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九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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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第二条 本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会团体、企业事业
第三条 实行划生(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公民有生育的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法行政,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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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计划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第六条 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
省、市人民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在经费上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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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对本条例贯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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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工作,贯彻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施方案,其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与计划生育纳入自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
各级计划生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
工会、共产主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会等社会团体应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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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
学校应当在学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
第十一条 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管理为主,户籍所
第十二条 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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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下页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以及夫妻一方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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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本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预算解决;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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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计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服务机构和从事
计划生育技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是指照《计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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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 计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的临床服务人员,应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之外的其它诊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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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领有《独生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
第二十八条 级以上人民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
(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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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条 独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养老保险、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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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
(四)伪造、变造、买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
(六)滥用职权、玩忽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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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上页 下页 余下全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履行婚姻登记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别累计计算,生育
社会抚养费的计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时上一年度当地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费外,是国家工作人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征收决定;县级计划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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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第三十七条 以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三十八条 有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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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侮辱、诽谤、殴打执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罚决定以及其他
第七章 附 则
(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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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
《关于修改〈四川省
2002年9月26
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
体、企业事业单位、
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
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
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当严格依法行政,文
划生育行政部门及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
为主的方针,辅以必
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
障制度,并与发展经
家庭相结合,建立政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
生育工作,负责实施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
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
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
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
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
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
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生育工作,贯彻落
案,其计划生育工作
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
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
责任制,企业事业单
责任制,落实计划生
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
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
版、广播电视等部
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
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
划地开展生理卫生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
为主,户籍所在地人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
人事、统计、卫生等
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
做到少生、优生、优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
妇女24周岁以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
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
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
(四)农村人口
(五)农村人口中
的;
(六)农村人口中
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
(八)农村人口中
(九)盆周山区县
(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
(二)因离婚再婚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以及夫妻一方为、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道办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鉴定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子女的,除女方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构和从事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夫妻应当自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妊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不宜生育的严重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和经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育技术服管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务,必须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术手段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获准再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产假30天,给予男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请,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自
《独生子女父母光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如系双胞胎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口与计划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双方均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及其他济组织人员的奖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农村
(二)农村独生
(三)机关、社会团体、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一方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养老保险、基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行非医学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条规定再生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数的3倍至4倍征收;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者城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反法律法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的《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当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管理行为的,由公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处罚决定以及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
第五十三条本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议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1997年10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子女的,除女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3倍至4倍征;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符合再生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者城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反法律法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的《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当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法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六次会议通过《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关修改〈四川省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家庭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
工作经费,确保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成绩的组织和个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位,由同级或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计划生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者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生、民政、新闻出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的适当方式,有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公民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
(四)农村人口
(五)农村人口中夫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
(七)农村人口中
(八)农村人口中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
(二)因离婚再婚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
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第(十)项规定地区居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在怀孕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享受免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地或者户籍在地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30日内审查毕,并报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书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子女的,除女方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构和从事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夫妻应当自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妊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
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和经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生育技术服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务,必须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技术手段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获准再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二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
第三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布涉及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
第三十四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自
《独生子女父母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如系双胞胎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人口与计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妻双方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
第三十七条 凡取得《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及其他济组织人员的奖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农村
(二)农村独生
(三)机关、社会团体、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
第四十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养老保险、基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他人进行非医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
(九)虚报、瞒报、伪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和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条规定再生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数的3倍至4倍征收;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者城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第四十四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
第四十六条 社会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反法律法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取的《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当
第四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一)拒绝、阻碍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处罚决定以及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926(颁布时间)
20021001(实施时间)
四川省第九届人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务,实行计划生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家庭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安排落实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成绩的组织和个
对本条例贯彻
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计划生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者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生、民政、新闻出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的适当方式,有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公民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
(一)第一个子女
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
(四)农村人口
(五)农村人口中夫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
(七)农村人口中
(八)农村人口中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
(二)因离婚再婚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第(十)项规定地区居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在怀孕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享受免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在地或者户籍所在
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收到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子女的,除女方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构和从事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夫妻应当自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妊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不宜生育的严重
第二十三条 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和经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益性全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
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技术手段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获准再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二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
第三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布涉及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
第三十四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自
《独生子女父母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如系双胞胎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农村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
第三十七条 凡取得《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及其他济组织人员的奖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农村
(二)农村独生
(三)机关、社会团体、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
第四十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养老保险、基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他人进行非医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
(九)虚报、瞒报、伪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和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条规定再生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数的3倍至4倍征收;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者城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第四十四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
第四十六条 社会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违反法律法规规
,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由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
第四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一)拒绝、阻碍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处罚决定以及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
川人委[2002]89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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