殊情形,仅对第三人撤 诉,反映出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认知是类似于再审之诉 种特殊救济程序。我们无法排除第三种方案正是在受到第 销之诉的特殊做出规定,其他则准用再审序的 一种方案启示的情况下,孕育于司法解释中构建了“再审 相关规定。这并不味着这两种程序是完全相同 型”三人撤销之。 的,恰恰相,这两种程序存在重大别,否则,本 ?这是目前我国界多数人所持的点。强调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差别的意义的确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遮蔽 文的讨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据民事诉
二者对适主体要求的共同性,即均要求原告是没有参加原诉 的理论与实,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 讼的当事人,这种没有参加诉讼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面: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说,不管是什么模的第三人撤销 诉,均注重对案外第三人的程序障。首先,程序目的不同。撤销之与审之
30
万方数据
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求案外第三人属于“因不 可见,选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人申请
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讼”。可见,不管我们 审并没有现成规则可循。那么,我国当做出
是否承认,第三人撤销诉的适格原告都要求是“在 样的选择呢? 原裁判、调解书做成程中未
程序保障权而 四、案外人程序救济的选择 未参与诉讼之人”。即使扩张撤销之诉序的适
范围,也最多限定在“未原裁判作为当事人的人”, 第三人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区分客观存
的,我国立法机关究是基于何种因素的考量最终 如遗漏的当人。与此不同,再审程的适格
选择了第人撤销之诉而不案外人申请再审呢? 要求是已经参加诉讼当事人,至少是虽然没有参 加诉讼也被原列为当事人的人,如《民事诉讼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立法做出这种选择的理由应有 以下个方面: 第200条第8项规定的“应当参加诉的当事人,因 不能归责于本或其诉
的事由未参加诉 第一,立法机关对增设三人撤销之诉
讼的”情形。 理由所作的说明是,在我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
最后,序架构不。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调解等手段侵害他人 适格原告是未参加原诉的案外,而非际参加诉 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原有的第三人参加
讼的当事人,因此,第三撤销之诉并非原诉讼的继 制度和执行段执行异议制度已不以保护第
续,而是一个新的独立诉讼。如同正常情况下的 人利益,事诉讼法应当对因故未能加诉讼
初审程序样,第三人撤销诉的当事人就撤销之 使利益受损且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提供 诉的结果还以行使上诉权,即无论原来的裁判是 救济。?显然,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案外第三的民 第审程序做出的是第二审程序做出的,第三人 事实体权。这一目的刚好与撤之程序
撤销之诉均可以考虑由原法院管辖,并实行两审 原理相契合,却是再审程序无法承载和现的。
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也以归类于特殊救济程序的范 终审制。再审序不一样,顾名思义,再审是原
审理程序继续,已经过了第审或第二审,在管辖 畴,但其实质上相于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是以起 上,基于再公正性的考虑,一般会由原审法院的上 诉的方式开始程序运转的。《民事诉讼法》第119 一级法院管。如果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程序做出 要求诉的原告是“与本案直利害系
民、 的,再审将按照第审程序进行;如果原生效裁判为 法人和他组织”,要求起诉必须“有具体
讼请 第二审程序做出,再审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裁 求和事实、理由”。可,我国
判的结为生效裁,不得上诉。 法的意上界定“当事人”的,也是以“体权利”受 讼法是在实体 正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外人申再审存在以 上到侵害作为当事人起诉的本条件和事实、理由
重大差别,世界各国根自己法律文化传统和现 在这一意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完全可
实需求的同做出了各自同的选择。法国是最早 为提起撤销之的理由。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 家,根据《法国民事诉讼 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复核审理的程序,是针 》第582的规定,设该程序的目的是第三人为 对原讼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的设计
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某个判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撤 正确性和稳定
销或变更该判决的诉讼。台湾在2003年修订“民事 法院通过法程做出确定裁判,即
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之诉,系以贯彻程序保 判的形式及其判的内容就绝对不能轻易被动摇; 障之要求为革理念,以赋予该第三人受程序保障 另一方面,从做出正确、公正的裁判理想来,不管 主要目的,使与新法所同时增设之职权通知制 什么样的疵一律不准撤销已定
度相呼应,借此兼顾程序保障及
或法的安定及具体妥当性等要。?与法国和台 ?邱联恭著,许士宦整理:《El述民事诉讼法讲义》(3),201 2年,第 343页。湾不同,意大利和日本则选择了申请再审程序。日 ?[吕]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 本民事诉讼通说认为“基于张性解释,判决的效 社,1995,第251
力涉及第三人时,对撤销判具有固定利益的第三 ?[日]新堂幸司著,林剑锋:《新民事诉讼法》,法律
年,第670页。 者可以提再审之诉”?。“对于(当事人)欺诈第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编:《<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之判决,第三人也可以以此为由提起再审之="" 民诉讼法="">条说明、立法理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 诉”?。 社,2012年,
31
万方数据
不合理的。?必须创设一途径以消除已经发生既 象的单一性,在一的审判程序之下有多个子
判力的有重大瑕疵的或在严程序瑕疵下产生的判 序,且各个程之间是紧密相连、相继起的,
决。?因此,启动再审序必备的条件和事由必须 第二审序须以第一审程序为提,再审
是重程序错误,应当是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 须以经过第一审程序或第审程序为基础。第三人 害。也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目的是了保护自己的 撤销之诉相当于提起一个的诉讼,按照第一
实体权利,也许再审的结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 权利,但作为动序进行,在审级上没有
再审程序的正当事由,在形式上必 如果采再审序救济案外第三人实体权
须体现为重大序错误。种“实体问程序解决” 由于案外第三人根本没有参加原来的诉讼序,就 的逻辑线路主要是由诉讼程序的性质和再审程序的 可能针对原生效裁判行使法律规定的程序权利, 原理决定的。要发动再审,就必须是原诉讼的审理 如陈权、异议权、辩权、证明权等。与诉讼程 过程和程序出了严重问题,如果做成生效裁判的 序的当事相比,让案外三人下子就入
审理程序没有问题,或是一般性的程序瑕疵,就不 程序是不平的。对案外第三人而言,是一种
能发动审。 上的讼突袭,牺牲了案外第三人的审级益。因 第二,在诉讼原理上,第三人撤之诉和再审程 此,就案外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审级利益之程序保障 均有两个论:一是法允准第三人申请撤销已 生效言,选择三人撤销之诉要于申请
的裁判,或对生效判申请再审,均会对生效裁 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案外人救济程序的 判的既判力构成实性的威胁和挑战;二是生效裁 前提下,进一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第三人撤销诉 判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 的适用范围。自第三人撤销之诉“法”以来,有学 三人本来就没有拘束,格掌控生效裁判力的 者认为,有独立求权的第三人因没有参加他人之 相对性原理,就足以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权益。 间诉讼,本就受生裁判束,且可于裁
那么,不受既判力拘束案外第三人又何以能够提 调解书生效直接以原诉讼当事人被告主
起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呢? 利,一般无需再赋予其提起销之诉的权利。在无 管采用三人撤诉或申再审保护当事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场,只有被型无独立请 人的合法权益均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和困境,二 求权第三人可能被裁判承担事责任,进而成 “悖”和“困”的程度,尤其是程序设计者和利用者能 适格的撤销之诉的原告,但这情形应比较少。? 够接受的程不一样的。撤销之诉是我国以前民 立法者和界列举的恶意诉讼、虚诉讼中的第三 事讼法从未规定的,对程序制定者和利用者而言, 人,似乎不是适的“第三人”,即不是对判决结果在 都是全新的。恰如一张白纸,没有任何墨的铺 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是对判决果有事 垫和思维的定势,人们反而能够自然地无本能抵触 实上利害关系第三人。?说,在文本解释和 地接受之。再审程序则不一样,再审程序主要是针 逻辑解释上,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然而,如果我 对生判成过程中存在的大程序瑕疵的。从 们完全拘泥法的规、文本和逻辑进行解读,第 1982年《民事诉讼法》到1991《事诉讼法》,到 三人撤销之诉将空条文,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2007年《民事诉法》,法律规定和实践中运作的再 因此,在我们主张仅第三人撤销之诉作案外 审均以当事人作为程序发动主体之一。在程序 三人唯一的救济程时,就必须扩大第三人撤 原理上基于“对原程序再次审理”的逻辑,我们已经 诉的适用范,至少应将诈害第三人及漏必要共 完全接受和习惯于当人申再审,将案外第三人 同诉讼人扩展适格的三人。否则,设立第三人 也纳入发再审主体范围与我们原有知识信息 撤之诉目的就会完全落空。 会发生烈的碰撞,我们难
第三人”的混同使用,我们的思和认知度
?[日]兼子一、竹下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 “困”住,并一“悖”到底。 社,1995年,第249页。 第三,案外第三人是没有参原诉讼程之人,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律出版
2003年,第398页。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其侵害的权利是符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度构成与适用》,《中外法 审级原理的。一般说来,民事实体法规制的对象具 学》,2013年第1期。 有样性,且相互独立性很强,如物权、债权、亲权、 ? 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兼虚假诉讼的 任追究途径》,《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承权等。而民诉讼法的个重要特征是
万方数据
既然按照立法者的本意,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 辑体系没有必太过在意,更不必
的目的主要为了遏制当事入通恶意诉讼、虚假 结 语 诉讼、恶意解等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未 在案外三人程序救济问题上,立法、司法解释 能参加诉讼而致使利益受损且案件尚未进入执行 及践存在着第三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重合与 序的三人提供济。?而仅从《民事诉
紧张关系,学说上由此产了“选择适用说”与条第3款的规定出发,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
“替代 适用说”的论。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 讼”中的受害又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诉获得
程序的一原 济。在短期无法重新修订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我 理,考虑到再审程序必须以重 大程序错误再审事 们就必须“换脑子”、变思路,从目的解释上寻求突 由,不可能护第三 合法权益作为动再审的根 破。在保护案外第人合法权的目的之统驭下, 据,
如果采用再审程序对案第三人实施救 即便是在事实上受到判决
会模糊“案外第三人”“当事人”的界限,导致 以及被遗漏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案诉讼
这个概念的混同使,而立法、理论及司法是很难 同 诉讼人,都应当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告。 接受这种知识体系之间的模糊和交错的,再考虑到对 对理论和实,甚至对于法者而言,第三人 案外第三审级利益程序保障,本文为,应
销之诉的入法都是突如其的。在全国人大常委 统一适用撤销诉程序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济,废
案外第三人申请审程序的运作。当然,这样会法制工作
做的前 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提条件是须扩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
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盖和满足案外三人保护权利的实际需求。对此,
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并没有任何涉及 们相信和待将出台的有关司法释会认同
第三人销之诉的内容。2012年4月24日全国 的点,并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选择。 人民代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作委员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诉讼法正案(草)="">修改情况的
民事诉讼>条文说明、立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 样没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是到了民事诉讼法 ,2012年,第86—87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 修正案后发布之际,才建议在民事讼法关于第 法室编著:《2012民事诉法修改决定条文解》,中国
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可 版社,2012年,第61—64页。见,有关第三人撤销诉的法并没有经过仔细、充 (责编辑蔡军。韩顺
分的讨论,我们对第三人撤销之的立法体
The Selec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to Cancel the Suit and the for Retrial Application
Shao-bo XU
Law (School of of Huaqiao University,Quanzhou 362021,Fujian,China)
Abstract: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al Law in 2012 added a new named“the withdrawal the third provision litigation by party”, which rise tO this the CO—existent and tension of new and the for the third gave applicable provision procedure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in udicial and between“the j explanation then,the view”and“the previouspractice(And argument optional substitution view”about the broke of the tO the of withdrawal and tWOapplicability Out(According general principles litigation retrial tO start retrial is the retrial not the reason of the third procedure,the key cause,but lawful procedure protecting party’S retrial would not blur the between“the third outside rights(The legal remedy granted by procedure only boundary the party law case”and“the do harm tO the third benefit of involved”,but udicial rank(Therefore(we claim that the parties party’S j for the third should rendered withdrawal but not be the third for protection party only by litigation by retrial party’S application of this is tO broaden the of withdrawal SO that the applicable litigation procedure(However,the prerequisite proposal scope can be attained tO the extent(legislative goals largest withdrawal the third third words:rights by for retrial:the Key protection;the litigation party;the party’S application proceeding remedy 33 万方数据
【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行异议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该两种制
2015年2月4日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又单独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执
章,对上述两种制度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申请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种程序的
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
目的是排斥对特定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发生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
提出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
诉
执行异议之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序的申请执行人,
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
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人双方为公民的案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裁定再审的案件,
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也可以交原审人
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力后六个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个月内提出,发现
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是伪造的、据以作
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
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
第三人撤销之1.因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诉 2.生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或者
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
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的诉讼请求,且诉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的诉讼请求,且诉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经生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
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据证明调解违反自
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
条,。
区别六
如何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诉 第人,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担责任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人异议的被执行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人主张的被执行
第三人,不反对申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人,再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
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被申请人的,原审
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地位依次列明 区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
诉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
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普通程序,成合议庭开庭审
诉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
申请再审 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
第三人撤销之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中止执行的,法院可诉 以准
执行异议之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间及审理期间,法
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执行人请求法院继
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
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三种程序的衔
1、当事人申请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后者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有交叉重
若完全独立进行,很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讼负。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议,完全
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销之诉,
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理,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定
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请再审,只能择其
在执行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享有申再审的权利。如果该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外人是走第三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程呢,《最高人民法院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种相应的救济程,而不能同时启动程序,且一旦选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定服,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的,不得再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应当予以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
3、执行异议之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律文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提起申再程序,若认为与原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执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
【word】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
事由比较
2011年9月
总第26卷第9
社科纵横
S0IALSCIENCESREVIEW
Sep,2011
V0L.26NO.9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
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
崔玲玲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内容摘要】民事讼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的实体权
是必要的.建立第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9—0076—04
一
,设立必要性与撤销事由虚无性之
第i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因没有参加到他人
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间生效的判决对其产
的不利效果而向法院主张将原生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
撤销的请求.目前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民
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确的规定,将第三人
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并列为一项非救济之诉.除此之外,
有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将第j人销之诉规定在再审之
之中,即通过赋予第j人启动再的权利来实现第三人
销他人之间生效判决的要求,比如《日本商法》第268条
3项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欺再审,另外《日本行政
件诉讼法》第34条也规
第了人撤销之诉具有设立的必性,这样的必要性
于民事诉讼自身的程序特点.审程序通过诉权与审判
的分配,在法院,原告和被告之建构了民事诉讼法律
系.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界
在很多理,有”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
说”.但是无论哪一种学说,都不否认这样两点:第一,
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独立于告和被告并对两者之
的民事争议遵循审判程序进行”超”裁判;第二,民事审
程序具有相对性,即民事审判程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
至于第i人参诉的情况,属于例外.在这样的构造之下,
事诉讼呈现出了明显的相对性和闭性.审判程序的相
性和所形成法的空间的封闭性保了对当事人之间的民
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中立性和公性.但是这样的程序特
也造成了对实体法律关系人为的
相互联系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经民事程序法的评价和
合,变形为适合民事诉讼裁判的式,为可能损害第i人
利益埋下了隐患.尽管纳入民事判程序视野中的民事
议表现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务关系,但是在实体
上,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到主体却不限于当事人
方,而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比债务人,债权人与保证
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人,承租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的
系以及合伙人,合伙公司与其他司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等,这些法律关系都具备个以上利主体,而在实体法
这样的三个或者以上的主体之间在实体上依存关系的
律关系很多.显然,审判程序的对性与实体法律关系主
的多元性之间存在矛盾,如不对及其中的第三人利益
行保护,则审判程序很可能会在序合法的情况下作出
害第三人利益的判决.
同时,在民事诉讼所形成的这封闭的空间中,当事
主义的诉讼模式将处分原则和辩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辩论原则而言,一般认为包含三含义:第一,直接决
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只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
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不能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
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
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证据[2](P329.从辩论主义这层含义尤其是自认制度的规
不难看出,当事人双方欲利用诉程序损害第三人利益
为容易.同时处分主义所包含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的范
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以及双方当人的可以和解,调解等
容,都为审判程序及其生效判决害第三人利益制造了
能性.而审判程序的这些先天性陷只能通过在审判过
中保障第三人的参加和诉权的行以及赋予第三人对抗
害其利益的生效判决的效力方能免,以实现对第j=人
作耆简介:崔玲(1983一),女,西南政法大学士研
76
序参加权和实体权益的保护.
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是一所有的国家普遍设
的诉讼类型,但是该诉对于克制事诉讼所隐含的有可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显然有重要的意义,而
样的作用足以吸引我国学者对之行研究.对于第三人
销之诉在我国的建立的构想,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
具体的构想,采独立的第三人撤之诉体例还是再审型
第三人撤销之诉体例学者有不同意见.但就目前研究
看,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
也因缺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质的认识不能恰当地
撤销事由进行论述,这自然也和国以及我国台湾和澳
地区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的撤销事由规定缺乏
关.非但理论界对第三人撤销之的意义给予了足够的
视,我国实务界也意识到了该诉重要性.最高人民法
200811月通过的《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
制度,该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
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起三个月内,向作出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审.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司法解对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
定的简单性就很难让人相信以此定第三人利益可以得
有力保障,且由于第三人提起再之诉只能针生效判决
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提起从而限制
就目前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
的撤销事由如何界定问题很少谈.其间有学者建议仿
再审之诉的事由建构第三人撤之诉的撤销事由,并
我国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启动再审诉的规定来看,也是
这样的观点.按照再审之诉的事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由是否可行呢?能否切实反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
呢?能否真正保障第三撤销之诉诉权呢?是否这样的规
模糊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的本质区别呢?这是
论的缺失,更造成了实务中操作困境.在第三人撤销之
设立的必要与操作的困境之间,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
质性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撤销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
欲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进阐释,须先对该诉
行本质认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质反映在与再审之诉
区别以及该诉的诉权和
(一)独立于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
尽管有些国家将启动再审之诉
从而建立了第三人再审之诉,甚已经建立独立性的第
人撤销之诉的台湾地区也有学者疑,”如果可以把再审
告适格放宽的话,是不是还有必来进行第三人撤销诉
的设计?”[21v嗵过第三人再之诉的建立能否实现第三
撤销之诉的功能呢?笔者认为,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不同
再审之诉的功能.
应该承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之诉有相似点,
如,都是对生效判决的挑战,这味着需要将生效判决
判力击破.但是两者的区别却是明的,除了一些程序性
区别之外,两者还有本质的区别.第一,再审之诉的事由
现为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实体依据缺失,而不
生效判决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认的错误,换句话说,在
审之诉中,再审之诉提起的事由撤销本案生效判决的
由并不一致,即便存在提起的事,但因缺乏撤销本案判
的事由,仍不得撤销生效判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存在提起事由与撤销生效判决事之分,只要第三人具
诉的利益,即生效判决损害到了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就
以提起撤销之诉,而撤销事由则实体上的权利主张.
二,从再审之诉的提起事由与撤本案生效判决事由区
可见,再审之诉意在为当事人提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存
的程序瑕疵或者实体错误表示不的救济途径,而不是
纯的对实体权利的救济;第三人销之诉因第三人缺少
序的参与,因此启动的目的在于实体权益的保护而不
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或
再审之诉中作出的撤销生效判决效果在于对本案民事
纷重为解决结果,第三人撤销之作出的撤销生效判决
效果在于对第三人实体权利
从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区别不难看出
者的功能区别.就再审之诉的功来看,尽管其不像上诉
样直接地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救,但是再审之诉的程
济陛也表现得很明显,其提起事就源于纠纷解决过程
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实体依据失,而这些启动再审
诉的事由明显与诉讼程序本身有,在这个意义上,再审
诉具有很强的程序救济意义,当其最终落脚点还是对
体权利的救济,这符合诉权的本.相比较而言,第三人
销之诉的功能重在对他人之间的效判决所损害的第三
的实体权益的救济.由于民事诉程序自身的相对性和
闭性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矛盾,就产生了因生
判决既判力的扩张,反射效的影以及形成判决形成力
对世性,再加之当事人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缺陷,他人
间的生效判决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况大量存在,而基于
没有进行程序参与和进行主张,论的第三人的保护,已
销对第三人产生损害的生效判决部分,设立了第三人
销之诉.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定位应该是对第三人
体权益的救济,而无论原生效判在作出过程中是否存
程序或者实体上的瑕疵,而且这的救济是以诉的形式
行,是对第三人实体权
从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区别以及功能
位不同不难看出试图建立第三人审之诉来实现第三人
销之诉的独立功能是不现实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
所谓诉权乃是指可以为诉的利,即为诉的提起
理论依据和根源.诉权理论经历了多学说,无论各种学
如何深奥与晦涩,但是诉权的本在理论发展过程中逐
明确并得以稳固,即诉权为对实权益或者实体争议的
济权[310157).无论诉如何表现对程序性的权利的救济,其
终落脚点是对实体权益的保护.
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而言,按照传统的诉的类
77
理论,将之界定为诉讼法上的形之诉,认为第三人撤销
诉是对程序法上的形成权即异议的救济,因此其诉权
原不在于实体权益的保护,而在对程序法上的权利的
护.笔者不赞成传统的诉讼法上成之诉分类理论,诉讼
上的形成之诉理论存在形式化的陷,这一诉的类型是
照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真正意上的形成之诉的理论
行建构,在界定诉讼标的时,鉴实体法上形成之诉将形
权作为诉讼标的,由此提出了诉法上的形成权的概念,
现了理论的完整.但正是这样的论建构特点,导致了诉
法』二的形成之诉理论的形式化.如,日本三月章教授认
“根据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观点,依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
诉讼标的构成,可以将诉讼法上形成效果这一’诉讼法
的形成权’设定为该诉讼的诉讼的.这就是将其视为诉
标的的依据,至此可以确定这种念纯属人为地使之合
情理的东西.”.诉讼法上的成之诉将异议权这一
程序意义的权利作为诉讼标的与权本质相悖,诉之所
能被提起,根源在于实体权益保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地
程序意义上的权益进行救济,程意义上的权益救济只
实体权益救济的表现形式.
同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原不在于对异议权
序性权利的救济,而是通过异议的主张,保护其背后的
-二人的实体权益.从纠纷解决角来看,第三人之所以要
起撤销之诉,在于解决因他人之的生效判决损害其实
权益的纠纷.这一纠纷的产生与般的诉所解决的纠纷
同,其具有次生性.一般的纠纷产生都源于当事人之间
会生活交往或者经济交往,而第人撤销之诉所解决的
纷的产生与诉讼解决他人之间的
相对于一般纠纷而言,该纠纷的生具有次生性.本来,
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纠纷,但是由于
事人之间向法院提起了纠纷解决申请,法院利用生效
决的形式实现对纠纷的最后结果,其解决结果造成了对
人实体权益的损害,纠纷由此产.第三人撤销之诉所
决的纠纷的产生过程我们不难看,尽管其所解决的纠
相比较一般纠纷而言具有次生性,但是其产生的本源还
在与对第i人实体权益的损害,是这种损害的产生与
讼程序进行有直接的关系,但这的关系不能掩盖纠纷
生的实体权利损害本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质在与第三人实体
益救济的必要性,而不是对异议单纯的救济.第三人对
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过程是否存瑕疵并不关心,只要
事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损害了其实权益,即便之前进行
诉讼程序再完美,作出的生效判
只要损害了第人的实体权益,三人就有权利提起撤
之诉.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本质依然是对实体权
的救济.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
从第i人撤销之诉的本质来看,该诉的本质在于对
j人实体权益的救济,而且是第次救济,正是这样的本
决定了第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不
一
般认为,再审之诉具有阶段性,由此存在再审之诉
78
“j阶结”说和”二阶结构”说.德国的再审之诉采”三阶
构”,再审之诉分三个阶段进行,只有在前一阶段审查得
肯定结果后方可进入到下一个程.第一个阶段是合法性
查阶段,即法院依职权审查诉的法性,缺乏合法性则诉
被因不合法而驳回,合法的则进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
是再审之诉的正当性审查,即对律规定的再审理由有无
审查,在否定的情况下,则以通终局判决驳回诉讼,
肯定再审理由,则通过判决撤销被明不服的判决;第三
阶段是本的重新审理,即对原来
日本采”二阶结构”,对于再审之是否合法,不作为一个
独的阶段,而是作为再审之诉的件审查,如果不合法则
裁定驳回.在再审之诉合法的情下,始为再审之诉程序
开始,分为是否准许再审请求的查和对本案进行审判
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针对再理由的有无进行审查,
果没有,则驳回请求,如果有法规定的再审理由,则以
间判决进行宣告但并不撤销生效决,而是进入第二个
段;第二个阶段如果经审理发现判决不当,则在不服限
内撤销并作出取代原判决的新判,如果原判决正确,即
存在再审事,仍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6](P252).再审之诉阶
性的设置将再审事由与撤销生效决的事由相区别,尽
德国适格例外,即采取了只要存再审事由就撤销原生
判决,其他国家比如日本以及我的台湾地区则区分了
审事由与撤销生效判决的事由,效判决得以撤销的事
不在于再审事由而在于实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再审之的阶段性结构,前
提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本在于对实体权益的保
而且是第一次保护,而不是对解
因此,只要存在他人之间的生效决损害到第三人合法
益的情况,第三人就可以提起撤之诉,而不存在如再
诉的再审事由,只存在是否要对生
也即是第j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国大陆地区有学者
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为审事由中的实体事项,
括(1)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
由于某方当事人一些故意或消极行为,使一些对裁判
果具有决定意义的书证未能提出;(3)作为裁判依据的另
裁判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已经被撤销;(4)原诉确定判决与
一
在其前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相触;(5)原诉讼确定
决适用法律显有错误;(6)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
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认为,审之诉是为了保护当
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既包括实体益,又包括程序权益;
j人撤销之诉则主要是为了保护
如果原诉中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而没有实体方面的
误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第三人不仅主张原诉确定判决
在程序瑕疵而要求撤销.应该说学者对于再审之诉与
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区别认识正确的,但将第人撤
之诉的事由界定为再审事由中的体事由却存在问题.
与没有对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诉的诉权本质深入认
有直接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依据于他人之间的生效
损害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从而产对该实体权益保护的
要,而无论该生效判决在作出过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
陷或者实体依据的缺失.原生效决的做出过程与第三
提起撤销之诉不存在直接关系,要存在第三人的实体
益受到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损害情况,第三人就可以
起撤销之诉,而法院是否作出对效判决撤销的裁判也
决与第三人实体权益主张存在与,并且这样的撤销结
只消除了生效判决对第三人的效,而在原当事人之间
然生效.如果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为再审事由中的实
事项,则会大大限制第三人撤销诉中撤销生效判决对
三人的效力的范围,难以实现对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
管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大多数件都存在诉讼欺诈的
题,因此生效判决做出过程中往
比如证据伪造,但是并不是所有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存
诉讼欺诈情况,因此单纯地将生判决的作出是否存在
体依据缺失作为撤销事由,就存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
在很小的范围内的危险.更况且,即便在诉讼欺诈中,除
造证据之外的其他再审事由并不常存在,而仍将之作
撤销事由本没必要,或者没有单的必要.总之,第三人
销之诉的事由在于第三人实体权主张的成立而不在于
效判决作出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或实体的缺陷,只要第
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就可以撤销生效判决
三人的效力.
四,反思
最高人民院2008年11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该解释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
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
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裁定,调解书发生法
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暂且不说解释的法律效力无法
民事诉讼相媲美,但就对第三人起再审之诉规定的简
性就很难让人相信以此规定第人利益可以得到有力
障.如果完全仿照当事人申请再之诉的规定去建构第
人再审之诉,不但将我国当事人请再审之诉本身存在
问题夹带了进去,而且模糊了当人申请再审之诉要求
销生效判决与第三人要求撤销对生效部分判决的原因
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针对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生
判决在做出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瑕疵,
其实是基于民事程序在作出判决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
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以实现当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得
合理解决.而第三人要求撤销生判决,阻碍生效判决效
对自身发挥效力,而不是阻止判决在当事人之间发
力.无论生效判决在作出的过程中无瑕疵,只要第三人
有对抗该生效判决对自己发挥力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张,可以阻止该生效判决对自己挥效力.从这个的比较
难看出,试图以再审之诉中规定三人发动再审之诉的
利是无法实现第三人利益的有力,完善和系统的保护,而
决的只能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由单独建构,以真正实现第三撤销之诉对第三人救
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高宏志.民事诉讼法——制
林剑锋译.北京:法律
[2]骆
[3]江伟,绍明,陈刚.诉权[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三月章.江一凡译.日本事诉讼法[M].台湾:五
图书出版公司,1997.
[5]罗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李大雪译.德国民事诉
法(下)[M].北京:中国
[6][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Et本民事诉讼法[M].
京:法律出版社,1995.
[7]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诉——兼论民事诉讼再
制度的改造[J].云南大学(法
79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