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2016年国家对全国失信人加大了哪些限制行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
如何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与社会征信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
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人偷逃骗税记录。
要实行履约备案和重大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欺诈行为。
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
要继续推进中小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
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
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信贷征信要依法采集和个人信息,依法向部门、金融监管、金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
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
失信企业行政许可是否受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什么旅游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
全域旅游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突出本地旅游资源特点,符合市场需求。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在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提供信贷产品、融资担保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扶持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资源,开发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第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
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是什么意思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以工业快速突破带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实施工业“百千万”工程。
一、总体要求实施工业“百千万”工程,要坚守两条底线,以做大工业总量、做优产业结构、增强支撑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做大、做优、做强企业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自主发展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着眼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着力深化改革盘活存量、着力招商引资提升增量、着力创新驱动增强活力、着力优化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营造环境强化支撑,按照“帮一个、上一个、招一个”的要求,省级抓“百”立标杆、市级抓“千”强骨干、县级抓“万”夯基础,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良好发展格局,以企业强产业、以产业强工业、以工业强经济,为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百千万”工程,我省工业增速保持高于全国、高于西部,总量规模快速壮大,力争2014年全省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0亿元,2017年达到18000亿元,2020年达到28000亿元。
(一)企业规模加速壮大。
到2017年,全省形成营业收入八百亿元级企业2户,五百亿元级企业4户,百亿元级企业15户,五十亿元级企业30户,十亿元级企业100户,亿元级企业150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2000户。
到2020年,全省形成营业收入千亿元级企业1—2户,五百亿元级企业6户,百亿元级企业20户,五十亿元级企业45户,十亿元级企业300户,亿元级企业300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6000户。
(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到2017年,“百千万”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5%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全省比重达到60%以上。
以大数据为重点的电子信息、新医药、军民融合装备制造企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20%。
培育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
省级100户企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0%,“百千万”企业实现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
到2020年,“百千万”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结构显著优化,品牌价值显著提高,经济贡献显著增强。
(三)发展后劲显著增强。
到2017年,“百千万”企业投资总额保持年均增长20%,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45%。
生成一批、开工一批、建成投产一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
到2020年,“百千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四)深化改革盘活存量。
深化经济领域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一企一策、一业一策支持企业盘活存量,释放生产能力。
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一批上市公司,打造一批投资运营公司,裂变一批上下游配套企业。
加快推进非公经济改革,推广“先照后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加快推进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四个一体化”,提升优势能矿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满负荷生产。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增强主体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本质安全发展水平。
加快推进白酒、医药等行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支持和引导“百千万”企业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带动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的产业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五)扩大投资提升增量。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以商招商、上门招商、中介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对接,着力在大数据、新医药、军民融合装备制造等领域引进一批标志性、引领性项目。
引导传统产业、存量企业上马一批新项目,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分年度制定“百千万”企业项目计划清单,明确建设进度要求。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审批进度,强化项目建设调度,一项一策制定方案开展帮扶督导,促进开工一批、加快建成一批、投产达产一批重点项目,推动项目尽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实现扩量提质增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六)创新驱动增强活力。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百千万”企业技术、产品、管理、商业模式创新,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依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创新成果,开发一批新产品。
建立全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需求目录,搭建技术转移平台,每半年举办一次科技成果嫁接会。
采取贷款贴息、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百千万”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
国家出台了多少个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
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
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
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
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
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
国务院2015年5月12税收62文件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
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
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比较重要的?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如何发挥稽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
“以查促管”是促进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相互配合,优化协作的良好方法,是发挥“外查内促”形成征、管、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完善“以查促管”的建议措施:(一)转变税务稽查观念,服务税收征管。
1、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要为征管大局服务,要从落实“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战略高度看。
2、逐步推进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以查促收”向“以查促管”的转变。
发挥“查”的职能,又要加强与“管”的联动与反馈。
3、主动推进风险管理。
结合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风险点,构建稽查风险管理模型,提出风险应对要求,引导稽查人员“事前参照、事中防控、事后改进”。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坚持联合办案。
要强化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3、以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实现数据大集中,提升各级稽查数据应用能力。
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稽查案源分析的指标体系,强化案源管理、查前分析、提高案件查处针对性。
实现征管资料、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成果在征、管、查部门之间畅通传递和共享。
(三)提高执法监督互动,完善考核机制。
要加强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管查监督互动机制。
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考核办法等,形成制度化。
1、征管部门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通过风险推送及时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将查处情况通报征管部门。
稽查局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取稽查对象时,应充分征求征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确定工作计划和选案的参考依据。
2、完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
通过责任追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稽查环节查而不深、查而不透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缺位等问题。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
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产生震摄效果。
(四)提高稽查质量,落实征管建议制度。
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
(五)推进稽查现代化,改进稽查工作方法。
按照有利于强化税源专业化监控和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的原则,积极落实好分类分级稽查。
以稽查执法权力运行为主线,以执法风险点排查和评估为基础,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实现稽查工作与征收工作同步管理,相互促进,检查范围从大规模的行业检查逐步转向重点税源检查,保证税源大户处于征收和稽查部门的监管中。
突出稽查执法重点环节和部位,借鉴审计式稽查工作底稿模式,加强痕迹管理,强化过程引导和控制。
注重稽查成果应用,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企业偷逃税款的易发环节和偷逃手段及特点,发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
努力搭建稽查与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税源管理和税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交流共享渠道。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针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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