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
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
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臵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
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
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
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臵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
的有效配臵。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臵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
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
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
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
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臵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
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
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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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范文二: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
题与对策探讨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
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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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
【摘 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极高的关注。文章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分析,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结构;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0年历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税历经多次税法修订和政策调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第四大税。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亿元,占整个税收比重的6.26%,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个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关于个税税负高低的讨论,一直没有停过,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极高的关注。本文力图从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思考,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一、个税改革的紧迫和改革的思路
税收的基本功能,一为筹集收入;二为调节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
执行的是分类制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 000元,税率从5%到最高45%。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税负不公、费用扣除标准太低、税制漏洞明显以及征管乏力等问题,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非议,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公众迫切希望降低税收负担,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对其进行改革。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面对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等客观困难,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漠视公众现实诉求,坐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暂时无法进行,希望“渐进改革”的步伐也不要过于缓慢。虽然2005年和2007年两次对个税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由于基本没有触及到税制、税率等核心问题,只是社会妥协的一种临时结果,并不能满足社会迫切的需要和个税长远改革的要求。在这两次税收调整后,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对于调整结果他们当然不能满意,个税改革争议也依然持
续。
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的探讨
2009年6月,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一提到降低个税税负,大部分人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起征点上调上。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扣除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但改革重点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点,而应通过改革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稳定纳税群体。
一味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无助于低收入群体,反而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从业人口为7.8亿,其中只有6 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收入在2 0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目前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受益最多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
收入者:假设将起征点提高至3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5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将减少400元/月;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 200元/月;将扣除标准再提高至10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3 200元/月。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将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纳税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报税过程有助于帮助人们建立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使人们受到最实际的税法教育。公民纳完税,自然就会关心税收的用途,用得好还是坏,预算收支是否透明等,公民的社会主人和纳税权利意识就会增强,如果不纳税,对社会责任的意识自然就差了。从这个角度分析,过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从业人口大范围地排除在纳税人队伍之外并非是什么好事。个税改革应考虑用较低的税率来涵盖中低收入群体,
结合制定一些免税事项来帮助困难群体,从而实现税负公平。
三、关于个税税率改革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率极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一些老板,只给自己发工资2 000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费,全部计入“企业成本”;再比如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通常签约后只签税后收入,是否纳税,如何缴税,全部由支付方搞定;还有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造成可征税部分越来越少,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伤了社会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高税率也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中国目前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属于高税率。笔者建议适当下调最高缴税比例,从45%下调至35%,同时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
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让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纳税,这样收上来的税反而会比过去多,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严肃性。
四、对个税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建议
个税改革涉及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诚信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任重道远,难以一蹴而就。下一步的个税改革笔者建议可暂不调整个税起征点,而是选择“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来进行改革。据了解,国际上个税一般只有4—5级税率,级距较大,而我国国内一直实行的是9级税率,且级距较小。不高于500元部分对应的是5%的税率,500—2 000元对应的是10%,2 000—5 000元对应15%,
5 000—20 000元对应20%,这种较小的级距使得一些月收入在7 000元以上的普通工薪阶层,轻易就能触及20%的较高税率。中央文件非常明确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扩大级距。即把个税第一级调为3 000元以内,税率仍为5%,这意味着过去除2 000元起征点以外,500至3 000元间一大部分本应
按10%缴税的,都变成按5%缴税,这样改革可以使大部分工薪阶层都适用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以达到短期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和稳定纳税群体的目的,具体方案见表1、表2所示。
例1:假设某人减去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为4 800元,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2 000)×15%-125
=295(元)。如果按照改革后“第一级距调到3 000元、对应5%的税率”计算,那么此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
-2 000)×5%=140(元),相比现行个税制度,节省了155元。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9800元,按照现行税率计算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2 000)×20%-375=1 185(元)。按照改革后的税率计算,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
-2 000)×10%-150=630元,与现行的个税征收标准相比,降低了555元。可见按照笔者设计的方案,同样可以降低税负,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上述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不足。另外按照笔者的设计,个税征收最高税率由原来的45%降低为35%,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下一步要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偷漏税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的严肃和权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个税体系,
切实实现个税筹集收入,调节分配的基本功能。
2010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将个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列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要求积极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的方法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负,这也契合了笔者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国务院《“十二五”规划纲要》.
范文三:个人所得税论文-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 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 及税制改革的变化,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 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个人所得税 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提出几点认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 展状况,我国自 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开 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 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1、筹集财政收入 个人所 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 个 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一定程度上对扩大内需, 刺激 消费、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有 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调节收入分配 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 陷,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随着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的收入差 距逐渐拉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 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
管力度的加大, 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 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 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 征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将个人取得的各种 所得划分为 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 和优惠办法。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累进税率体现公平,调 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以实现普遍纳税。 3、采用定额和 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 中国目前对工资、 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 2000元;其他收入采取 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定额扣 除 800元的费用;每次费用收入 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 20%减除 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 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 [1]。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是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 随着改革开 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 生了很大的变化, 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 收入水 平显著提高, 收入结构日趋复杂。 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 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 另外我国的财 产税调节不力, 还没有遗产税、 赠与税等税种。 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 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
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 清。另外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收入隐蔽,纳税人在银行里没有统 一的账号, 公民收入又以现金取得较多, 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 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
二是个人所得税在社会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限,不能 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 收入差距水平已经达到相当大高的程度。 一般认为, 基尼系数 0.3~0.5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 0.4作为警戒线。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 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 0.4的警戒线,达到 0.48。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从财税视角分析,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 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1、 税率设计不合理, 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 税对工薪所得实行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而对个体工商户和 承包承租所得实行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最高 边际税率太高, 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 担, 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而对股息、 红利所得则采取 20%的比例 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2、 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出现逆调节,对高收入 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 目前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收收入占 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 40%左右, 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不是个人所得 税要调节的对象,却成为了征税的主体。
3、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实行分
类征收, 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 容易出现综合收 入高, 但是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 而综合所得低但所 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 合纳税收入, 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难以体现公平 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税基起征点为 2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 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2000元的起征点显然偏低,起征点偏低, 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 影响人民生活, 还会弱化个人调节收入 分配的功能。我国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教育、医 疗等方面的因素, 表面上实现了公平, 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 不同,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了税收不平衡。与美国相比,中国只 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状况,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税 率, 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 最 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再退税。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收 入分配拉大的趋势仍在发展, 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 的功能作用, 以此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外有的国家征收 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 20%~30%,甚至在 40%以上,而我国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不到 10%。 另外,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很 大,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调节收入分 配,促进公平 (2) 与国际接轨,同时要适合国情 (3) 重视发挥财政 收入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应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 充分 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改革课税模式,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 税制 。随着居民收入的多渠道化,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 类所得税制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 税收流失。 而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 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既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 又要弥补分类 税制的不足,体现公平原则。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应以综合为主、 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 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 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 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 以改为综合征税 [2]。
2、优化税制结构,降低高端的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 我国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实际上 35%以上的三 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 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 难以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应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 3~5级,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 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对于工
薪阶层的低收入者, 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体现 对低收入者免税, 对中等收入者轻税, 对高等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相接轨,最终缩小贫富 差距。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废止了 2002年以来实行的“年 底双薪单独计税” 的计税方法, 即个人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 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举实现了 对工薪高的的个人提高了税率,体现了征税公平原则。
3、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实行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 人所得税制模式后, 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 可采用 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 要考虑到家庭状况, 例如儿童老 人的数量、教育费、医疗费等因素,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以真实反 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 税扣除额为 2000元,扣除标准显然过低。当前如果将个人所得税税 基提高到 3000元的标准,就可以实现对中低收入人员近 800亿元的 向上调整, 将个人所得税收入逐步提高到 10000亿元的水平, 实现对 基尼系数的调整。 同时拓宽个人所得税税源, 减少税基提高而造成的 税收流失,增加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配合个人所得税 以降低基尼系数。
另外, 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应该建立有效地个人监 控机制,监控税源,以减少税款流失。在税源的监控方面,可参照美 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实行“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在全 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 使公民必须依法自觉纳税, 减少
偷税漏税行为。同时要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加大违 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又任重而道远。改革个人所得 税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只有公平税负, 才能创造和谐社会,才能更好更快的促进经济发展。在税收政策改 革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需要决策者号召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和配合,以保证改革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庞凤喜 , 薛刚 . 税收原理与中国税收 ; 修订版 [M].北 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 2】王诚尧 . 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 制 [J].财政研究 ,2004,(2).
范文四: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第5卷第11期2010年11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5No.11Nov.
2010
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杨秀平(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纳税群体增多和税额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与完善。以此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问题[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杨秀平(1960-),女,本科,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经济。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为500×5%+(2500-500)×10%=225(元)。当然月薪达不到2000元,则不论从免征额还是起征点角度考虑,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不同扣除标准计算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比较大,“减除费用”与“起征点”有着不同的概念、内涵,不能混为一谈。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不确切
收入与所得界定不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
[1]
纳个人所得税。即征税的对象是所得,所得与收入不同:“所得”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也称“利润”;“收入”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的价值总和;
[2]“费用”是指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工资、薪金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
(一)减除费用的内容
按国际通行惯例,个人所得税允许减除费用通常包括三
个部分(:1)纳税人为维持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生计费用。包括收入者本人的衣、食、住、医疗等物质和文化、精神生活消费,以及抚养子女、赡养长辈等所需要的费用。一般而言,生产力水平高,则消费范围宽、开支大、费用高,反之则相反。(2)为取得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必要费用。一般以经营性费用为主,主要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各项直接和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等。(3)为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支出费用。主要指符合社会公正道德、为社会鼓励
[2]和倡导的支出。如慈善捐赠、社会保险支出等。
所得为例,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这个“减除费用”,在性质上是为取得收入所作的支出或者说耗费,相当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但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和家庭供养人口及地区物价水平等不同,实际耗费不像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那样容易计算,它只是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的一个标准数额。由于“减除费用”不等于费用,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就不完全是所得,因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而不是收入的征税,由此可以认为,应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两个税种,能精确计算成本费用、损失的生产经营等所得征收的税,称为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减除费用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征收的税,称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从理论上更符合实际,实务中更便于操作。
另外,把“减除费用”称为“起征点”不科学。很多刊物甚至有些税务部门把“减除费用”称为“起征点”。“减除费用”是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纳税人总收入中减除的费用数额,属免征额。而“起征点”则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是对征税对象征税最小的数额规定。“减除费用”与“起征点”虽然都属于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是从收入中减除的数额,不是征税的对象,后者则是收入减费用后的余额,属于征税对象。“起征点”通常用“达到”来划分征税与免税,所得数额达不到“起
[2]征点”的,不用交税,但达到“起征点”却要全额交税。例如:
(二)减除费用的状况
我国于1980年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确定800元为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07年调高到2000元,中国公民执行统一标准。由于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物价上涨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尤其对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个人及家庭主要依赖自身力量应对医疗、教育等问题的我国来说实在是不适宜。
(三)减除费用标准偏低
1.我国现行的减除费用标准明显偏低
1980年我国城镇职工的月工资平均60元左右,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800元为月平均工资的十几倍,普通人几乎不用交税,1993年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3]约27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是极少数人。随着我国经济
某人月薪为25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2000)×5%=25(元)。如果将免征额视为起征点,则应缴纳的
发展,个人收入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国财政部网站在2009年6月17日刊登“个人
—38—
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1994年,中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从分项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左右。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虽作了两次调整,但仍然偏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7395元,根据当时的赡养系数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1586元;按同样的计算公式,2008年为1808元,已经接近2000元水平;而2009年一季度,已达
[3]2013.16元超过了目前2000元。数额偏低,造成大量低收入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
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
(二)减少税率级次,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高于周边国家,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4-5级为宜。对于低税率段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2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2000-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高税率段依然保持不变。
(三)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四)加强征管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监管工作并不十分到位。个人所得税由单位的代扣代缴征管方式,最容易管住的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却很难有效监管。为此应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利用信息化、税务与银行联网有利条件,在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借助存款实名对大额资金进出、纳税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个人所得税改革牵涉面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解决,逐步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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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com.cn
[2]杨卫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性质与标准[J].中山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4):2009195-200.
[3]刘越.也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J](44):.经济研究参考,2009
55-56.
[4]王齐祥.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若干思考[J].税务与经
济,(4):200980-82.
者进入纳税人行列,甚至由于纳税侵蚀了他们的必要生计费
用,意味着减除费用需再次调整。
2.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
在2005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是中国公民800元的5倍;2006年调整为4800元,为1600元的3倍,2000元的2.4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3.公益性捐赠的减除比例偏低
我国税法规定,计税时允许减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个人捐赠支出。捐赠只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不利于调动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工薪阶层的捐赠,虽然不多但都是税后直接拿现金或实物捐赠,根本谈不上减除。
此外还有税率问题。税率复杂、级距过多、结构不合理,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另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个税费用扣除考虑因素偏少。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用于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也随之增多。我国“一刀切”模式,使个人所得税二次分配功能偏弱。应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状况。
(一)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建立合理费用扣除制
1.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各项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等改革,这些改革直接改变了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数量。目前减除费用2000元只考虑月消费支出不合理,必须承认居民必要生计费用增长的事实,计算减除费用要考虑住房、教育、医疗支出。还应该建立允许一些特殊费用扣除的机制,如患有重大疾病者,除享受医保待遇外,对个人负担部分允许部分扣除。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到5000元左右。这有利于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增加民众的可支配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特别在当前经济危机,中国外需疲软、内需急待挖掘的形势下,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然这也是政府让社会成员整体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职责。
2.减除费用标准应与通货膨胀率挂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所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基、税率都固定不变。为减少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合理负税,应将“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调整,一般以物价指数累计上涨10%为一个调整期,这样既可以防止几十年才调整一次的
[4]
停滞现象,也可避免调整过于频繁的情况发生。同时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真实购买能力,兼顾所有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3.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39—
范文五: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目 录
摘 要 .......................................................................................... 1
关键词 .......................................................................................... 1
Abstract ........................................................................................ 1
Key words 1
前 言 .......................................................................................... 2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 2
(一)基本概念 2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4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 5
(一)课税模式不合理 3
(二)个人所得税率形式存在问题 3
(三)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存在缺陷 3
(四)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4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 5
(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5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率形式 6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6
7 (四)优化社会政策配套体系的构筑
结束语 .......................................................................................... 8
注 释 ............................................................................................ 8
参考文献 9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研究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重要性也增强。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完善,存在着分类课税有失公平和效率、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进行税制改革,重新确定扣除标准,重新设计税率结构,尽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
The Research on Consumummat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increase of personal income, personal income taxpayers raise progreaively, the importan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also enhanced. But the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existing unfair taxation and the efficiency of classification, the unreasonable rate design, less scientific way of deduct and other issu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reform the taxation system, to redefine the standard deduction, redesigned rate structure to improve our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Assessment model; Rate structure; Expense deduction
前 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连年攀升,它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正日渐提高,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聚拢更多的财政收入的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着极其积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就是想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出发,揭示制度设置上的漏洞,阐明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必要性。个税的改革无论是对于纳税人还是政府都是有力的,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期达到增强公平提高效率的目的。那么要想完善税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才能保证实现成功改革是本论文想要研究的。笔者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近三十多年历程进行回顾,对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归纳出了我国个税存在的问题,并对改革的方向和着手点提出了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基本概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是一国税制结构中的主题税种之一,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代税制优化理论始终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研究对象。
1.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①。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杠杠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同时还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体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规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条例、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②。税收制度的法律形式是税法,而税法是由若干基本要素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构成。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也是由以上要素构成的。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公民、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和非中国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类。当今多数国家使用累进税率,而我国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额为2000元,外籍人员每月扣除额为4000元。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始于20世纪初,历史要晚于西方国家。早在晚清时,一些人学习介绍西方文化,引进所得税,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初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由于当时社会大背景的动荡不安,使得《所得税条例》未真正得以实行,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后,我国才真正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也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内容,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所得税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旧的个人所得税制遭废弃。由此时直至1980年的30年时间里,中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直到 l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开始实施。随后1994年l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此新条例对
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成为一部比较统一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开征之初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在建国之初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那时我国个人收入偏低,收入来源单一化,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也没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因此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主要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也是符合我国当时国情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其内在的弊端也开始突现出来:(1)该模式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课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税法对多项应税收入不可能一一列举。(2)该模式缺乏公平性,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难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 分类所得税模式采用按月或次计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年终不汇算清缴,容易引发偷税和避税行为。它会刺激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等手段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的目的。(4)该模式不利于对费用扣除额实行指数化管理。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中,指数化管理将难以实现。因为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对费用扣除标
准进行及时准确地调整,使税负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二)税率级次多级差少和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的设计上同时有两种税率,即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目前主要存在着税率级次过多、级差过小和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
我国的九级税率设计过于复杂,管理成本过高,应适当考虑减少级数。因为实际上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使用较为普遍,后五个税率档次只是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的,基本上形同虚设,只是起象征性作用。同时,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高税率、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其既定调节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他们总是变化手段绕开如此高的税率,在现实中能运用这么高的税率的实例也非常罕见。因此,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在负担政策选择上也要遵循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在全球减税大趋势背景下,中国也应降低最高税率。这样,在加强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遵循比以往低的税率,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从而避免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
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以工薪所得税率为例,最低级距之间为500元,最高级距为2万元,而我国由于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所以此最高级距运用范围有限。倒是低税率涉及的500元、1500元以及3000元的低级距运用广泛。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物价指数不断提高,工资水平也不断提高,税负的级距低,实际是使本来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执行了较高的税负。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的边际税率会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
性,对纳税人的行为带来扭曲。因此,边际税率过高容易引起人才、资金外流,也不容易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存在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决定我国的扣除是分项差别扣除,对以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的费用扣除基本上都是实行定额(或定率)综合扣除的方法。具体为对工薪所得实行统一的定额2000元(涉外人员为4000元)的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成本、费用及损失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工薪税率的按照工薪的扣除标准,适用个体工商户税率的按个体工商户的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800元的定额或20%的定率扣除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扣。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内容十分详细,但仔细进行分析不难得到如下结论,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未从纳税人角度设计费用扣除制度,严重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不具人性化和公平性,具体表现如下:
1.没有体现物价水平差异
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居民的工资增长也很快。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提高不仅有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也有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消极因素。从通货膨胀因素来看,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相当于降低了扣除水平,增加了税基基础,造成个人所得虚增,提高了税率档次,从而加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个人所得税法设置费用扣除的目的就是为保障
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物价上涨部分,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居民正常生活的客观要求。国家有义务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2.征收方面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不同的纳税人因为婚姻、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等因素的不同,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也必然是不同的。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住房、婚姻配偶子女、医疗健康、年龄、残疾、教育等状况都是影响家庭费用开支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体为纳税单位,主要是从收入角度来设计的,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统一的基础扣除标准,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所面临的不同负担,自然就不能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也就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征税 ,导致对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的不合理现象。
3.忽视收入分配变化和生活水平发展
我国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建立在公有住房、公费医疗的基础之上的。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不再大包大揽,个人要承担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费用,因此,职工在必要生活费用的开支上明显的比过去增加了。而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很有可能侵蚀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本开支。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一是使更多的有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
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二是使得低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同时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减弱税收对经济社会的调节作用。
除了收入分配制度发生变化外,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实现更高的生活水平,生活支出相应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任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因而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应该考虑这一发展需要。而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确定的,已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出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之初,一直以调节功能作为立法的主旨,实际状况并非如此。我国当前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超过45%,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却不达1.5%。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己超过8倍,有60%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在社会收入差距中,城乡差距更为普遍和严重。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低税负的现象已经成为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高收入者纳税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纳税意识总体上还较为淡薄,在我国高收入者
中,人们对自行申报的概念、意义、流程等方面缺乏了解,对于不按期申报将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缺乏认识,选择“随大流”就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安全”选择:如果绝大多数人选择不申报,我也不申报,因为法不责众,即使要处罚,也会因为涉及人群广泛而从轻处理;如果绝大多数和我情况类似的人都申报,我也申报,决不落人后。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绝大多数纳税人选择了观望。总的来看,我国高收入者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纳税时态度被动,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
2.税务机关征税难
按照税收法规,个人的多种收入都应当记入纳税范畴,但是对于一些福利待遇方面的纳税漏洞,却既不好说,也不好办。这里所指的福利待遇,并非过年过节发放的小礼品之类,有些级别较高的官员,虽然工资单上的金额只有那么多,但是按照其级别,却能够享受到政府分配的产权住房、汽车等待遇,而这些福利尽管按理应当被纳入计税范畴,但是在执行上却存在很多困难。另一方面,对于目前许多摆在明面上的多种收入,就比方说演员被请到各地去演出的出场费、教师在课外参加的讲座收入、一些企业的顾问收入等等,虽然按理应当由邀请方代为缴纳,但由于邀请方有意或无意之中,都成了漏税的部分。这种隐性的收入就加大了税务机关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难度。
3.社会配套设施不完善
当前,我国公民个人收入隐形化问题比较突出,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而且公民收入渠道主要通过现金
支付发放,这是造成收入控管难的重要原因。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社会综合监控体系不健全,一些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使税务部门很难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控和及时足额的征收。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该项法律制度己经成为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制模式,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并容易导致税收流失,因此在税制模式上应重新加以考虑。
在实行综合征收中可以在对应税所得采用“概括法”或“反列举法”的同时,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具体做法,即对所得再以分类,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如按月征收的工薪所得,按次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到年末再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比较已分类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的总额与按年综合计算的纳税人本年度的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这种综合征收方式可以保持原来的个所得税税金入库流式,保持源泉扣缴的优点,并获得相对充分的个人所得信息为年终的综合征收提供信息支持,同
时可以减轻年底集中缴纳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经济负担,也可以减轻税务部门年底集中征收时工作业务压力另外,这种综合方式也有助于利用我国分类征收时所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信息等资源,使个税课征模式顺利实现从分类制到综合制的转变。
(二)税率由九级降为五级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为综合课税模式,对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税收入,也应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采用分类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仍可采用原有的20%。累进税率的设计应考虑级数、级距和各级次具体税率等因素。
首先,税率级次不宜过多。累进税率级数应比原工资薪金税率级数缩减,可以减少为4到5级。其次,所得级距方面,原工资薪金所得级距是按月规定,笔者认为配合综合税制,所得级距按年规定比较合理。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是按年规定的,但该5级税率级距设定较窄,可在该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扩大各级次的级距。最后,税率设计上应当既有利于获取财政收入又利于提高税法的实施效率,还要考虑到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的衔接。因而最高税率不宜过高,建议设定为30%或35%,今后还可以逐步下降。
综上,笔者给出建议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10%、20%、30%、35%。并建议将级距设定如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适用5%税率;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
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同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1.推广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已由1600元增加到2000元。对此修正大部分人持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修改后的费用扣除额仍然过低。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费用扣除额本身应为多少,而是我国弹性税制的缺失。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个税立法经验,推广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建立弹性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根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额。
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是个人所得税立法水平进步的表现。其原因在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原则。而在发生通货膨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所得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加重,如果不根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情况来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将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应规定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通货膨胀指数和经济发展指数来调整各个时期的费用扣除额。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等因素而导致的实际税负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2.允许以家庭为单位估算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选择以家庭为纳
税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申报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别。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可以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人数、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数、家庭成员总体收入情况等,能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从税收影响经济行为角度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征税带来的影响更广泛,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必然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点。
3.增加特定扣除项目
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是不同的。除收入水平外,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负担水平。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因此,目前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如果个人所得税对特定费用扣除项目规定过多,便会使征管程序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如果对其规定过少,则又会造成税负不公现象。所以,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按照不同的因素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急需将以下特定费用扣除项目明确写入个税:(1)医疗费用扣除,引入医疗费用扣除有利于人们更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同时也可以促进对公费医疗和医疗;(2)教育费用扣除,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
鼓励人们掌握科技和取得知识,应该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而且一些家庭本着“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儿童教育支出已经成为许多居民家庭支出的重要方面,因而可考虑对有教育支出的家庭的收入实行适当的教育费用在税前扣除;(3)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扣除,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着居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进步。目前,通过住房信贷消费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购房的首选,因此偿还住房贷款的利息成为许多家庭主要的消费支出。那么,在对个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纳入扣除额的范围,在税前给予扣除。
(四)优化社会政策配套体系的构筑
萨缪尔森指出:“税收稳定器进行既制止上升也制止下降的运动”,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发挥着减轻经济波动、稳定经济环境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政府财政开支的压力日益加大,政府在实践中越来越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支持,社会成员也不得不接受个人所得税,而且它作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中的固定税种以至主体税种而迅速发展起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随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提高起来的,两者相互促进。
1.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为了搞好高收入者的申报纳税工作,税务机关应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业务会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让纳税人熟悉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方式、方法,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取得纳
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意识。由于目前很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了解较少,出现认知的偏差,因此,在进行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的划分、计算以及申报表的填写,提高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和办理自行申报的能力。而且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工作中注意做到文书齐全、程序规范,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努力解决纳税人在登记、申报、纳税等涉税环节的疑难问题,将热情服务落到实处。
2.推行纳税人终身代码制度
推行纳税人终身代码制度,这是保证涉税信息及时有效采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为加强税源监控,税务机关应全面收集和整理所有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资料,建立纳税档案,并完善信用登记制度。建立纳税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前提是全国实行统一的信用登记代码制:企业信用登记代码可以由国家统一编制,各部门通用,作为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帐号和其他号码的唯一代码,不得改变。随着具有防伪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位公民的信用代码,通用作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严禁一个纳税人有多个信用代码,保证纳税人信用代码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各部门信用代码的联网,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输入一个信用代码,其对象是唯一的,保证了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就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到纳税人的各种信息,从而为加强税源监
控奠定基础。
3.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仅靠税务部门一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税务机关对申报的准确率缺乏有效手段判断,主要是由于无法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部分纳税人近几年来个人资产增值极其迅速,如股份转让、股票买卖、房地产投资收益等,但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要加强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社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会议制度,资料信息传递共享制度,使各部门配合具有连续性、固定性,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
达到各部门实质性配合。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等级和变更等级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向海关了解居民特别是外籍个人的通关情况;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转让和赁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同时税务机关内部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结束语
本文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历史沿革以及目前的主要问题,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具体途径,将重点集中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课税模式、精简当前税率结构、改变费用扣除和大力强化征管制度四个方面上,希望能够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系统化、成熟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以期能够探究到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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