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zepb.gov.cn/wsbs/bgxz/qt/);
(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 (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zepb.gov.cn/wsbs/bgxz/qt/)
(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
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
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 (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
方可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设置标志牌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后,支队业务大队现场核实排污口标志牌是否符合《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口及其标志牌拍照存档(近、远景照各一张)。
审批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后,支队业务大队在《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业务大队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大队负责人复核后,连同排污口照片及其它申报材料呈支队分管领导审批。
出具回执
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队一大队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打印出具《广州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登记回执》交排污单位。
管理本工作程序所称排污口,是指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和管理档案。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排污口位置发生变化,或需闲置,拆除的;
(三)标志牌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范文二:排污口规范化
11.7排污口规范化
11.7.1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必须规范化。
⑵排污口应便于采样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11.7.2排污口的技术要求
⑴排污口应便于采样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⑵排污口位置须合理确定,依据环监〔 1996〕 470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管 理。
⑶排放污染物的采样点设置应按照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 设置在企 业污染物总排口等处。
11.7.3排污口立标管理
企业污染物排放口标志, 应按照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 (15562.1-1995)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 (处置 ) 场》 (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环保 部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如图 11.7-1所示。污染物排放口的环保图形 标志牌,应当设置在靠近采样点的醒目处,标志牌设置高度为其上缘距地面 2m 。
11.7.4排污口建档管理
⑴要求使用国家环保局统一印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 证》 ,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⑵根据排污口管理档案内容要求, 项目建成后, 应将主要污染物种类、 数量、 浓度、排放去向、达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范文三:排污口规范化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utlet setting of
wastewater discharge in Shanghai
(发布稿)
2006-11-22发布 2006-11-22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4.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 ................................................................ 1
5. 污水排放口的形式 .................................................................... 2
6.污水排放口的立标 .................................................................... 2
I
前 言
为贯彻环发[1999]24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怀正、邢绍文、蒋小红、徐高田。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II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设置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的规范化整治及新建的污水排放口,还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口“三同时”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7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DB 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CJ/T 3017-93 潜水电磁流量计行业标准
环办[2003]95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发[1999]24号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
污水排放口
指直接向环境水体或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排放污水或尾水的出水口。污水排放口不得用于排放雨水。
3.2
明渠
指以非满水状态流通的水路,即具有自由表面的水路。
3.3
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和不连续采样。
4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
4.1 所有污水排放口及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污水排放口,应达到标志明显、便于采集样品、监测计量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
1
4.2 污水排放口应提供有机物、油类、悬浮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采样条件。
4.3 污水排放口应提供可用堰槽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容器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浮子式、电容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的条件。
4.4 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 5 污水排放口的形式
污水排放口须修建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污水排放口的要求如下:
5.1 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要求的明渠式测流段。
5.2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m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少于0.1m、流速不小于0.05m/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5.3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长度不少于10m、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且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明渠。
5.4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应小于50吨每天。
5.5 选用电磁式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污水排放口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
5.6 选用电表式明渠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左右。 6 污水排放口的立标
6.1 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符合GB 15562.1及环办[2003]95号规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6.2 标志牌应设于污水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
6.3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上设置标志牌,其上缘距离地面2m。
2
范文四: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一、 流程图
二、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
(一)废水排放口要求
1、生产性废水进入治理设施前必须留有明渠为敞开式进口; 2、在测流和测速区应当将暗渠、不规则明渠改为矩形明渠,渠深小于1米,严禁乱设置排放口和利用超越管偷排,堵塞现存溢流口和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排的渠道或管道;
3、须安装巴歇尔槽,并保证进入巴歇尔槽或矩形槽的水流平稳; 4、从流量槽出口算起,渠长度不小于2米以及渠的两侧和底部均要贴上湖水蓝色瓷片。
(二)废气排放口要求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放筒进行检查,确保其密封度,排气筒数量、高度须符合相关要求;
2、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包括堆放场)要求
1、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标志牌设置要求
1、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源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排污口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设平面牌,无建筑物设立式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范文五: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一、 污水排放口
1、 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
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二、 废气排放口
1、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2、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检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体噪声排放源
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较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置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