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
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
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
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
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
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
篇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资格。下面主要把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如下: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
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三: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
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1、支付时间。《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支付标准。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定作物的价格。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
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留置期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变卖、拍卖的款项如不能全部清偿承揽人的上述费用,由定作人继续清偿。(二)定作人违反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定作人领受工作成果不仅是其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是定作人承担的一项附随义
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检验的内容包括确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
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三)协助义务。承揽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完成,协助包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图纸资料等,及在施工过程中排除干扰、提供场地、水电气等,不同的承揽合同协助的范围,协助义务的大小不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将导致履行期限顺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四)承揽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合同,不需要征得承揽人同意,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承揽人违约责任的认定。1、承揽人没有履行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担的责任。(1)承揽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253条
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
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3)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对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的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能对定作物主张权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承揽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2)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3)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的约定,不是承揽人之间的
约定。
4、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1)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验的义务。《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2)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3)通知义务。在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
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有变更的义务。(4)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保密义务。《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法》第266条所说的“秘密”包括技术(本文来自:
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资料、商业秘密、如图纸、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的工作成果,还包
括定作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其他信息,如定作人的姓名、工作成果的名称等;B保密的内容和要求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定作人直接向承揽人说明;C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然有保密义务;D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E违反保密义务不以使用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为条件,只要承揽人有留存的行为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F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定作人赔偿损失;G定作人允许的,承揽 人可以适当使用保密内容,如留存复制品等。(6)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三、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1、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2、定作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定作人对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1)时间条件。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是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即使未交付,定作人也无权解除合同。(2)形式条件。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承揽人,但无需承揽人同意,承揽人知悉后即产生法律效力。(3)法律责任。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其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承揽人已完成工作部分应获得的报酬、已支付的原材料费、未完成的工作应取得的利益等。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范文二:定作承揽合同
定 作 承 揽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人) 签订地点:肥西
乙方:(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二条 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为了加工生产合同规定的产 品, 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乙方可以使用该等技术资料, 乙方使用该 等技术资料仅限于乙方加工生产合同规定的产品, 乙方不得将该等技术资料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 书面异议, 如乙方未提异议导致加工产品不具备应有功能的,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条 甲方不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除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外,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或将其在本合同合同中的权利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甲方协助乙方的事项与要求:在乙方加工生产产品过程中, 需要甲方提 供技术指导的, 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并由甲方决定是否提供。 如甲方决定提供技 术指导的,所发生的技术指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指导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技 术资料邮寄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外观、质 量标准、 包装、 原材料等根据甲方的相关标准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确定。 乙方 加工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所指定并向乙方书面说明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 标准。
第七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乙方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负责包装并承 担此部分费用 。
第八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乙方在 年 月 日前负责运 输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交付指定收货人,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定作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甲方或其指定方在收到承揽产 品后根据甲方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检查并决定是否接收。
第十条 乙方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乙方加工生产的产品的品质保证 期间为 24个月,自甲方或其指定方进行验收检查并认定产品合格后起算。在品 质保证期间内出现的一切产品质量问题,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无 偿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一条 产品在交付之前, 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在交付之后, 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2.3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货物安装到位、试运行完成,经甲方和(或)政府部 门(如有)确认检验合格后 3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合同全额建筑业发票均经
1 / 3
甲方核对无误, 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 100% , 即人民币 11852 元 (大写 : 壹 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元整) ;
12.5付款方式:电汇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放弃定作物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甲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乙方交付变更或解 除合同的书面文件 。 对于合 同 变更或 解 除后的后 续事宜 ,由双方协 商解 决。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5.1 如果乙方不能够按照本合同中的时间计划完成交货,甲方可以从支付给乙 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误期赔偿为每 3 天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1 %的 违约金, 不足 3 天的按 3 天计算, 此项误期赔偿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 价的 30 %。如果乙方延期交货超过 4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 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 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上述延期违约金外 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5.2 如因乙方设计缺陷、质量问题、服务不良等原因,导致所交付定作物无法 使用、 无法与其他设备设施配合等,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可 在支付合同款项时扣除。 违约金率按每迟延 3 天收合同总价 1 %, 不足 3 天时 按 3 天计算,此项误期赔偿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如果乙方延 期超过 4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无论甲方是 否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上述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 济损失。
15.3 定作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和保修期内发生任何损害和事故,乙方没有及时修 理维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须向甲方承担本合同货款总价 5%的违约金,此时 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此种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损 害赔偿、鉴定费、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
15.4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赔偿费用、损失或违约金,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向乙方 或乙方经办人员发出扣款通知 (包含但不限于邮件、 传真、 快递等) 后立即生效, 甲方有权自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有权申诉并申 请减免赔偿费用、 损失或违约金, 此申诉经甲方核实给予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在甲方书面同意减免前,不影响前述扣款通知所涉及扣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 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2 / 3
定 作 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订日期:
承 揽 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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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定作承揽合同
定作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承揽项目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
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
第十五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
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定 作 人
定作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承 揽 人
承揽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税号: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范文四:定作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定 作 承 揽 合 同
甲方(定作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承揽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资格:(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明确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定
作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上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定作材料、加工费用、拆装、运费及税金等所有
费用。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
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
(本表仅为示范,签约双方也可根据约定更换表格的内容和格式)
备注: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应要
求乙方按照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 原材料的提供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如甲方指定原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的,乙方须使用甲方所指定原材料加工定作,遇甲方指定原材料缺货时,乙方可根据甲方所定作产品,推荐不低于甲方指定材料的同类材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加工。甲方未指定原材料,乙方按合同自行选定原材料加工的,乙方需对原材料质量及加工产品质量负责。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三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3.1 乙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资料、图纸的要求完成工作。(如上级文件规定由我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请项目自行修改该约定)
3.2 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
3.3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定作物或定作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
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4.1 定作的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标准和要求: 4.1.1 4.1.2
4.2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
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包装并承担费用。包装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如
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并保证定作物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必须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第六条 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如乙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
第七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7.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产品全部送至 。
7.2 如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7.3 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以甲方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验收
8.1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在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过磅计量加工物品在确保图纸设计重量的同时,加工物重量不得超过图纸设计重量正负 %,超过图纸设计重量 %部分金额由乙方承担,低于图纸设计重量 %部分金额甲方有权在合同金额中直接扣减。
8.2 甲方应当在 日内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 年内,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8.3 甲乙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检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报酬的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9.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开始承揽工作之日起 日内支
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即 元;
9.1.2甲方应于产品验收合格后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
的 (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即 元;
9.1.3 甲方应于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产品 之日起 日内支付剩
余 %合同结算金额,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
9.1.4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 ;银行账号是: ;开户行是: 。
9.2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
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9.3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9.3.1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
法有效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9.3.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
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9.1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9.3.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
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3.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
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3.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
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9.3.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3.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3.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应要
求乙方按照适用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质保责任
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为 (月或年),自定作物通过甲方验收之日
起算。质保金为总货款的 %,在合同总款项中扣除。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修理或予以退换,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质保金,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
一个月内退还质保金(无息)。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定作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
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注:双方可以增加列举)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
履行的,应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2.1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偿付乙方原材料相关损失。 12.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逾期货款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合同金额的5%。但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租赁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12.3甲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3.1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按13.8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2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天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当批定作物总金额(包含增值税)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按13.8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4 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一天,按顶作物总总额(包含增值税)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1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13.6 乙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的____%(20%~60%)或酬金总额的____%(10%~30%)的违约金。
13.7 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暂由甲方代为保管时,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8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支付因其违约
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甲乙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
催款函等单据)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5.2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
(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15.3合同履行中的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等单据)
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
15.4 其他约定:
15.4.1乙方送达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送达地
址: ,甲方按本地址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如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15.4.2如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 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6 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
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才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15.4.3
范文五:承揽合同-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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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做人: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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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报酬
?交货期限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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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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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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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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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规格?生产?计量?用料?质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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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型号?厂家?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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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_________。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
第七条
定做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_________。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
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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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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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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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
?承揽人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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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章):
?定作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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