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2005-10-08)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范文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一、许可项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3台(大型结构的或价值昂贵的,不少于1台)。
五、数量:该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制。
六、提供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1式3份(用计算机打印)
3、产品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2份4、样机照片1张
5、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1套
6、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1份
7、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1份
七、办理程序
1
1、申请:申请单位持向市质监局应交资料到接办件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市质监局接办件大厅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允许当场更正。 3、审查
(1)资料审查:市质监局计量处审查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将资料退回申请单位。资料审查5日内完成。
(2)委托试验:申请单位资料符合要求的,市质监局计量处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机构根据型式评价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要求进行试验,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开始时间自收到样机之日起)内完成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 4、决定:市质监局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填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3日内送市质监局办件大厅。 6、送达:市质监局办件大厅收到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当日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同时填写送达回执。
八、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质检办科[2005]172号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收费(技术机构收取):
特殊、复杂的:40000元/系列,7000元/品种;
比较特殊、复杂的:20000元/系列,5000元/品种;
一般的:6000元/系列,1000元/品种,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注:?只做计量性能试验的为“一般”试验;同时做计量性能试验和环境试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试验;同时作计量性能试验、环境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的为“特殊、复杂”试验。
2
?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
位自行选择。
3
范文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详细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信箱 负 责 人 (签字) 联 系 人 (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书编号 苏量 ( ) 型 申 字 ( ) 号
(一)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执行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
3、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jscpashq@163.com) (二)企业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1、样机照片;
2、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产品标准、检定规程;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6、关键零部件(影响计量器具性能、安全、电磁兼容等)
的清单(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三)说明:
1、申请书一律用A4印制;
2、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 3、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4、“产品简要说明”,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或说明主要改进情况,并说明产品的用途与使用场合;
5、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6、申请书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无签字、无印章无效;
一、申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列计量器具申请型式批准:
二、产品简要说明:
到申请时间为止,已经试制的台(件)数:。 三、受理单位处理意见:
委 托: 进行型式评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批人: (签字) 联系电话:025-85012037 委托日期:
范文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河南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
河南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办理机构
计量处
四、审批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审批时限
办理期限:30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费。收费标准: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每个系列:1500元
每个型号:150元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元
十、申请接收权限、方式、时间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金水区花园路21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一、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金水区花园路21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71)65928787??? (0371)65922261
十二、投诉渠道
(一)信件投诉
郑州市花园路21号监察室或计量处收
(二)电话咨询
(0371)65928559
十三、决定公开
每年初将对上一年度全部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结果予以汇编并公告。
十四、办事流程示意图
十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名称:郑州方圆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盖章)
—————————————————
单位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前进路49号?????? 邮政编码:450004
—————————————?????????? ———
单 位 电 话:0371-66332333??????????? 单位代码:559623454-6
—————————————????????? ——————
单位生产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100号????????? 邮政编码:450042
—————————————??????????? ———
单 位 电 话:??? 0371-6565656????????????????? 单位代码:559623454-6
—————————————????????? —————
传?????? 真:????? 0371-63636363???????????????????? 电子信箱:xjy3692003@sina.com
————————————???????? ———————————
负? 责? 人 :???? 王? 三??????????????????????????? 联 系 人: 张?? 虎
————————————???????? ————————
型式批准证书号:???????? XXXXFXXX-41
————————————————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 ———————
填? 表? 说? 明
许可证申请书中: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填写三份。
2.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一栏,填写国营单位及县(市或区)、市(地)、省(或部)属;集体单位及县、乡镇或大队属。同时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计量机构名称一栏,填写申请单位内主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名称,没有专设机构的也可以注明专职或兼职人员的名字。
4.生产管理情况,填写有关生产计量器具的部分,其他非计量器具不在内。
5.申报产品管理情况,要按申请的产品名称(用序号代替)分别填写,留的空白不够,可以加页加盖骑缝章。
6.工装系数和标准化系数栏目,按各行业规定填写。
7.测量能力指数,按国家计量局计量网络图设计规定计算填写。
8.产品关键生产设备、计量标准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填写决定产品质量的主要设备和本单位内已有的全部计量标准器。
9.有关证明文件第一项,是指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型式评价报告。
10.有关证明文件第二项,是指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
11.有关证明文件第三项,对新开业还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用提供(但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的文字材料的复印件)。
12.审批意见包括“生产条件考核报告”中的结论。
13.申请书及所有递交的文件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及隶属关系
有限責任公司
计 量 机 构
名 称
品质保证部
年产量
800(台件)
年产值
950(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人
19(万元)
年利税
18(万元)
职工人数
50(人)
计量人员数
2(人)
固定资产
不变价格
33(万元)
计量测试设备
固定资产
22(万元)
二、申报项目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准确度
营业执照编号
及发放日期
备注
1
电子汽车衡
SCS-20,20t, Ⅲ
4107031599074
2005.12.13
1
电子汽车衡
SCS-200,200t, Ⅲ
4107031599074
2005.12.13
三、申报产品管理情况
序号
技术标准编号
检定规程编号
工装系数
标准化系数
测量能力指数
MCP
1
GB/T7723-
2002
JJG539-97
XX
XX
XX
2
GB/T7723-
2002
JJG539-97
XX
XX
XX
已生产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管理情况
申报项
目序号
主件主项
合格率
关键项次
合格率
出厂一次
性合格率
抽检
合格率
计量性能评价
11
100
100
100
100
合格
12
100
100
100
100
合格
产品关键生产设备
申报项目序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1-1
行车
xx
10t
1-2
电焊机
DX-1? 400
XX
1-3
平板机
12m/m
XX
1-4
摇臂钻床
232K
XX
1-5
剪板机
12m/m
XX
1-XX
XX
XX
XX
2- XX
同上
计量标准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
申报项目序号
标准和设备名称
型 号
规 格
准确度
1-1
砝码
XX
100t
四等
1-2
水准仪
XX
20mm
XX
1-3
数字万用表
HP3440/A
XX
XX
1-4
调压表
TSGG2
XX
XX
1-5
工频耐压试验仪
YDI-3
XX
XX
1-6
水准仪
XX
XX
0.02 mm /m
1- XX
XX
XX
XX
XX
2- XX
同上
四、有关证明文件
1、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复查换证还需提供三年来计量器具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及原取得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
五、审批意见
该厂申报的下列计量器具已经生产条件考核合格,同意发证。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准确度
备注
经办人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豫制?????????????????????????? 号
十六、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十七、技术规范、审查细则清单
1、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2、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1)静止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2)机械感应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3)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4)煤气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5)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6)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7)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8)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9)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10)河南省互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
受理要求: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二)下列申请人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制造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加气机、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和标准电能表以及修理轨道衡等省发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直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河南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省发证以外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
(四)增项、变更、复查换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同时提供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的须同时提供: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的计量器具非重大改进声明书(内容包括:(1)增项的理由,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2)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技术指标等改进情况的对照表;(3)含有“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的样机照片;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和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9.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申请变更的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有哪些变化。
说明:
1.首次申请的提供1-4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项材料);
2.增项的提供1-4项材料,非重大改进增项提供1-5项材料;
3.复查换证的提供1、3、6项材料,另需提供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及申请单位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4.名称变更的提供1、2、6、7、8、9项材料、生产厂地变更的提供1、2、3、4、6、7、9项材料;
5.提交的有关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作者:计量处??来源:计量处 ??时间:2012-07-13 11:05:55??浏览 66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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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起)
范文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三)申请条件: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四)审批机关: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申请资料在15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
量器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1)技术说明;(2)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结构图;(3)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4)样机测试报告;(5)使用说明书。
5、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6、定型鉴定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型式批准:
(1)确属急需的;
(2)销售量极少的;
(3)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4)展销会留购的;
(5)其他特殊需要的。
(六)审批期限:
1、受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2、法制审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
3、委托技术机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人。
4、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应该在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5、审核发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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