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标准问题。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统计准,全、客反映一地区某间段的社会安状况,反之不然。从的现状来看,刑事侦立标的制定工作不容观,存在
(注:刑事立案涵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的相关工作,内容丰富。本文仅立足于对刑事案侦阶的立案标准进行调查研究,阐述点。人民法院理事自诉案件的立
一、
规范紊乱
规范紊乱,标准不一是当前刑事侦查阶段立案工作的重要特征。刑事立的总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八十六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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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当案。”其涵义三: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认为需要追刑事任;三、属于受
有些标准是从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角度出发而制定的,这些案件破了后就该起案件言是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我们妨之为侦查标。如:公安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实施的《扰社会秩序等六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六、赌博以利目的,聚博的;或一次赌博赌在一千元以上的。”后一种情形已经不当前的办案践。是,由于公安部未明文规定止,也有作修正,有些地方公安关仍然将此作为事侦查立案的标准,进行立案和破案统计。检察机关制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有许多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这类立案标准目前占有很
有些标准将立案与追诉有机地结合起来,立案的标准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的标准,该案件侦破后能够直接就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称之为诉准。如: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2001年418日布施的《关于经济犯案件追标准的规定》“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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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许多罪别没有明文规定立案的标准,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原则性定进行评
这种规范紊乱的状况给我们当前刑事侦查立案、破案工作的质量带来了很大面效应。由于标准不统一,造成在执行中各抒其词、各执其理,执行你规矩,我实的办法,各刑事立案的统计比较就淡化了质意义,在无奈之显现了案统计工作具有玩数字
次起不分
在刑事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用到“次”与“起”这两个量词。它们既有严格的区别又密切联,有时出现了混用的现象,将犯罪嫌疑人作的每“次”案均单独立为“起”刑事案件,加了立案、破案的总数。《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对“次”的义是:量,指动作或复出现的回数。对“”的释义是:量词,义“件、次”。这表明“次”和“起”在现汉语意义是相近的,有些场合两者可通用。从严意义上讲,“起”不是刑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的概念,这是司法机关为了方便案件统计结合汉语日常用语习惯而引用的概念,由于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性,所以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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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很大。《刑法》中有关表示作案回数的“次”的规定有12处,即第153条、第201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301条、第318条、第321条、328条、第347条、第358条、第383。在刑事解释中使用的也多,如:《人民察院直接受理立查的渎职权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九、私弊减刑、假释、暂予外执行案()重大案件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
“起”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在刑事司法中当犯嫌疑人作的一次或几次案所产生的法律事实符刑事立案条件的,我们称之为一“起”刑事案件。从现法律规定看,“”的内涵与外延当地包含“起”的概念与外延。有的一次作案所产的法律事实就符合立案件,有的多次案所产生的法律实才合立要件,但无一次作案符合立一起刑事件,还是多次作案符合一起刑事案件都仅是量的问题,从本质上它们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目前,很多法律书上述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多少“起”,除非其指的每“起”案件都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否则,我们认为这种用法是不适当的,没能正确区分二者用法的不同之处,有害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应当统一
同时,这种“次”、“起”不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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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造成了破案绝对数的大幅上升,实际战果
治刑不分
治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交叉,界限不明是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又一重要特征。有时明知是治安、政案件,侦破后不能仅就此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依有规定(侦查标准)将其立为了刑事案件。在盗窃案件立案工作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其他罪别:诈骗、抢夺,在立案中存在似的问题。出现这种“治”“”不的现的主要是受重行政的传统侦查要求和观念响造成的。将一些发案率较高,群众反响大的治安行件立为刑事案件开侦查,以提高对这些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做不合刑事诉法的规定,也人为地增了刑事案的立案,不能科学地映出一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实际上,这些案件立为治案、行政案件以后,明确其为重点侦破打击的类别,这样做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与其立为刑事案件侦破所产生的结果没
重刑事轻行政在信息化管理上也有明显的表现,很多地方只注事案件的信息采集,实行微机化管理,对治安、行政案件致不,忽视了治、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积累而发生转化象。例如: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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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标准,但案件侦破后,由于是属犯罪的连续状态,累计数额已达大的标准,应当究刑事责任,所以又转
治安、行政案件的信息输入案件系统,直接会影响到串并案侦查工作的效能,查中只能跟着犯罪嫌疑人的交待走,打被动仗。有时因案件信没有采,办人员及时掌握有的证据,致出现犯罪疑人被获定不了案,不能常进入讼环节的局面。所以,
理论匮乏
目前,在立案标准理论方面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见诸报纸、刊物论探讨性文章不多,有关立案的规定和理论散见于检察、公的件之,还没有形系统的理论体系,这不利于公关本身的立案作,也利于检察机关的立案
有些人认为: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制订的各类立案标准应低于法院量刑标准。我们认为这种点其之处,但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立案标量刑标准既相别又联系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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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启动的一个诉讼程序,标志着刑事案件侦查、审活动的开始,属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立案准为立案的操细则,其在总上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立案的结在公安、检察环节是待破、破和销案。追究事任仅是立案个可能性的结果。量标准是人民法院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罪别的量刑次,量刑幅度所作的具体规定或解,属事实法的范畴。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已成现实。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又有密切的联系。它们是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从立案开始侦查到法院定罪量刑是可能性向现实
公安立案标准应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侦查标准、追诉标准刑准的下限应当有机地统一起。侦查标因刑事诉讼法第
“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问题缺乏共识。公安机关主要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很少以人立案。共同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往往只立一件刑事案件,一查到底,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的也用一张《立报》,不立案。而在最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3颁发的《人检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2000]高检捕发第1号)中,以立案的理念通贯全篇。从侦查角度和简化手续角度出发宜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从立案监督的角度看,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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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必不可少的。怎样对这两种立案式进行合,尚待进
二、关于当前刑事
现行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厅局文件从总体上看有些多、旧、乱。这些文件当中有些已明文规定失效,有的虽尚未规定失效但行的刑法典、刑司法解释明显相抵触实际上已失效,这两在立案操作时不难别。但是,有文件则让人难掌执。说其有效,和现行的刑事法律规不甚切合;说其无效,其没有明文规定失效。种状况不利于体行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建议尽快现有的事立文件进行整理。常见罪,比如盗窃犯罪,以先制订出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以后逐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订一部统一的立案标准。制定立案标准的难易程度固然受
影响,有些犯罪类型如危险犯,其立案的可量化程度小。但在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结果犯、情节犯、数额数犯占比例是比较大的。如,以数额或量作为构成要要素罪名约占整个
1、在法律依据上,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为总的指导,结合各罪别的关立法、司解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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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事实上,以案源为立案的基本依据,即案件发生时的法律事实符合立刑事案件的标准的刑事案件,符合立治安、行政案件的则立治安、行政案件,不能人为地抬高或低立案标。:很多将盗窃数额未到较大标准的安案件也立为刑事案件。,我们认为欠妥。因为些件有犯罪事实,只一般违法的
3、由于治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从有利打击,规范统计,正现社会治安状况,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这一立足点出发,对类治安、行政件也实息化管理,利于串并案查,严厉打击种违法犯动。其中治安、行政件转化刑事案件的可实行单项考
当然,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需要法院、检察、公安,甚至人大的同关。以上内容仅是我就立标准问题表的浅显观点
篇二:刑事侦查
1.某年12月26日上午7时,某市公安局报:该市靓发廊小田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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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勘查,该发廊位于市中心,临街是工作间,门窗直对马路,无破坏痕迹。工作间后门直通后屋住室,住室窗好无损。死者田静华呈裸体仰卧于床上,胸罩裤头被撕开,衣物、鞋袜被丢于床下,所的衣兜被劫。死头部两枕头、被子上溅大量喷溅血,远可达1.2米地面上。在下地面上发现带血的尖刀一。住的柜、桌抽屉、旅行均被翻劫,量衣物、杂志、食品及生活用品散落在地上,上面有零星血迹。在住室及工作间地面上发现有拖鞋和袜子的
经尸体检验,死者的颈部被切开,喉管及两侧颈动脉被切断;左侧胸部有3处刺;在死者阴道内未检见液;经胃物检验,判
经调查,死者田静华、女、21岁。由于她是外地工作的独身,一直单身住于该房;室内带血尖刀她平水果用的,平时一直放在衣柜上用报纸盖着;在25日晚6?00左
请回答下
1.此案件的作时
2.是生人作案还熟人
3.属于什么性的案
1)作案时间是12月26日早1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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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医检验胃内容物的断和调
(2)此案是
根据:?杀人凶器在现场的蔽部,犯罪人
?现场门窗没破,
?现场有穿拖鞋和袜子(来自:www.xLtKwj.coM 龙 文档网:侦调查多久案)的
?伪装成强奸杀人、
(3)案件性质
根据:?被害人衣兜,现场衣兜、抽屉、旅行袋被翻动,大量散落在地; ?被翻动物上有零
2.某年6月12日凌晨2时30分,A市一职工在连接A市与B市的交通干道上发现人体尸块,遂案。经勘验,该干道中间绿化带基缘上有十处抛尸点,共十袋尸块。尸块均用同一规的全新黑塑袋装,包结方式相同。法医检验并将尸拼接,确定为具女尸。两女均于肩关节、髋关节和关节离,皮肤、肌肉断面齐,各离断关节面骨骼完好;两具女尸都被切除阴部组织,尸块断端较苍白,呈水浇状。 问:分析犯罪嫌疑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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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并说
答案:作案人的年纪应该是中年人30至50之间因为搬运尸块需要体力充沛,2,会驾驶交通工具因为尸体14个口袋不可能多次进行抛弃所以需要交通工具,3,熟悉当地情况,不熟悉地情况不会在之间,目的是为了给方带来困难4作人职业屠宰加工业或曾经从过似行业,医生职业也不除,为把两具尸体分解的么整齐必须练肢解动作,最后一点,作案人为男性且心理变态仇视女性,或受过精神刺激否则不会采取切割女性生殖器
3.2004年12月9日早6时,发现村民李永死于自己家中。经勘查,死者仰卧于自己独居卧室的床上,的衣兜被翻动,掏出,身盖一条棉被;头部两侧的床面上有大喷溅血迹,头部左侧颅骨塌;肋骨呈泛骨;颈部有9cm长的切割伤。床下一块红砖的角处沾有血迹,上有两枚粉指。床边桌子上的煤油灯上有枚浅色粉末的加层指纹。室内被翻动,量谷物、地瓜粉散落在地。经法医检验,死者是最后一次进餐6小时死亡的。经调查死者8日晚6时在邻居家吃
问题:1 作案时
2该现场是否伪装
3 案件性质, 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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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析作
5 下一步侦查工作
6 在我国,享有侦权的
7 试述我国
1、作案时间:2004年12
2、该现场是原来案现
3、案件性质:图财杀人
4、作案过程:犯罪人乘李永熟睡之机,骑于李永胸部,先用红砖打击头,然后点燃桌上煤油,大量翻
5、针对几个方面:凶手是个左撇子,昨晚李永触过的人,里较穷,和
6、在我国,享有侦权的
7、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追的效进行。而言,是指侦查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经立案的刑事案行侦查,收调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者罪的各种证据材料,确及时地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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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国家、集和公
4.某年5月12日早,发现某居民小区光华小卖店店主李琳被杀死在小卖店隔壁的室中,经现场勘查,李琳仰卧于卧室床上,床上近墙上有大溅血迹;床上地面上有大量水渍;床边地面上有两只空暖;床边地桌抽屉被开,内装的2万元现金丢失;小店房和卧室房好无损,开地桌抽屉钥匙被扔在卧室地面。经尸体检验,死者到脚全部是烫,手被捆绑于背后,颈部两侧血被切断,死亡间为距最后一次进餐6时左右。经调查,者李琳,22岁,女,单身;11日晚7时在自家吃饭后回小卖店值班。邻居证实,12日凌晨1点左右,有人敲被害人李琳的光华小
请回答下
(1)本案的作时
(2)简述犯罪人
1、死亡时间:12日凌晨1时许。依据:邻居证实,凌晨1许有人敲小卖部门;死者最后一餐时间为11日19时,检显死亡时间最后一餐6小时。综合判就是凌晨1时许。 吐:如果再把死者日
2、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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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凶手以某种理由促使死者在半夜三更的时候打开门:现场附近是否存在监控是值得查清楚的;死者的日常背景调查异常重要,因为这么晚者是睡着、是在亮着灯活动,对于推断凶与死者之的关系度响大,如果是前者,能把死叫起来开门的,两者关
(2)以某种方式控制(捆绑)死者:这个过程出得很突然,因为,题目描述死者仅颈部有外伤,地,难道这当中就没有争斗,难死者就老老实让
(3)将死者移动至床上(然后浇开水):这当然属于典型的施虐行为,这当是生成的,因为死人是烫不“烫伤”。以,接着上
(2)的疑问,这里有个很合理的推测——案发当时者嘴里肯定被塞了东西防止喊叫的(这TM应该是检供息,怎么能让读者大人猜呢,~)。很明显的,手
(4)找出钱财、杀害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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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浇开水肯定不是逼问财物的方式,因为不可能控制得了死者叫喊,实际上,如果题目信息給得详细点,比如说,床边地桌抽屉和钥匙上是否沾有血迹,那,“切死者子”“拿钱”的先后序就能够得肯定了,因颈部大动破,凶手手上是不大能不沾大量血迹的。果拿钱在
篇三:一般杀人案
一般杀人案件的侦
彭 希
【内容提要】本为主要论述了一半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步骤。简述了杀人案件的概与其分类,然后以立案,基侦查,专门查,破案,预审,
【关键词】杀人案件 现场勘验 案情分析 侦途径 侦查计 公布案 排
一、概述
杀人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杀人案件一旦发生,不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还给害家庭造成大的痛苦,严重危害社会治,使广大人民群的生安全受到威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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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一。
公安部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明确:人致死或致重伤的,,应列重大案件;一杀死,杀伤数
杀人案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定性,大多数学者据我国《刑》第232条的
“杀人案件指故意法剥
“杀人案件指犯罪分子法剥夺
“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人生命而人死亡,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使枪械器物等暴力法或其他法,非法
“杀人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剥夺他人命而致
从这几个概念来看杀人案件的核心就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命。但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刑事侦查部门研的件,要是针对意杀人案件而言,但是在件侦查初期,难确认为人主观态度和
(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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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此杀人案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杀人灭口案件,杀案件,庭纠纷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纵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驾车杀件,毒气煤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般杀人案,无名尸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般杀人案,主在于侦员不知被害人身份情况,而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件最基本的杀人案件,中有括罪人自首与畏罪逃的情况。
(二)杀人
从侦查角度看,杀案件
1(犯罪人实施人前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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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烈抗他人的阻。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在实现犯罪的的时又能逃避法律的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人,有利隐藏,便灭迹和逃离的间地点实施杀。多数犯罪人杀人前要对害的生活规律,居住环,行等行充分的探测和解,堵截杀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机性窒息等手段),杀人怎样处理体,怎样掩盖杀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需要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有实现自治枪
人的刀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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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都可为分析案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犯罪嫌疑人提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
2(一般有被害的伤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有伤痕和尸供检验。通过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因,确定是然死亡还是他,自,外事故,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据。(2)尸体和伤还是案情分析的重料。如判明杀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手段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
3(犯罪人与被害之间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盾冲突,犯罪分子明杀人犯罪被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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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人,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人原的分析,由
二(一般杀人案
(一)现
1(一般杀人件现
(1)对尸体进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里,从上而下的顺行。观察尸体的外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情,发型等等;观察口形,伤口有少,伤口位置在体什位置,伤口深度,,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观察外部衣着,衣服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损伤,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致,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度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
(2)现场周围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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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头,书,装物,绑物等。要真审查其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都应仔细受训印,足及血迹,交通工具,破
(3)现场的搏斗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对于斗痕迹仔细,用以判断是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现象,如体烧焦,尸体死者呼道内异;从尸伤看应激烈搏斗,
2(现场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情。人的社会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否有异常表现,熟悉人最后一次见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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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目击者。罪人人身特征,逃跑方,携带何种品或工具,坐何种交工,何时,何地,在种情下听到过呼救声异样声响
(二)一般杀人案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案情,解析情重。主
1(案件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是责任事故,是自死亡还是理事件。
2(分析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的果。人动机般如:仇杀,图财害命,人灭口,恋爱婚家庭纷等等。分析是
体检验结分;(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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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对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需时间。如果还碎,抛尸等其他犯罪为,则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后面,这一半是识象错误的殊情况,这不做讨。对作案时间和死亡间的分析,通常依下列条件:现场上标间的品;现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变化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发听到的叫喊声,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时间对以后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般的方法: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工具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寻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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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样接近被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先做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的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疑人身特征的刻画;二犯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分子特点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分析犯罪分独有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破点。分析的主依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方法和对尸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现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对侦查工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到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下三
1(从到人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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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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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失联女生不肯录口供 意识模糊大喊抢劫
上月19日,广外女熊仪失一事引发全城关注。从她失联两天,受伤昏迷到经手术好转,事发近一个月后,当时身受伤的熊仪已经好转出院,父母回到惠州的中
然而,这个年仅16岁的女在当晚遭遇了什么,这一切,熊仪表示自己“记不起”,至今真相仍是一个谜。这谜团,也让她的父母、人者和警方都陷
在广州区广州总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治疗,仪已于12月13日出院了。她的父亲告诉记者,出院时,熊仪仍未完全康复,手脚上还都打着石膏。但医生告诉他们,仪回到惠无需继续住院,可以留在家中静养。“住院一个月,了10多万元,继续住下去实在吃消了。”熊父。着女儿的伤势逐渐好转,这位父亲有感慨,但在他心中依然存在一个问题:“当到底
16,在白云区公安局局长发布会上,局冯炳辉专门回了该起事件。他表示,上个月19日凌晨3时多,有群众在黄石街陈田牌坊对出路段发了倒在的熊仪,后来熊仪被送往医院。警方开展了大量的调走访、视频查看、重点员及车辆排等查工作,相关调查工作到现在还进行。到目前为止,警方还不能确熊仪
据了,白云警方对该案也感到很苦。“最早报案说劫,我们也是按这个去调查的,一般而言,抢劫案是有迹可寻的,但是警方多番查,仍有这方面的线索。”办案人员称,更为关键的是,现在很可能唯一知情的,就是当人熊仪,但她从案发到现在一直身体不适为由不肯录口供,令警方调查
在熊仪院前几天,记者曾到病房中探望她。的脚都打着石膏,志完全清醒,能与父母正常交流。但她的情绪显得十分焦躁。熊父说,尤其到了晚上,熊仪就显得很害怕,“估计受到的刺激还未抚平,而且感觉现在她的反应不如以前。”此父母也不再强求孩子能回忆晚事发的经过。由事发时并没有监控,这起意外事件至仍有不少谜团尚未解开。这些谜团,都只能这个
据了,熊仪当晚从广外附近的小街(丛云路)到白大道北对面的网吧找男朋友,在这段路上意外失联。而据当时发现她的救人者陶星称,是在白云大道北的人行天桥下发现了熊仪并报警。而从事发的时间推断,仪遭遇意正是在19日凌晨1时50分到2左右,这短短的10多分钟内。竟发
除了抢劫,还有另外一种法,是发了交通事故。对此,熊父也不否认有这个可能,家属也切解清楚。熊父称,从事发前11月19日晚到11月28日女儿清醒转出ICU,中间整整十天的记忆一
“连和同学去吃夜宵也不记得了。”熊父无奈地说,“我有时也会问她发生了什么,她又过我。”虽然熊仪在意识模糊时,一度大喊:“抢~”但当继续问她时,却说出更多的细节,令事件
与此时,当时的救人者陶金向记者表达担忧。他告诉记者,他救熊仪的事被媒体报道后,认识或不认识他人总调侃或赞叹:“你这么英勇,有没有给你见义勇为的荣誉,”“听说有50万元悬赏,有没有拿到,”对此,陶金星却丝毫感受到
是帮了点小忙,不指什么回报。”同时,他还十分忐忑,“如果没有其他嫌疑人,很担心自己会被误认为是肇事
陶金星说,事发后,他曾前石派出所口供,当时警方是以怀疑其是撞人者的口吻讯问。他说,事时自所驾车辆前右车灯为损坏新换,是警方怀疑他的理由之。事到如今,他依然难以释怀,“案子一天没破,我的心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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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
3. 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
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包括证人证言在内全部证据都应当庭查证核实, 尤其是在证人出时 对其证言要行质证, 这是增强庭审抗辩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 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被告人、 辨护人双方讯问、质, 取方证人的 证言且经过查实以, 才能作为定的根据。 ” 第 157条规定, 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 等,应当庭宣读,审人员应当取诉人、当事人和辩人、诉代理人的意见。根 据法律规,特殊原因外,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为便于司法操作, 《解释》第 142条 第 2款还列举了经人法院可,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特殊情形。 但从武汉市关司 法机关 1997 1~4月实际情看,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不出的情形外, 证人出庭 率仅占开庭总数的 30%。其中有的院几十件案件通知证人出庭,开庭时却无人到庭。 据了解, 证出庭作证难几我国司法实践普遍存的一个问题。 其原因主要是:第一, 开庭审判时谁负责保证证人出庭并支付出庭费用, 有司法机关认不致。 如有的部门 认为这是法院的职责, 即开庭审判, 应当由法院负责保证证人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 有的部门则认为根据刑诉举证任分担原则, 检察关负有证控方证人到并支付其 出庭费用的责任,而辩方证人则应当由辩护人责带到法庭并付庭费用。我们认为, 诉讼进入审判段, 证出庭的问首先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 因为首先从法依据上讲, 新刑诉法第 151条第 4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通知证人等出庭。第 37条第 1 也规定辩护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解释》 中有关条款也充分 说明民法院有义务知证人出庭。 再从司法实践方面看, 人民法院如果不能保证证人出庭, 控、辩对证言的认识有冲突时,便以查证核实,庭审也就很难顺利进行。当然,由于人 民检察院在诉讼中要承担要举证的责任,所以也履行协助人民法院保证证人到庭义务; 否则,将要承担因证据不足而“败诉”风险。至于辩护方,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不负证 责任, 法律当然也就不要求其担负保证证人庭的务。 关证人出庭费用, 由于证是 法律对每一个知道案件情况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因此人出庭不存在收取费用的问 题。 至于证确因出庭而误和需支出一定费用, 由于刑事诉讼的性质属于国家追诉犯罪的 一种活, 所以理应由国家统一负担,如果由控、 辩方承担, 很可能会破国家司法公正的 形象。 第二,立法的问。新刑诉法虽规证有作证的义务, 但并没有规定不行 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 这在一定程度也导致了人规避作证义务现象的发生。 第 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薄弱,认作证有失身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心打击报复,怕得 罪人, 担遭受经济损失, 或与案件某种利害关系而拒作证或只提交书面证言而拒出 庭质,等等。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 依法加对证人 及其亲属安全方面
本 文 来 于 政 治 学 论 文 网 全 文 免 费 阅
编者按:
八届全国人第四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 是我国
中的一件大事, 也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标志我国的刑事诉讼 制度又向
学、 合理、 人道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是目前司法工作一项重要而又紧 迫的任务。
关应紧跟形,转变观念,适应新刑诉法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
为此, 本刊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 “ 刑诉法修改 ” 座谈会, 请工作在司法实践 第一
结合实际工作谈对诉法修改的认识, 以及今后司法中的问题。 同时, 刊也收到许多有 关刑诉法
稿,予以选择同时发
***
新刑诉法建起适合国情的 “ 无罪推定 ” 原则 吕
新刑诉法借了西国家刑事诉讼合理性的内容, 克服了原刑诉法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来 的弊端,
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点。 新刑诉法第一编总则中以基本原则形式在第 12条定:“ 未经人 民法院依
对任何人都不确定有 ” ,从而在立法上明确排除了 “ 有罪推定 ” 论,宣
确立。
一般来说, “ 无推定 ” 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1 )证明案情的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 形
证据体系,不自相盾; (2)证据的来源要可靠,证据的提供者必须是知人; (3 )证 据的收
须合法,违法得的据无法律效力; (4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案件,法官要做出有利 于被告人
(5 )被告没作无罪证明的义务,享有沉默的权利; (6)犯罪嫌疑、 被告人享有充分 的
这次刑诉法修体现 “ 无罪推定 ” 原则方面, 主要是顺应保护人权的诉法发展趋势, 从 共享
共有优秀成果度现行刑诉法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一是新刑诉法为实现证确凿性, 完 善了一整
明确规定凡作有罪决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庭调查、质证, 查明属实, 可作为定性量刑 的事实依
证证据的确凿, 刑诉法完善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作证的保护制度, 对证进行威胁、 侮 辱、殴打
复的、 引诱人改证言的行为者, 明确了对其处理规定;并规定凡伪造据、隐匿证据或 者毁灭证
师帮助犯罪嫌人、 被告人从事上述行为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监督程序中对于 据以定罪
据不确实、 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法院应当重审理。 二是新 刑诉法严
供和以威胁、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是和有罪推定密切联系的, 实行有罪
律把被告人的供作为 “ 证据之王 ” , “ 无供不录案 ” ,反过来,又长了对判决前认定犯罪者 口供
取,酿出冤假案。因此,新刑诉法坚持了人道主义的证据收集方法。非法收集的证据,不 能作为定
坚持证据来源可靠, 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才负作证义务。 三资本主义国家对 封建证据
了根本性改革发,对于其民主性、进步性的合理内容,新刑诉法进行了有益的借鉴,对 一切案件
据、重调查研、不信口供。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和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 “ 默权 ” 在立法本 意上无
的。 “ 沉权 ” 的核心内容是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不能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 也不
人的沉默来作有罪依据。 我国法律肯定了这一合理内核, 进一步规定有被告人的陈述, 没有其
据,不能认定告有罪和处以刑罚。四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 当作出证
指控犯罪不成的判, 从立法上肯定了 “ 疑罪从无 ” , 这对克服司法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罪 从轻现
法律依据。 是新诉法充分贯彻宪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赋予被告人充分 的辩护权,
除自己有权辩外,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
有权随时委托护人,法院还应当为可能判处死刑及盲、 聋、 哑、未成年被告人在无辩护 人的情况
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
需要说明的是, 新诉法同样在第 6条中保留了 “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准绳 ” 这一刑事 诉讼的
,它要求处理件只以客观事实来定性量刑,不能把主观想象、 推测作为据。 刑事诉讼 中侦查、
判等诉讼阶段, 都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必须重证据不轻信口, 并在此基础 上,以法
作出裁判。 罪推原则反对法官以主观上的随意性来代替证据的真实性和凿性, 并以证 据的有效
的规范性和辩的充性来保证判决的实体真实。因此, “ 以事实为依据,以律为准绳 ” 应该说与 “
定 ” 立法本意是相互关联,互不矛盾
“ 无罪推定 ” 原则主张对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前,都不能称之罪犯。在尚未确定 被告
法规定之前, 就不对其施以刑事制裁。 这无疑对审判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 更重的责任。 要求法
有良好的心理质、 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转变执法观念, 掌握庭审的驾能力和分析判断 能力。首
要端正对 “ 无罪定 ” 的思想认识。 无罪推定要求以证据确认犯罪事实, 只有在被客观事实证 明有罪,
过具有法律效的有判决之后,被告人才成为罪犯。这符合 “ 一切结论产生调查研究的 末尾 ” 的
是唯心主义意论, 而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 有利于实现刑法 “ 惩罚犯罪、护人民 ” 双重功 能的立
符合中国的国和世刑诉法发展的大趋势。 其次, 无罪推定原则从客观要求法官转变诉 讼观念。
行为没有依法到可性证据证明为犯罪的时候, 应作为无罪的人, 而不能入为主, 将预 先形成的
证据的定性认强加被告人, 将被告人视为有罪待证, 尔后再寻找为其定的理由。 第三, 法官要
,苦练内功,高务素质,过好认定证据关。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要求。奴隶制 国家是以
作为刑事证据, 认案件事实的; 封建制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考虑各具体案情本身和 各个证据
点,排除了法对证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分析判断,是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物。 1808年《法兰西
法典》规定:官以己的 “ 内心确信 ” 作为裁判案件事实的根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使 法官、
判断证据、 定案事实上, 得到了理智和良心上的自由。 我国法律对资阶级自由心证原 则作了扬
了辩证唯物主认论作为认定证据的指导思想,法官须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出 发,通过认
进行分析判断,排矛盾、去伪存真,做到孤证不立,疑证不确。当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有 效证据证
而只有嫌疑时,法官能作 “ 存疑判决 ” ,只能依法宣告指控罪名不能成。第四,无罪推定 原则要
应新刑诉法确的庭方式需要, 实现法官角色转变, 从主宰型向主导型转。 新刑诉法增 加了庭审
, 定位了法中立、 公正的角色, 要求法官防止预先形成内心确信, 从比超脱的地位听审, 同控辩
同等距离,同样对待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
(作者单位:徐州市人民中级法
新刑诉法法官 “ 角色 ” 的新要求 张
笔者认为,新诉法对法官 “ 角色 ” 的新要求,至少应体现在以下四个
—— 超脱。刑诉第 150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审查后,对于起诉 书有明
犯罪事实并且有证目录,证人的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定开庭审 判。 ” 取消
查,强化了公人的证责任,使控、辩、审三方职责更加明确。为此,审判人必须树立 “ 超脱 ”
量避免开庭过多地卷入诉讼之中,产生主观倾向性,影响客观公
—— 中立。所中立,就是在控、辩、审关系中,审判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律对案件作出裁
判。保证中立前提是辩双方地位平等。对此,新刑诉法第 33条、第 35条、第 155条、 第 156条都对
障诉讼当事人权利, 对被告人的辩护,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等作了修改补充。 但是在司法实 践中,真
、 辩方的地平等要有一个认识过程, 因为公诉案件的控诉职权由人民检院行使, 人民 检察院作
法机关,有国作后, 其地位往往优于被控方。 就审判人员而言,由于期以来受刑事审 判制度中
利益的保护和分调惩治犯罪的影响,易产生偏重于公诉机关而轻视被控方的失衡心理。 新刑诉法
官 “ 居中判 ” 的地位,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不亲不疏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离,形成 “ 控辩 相抗、
” 的庭格局。以显示法院公平、正义的社会定
—— 明辩。 庭方式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突出了公诉人指控、 证明被人犯罪以及辩护 人从相
助法庭查明事, 上证人基本出庭, 证据由双方分别出示质证。 法官主是在庭上通过质 证、辩论
真伪,排除矛,认定实。从而改变以往的开庭前 “ 按部就班 ” 地阅卷审核据,庭上 “ 例 行公事 ”
证的习惯作法。 这改革对审判人员的庭审控制能力, 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辨能力, 法律及 法学理论
力, 正确判刑罚驾驭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要提高上述能力, 首先要转变执法 观念,使
逐步与新刑诉 “ 接轨 ” ; 其次要尽快进入角色,练好开庭基本功, 提当庭对案件事实作出 正确判
;第三强化法庭操作技术的改革和技巧的培训,通过集中授课、观摩庭审、调研探讨等 措施,增
短时间和激烈对抗中的明辩能
—— 处断。 新刑法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 进一步明确了合庭的职责、 权限。 规定
庭审理并且评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 定的,才
决定, 提交判委会讨论决定。 这样的修改加大了法官和合议庭在审判中独立性, 加重 了法官承
任的份量。 官必克服依赖心理, 既要敢于 “ 拍板定案 ” , 又要本着法律高度负责的责任 感,通
动,提高独立判的能,在没有 “ 层层把关 ” 的情况下,保证作出的判裁定事实清、道理 明、合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
新刑诉法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变革 李
新刑诉法将诉案的审查程序作了重大变革,即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 查。既扬
刑诉法的传做法, 又有别于西方国家的 “ 诉状一本主义 ” , 显示出鲜明的国情特色。
理公诉案件后,
承办人不再进全面体审查, 而是着重审查起诉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形式要:(1) 依照 法律规定,
否属于本院管; (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包括罪名、作时间、地点、动 机、目的、
后果等; (3 )否有符合要求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 (4)是否有主要据复印件或照片。 以上四
, 法院即应定庭审理。至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告人是否有 罪等实体情
,则应通过庭活动各个诉讼阶段,在法庭上 “ 举证、质证、认证 ”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 事实、
照法律规定作出裁
法院对公诉件采程序性审查方式,更新了一系列诉讼观念,是庭审方式变革的龙头, 具有极
立法和司法意。 是改变了法官庭前调查先入为主, 法庭调查蜻蜓点水, 法庭辩论不痛不 痒的现象,
官丰富法律知, 握驾驭庭审活动的技巧, 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 合分析判断控辩 双方提出
意见, 作出确的决, 有效避免了判决前的主观倾向性, 全面树立法院中、 公正的形象。 二是改
“ 先判后审 ” 、 “ 层层审批 ” 的现象。使审判工作重心放在庭审中,通控方有罪指控和被告人 辩护
行使, 增强审中、 辩双方的对抗力度和法院判决的说服力。 三是将法从冗长的庭前调 查取证中
。 在法庭上以比较超脱位听审, 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体现了法官 “ 居中裁判 ” 的性。 另外,笔者认为在执行庭前程序性审查中, 尚需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对 “ 主要证据 ” 外
所谓主要证据指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那些证据,包括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对量刑产
响的证据, 应有中情节方面的证据, 也应有罪前罪后情节方面的证据。 二是法院享有调 查权。但
与公安机关的查有质的不同。可以采用勘查、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调查方 法。这非
,而是对证据调、核实。另外,这种调查与庭前实体审查也有着严格区别,其调查的时 间、条件
法庭审理过程,、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基础上, 审判人员产生疑问,难以作出判决 的时候行
关于 “ 证目录 ” 的内容应理解为公诉人开庭时准备出示的所有证据情况, 非仅仅是主要证 据; “
” 也不能理为为证人名单的简单排列。应有具体出证人的年龄、职业、处以及政治面 貌,是否
自然情况,体出庭审查的力度,以免成为真正的 “ 形式 ” 。四是新刑诉取消了 “ 退回检 察机关
” 的规定,并意味着案件证据不能补查了。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
侦查,提出建议,
合议庭可以延审。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需要时,尤其对影响定罪(此罪彼罪) 、量 刑(从轻
的非主要证据的补充,否与检查关协商,使其主动补充侦查,这都是很实际的问题。 未对新刑诉法第 150条进行具体有权解的情况下, 各司法机关由职能、任务不 同,
操作过程中产认分歧的可能性,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加快司法解释的过程, 以保障新刑诉 法的顺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
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李明
新刑诉法对被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及其法律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
第一、明确规被害是当事人之一,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新刑诉
事人是指被害 ……” 第 4项规定 “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 ……” 。这是说,被害人在刑事 诉讼中不
讼参与人的身, 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及获法律保护的权利。 新刑诉
害人享有以下诉讼利:1. 申请回避权。新刑诉法第 28条、第 29条规被害人对审判人 员、检察人
人员有申请回的权
规定:“ 公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之日起,有权 委托诉讼代
。 这就从法上确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日起, 有权委 托诉讼代
维护其合法权。 3. 直接起诉权。新刑诉法第 88条规定:“ 对于自诉案,被害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直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向人民院起诉。 人民 法院应当
” 。这一法突保护了被害人的诉权,不仅被害人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直起诉,当其死 亡或丧失
, 被害人不有刑诉讼的可能和能力时, 法律仍赋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或近亲属有权向 人民法院
被害人的诉权法律得到充分的确定,为实现被害人实体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 4. 对不 起诉决定
新刑诉法第 145 条规定:“ 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定书如果不服, 可以向上
检察院申诉, 请求起公诉,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
经申诉, 直向人法院起诉 ” 。 这一规定确定了被害人可以有选择的行申诉权、 起诉权, 其目的
人的意志决定讼机, 使被害人的诉权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这是新刑诉法对
对不追诉的出起权。 新刑诉法第 170条第 3项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究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可
案件起诉。这规定,解决了被害人告状难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踢皮的问题。 6. 对生效判
请抗诉权。新诉法 182 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
决书后 5日内,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这一规定, 为被害人第一审人民法院 判决不服,
求检察机关维其合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7. 申请调查取证权。新刑诉还规定了被害人 在法庭审
有申请通知新证人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及经审判长许可, 被害人
据和案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
第二、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对被害人应履行的职责
新刑诉法第 40条 2 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料之日起 3日以 内, 应
害人及其法定理人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起 3日以 内, 应当告
及其法定代理有权托诉讼代理人 ”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审判机关自收 到或受理
起 3日内对害人(自诉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想委托、不敢委托、不知托) ,不管 什么情况,
告知其有委托理的权利,并应将委托代理人是为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的情况被害人了 解, 否则就
责。 新刑诉第 121条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害人, 被害人提 出申请可
定或重新鉴定 ” 。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有责任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人。对被害人提 出申请有
侦查机关应该充鉴或重新鉴定。新刑诉法第 145 条规定:“ 对于有被人的案件,决定 不起诉的,
察院应当将不诉决书送达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院受理案件后,人民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这一新规定,要求检察 机关将不
内容及时告知害人,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检察机关有责任将复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
检察机关不起决定案件, 检察机关有责任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 需要追究
事责任的,不检机关不起诉决定的限制。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责要求, 不仅防止
差,也维护了害人合法权益。新刑诉法第 159条第 2款规定:“ 法庭被害人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
新的物证,请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这一规定强调了
在庭审中的权利保
护,同时对官的求更明确、更严格,对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不负责任起到了 积极
新刑诉法对害人诉讼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有些内容如被害人的范 围?被害
明如何送达律文书等?应当由司法解释部门作出具体规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
新刑诉法对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 高
庭审方式的改, 改变了原来那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 庭审走过场的局面, 强化了公诉人、 辩护
证、 质证的能, 使控辩双方在相等的诉讼地位上进行诉讼, 使得控辩双有平等的请求权、 平等的
平等的问证和辩论机会等
律师介入诉的时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并且规定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 日起律
当辩护人。这,师就能够提前了解案情,有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时间条件。允 许被告人
段委托律师作辩护, 即律师在被告人被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就入诉讼, 有利 于对侦查
监督和制约, 以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 有利于进司法机关提高 工作效率,
事诉讼的公开、 主化, 这也在客观上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 同时律师提前 介入诉讼,
其有充分时了解情, 及时全面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更大程度上维护当事 人
新刑诉法推行师担法律援助义务制度, 规定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为经 济困难
原因没有委托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辩护。 对于被 告人可能
刑而没有委托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辩护。 法院根 据法律规
有能力聘请辩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
笔者认为, 庭方式改革、 不断提高律师辩护地位的同时, 律师也应之提高自身的政 治、业
以适应形势发的需。 尤其是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后, 在履行辩护职责时须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
应当发挥其监职能, 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是否依法行使辩护职责进行监督, 转变监督仅限 于司法人
,树立全面进诉讼新观念。 刑诉法修改以后, 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更了。不仅要求法 官提高综
掌握庭审艺术驾驭力, 而且还要熟悉法律和案件。 人民法院应在抓好法宣传、 增强公 民法律意
上,通过严肃法,狠抓办案质量,把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改革、发展、稳 定提供切
法律保障和法律服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
新刑诉法中审判模式的国情特色
这次新刑诉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实现了四大转
—— 由轻程重体向程序、 实体两者并重方面转化, 确立了以程序正保护实体正义的 价值取
去司法实践中, 存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偏差, 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忽略对程序应有的重 视,造成
和操作性欠缺, 导司法弱化, 新刑诉法充分注意到 “ 程序第一 ” 的观已成为社会主义文明 的内容,
程序办案已成文明、 民主的重要标志, 对凡涉及到人身权利、 自由的诉程序都进行了重 大修改。
定从原则性走具体、 可操作性, 注重权利与义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禁止性规定与 制裁后果
、互相衔接,内程序上,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为保证程序公正,新刑诉法在审判环节 上进一步
审制度和辩护度,防止司法专横,以达到实体、程序双重真实的立法本意。同时,新刑诉 法避开了
的偏重程序的程序, 坚持犯罪必惩, 防止真正的罪犯利用程序逃避法律裁, 维护了社 会正义和
。
—— 法官工重由庭外审查向法庭审理转变。 新刑诉法确立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重心在 法庭上:
要起诉书中有确指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件或照片, 就 应开庭审
庭上查明事实、 明是非, 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先判后审的现象。 二是合庭审理案件并合 议后应当
有疑难、复杂、重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进入审委会,从 立法程序
工作重心。另,院工作重心放在庭审上,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还可能揭露出潜在的刑 讯逼供、
供等违法行为,及吃请受礼、循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增加司法透
—— 庭审方由讯式向对抗式转变。 新刑诉法吸收了控辩制庭审模式的合理
则的内容进行有益鉴, 在法庭上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法与控、 辩双方 保持等距
处于比较超脱位,居中裁判,理顺了控辩审三方关系,提高法官办案效率,实现诉讼双 方当事人
, 体现了诉的对性和公正性, 实现了法院中立的立法定位, 防止审判关卷入诉讼角色 冲突,又
方的诉状一本主义,符合中国国
—— 由以打犯为主向打击犯罪、 保护人权并重转化。 新刑诉法赋予当事人种种权利 并规定
应承担的义, 明确规定不经审判, 任何人不为罪, 法院应当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的律师为其辩;被人被赋予了当事人地位,享有起诉权、 发问权、 申抗诉权等诉讼权 利。同时,
注重被害人的益, 避开了西方国家片面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忽视被害人人权 的误区,
正意义上的人权和法院的中立、公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
刑事诉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法划。在此背景下, 2004年全国 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 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表们对 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以及改革的坚持的基本原则, 刑事程问题,基本论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出如下建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讼制度,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96年刑事 讼法制定, 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义意, 目前刑事诉讼不适应形势发展
在修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 1、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并重。 2、公正与效率 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立足中国 国情, 同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 把这两方面合起来, 有助于我国法发展
在审的具体措施上, 首先是重易程序的作, 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 率有一定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简易程的受案范围。 目前简易程 序只适用三年以案件, 建议对三年上也可以适用简易。 对应判处三年以上 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以用简易
要对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 人没有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 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 国家应设专项金, 用于对证人的补助; 对证人出庭作 证应规定宣誓制。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这样一是对被告方保护, 二是 证据突
在强制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羁要进行整顿; 立保释为 主, 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 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 目前对法院办案 期限规具有合理性, 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 应根据案件具案件不同情 况区别对待, 国外对法院审是不作规定的。 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设定合理的 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的案进入审判程
死刑核准程序应加以完, 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 改革现行的 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 是进刑事法修改的前题。 对现行刑事诉 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讼有重大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 ,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律
些问题, 需制定的规定去完善它;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修改现行的刑事讼 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
对现行刑事诉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目前我们打犯任务还是重的, 一定地区人们没有安全, 重视对 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 经验相结合。 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整个国受法治教育的水平以及党政机关受法 治教育的水及政法机关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 在对现行刑事讼法的修都不 能脱离这个具国。 3、在现行政制的体制进修改刑事讼法,只能 在现行宪政的架下修改一刑事诉讼法。 括不实行三权分立, 有一宪的原 必需坚持。 4、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来待问题。 人权是一个重要, 国已经把权问题列入宪法, 并且在人权问题上有了很 大进。 保护人权就是要加强师在刑事讼的用, 现行的刑诉法对师作用 的规定比以前有进步, 至少在规定上是这样, 但是规定得不够, 再修改事诉 法对,在这方面要有进
检察机的角色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都不, 在我国的四 地方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法律地位的问题, 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检察机位是法规定的, 目前 的规定总的来说是利大不利。 检察关位不是凌驾于法官之上的, 检察关 实际上就是其它法机关提意见和启动新程序, 而当事人也这样的权力; 同 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不可能赋予检机关更大的权
检察机的侦察权的问题: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察是有的, 大陆 法系国检察有较大的权力, 英国等家检察官有一定的权力。 而我国检察官没 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那么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权, 主要务犯方 面。侦察机在侦察中是要接受多方面监督:党的监督、大的监、同时还 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去年开始试行人民督员制度, 检察工作在许多重要环 节上实行人民督监督。 这监督是与人大监督有区别, 主要是检察机决 策起影响作
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就没有司法权赋予某一机关。 从国外看, 也同样没有把司法权单 独地赋予法院, 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 如果把决定逮捕的 权力全部赋予法院, 再由法院对自己决定捕的人进行审是符合法院立性 原则。如果立预审法官,这样做可以,但我们没有立预审法官。 检机对判监督问题, 要不要淡化?检察机关内部也有议。 法律要 不要把察机关规为当事人?目前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与当事人平等 的, 有认为检察机关对院的监督会减少法院的权威, 事实与此相反、 检察机 关督有利于维护法律权
刑诉的修改要通盘考虑, 学者建议设一些程序, 在为刑事诉讼设置 程序时要全面考虑, 因为程序设置及到许多问题。 如证据展示:由谁主持? 如果由法官主, 又难以防止法官形成先见。 在律没有授权的情况, 不能
检察关侦察权, 基本是个立法问。 我们立法有缺, 造成目前法律适用 上的问题。 如何处理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关系的关系?特别法先普通的 关系上, 组织法应该优先于诉讼法, 时组织法在实际中也没执行。 不人 为检察机关权力大, 其实察机关不大。 国外检察机关权力很, 有指挥警
权力。 国外侦察法审查羁的办公室就设在检察院里, 设立法官审查的目就 是为保障程序上的公正, 仅仅是程上的审查, 法官对检官的申请还没有
有关检院的监督问题:作为理论上检察机关是公机关,这是没有问题。 在法没有修改之前, 首先是考虑执行法律。 美国之所以强大, 是与法律稳定 有关。 在不改宪法的体制上,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权力不受监督极易 造成腐败, 如果我们监督, 法官腐败之后怎么办?检察机就多次强调要接 监。如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取得比较好的果。同时,检察 机关对自身的监有许都是刚性的规
理论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
一、刑事讼法究竟是改还是不改,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主张,目对 刑诉法不宜改。理由是:96年的刑诉讼法总的来说是好的,基本上能满 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好的制度和原则还 没有得到落实, 同时从保持法律的定性的角度看, 不宜在短的几年内就修 改事诉讼法。 这部观点不是主流观点, 因为对刑事诉讼修改经列入全 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修改刑事诉法从逻辑上看是势在必的。 有个别同志认 为, 刑事诉讼法修不修改, 关健是采取指思想的问题?以自然法学还是 以实证法学作为指导思想?如以自然法就应改,反之就不应
二、在改的力度方面:有大改、中改、和小改之。这些观点的同志都 认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应修改, 但对修改的力度有不同的主张, 其主要区别在 于能否突破现行的宪法框架。 是主张在宪政框架内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 属于中改或改, 反之则于改。 大多数学者主张在现行的政框架内对刑事 诉讼进行修改, 小部分同志主张改革就应一到位, 在人保护和司法机关权 力分工方面以突现行的宪政框
三、 还有学者从方法论的角度, 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学 者仅是推动, 不是力本身, 某种角看仅是助动力。 我们首应促进执法 人员司法理念的提升, 来执行法律。 做点实践性调查来解决问题; 调整科研目标, 出司法实践中最关健的问题是什么?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要使好我们的力 气, 搞好实证查。 以从不同的角度讨问, 可以搞点向思维?可从 体问题始, 从具体问题进行突, 然后取得大的突破。 目前宪政体制还是不容 破。 有部分学认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进行改革, 问题是我们现行的宪 政是否建立?我们主法治目是否有差距?目前我们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 统一,很难落实。以的问题不解,修刑事诉讼法很难。再如什么叫司法 机关,目前还不统一,公安、安全是不是国家法机关?有许基本问题,还有 不同的看
四、在修改刑诉法时应坚持何种原
1、控犯罪与保障人权原则。大多数学者张刑诉讼法修改的足点必 须是对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两者兼顾, 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 不能单纯地强 调某一面。 有者又主张, 并重并不等于平均使用力量。 比如英国就是不 对控制犯罪进行调整, 沉默权的限制, 错案的纠正; 大陆法系国家都加强 人权的保护;我国对控制犯罪方面,要强对察措施的改
2、实体公正和程公正结原则。有学者注张程序优先,也有学者反对 种观点。 理由是强调程序优先可能会能伤害实体; 绝对强调程序优
体公。 实际上如果实体上对被人正确, 还是该纠正。 在立法方面应该建 立程序的性制裁机制, 我们的处理通常是实体处理, 而没有程序性的制裁机制。 3、公正优先兼顾率原则。公正优先,兼效率,当人选择诉讼,就是 为了公正,如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然也兼顾效
4、权利平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应平衡。犯罪 嫌疑、 被告人服刑之后, 要回归社会。 在处案件时候, 更多地主和解、 调解, 有关机关应尽可能地用调解、 和解方式结案, 以及用经济手段来制裁犯罪。 5、借鉴国经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结合我国国情,等于照顾我国 落后的做法。 在修改刑事诉法时, 要考虑宪法的规定:人护; 对公、 检、 法关关的规定;关于逮捕的规定,目前争论较大,有几个方案。如果逮 捕决定权归法院, 目前宪的规定有盾的。 如果把自侦案件的批逮权上提 一级,其效如何?是值得推敲的。在止刑逼供,要可能与国际接轨。 6、坚持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修改相结合原则。首要解决实践击问 题, 但同时又注重配套措施相结合。 我国刑诉法条文过于简单, 导致大量司 解释出现,这个方面出发,主张全面修
有个别学主张基本原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 基原则作为具体 中操着规则。 还一些学者认为基本原则不一定要单列专章, 国际上一些通行的 原则可以吸纳, 对我国的一些带有政治性方面色彩的原则可以掉。 诸如民 院之的规定, 人民有色彩, 那么敌人到什么地方官司?中国人公安学 博士生导师崔敏教授认为; 目前些法律规定并不平:如外国人犯罪, 官民 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平等的规。 基本原则不不要, 关健是如何写好。 有些不属 于基本则的,要把它去
五、在证据方面讨论
有关证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交换,证据示,明标准。 有部分学认为事诉讼应确立证据采信规则:一是证明标准有无的问题; 二是 设立那些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存在的问题是:当人和法官对的 当认定重视不够;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时, 缺少救济途径; 证出庭是老 大难问题, 证人出庭率遍偏底。 如何对人进有效保护, 也是实践中迫切需 要解决的问题。文传统、法律务、经济补偿、免证等方面问题,在践中都 影响证人出庭作
有关证展示问题, 学者们从证据展示的目的是什么?果检机关隐瞒证 据有什办法以控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到会的同志普遍认为律师取证证据能 力不强, 在这方面应该加强。 被告人方面没有什么取能力, 辨本上掌不 了什么材枓。 在此种情况控方不拿出全部据, 或者对告人利证据怎么办? 目前我们在证据展方面有比较大的缺, 据开示问题比较多。 在制度设置上 如何使方把全部证据拿来?如何判断他是否全部拿出?都是今后立有 待解决的问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控方举主,但有些证据,控方很难举证,是否可以在 特定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加
六、有关诉讼理论方面的
1、侦察权是行政权还是司?在这方,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 志认为, 把侦察权界定为政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但有的学者主张:如果 明确察权是行政权, 有许多问题就可顺带解决。 有些根本问很
解决, 但可以具体问上着手。 如纪委的强制措施就不受律规制, 可以抛开 一些根问题,从具体问题着手,这就容易
2、在理和实践关系上,有的学者认为:理论应高于实践,但不反对 践。 用理论突破实践有难度, 但可以用实践来突破理论。 如先把理论框架固 定死,就很难解决问题。从本质来看,法律就是一个经验的东西。谈改革就不应 受现行的律的限制, 限制就是改革。 从国外看, 也注重对体行为 的规范。抽象的东西规定太多,就可能脱离实际。如,法律都规定禁止刑讯 逼供, 但实际中却泛存在。 应该在程序上设置一些什么样的规范?才能使法律 现; 使没有议的东西, 变成现实东西; 才能使现实法律规定成真实 的法律规
3、有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定规定太多,冲击了律权威性。出台司 解释目的, 主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弥补法律的空白。 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李富成博士认为:目前司解释出台、 过滥, 不仅最高司法机关出 台司法解释, 且省级司法关、 巿级司法机关、 甚至县级司法关都出台相关 办理件规定、 指导意见。 并且这些规定、 导意见在司法践中都在起作用, 这种做法严冲击了律的权威和稳
七、有关程序方面的
1、对死刑件的程序要单列。目前我国的死刑是普通程序,应该建立独立 程。 把死刑序从普通序中分离出来, 应实三审终审?一些重大件也 可以纳入死刑程序, 对死刑程序可以设立陪审团, 对死刑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地 延长, 目的是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 准确地适用法律。 在程序上把死刑作为一 个特别程序来对待, 对其它的些普通程序可以实二审。 如果有案件都 行审终审,影响办案效率。不赞成普程序简易化,这种提法不学。一 审程序是基本序, 对一程序可以当地进行改革。 但我国也有难题:在于没 有审程序。容易出现暗箱操,不能庭认定证、不能当庭定罪量刑。 2、对死刑的复核权,大家都主张应该收回高人民法。陈光教授一语 中的地:死刑核准权不收回错误的理由只有一个:违法。 对死刑核准的收回 都没争议,关健是如何落实的问
3、扩大简程序范围,但也不能太大。一般以五年以下为宜;在当事人 认罪情况下,也可以超
4、有关超期羁押的问题。超期羁押某种程度上是单位行为,同时也有期 限方面规定不合理致。 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一个出口, 国外在这方面有定。 在 审限上,对死刑案件审理期限规定就可以于
5、刑罚的执行监督问题、变执行的问题;减刑、假释、的问题。检察 院在这程序中, 如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 变更执行的主体, 从理上看应 该由检院
6、于审判监督问题,提起再审限制的问题:无罪的人被错判了,能 不能上诉?要不要给他平反?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全有利被告是没有限 制, 我国对发生的错案审能不能限制?在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还当事人一个 清白,不能受违法性限制,也不能受件性上的限
7、事诉讼中有关例外的规定。律整齐划一的,立法中要不要搞例 外?一事不再理在中国要不要搞?有没有例外?中国怎样搞?英国对事不再 理也有例外, 中国不搞例外对不对?健是对一事不再理的口开得有多。 陈 光中教授认为:对十年以的判决,在一事不再上可以搞例,可进行再
关健是卡到一个什么的。 在审的问题要不要搞例外?作为一个审级制度在不 同诉讼, 应该统一。 在举证责任上要不要搞例外?例外有没有一个标准的问 ?这些都是会议讨论
8、关辨护、法律援助的问题,特是在死刑辩上的效果问题。与会同 代表普遍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关健是如把法助做到理有实效。 对执行中的法律援助, 要加以延伸; 律师援助应该延伸到法律的执行方面。 为 使律师援助落到实处,应设立国公律师制
9、 对搜查应规定条件:被搜查的件事人, 至少应判处有期处刑以上。 对一此技术侦察手段, 要限制, 目前侦察阶段缺少必要督。 可实行法官令 状主义, 也要有例外的规定。 果搜查没有达到预期的果, 应当事人一个说 法。同时对违法搜也应有制裁措施,在诉讼中应保证当人程序性权
立案通知书邮寄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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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立案通知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号 :
经初步调查,你(位)涉嫌事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本决定依法对你单位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 查扣通[ ]号}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法
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为 (法证号:)、 (执法证号:)和 (执法证号:),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请在调查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实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内提供与本案相关证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
篇二:民事立案通
书
XXX人民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立案通知
XX民行通字(2012)第8
XXX:
你与XX离婚纷一,因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XX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特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
1
篇三:3立案通知
四川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 )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经初调查,你(单位)涉嫌事 的行为,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民共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位
参与本案调查的法人员 和 ,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利害关系,请在调查时向我局书面提出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时,应当说明事和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据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涉嫌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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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己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
任,或者具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
对有控告人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对不予立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作出决定,并书面知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不服的,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关
第一百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安机关应当自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实,或者犯罪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事责任,依不予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回案件材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执法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作出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政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院求说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人
人民检察院通公安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第一百八十条人检察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
第一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件,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罪疑人家
第一百八十
件有关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
移交时,由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
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规定》关立案时间的规定。由此可见,盗窃罪公安局立案要多久没有具体时间的定,则上,对于能够及时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具体立案条的情况下,都要当场予以立案。以上是了网小编的解答,希望对此问能有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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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盗窃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