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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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第二百四条 人民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审查,符本法规的,定再;不合法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院再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人异议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张利为他人主张权利。所谓案外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至于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组织,在所不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是法律上利益因执行而受到损害或执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执行议必用书面形式,且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对于面出确有困难的,法律也允许口头提出。申请必须经法院审,理由成立的方能中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制度另一个方面,即案人对执行的提出异议的况。案外人的执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由执进行审查。实践中,这种审查极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对案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定了由法院在十日内进行审查,且对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向院提起诉讼。 【关联规】 《最高人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257、2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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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4条释义
【民事诉
第二零四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审查 , 符合本法规定的 , 裁定 再审 ; 不符合法定的 , 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情况需要延
因当人申请裁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 但当事人依法第一 九十九条的规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民法院裁定 再的案件 , 由本院再审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
【释义】
本条是关于案人异议的规 ,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没参加执行程序的外对行标的 主张权利或为他人主权利。 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案当事以外的人 , 至是公民还是法人 或其织 , 在所不问。 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是法律上利益因执而受到损害或执行行 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人提执行异议必须用面形式 , 且在执行开到结束前提 出。对书面提出确有困的 , 法律也允其口头提出。申请必须经法审查 , 理由成立的方 能中止执行。 该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的另一个方面 , 即外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 应当采书形。 1991年《民事讼法》规定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由执行员进行审查。 实践中 , 这种审查不严格 , 随意性很大 , 不利于对 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 , 规定了由法院在十五日内进行查 , 且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 的 , 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 认为原判决、定错误的 , 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与原决、 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意见》第 257、 258条 《最高人民法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284-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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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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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提示:本篇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至第十八部:公益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
二十三、附则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八十四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根据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诉讼,符合
(一)
(二)有
(三)有社会
(四)属于人民法
第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管辖,但法律、司
因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
对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辖,必要时由它们的
第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
第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以提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
第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百八十九条对公
当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
公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公共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社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
第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
第二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法具有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起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
十四、
第二九十二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内,向作出生效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提出,并应
(一)因不能
()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
第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
人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
经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起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第百九十四条人民法
第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能归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过错或者
(一)不
(二)申
(三)知道诉
(四)因其他不
第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
第百九十七条对下
()适用特别程序、督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第二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列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任的无独立
第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
第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请求,人民法院经审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利的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请求的,撤销原判决、
(三)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
原判决、裁定、调解
第三零一条第三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受理第三撤销之诉的人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明原当事人之间恶意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院应当先行审理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
第百零二条第三人诉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
第三零三条 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执行法对第三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予查。第三人不服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判决、裁定、
案外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调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三人撤销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案外人的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三)自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第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
(一)依案外人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三)自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第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为被。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
第三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为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
第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的,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
第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行异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第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
案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
第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
第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
对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对该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
第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民法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
被执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处。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以提起诉讼
第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行人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法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内解除对该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
第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包括被上
第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未提起上诉的其
第三二十条一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民法院应知其必须在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诉的,视为未提起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指定的期限内交
第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
第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
需要终结诉讼的,
第百二十三条第二
当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第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四
第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审
(二)应当
(三)无诉讼行
(四)违法
第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的第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二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者原审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解;调解不
双当事人同意由第二
第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审人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
双当事人同意由第二
第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
第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
第三三十二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的,应在撤销原裁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审民法院作出的驳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
第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
(一)不服不予
(二)当事人
(三)原判决、
(四)原判决严
第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但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
第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定的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
第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组织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并后的法人
第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民法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间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他
第三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他当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合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撤诉的,
原原告在第二审程
第三三十九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以根据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解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审查符合撤
第百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法院或者当事人所
第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
第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
当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四十三条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民院判决宣告失踪,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二十一条第一
第三四十四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的,比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撤销申请人的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产代管人;申
失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代管人为被告起诉,
第三四十五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失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踪判决即是该公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依照民事诉讼
第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
()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否则,被申请人将
()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
第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作出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结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关系人加入
第三四十九?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病,要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害关系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民法院按照
第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人对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
第三五十一条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民法院提异议。经审,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决撤销指定,同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第三五十二条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亲属的,民法院可以指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定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员会同意,且愿意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
没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或
代理人可以是
第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应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的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
第百五十四条两个以上调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
双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民法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
第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第三五十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交调解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的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人的身份、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
第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
(一)不属
(二)不属于
(
(四)涉及适用其他
(五)调解协
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发
第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
人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充分、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法院可以
第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
当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
第百六十条经审查,调
(一)违
(二)损害国家
(三)
(四)
(五)
(六)其他
第三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担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
第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权利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
第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
第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在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六十五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的请违反该约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
第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式等基本信息,具
()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
(三)证明实
(四)担
(五)人民法
第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
被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同时说明理由
第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员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
第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害关系人,必要时
第三七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权是否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债权否已届清偿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
第三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
第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以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三七十四条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误的,可向作出该判、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成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
对人法院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事人有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系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第二
判、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调解书不服申请再
第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
民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
()再审申请书,
(二)再审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者其他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者要负责人身份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的,应当提
(三)原审
(四)反映案
前第二项、第三项、
第三百七十八
(一)再审申请人
(二)原审人
(三)
(四)申请再
再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
第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为公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
第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
第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
第三八十二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分割的产,人民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再条件的,应当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
第百八十三条当事人
(一)再审申
(二)对再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
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
第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
第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等材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
第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当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
第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证明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其逾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款和本解释
第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
()在原审庭审结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
(三)在原审庭审
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组织质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法第六十
第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在原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质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
第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定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
(一)适用的
(二)确定民事责
(三)适用已
(四)违
(五)违
(六)明
第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
(一)不允
(二)应当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
(四)违法剥
第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讼请,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
第百九十三条民事
(一)发生法
(二)发生
(三)具有强
第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人员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行,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
第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
当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定申请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人民法
第三九十六条人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定、解书的执行;情况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通知负责执行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
第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三九十八条审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当将其列再审申请人,对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审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
第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
第
再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第四零一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申请人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第十二、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道或者应当
第百零二条再审申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行的财产,也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
(四)他人未
(五)原审或
(六)有本解释
第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见,且书
符合缺席判
第百零四条人民法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被申请人答辩、其
()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由被申诉人答辩、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人陈述,后由原
对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求进。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
被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
人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第百零六条再审审理
(一)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三)人
(四)有本解释第
因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事人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再程序终结后,人
第四零七条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法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
原决、裁定认定事实、适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第四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不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一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当裁定撤
第百零九条人民法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理由不成立
前规定情形,人民法院
第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他当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定准许撤诉
一原告在再审审理
第四一十一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申请检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等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误工等必
第四一十二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面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内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
第四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益的发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经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再审检察
第四一十四条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依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破产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裁定等不适
第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九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
第百一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人的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
()符合民事诉讼
(五)再审检察建
不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或者撤回的,应当
第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列条件的,人民法院
(一)抗诉书和原
()抗诉对象为依照
()抗诉书列明该判
()符合民事诉讼
不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正或者撤回的,人
第四一十八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院对原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第一项至第五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诉的人民法
第四一十九条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现原判决、裁、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第一九十八条规定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查,决定不予
第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
第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庭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
人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
第四二十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理人的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知或者应当知道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
人民院因前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应当追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经解不能达成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
第四二十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议的裁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执行异议裁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出原判决、裁
第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同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
案外不是必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
第四百二十五条本
第四二十六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规定的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事成立的,应当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理。作出的再
当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请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定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
民事诉讼法204条释义_0
民诉讼法204条释义 络民事诉讼法204条释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三个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况需要延长
因当事人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照本法第百九十九条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
【释义】
本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指在执行程中,没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张权利或为人主张权利。所案外人是指执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至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是法律上利因执行而受损害或执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且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对于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法律允许口头提出。请必须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方能中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即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情况。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的,应当采取书面形。1991年《民诉讼法》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由执
进行查。实践中,这种审查极不严格,随意性很,不利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了由法院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且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认为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无关的,可以自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170条 2级语法170条
导读:爱阅读网友为您享以下“2级语法170条”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
项的进行是以前述事项中范。 可译为:以……为中心。3, 接续: [Nを中心にv][Nを中心としてV][Nを中心にしてV]4, 例:を中心にして町を造った(以城堡为中心建立了城市)。?地球が太陽を中心にして回っているということは小生でも知っている。 ,地球以太阳为中心而运转的,这一点连小学生都知道。165)を通じて/を通して1,意义:「…を通じて,,…を通して」基本相同,以互使用。 2, 用法: ?表手段,方式,媒介,可译为:通过……。 ?その時、は記者として現地の大使館を通じて外務省に情報を伝えた。 ,当时我作为记者,通当地的大使向外务省达了信息。 ?食堂の料に不満なので、学生たちは学生会を通じて校側に意を出した。 ,因为食的菜不满意,所以学生们通过学会向方
1
了意见。 ?衛星放送を通して世界中からニュースが人ってくる。 ,通过卫星转播,收到全世界的新闻报道。 ?私は友人を通して池田さんとり合いになりました。 ,我通过朋友与池田先认识。 ?表示整个空间/时间的连续不断表示贯穿整个时间空间。可译为:整个……。 ?ハワイは一年を通じて泳ぐことができる。 ,在夏威夷全年都可以游泳。 ?大学時4年間を通じて、彼の成績はトップだった。 ,整个大学时代4年间,的成绩一直处于前列。 ?A:年を取れば取るほど時間の大切さがわかりますね。 /岁数越大就越道时间的重要性吧。 B:ええ、最近涯を通して何か学びたいという人が多くなりました。 ,是的,说活到老就要学到老的人,最近来了。3, 接续: [Nを通じてV, ,Nをしてv, 4, 例句:現象を通して本質をつかむ(透现象抓住本质)。南のは一年を通じて暖かい。166)を間わず/は間わず1,意义:不顾,不论2, 用法: 由一反义词或意思相反的所组成。表示后述事项不受前述条件、性等情况的限制。可译为:不论……;不问……。3, 接续: ,Nを問わず,,Nは問わず,4, 例句:この試合には、年齢を問わず、出れでも出られます。?社募集。年齢、経験を問わず。熱意ある者迎。167)を抜き(ぬき)にして/をぬきにしては/はぬきにして1,义:不谈,,没有,的话,2,用法:表示排除或者抽去前事项内容情
2
将会出后述情况。 可译为:没……就……;先把……放在一边。3, 接续: ,Nをぬきにして(は),,Nはぬきにして,4, 例句:説明を抜きにして、すぐ
論に入ります(不作说明马上进入论)。?味汁をぬきにしては日本人の食文化を語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如果有酱汤,就无法谈论日本人的饮食文化。168)をはじめ/をはじめとする1,意义:以,为首2, 法: 表示前的内容最为主要。表示突出提不某个事物在同类事物中最具代表性、最重要。 可译为:以……为主;以……为首。3, 接续: ,Nをはじめ(として),,Nをはじめとする」4, 例句:社長を始めとして、社員全員が式に出席しました?学校では運会をはじめ々な催しを行って、学生同士の交流を図っています。 ,为促进之间的交流,学校举办了以运动会主的各种动。169)をめぐって/をめぐる1,意:围绕,2, 用: 表示以前述事项提到的问题或事情为心,进行后述项。 可译为:围绕……;就……而……。 3, 接续: ,Nをめぐって,,Nをめぐる,4, 例句:国婚をめぐる問題が多い(绕着国际婚的问题很多)。?国境線をめぐって、国は何年もいを続けてきた。 ,围绕边境线,两国争执数十年。170)をもとに/をもとにして1,意:以,为根据。以,为参考,以,为基础2, 法: 示
3
事项为依据、、素材,进行后述项。 可译为:根据……;以……为基础。 3, 接续: ,Nをもとに,,Nをもとにして,4, 例句:20年前の事件をもとにして、小説を書きました。?歴学部の加藤教授は実をもとに1年かけて新作品を書き上げた。 ,历史系的加藤教授以史实为依据,
あげく/あげくに1,意义:…结, 后终于……表示并非出自原先的愿望,但还是很无奈地导致项消极结果。 可译为:"……之后,结果还是……了". 注:后项通常以去时态结句;不能使用表达个人意志的命令、请求等形式。2,法: 前半句通常是一个感觉较长的过程,多用消极反面的结果, 后半句一般用过去时结3,接续: 词 た 形 + あげく/あげくに名词 + の + あげく/あげくに,V,た あげく,,N,の あげく,4,句:長い苦労のあげく、とうとう病気になってしまいました。 (由于长期的劳,结果得了。)どの国に留学しようかと、さんざん悩んだあげく、日本に決めた。(究竟到哪个国家留学,犹豫了很旧,最后决定去日本。) ?ひどい夫婦げんかをしたあげく、二人は婚してしまった。 ,夫妻俩在激烈争吵,结果离婚了。 ?考えに考えたあげく、社をやめることに決めた。 ,经过反复考虑,最终是决定辞职。 ?さんざん悩んだあげく、相手に
4
謝ることにした。 ,在极度苦恼之,最后定以给方写信的方式表示道歉。 ?釣り人はさんざん餌を取られたあげく、釣り針まで取られてしまった。 ,钓鱼人狼狈得鱼饵被吃了,最连鱼钩也被拖走了。 其他表现形式:…あげくに? …あげくの果てに ?彼はいろいろな人からお金を借りたあげくに返せなくなって逃げてしまった。 ,他向很多人借了钱,结果因为还不起债而逃跑了。 ?息子は6も大学に行って遊びほうけたあげくのはてに、就職したくないと言 ってくれて、困ったなあ。 ,子在大学6年期间沉迷于游乐,结果后告诉我他不工作,真是让人苦恼啊。 近义句型:参见2级句型第128条「…すえ(に)」2)あまり1,意义:过度……的结果,过于……而……2,用法: 前项中常见「嬉しい」、「嬉しさ」、「悲しい」、「しみ」等带有心理性的词语。3,接续:(感情,觉)名词 + の + あまり用言连体形 + あまり,V? あまり, ,N? のあまり, ,あまりのNに,で,4, 例句:喜びのあまり、声をあげた。(因为过于高兴欢呼。)彼は几面なあまり、ほんのちょっとしたミスも見せない。(太认了,一点差错也不放过。)問題解決をぐあまり、密に計画しなかった。(过分急于决问题,没能进周密计划。)3)以上/以上は1,意义:既然……就……2,用法: 项
5
定事实或已发生的事件,后接表示愿望义务形式3,接续: 动词连体形 + 以上/以上は动词 た 形 + 以上/以上は名,形容动词词干 + である + 以上/以上は4,例:お金がない以上、がまんするしかない。(既然没钱,就忍一了。)夜かけないと決めた以上は、どんなに誘われても絶対にそれを守りたい。(既然以决晚上不出去,那别人怎幺邀请我也一定要遵守诺言。)学生である以上、まじめに勉強すべきです。(既然是学生,就该认真学。) 接续:,V以上(は), 意:"以上"接前提条件,续主观性判断、劝告、义务等表现内容。 可译为:既然……就…… ?である以上、子供の健康に注意するのは然だ。 ,既然是父付,当然就要注意孩子的健康。 ?離した以上、二人はの関係もなくなる。 ,既然离婚了。两个人没有任何关系r. ?作る以上は誰にもけない立派なものをつくりたい。 ,既然要做,就想出超群的优秀作品。 ?アメリカに留学すると決めた上、英語をしっかり勉強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既然决定去美国留学,就努力学习语。 类义句型:参见2级型第8条「…うえは」 见2级句型第28条「…からは」「…からには」4)一/一方で/一方では1,意义:一方面……一方面2,法: 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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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个对照/对比性事物3,: 动词,形容词连体形 + 一方/一方で/一方では名词,形容动词(である)+ 一方/一方で/一方では4,句: 洋子は清のチームを応援する一方で、一のチームも応している。(洋子即支持小清的球队,也支持一郎的球队。)詳し故の様子を知りたいと思う一方で、知ることに不を感じている。(一方面想了解事故的详情,一面又感到不。)兄は明るい性だ。一方、弟は無口だ。(哥哥开朗。与此相反,弟弟寡言。) 車は便利であるが、一方では交通故や環境汚染のもとにもなっている。(汽车很方便,但相反也会引发交通事故,成环境污染 续:,V-る一方, 意思:并列述同时进行的个对照性事物或者项动作。 可译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又……;一边?????一边…… * ?困ることがある一で、逆にありがたいこともある。 ,一有困难,相另一方面又有收获。 ?事故の詳しい子を知りたいと思う一方で、知ることに安を感じている。 ,一方面想了解事故的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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