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常见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1、儿童院及老人院所有楼层内的三宝、四口、五临边围护,特别是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道的安全防护。预留洞口围护会议决定由土建清包班组负责;楼梯口临时钢管围护东倒西歪、未上油漆;电梯井道内模板、方料、砼等垃圾清理及井架搭设、两层一道白网铺挂;儿童院外架上每隔两层一道白网隔离;
2、 出屋面货梯口安全门未设置;出屋面外架加固到位及斜拉支撑拆除;
3、 货梯边外架安全网收口、连廊与老人院斜街处安全网收口处理;屋面楼梯间外架安全网铺设;
4、 所有外架上的碎模板、方料、钢管等材料清理(包括水电工的预埋管);
5、 所有外架安全网、楼层牌、验收牌挂到位;
以上问题限定在一个星期内整改完成
2016年1月4日
施工现场年前存在事项
1、 所有楼层内各班组剩余材料的清理、归类,特别是水
电班组用剩余的过路盒、接线盒、金属预埋管及接头、pvc管件等收集、归类;楼层内拆除的模板及方料分类打包放在地下室顶板上,碎模板及碎方料放至西北角边;
2、 主体完成后钢筋棚及木工棚拆除,所在场地二次材料
堆放规划(水泥筒、砌块、水电材料、装修材料等)
3、 儿童院及老人院北边货梯基础年前完成,货梯安装完
成,货梯平台及安全门安装完成
4、 干粉砂浆桶基础及泡沫砼用水泥桶基础完成
5、 入口安全通道模板安装及广告安装
6、 排架拆除、卸料平台拆除、塔吊拆除?
7、 地下室底板及墙板后浇带渗水堵漏完成
8、 地下室底板补桩何时完成?
9、 人防质监站提出的问题整改(人防门吊装方案、设计
出方案)
10、 地下室油漆批灰时间?通风管道安装时间?人防门扇
安装时间?地面找平时间?
11、 值班人员东北角每天抽水一次!
2016.1.4
范文二:常见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常见施工一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未正确采用“三相五线制”;
2(未落实“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系统”;
3(开关箱未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基本要求;
4(架空线严重破皮,老化,架设高度不规范;
5(架空(电缆)线直接架设在金属附着物上,拖地,在水中浸泡;
6(架空线路采用竹竿或钢管架设,无横担和绝缘子;
(用电线路无过道保护,无超负荷保护; 7
8(照明与动力混用;
9(将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
10(外电防护不能保证安全操作距离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1(导线接头过多,线径达不到标准要求;
12(总配电柜处未采用标准电箱未按加工区、生活区、塔吊和对焊机来分配单独回路,
无接线端子板、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非安全认证合格产品,未设置配电房和消防措施,无
用电标志;
13(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结构未采用优质绝缘材料,无防雨防尘措施,无门无锁; 14(配电箱、开关箱的电器元件配置不正确,有隔离开关的无漏保,有漏保的无隔离开
关,漏保损坏或不匹配;
15(配电箱和开关箱无分路配电标识,安装位置不当,道路不畅通, 16(电线进出电箱未采用下进下出,无绝缘套管保护并未卡固,电箱外壳未接PE线或PE
线未使用黄绿双色线;
17(一分闸或一漏保连接二台和二台以上的设备,相线排列无序;
18(潮湿环境和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
19(用电档案不齐全;
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1(”三宝”未正确使用;多数人未戴安全帽,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高处作业人
员未系安全带;
2(楼梯口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
3(进出作业现场未搭设通道口防护棚;
4(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未落实防护措施;
5(电梯井口未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
6(预留洞口未防护;
三、施工脚手架
1(使用竹制脚手架施工或钢木、钢竹混搭;
2(脚手架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硬化,无钢底座(垫木)扫地杆和排水沟; 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规范不牢固且拉结点偏少;
4(杆件间距几何尺寸不符合要求,剪刀撑未包角,角度不符合要求,未沿架高连续设置;
5(小横杆未设置在立杆与大横杆的交点处,且未扣两头;
6(杆件搭接不规范,立杆错接,不规范悬挑;
7(对接扣件安装至主节点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规定,相邻两扣件的接头未错开;
8(施工层和首层未采用硬质封闭,每隔10m未挂设安全平网,内立杆与结构之间未封闭;
9(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钢管未刷防锈漆或严重弯曲、锈蚀;
10(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11(悬挑梁的锚固端搁置长度未达到悬臂端的1.5倍,未采取二道锚固;
12(悬挑脚手架的搭设高度超过18m;
13(卸料平台的主挑梁未与结构可靠连接,木板厚度小于50?,钢板厚度小于4?,未采用螺栓或焊接与型钢固定,平台两边未设前后两道独立斜拉钢丝绳,未分别拉接在4个拉节点上,与平台形成的夹角小于45?;选用的钢丝绳未达到方案要求,且每组钢丝绳设置的绳卡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未加衬软垫物。平台两侧未装设防护拦杆和钢板网,端部无内开式活动门,无限载标牌。
四、起重吊装设备
1(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无备案证未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已安装,未经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现场使用,未履行拆卸告知程序已拆卸,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在安装使用。
2(无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的报告。未按编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落实。
3(使用过程中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对机电联锁装置、限位保险装置、钢丝绳和卡扣螺栓等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4(起重吊装作业超载,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五、高处作业
1(高空作业人员未提供体检健康证明;
2(未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岗前书面技术交底;
3(未正确使用双钩安全带;
4(未设置可靠的上下安全通道(或牢固适用的钢爬梯)用竹梯做移动平台;
5(操作人员无稳固的操作平台,临边无护拦,活动支架,扶绳,下方未悬挂安全平网,无专人监控;
6(未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业,交叉作业无有效隔离
7(未安装安全绳(生命线)或未沿梁板和檩条纵横向满铺,线径达不到要求,安装不牢固;
六、施工机具
1(使用钻、锯、刨等多用联合机械施工;
2(机具控制使用倒顺开关操作;
3(临时用电设备、手持机具无临时开关箱,且未做保护接零;
4(氧气瓶、乙炔瓶放置距离不够且无隔离措施;
5(传动部位无牢固适用的防护罩;电机外壳未作良好的保护接零;
6(钢筋冷拉和焊接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7(电焊机一次线和二次线过长,开关箱中未设置二次降压漏电保护或无专用开关箱;
七、安全管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未按工程规模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 2(未建立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消防管理劳保用品管理和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 3(未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经公司级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公司总监审批的施工组织设
计及专业性较强项目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公示与监控,未建立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五大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上岗证未经年检;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落实,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八、文明施工管理
1(未沿工地四周设置硬质材料围挡;
2(施工现场未设置大门、企业标识,未悬挂“七牌三图”,安全标语,宣传栏和警示标
志等;
3(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设置冲洗槽、沉淀池和排水沟、冲洗设施;
4(工地地面未硬化,道路不通畅,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
5(材料未分类堆放整齐无标识;
6(未给工人提供良好卫生采光通风的居住环境,宿舍地面未硬化,未使用高低床; 7(食堂无卫生责任制,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
(使用易燃物品搭设临时设施; 8
9(临时设施生活区用电混乱;
10(临时设施生活区擅自动用明火;
11(施工消防措施未落实,未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12(在建建筑物内住人或办公。
九、基坑支护和模板
1(深基坑未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报告,未进行基坑监测;
2(基坑施工未采取有效排水措施;
3(上下无安全通道或垂直作业无隔离措施;
4(基坑开挖放坡和挡土板不符合规范要求;
5(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距基坑边1.2m范围内堆放较重物料; 6(人工挖孔桩: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吊具、绳索无合格证或未经检验使用无保险装置,
井壁未按规定施工护壁,井口无盖板周边无围栏,上下作业信号不明,孔井无通风设
施,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7(采用木质材料作模板支撑架;
8(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施工未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9(门型脚手架的材质不达标,支撑杆件的调节螺栓全部顶出或超过1/3长度,门型架的
间距过大,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10(满堂模板支架的立杆基础未达标,未按规定设置水平和纵向剪刀撑;
范文三:常见安全隐患
1、在外架拆除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2、外架边的配电箱上设置了防护措施。
3、“基础施工用电电线未保护,开关箱安装、固定设置距离不规范”;基础施工用电电线均进行了保护,开关箱安装、固定设置距离按规范要求整改到位
4、 “施工机械上口未保护”;施工机械上口已设置了保护措施。
1、“出口没有冲洗设施、排水设施,净荣出场措施未到位”的问题我方已增设了洗车泵、排水沟,净荣出场措施现已增设到位。
2、 “出口污染情况较严重,人行道、绿化有污染”现已清洗干净、整改完毕。
1、“消防灭火器压力不足,要及时检修”;已检修。
2、“个别宿舍使用热得快”,已处理没收
3、“个别缩舍用电有私拉乱接线现象”,已处理并按规范要求接线。
4、“部分宿舍内卫生状况较差,垃圾较多,要及时清理”,已清理干净。
5、“要加强民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已进行了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1、“施工用电PE 线连接不规范,总配电箱内一只漏电断路器不能接两个回路,部分漏电断路配置不规范,”已按规范要求整改完毕。
2、“多塔作业应编制多塔作业方案”,在与相关单位协商编制之中。
3、“施工现场道路尘土较多须清扫干净”,已清扫干净
1、 悬挑槽钢第一支座已进行加固,第三支座固定件原用软木的现改为
钢筋焊接。
2、 转角处立杆均有槽钢支撑;
3、 部份立杆和槽钢超过1.5米的均已增设立杆和槽钢;
4、 卸料平台进料口铺设了模板。
5、 临边防护已设置到位,电梯井每二层均设置封闭防护。
6、 施工现场的塑料袋及白色垃圾已清理完毕;
7、 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8、 传达室已清理整洁,床铺整洁美观。
9、 废材料已清理出场;
10、 临时设施门窗清理干净;
11、 厕所已清理干净、整洁。
12、 宿舍旁的白色垃圾已进行清理;
13、 宿舍内的行李已放入行李柜。
1、“塔机卸料平台型钢固定不规范。”按规范要求整改完毕。
2、“外挑脚手架转角处个别内立杆未设置在型钢上。”外挑脚手架转角处内立杆现已架在型钢上。
1、 挑架拆除时增设了临时拉接点,并对拆架人员进行了技术安全交底。 施工现场未好戴安全帽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安全管理
范文四:常见web安全隐患
1. 常见 web 安全隐患
1.1. 完全信赖用户提交内容
开发人员决不能相信一个来自外部的数据。 不管它来自用户提交表单, 文件系 统的文件或者环境变量, 任何数据都不能简单的想当然的采用。 所以用户输入必 须进行验证并将之格式化以保证安全。具体如下 :
⑴ 始终对所有的用户输入执行验证,且验证必须在一个可靠的平台上进行,应 当在应用的多个层上进行。
⑵ 除了输入、输出功能必需的数据之外,不要允许其他任何内容。
⑶ 了解用户合法数据的形态,拒绝所有其他形态数据。
⑷ 录入数据之前必需检查数据合法性。
⑸ 此条建立在所有安全基础之上。
1.2. 在 web 目录中存放敏感数据
任何和所有的敏感数据都应该存放在独立于需要使用数据的程序的文件中, 并 保存在一个不能通过浏览器访问的目录下。当需要使用敏感数据时,再通过 include 或 require语句来包含到适当的 PHP 程序中。
Web目录禁止存放任何数据文件,例如代码 /运算结果数据 /文档等以方便下 载。
1.3. 后门和调试隐患
开发人员常常建立一些后门并依靠调试来排除应用程序的故障。 在开发过程中 这样做可以,但这些安全漏洞经常被留在一些放在 Internet 上的最终应用中。 一些常见的后门使用户不用口令就可以登录或者访问允许直接进行应用配置的 特殊 URL 。
1.4. 越权漏洞
权限验证机制必须保证在每一个需要身份验证的程序文件中生效, 即使是难以 猜测的位置和名字, 并且对用户级别同样进行严格验证, 确保用户不可以非验证 状态或低权限状态访问到不属于自己的资源信息。
1.5. 代码同步安全
开发人员经常有直接从 SVN 代码库拷贝代码直接上线的习惯, 而且多数此类操 作都是在 UNIX 系统下完成, SVN 代码库下包含 .svn 目录, UNIX 是一个 隐藏性
质的目录, 开发人员很容易忽略其存在性, 该目录包含了关于工作拷贝目录的管 理数据,会导致泄露源码、项目结构等敏感信息。
Svn同步过程中可以使用代码语法检测功能进行第一次代码审计, 具体实现请 参考 svn hook的 pre-commit 。
1.6. 测试环境保护
测试环境安全与线上安全同样重要,不要为了测试便利而忽略测试机的安全 性,防止黑客由内到外的安全攻击事件。
1.7. 检测机制层次隐患
所有的检测机制必需放在服务端进行,不允许节省线上负载而采取本地 js 验 证。因为攻击者可以重新构造表单请求,删除检测 js 代码,从而绕过验证。
比如这段仅仅用本地 js 检查文件合法的方式是不允许的:
function isAllowedAttach(sFile)
{
varsUploadImagesExt =
varsExt = sFile.match( /\.[^\.]*$/ ) ;
if(sExt) {
sExt = sExt[0].toLowerCase();
}else {
… …
if(!isAllowedAttach(file)){
show_error(
return false;
}
1.8. 数据来源安全
我们程序员写出的程序多数都无法辨别请求是用户自行发起的还是被偷偷恶 意发起的,所以我们的程序需要对来源进行验证,可以使用 referer 进行判断, 或者在提交的变量组中加入 token 验证机制,使表单无法预测。
另外还要小心 flash 的 CSRF 的攻击,请开发人员谨慎设置根目录下 crossdomain.Xml 中的 flash 脚本允许互交域, 还要灵活配合 referer 的判断防 止 flash socket攻击 (关键参数:allowscriptaccess , allownetworking) 。
范文五:煤矿常见安全隐患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
一、基础管理
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
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
第6条)。
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
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
第6条)。
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人,超过规定人数××人,超定员组织生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9、矿井无生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
员管理实施办法》)。
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3条)。
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
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年×月以来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万吨,实际生产××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
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21、煤矿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493条)。
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25、××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
二、矿井开采
(一)开采系统
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个,每个采区×个回采工作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3条)。
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间距离实测为×m,躲避硐室宽×m、深×m、高×m(《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矿井未设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出口间的距离实测××m;××m水平到上部的××m水平和××采区未设至少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组织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15、49条)。
6、××煤仓、××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
7、矿井××m水平××小眼、××上山和××下山的坡度为×°(超过25°),其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
第98条)。
8、矿井××m水平××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大于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小于45°),未设置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9、矿井××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架,实测断面×m~×m,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10、矿井××m水平××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二)掘进支护
1、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m水平××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
第41条)。
2、矿井××m水平××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3、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距实测×m,超出作业规程×m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4、矿井××m水平××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22
5、××倾斜巷道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设置躲避硐及红灯(《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
(三)回采管理
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规定控顶距×m)及时支护,实测空顶距×m,××等人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未编制专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24条)。
3、××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
4、××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m,实测伞檐长度×m,最大突出部分×m(《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
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未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6、××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实测×m,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是×m,超过规定仍在采煤(《煤矿安全规程》第56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
8、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煤(掘进)过程中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9、××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
10、××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
矿安全规程》第48条)。
(四)井巷维修
1、未编制××m水平××巷道维修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2、在维修××m水平巷道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3、扩大和维修××m水平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人员撤退路线不畅通,维修点井巷被堵塞(《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4、××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多,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断面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5、在维修××m水平独头巷道支架时,未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6、××井筒大修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检修××倾斜巷道未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7、在维修××倾斜井巷时,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下段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8、××m水平××巷维修作业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先加固支架,并撤换旧支架(《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
1、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道断面小,实测断面×m,通风阻力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1、101条)。
2、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m水平进、回风联络巷间未设反向风门,且风门不能联锁(《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
3、矿井通风阻力大(风压为××mm水柱),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低(额定风量××m/min,实测仅××m/min)。
332
4、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中的风流速度约×m/s(《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5、××掘进工作面的乏风1次串入××掘进工作面,未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6、矿井××测风地点无记录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7、矿井没有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没有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
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无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通风机运转记录簿(《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
9、向××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供风量为×m/min,巷道净断面×m,使用×型微速风表在回风流中实测,风表不能启动,××等人在掘进工作面微风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10、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未悬挂管理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1、向矿井××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吸入风量大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在局部通风机以里×m处用风表实测,局部通风机循环吸入风量×m/min(《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2、向矿井××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的风筒设置不符合要求(《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2条)。
13、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实测为×m,实测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量×m/min,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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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矿井××m水平设置的主排水泵处为独头硐室,无至少2个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
15、××巷道使用编织袋材料制作的风筒(《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6、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m(作业规程规定×m)(《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7、××巷道内用风帘代替控制风门(《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18、矿井需风量为××m/min,实际供风××m/min,矿井总风量不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18、××地点局部通风机未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保证正常运转(《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9、××采掘工作面(××巷道)的风速实测为×m/s,高(低)于规程规定的风速(《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20、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和××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21、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未先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停风区中CH4浓度×%、CO2浓度×%,启动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22、××m水平地点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设备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临时停风的××m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规程≥0.5%),开启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23、矿井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没有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24、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没有33
制定停风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
25、矿井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外部漏风率为×%,超过5%(无提升设备时)或15%(有提升设备时)(《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26、××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27、矿井××m生产水平或××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2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m水平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二)瓦斯防治
1、××巷道超过扩散通风距离(实测长约××m、瓦斯浓度×%),未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2、××地点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5%),现场作业人员没有立即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3、(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4条)。
4、矿井总回风巷或××m水平×翼回风巷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0.75%),没有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5、××m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1.5%),××等人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6、××m水平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0%),××仍然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7、××m水平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没有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333
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8、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未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9、矿井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10、矿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实测×%(大于3.0%)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封闭完毕(《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11、矿井××m水平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未将瓦斯浓度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2、矿井××m水平××采区××巷道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至少1次)或挡风墙(每周至少1次)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3、矿井通风瓦斯日报没有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4、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检查××处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5、矿井开拓××m新水平的××巷道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未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打探煤钻孔,或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小于5m,无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
16、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抑)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17、实测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工作面CH4浓度×%、CO2浓度×%或CO的浓度实测为×%,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18、××掘进工作面停工、停风,没有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三)火灾防治
1、矿井××的永久性防火墙未设置观测孔,未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
2、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
3、矿井××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
4、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5、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
6、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7、矿井在煤层倾角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8、矿井在××m水平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9、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
10、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没有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11、矿井××m水平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设备硐室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
12、矿井地面的消防水池水量不足200m或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没有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3
第218条)。
13、矿井没有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14、××绞车房内悬挂的×台灭火器(MFZL4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226条)。
(四)粉尘防治
1、矿井××采掘工作面长约×m的巷道内煤尘堆积厚度大于×m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粉尘或煤尘堆积)(《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2、煤矿未严格执行测尘制度,未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
3、矿井××溜煤眼放煤口未安设喷雾装置,回风巷积尘严重(《煤矿安全规程》第154、155条)。
4、矿井××m水平掘进××巷道时,未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洒水降尘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5、矿井××炮采工作面没有采取湿式打眼或没有使用水炮泥(《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6、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没有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7、矿井没有制定或组织实施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8、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供水管路进行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9、矿井××溜煤眼兼作通风眼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10、矿井没有根据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四、监测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不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引风道未设置压力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2、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3、矿井××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4、矿井××采掘工作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无××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安设在××位置),调校不及时(调校时间为×天),传感器显示数据为×%(超过规定误差0.1%),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煤矿安全规程》第162、169、170条)。
5、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处理或在故障期间没有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没有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没有定期(每月至少1次)进行调试、校正(《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8、矿井××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未绘制布置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9、矿井采掘工作面与××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没有在被串的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10、矿井没有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或绘制内容不全,未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1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
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防雷电保护(《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
13、未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定期调试、校正制度、监测日报表上报、瓦斯浓度超限处理及值班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14、××工作面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15、供往××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没有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五、突出防治
1、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5条)。
2、矿井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3、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未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4、矿井××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矿安全规程》第203条)。
5、矿井××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没有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
6、撤销突出煤层(矿井)没有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六、水害防治
1、矿井××m水平主排水泵硐室没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水管),水泵房配电设备不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煤矿安全规
程》第278条)。
2、矿井××掘进工作面迎头顶部有淋水、渗水、水叫声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
3、煤矿未开展矿区范围老窑调查工作,未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3、矿井可能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没有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4、矿井雨季三防措施无针对性,没有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矿井在雨季受水威胁,没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或没有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煤矿安全规程》第253条)。
5、矿井××运输巷积水严重,最大积水段长度大于×m,积水深度达×c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评分表第5条)
6、矿井井底主要水仓为独头水仓,没有设置副仓(《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
7、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8、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9、矿井在××m水平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尚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即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71条)。
11、矿井××m水平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没有探水前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12、矿井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7条)。
13、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没有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
1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处于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
1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16、矿井没有作好水害分析预报或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七、提升运输
1、××斜井内未安设“一坡三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2、设置在××斜井的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3、主斜井(斜长××m)仅设置×个躲避硐(《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在主斜井内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失效,撞杆距轨面距离实测×m,大于矿车高度(《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
5、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井巷上端没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为××米)(《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
6、××绞车房内未悬挂绞车制动系统图、电器系统图,无司机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记录本、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
7、××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挡车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没有做到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斜
巷安全装置没有做到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8、矿井使用的连接装置(各种保险链或者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没有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
9、××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换钢丝绳时没有对其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
1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直接投入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
11、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无MA标志(合格证验收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12、××提升绞车没有电气制动装置、没有装设深度指示器、未装设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卷装置;没有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限速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速装置;没有可靠的松绳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闸间隙保护装置;没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
八、电气管理
1、矿井××地点在用的煤电钻(××型)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综合保护装置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
2、矿井提升绞车房的电缆敷设不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
3、主要通风机的配电闸无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
4、矿井在××变电所内未悬挂电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5、矿井机电硐室未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煤矿安全规程》
第460条)。
6、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局部接地极采用铝芯线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
7、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
8、矿井在××总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
9、矿灯没有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没有专人专灯,或者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没有10%的备用量(《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
10、主要通风机(设备)的控制回路和备用(辅助)设备,没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
11、矿井××m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
12、矿井××m水平××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没有与主接地极连接成总接地网(《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
1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未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80条)。
14、矿井(6wt/a以下的)备用电源的容量不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
15、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
16、矿井××m水平(型号:××)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不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
17、矿井××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18、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
第7条)。
19、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检查“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安全性能(《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
20、矿井××巷道内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或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或者××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挂在井巷的同一侧或敷设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
21、矿井××m水平机电硐室××台××型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绞车房无绞车运行记录,悬挂的××台灭火器(××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
九、井下爆破
(一)爆炸材料
1、矿井使用的炸药、雷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2、在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3、作业人员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4、矿井用××型号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未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有其它人员乘车(《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
5、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
6、爆破工××未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煤
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7、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8、矿井××爆炸材料库未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未使用阻燃电缆,电压超过127V(《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
9、矿井××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未分开贮存(《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
10、矿井××作业点爆破工××未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11、煤矿未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
(二)井下爆破
1、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2、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将爆炸材料箱加锁,并乱扔、乱放炸药和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3、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25条)。
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处理拒爆炮眼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
6、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煤矿安全规程》第338条)。
7、矿井××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m,小于
该作业规程规定的×m(《煤矿安全规程》第337条)。
8、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未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9、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未挂在电缆的下方,相距小于0.3m,实测×m(《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10、矿井××巷道掘进时,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11、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2、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或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未用粘土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3、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无封泥,裸露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
15、矿井××作业点爆破工作由××担任,××不是专职爆破工(《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
16、矿井××作业点爆破作业,未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实际使用的是××型号的炸药和××型号的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17、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仍装药、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18、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实测××%)仍装药、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19、矿井××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爆破工××仍装药放炮(《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20、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制”(《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
21、矿井未按照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