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主体的范围
篇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摘要:本文分析了行政主体的内涵,得出了行政主体的特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转型,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较小,这一概念需要拓展或者重新定义。笔者分析了拓展这一概念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行政主体;法律意义
作者:鲁 良 明
学号:20922050
专业: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一、行政主体的界定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引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它是与行政诉讼法同时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目前在我国的代表定义有以下几种:
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
1
效果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观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
?织。
虽然目前对这些定义争论依然存在。但是我们却可以总结出“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特征。:(1)它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2)它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必须是一定的行政机关或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个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只有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而存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行政主体内涵来自于行政诉讼法,并且只是对法律的简单注释,理论层次太低。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的主体的概念一直都在接受挑战,这也就导致司法解释越来越细,十分被动。使得行政诉讼的被告很难确定。而且行政诉讼法对“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的规定”本身就很模糊。
2003 级英语本科班学生。2004 年5月9日晚,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04 年5月20日,学校依据该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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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2004年8月17 日,刘某和罗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2004年9月16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学校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恢复审理。同年12月6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律师就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法官随后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并宣布择日再审。类似的事件还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
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行政主体范围的界定问题,即当前行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与我们现实生活的脱节导致了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的无所适从。这只是其中一种案例,此外,随着我国民主社会和经济转型的发展,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加速了行政权社会化的进程。一部分国家权力已通过授权交付给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被人们称之为“准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非盈利性组?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
? 王连昌.行政法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织” 等的社会组织来行使,国家权力向社会转型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越来越强劲的趋势。
通过行政法制实践的检验,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受到严峻的挑战,许多学者都认为应当扩大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实现对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主体的概念并不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理论上的行政主体概念,其范围小于法国,只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厅、行政官厅、行政机关的概念,只能算作代表主体;将特定的职位甚至具体的自然人排除在行政主体概念之外,不符合现实;现代行政除运用权力方式外,也常常出现非权力方式,为使代表主体概念具有涵盖性,宜用“执行行政”取代通说中的行使行政权或者对行政权作扩大解释,因此,行政主体的范畴宜定义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事务的独立团体对外为行政意思表示(或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当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
?事人)的组织体或职位。
所以,行政主体应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公共事务管理权力,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实质性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这个定义下,行政主体以行政权为基石,以公共事务为目标,追求公共利益。
4
二、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的概念经过重新定义后,它包括的类型有:(1)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结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经授权的社会团体。(3)非政府公共组织:社区组织、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其法律意义主要有:
首先,弥补了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不可否认,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行政法学发展之初与当时的行政管理实践基本上是相吻合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法律身份不确定,区分行政机关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等等。然而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已难以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过于
?狭窄的内涵和外延,激化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概念的重新界定使得行政主体
不再完全依赖于法律,也减少了司法解释;避免了行政主体总是追着现实走,总比现实晚一步,使得法律具有前瞻性。
其次,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的不足。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由国库开支。而笔者曾看到一则美国警局破产的故事。因为
5
警局的测速仪出了问题,导致开错很多罚单。后该警局接受检测时发现问题,错开的罚单加上其利息,是一笔改警局无法承担的数额,于是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是不可能发生。。自己的行为责任要别的主体承担,这种情况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对于民主社会那是十分令人不安的事,既然行政主体在财产上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那么只能从它本身的其它方面寻求承担责任的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概念的重新确定使得侵犯公民权利机关很容易就能被界定出来,减少踢皮球的现象,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权益。
最后,减少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从上面的那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显示中由原? 黄洪山,覃江武.浅议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的重新界定[M].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8(03). ? 蔡非,姚俊.行政主体内涵与外延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6).
来的行政主体概念定义会带来很大的争论,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整个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行政主体概念的重新界定使得一方面法律的审判有法可依,审判的结果更加具有信服力。另一方面,给人民维权带来方便,使得他们能够在可诉期内正确的确定找到侵害自身权益的利益侵害者,法院受审率上升。
参考资料
黄洪山,覃江武.浅议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的重新界定[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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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8(03). 蔡非,姚俊.行政主体内涵与外延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6).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王连昌.行政法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J].法律科学,2000(6)(
篇二: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行政主体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 案
教 学 设 计
篇三:行政填空
三、填空题 A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B
1、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
4行为处罚。
5的一项基本原则 C 1、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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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2、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剥夺。 D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3、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F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有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G
1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3、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用于公务器具)的外形标记,以便社会外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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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5、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6、根据证据的变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
种。
8、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0、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11、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12、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其他赔偿方式为辅。
13、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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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H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2、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叫做(地方行政机关)。 J
1、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
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3、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4、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K
1、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L
1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Q
1、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R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2、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3、任命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集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 S
1、申请人事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3、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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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
5 6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7、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9、(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0、(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1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4、(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5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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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插动或制度。 17、(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人或组织。 18、(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9、(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0、(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T
1、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W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四级。 2、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3、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4、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5.我国《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6、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年10月1日)起实行
7、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定产提起的诉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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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X
1、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3、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Xza 1、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主要包括:(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
Xzb 1、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Xzc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法》规定的是(六个月)。
3、行政处罚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4、行政处罚昕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5、行政处罚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含义包括依据法定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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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7、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xzh
1。
2、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3、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形式
4、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5、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政是否适当 )的问题。
6、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xzl
1、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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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 (行政法规)、 (规章)的权力。
5、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6、.7、行政立法的原则主要包括8xzf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
5、行政法治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6、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的行使发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职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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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8、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1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或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与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1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14、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和(行政法律行为)。 1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Xzm
1、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xzg
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xzj
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xzp
1、行政判决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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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q 1、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2、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包括。 Xzx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包括(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一个窗口
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执行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8 9,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xzs
1、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和(2、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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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记性审查的专门活动。 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xzz
1、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授予职权) 两大类。 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4、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 (行政不当 ) 。 5、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6。
7(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Y
1、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
2、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划分的依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做为标准)。 3、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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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行政法)。 4、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
5、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5、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 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8、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1、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2、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3、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4、(行政合法性) 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Z
1、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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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优益权)
2、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力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 4、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
6、暂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 7、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施行的。 9、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10、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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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主体的范围》(第2章第2节)
一、填空题
1、根据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2、行的政机关是按照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和行使_____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组织和管理的_______________。
3、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行政机关是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是享有和行使____________________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据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设立的国家机关。
4、中央行政机关是对全国范围内的_________________行使____________的行政机关。
5、国务院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务院办事机构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范文三: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
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
第31卷第12期
2011年12月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HuBeiTVUniversity
Vo1.31,No.12
December.2011,066~067
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
王静雯
(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内容提要]封建社会发展到宋代,其阶级结构呈现出与前代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中古时期的良贱制度发
展到宋代已经趋于消亡.宋代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在高度发展的商品
经济的影响下,宋代过去处于贱人地位的阶层从传统的等级枷锁中解脱出来,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人身依附
关系大大缓解.他们不再是主人的私属,与其他平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定权利. [关键词]宋代;民事主体;等级制度;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427(2011)12.0066.02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创造出越来越多的平等主体,社会
开始出现从身份向契约转变的趋势.封建社会发展到宋代,
其阶级结构呈现出与前代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中古时期的
良贱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趋于消亡.宋代民事法律主体的范
围有所扩大,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级结构,两宋以前,受
自然经济影响,中国的宗法等级制度异常森严,社会被划分
为"金字塔"一样的不可逾越的上下尊卑等级,只有少数的
上层统治阶级拥有特殊的权利;部分平民也可以参与有限的
民事行为;而大多数下层人民,包括奴隶,农奴,婢仆,佃 客等等则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他们与主人的关系是纯粹的人 身依附关系而非契约关系.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影响 下,宋代过去处于贱人地位的阶层从传统的等级枷锁中解脱 出来,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人身依附关系大大缓解.比 如唐代的部曲,客女和奴婢等法定贱民,到了宋代都成为国 家的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奴婢"的称 谓则被"人力","女使"所代替,并以雇佣契约的形式确 立了与雇主的关系,他们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不再是 主人的私属,与其他平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定权利. 一
,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宋朝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土地 国有制日趋衰落,私有制发展迅速,宋朝初期"不抑兼并" 的土地政策使土地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土地买卖既然 合法,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率势必加快,宋朝的土地可谓是 "千年田换八百主",这种"版图更易,田税转移"的状况 不仅冲击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凝固性,也使客户佃农的人身 依附关系呈现出不稳定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在土地所有权频 频转移,田宅每每易主的历史环境中,在许多地主连自己的 土地所有权都无法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宋代的客户已经不能 像前代均田制下的农奴一样长期依附于一个固定不变的世 族地主,为了与当时普遍盛行的租佃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仁宗天圣五年曾经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 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 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客户人身依附 关系的强弱取决于客户是否能够"起移",也即客户是否能 够离开地主,仁宗天圣五年令无疑表明了宋代的客户已经摆 [收稿日期]2011-09.27
脱了部曲制下依附于主人的私属身份,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 轻并逐渐成为比较自由的佃农对生产有着较大的支配权. 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大为削弱也使阶级关系发生了深 刻的变化,演及宋世,在大多数地区,私家地主已经无法实 施先前那种强烈的超强经济强制,诸如迫使宾客徒附充当家 兵,私刑拷掠承佃客户,任意干涉佃客妻女的婚嫁权利,严 格限制佃农的迁徙,退佃自由等权力.宋代的客户与田主之 间的关系不是靠出卖自己的人身自由,而是靠订立一种租佃 契约建立起来,广大客户已经正式登上国家户籍,成为与地 主阶级政治地位平等的"编户齐民".从一些地主阶级士大 夫的言论中也可以看出封建国家承认客户是享有权利主体 资格的国家良民.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司马光说: "彼(主户与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南宋初 的胡宏也讲:"虽天子之贵,而保民如保赤子,况主户之于 客户,皆齐民乎",理宗时黄震也说:"租户自系良民".至 宋朝,历史终于告别了"客皆注家籍"的旧时期,而迎来了 "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彼此一等俱是王民"的新时期. 宋代的客户因摆脱了"贱民"的身份,其法律地位较之 前代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而具有民事权 利资格.宋代之前徒附,"部曲","奴客"的人身控制很 强,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附在主人的名下,是主人的"私 属".良贱差别不但异常分明,还以法律的形式一一固定下 来,以《唐律疏议》为例:"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 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 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 一
等."在宋代,客户"编户齐民"的身份使其具有了与地 主同等的诉权,当客户的自由起移权受到地主的侵犯时,客 户不再受告主死罪的法律限制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
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圣五年令明文规定:"如是主 人非理拦占,许经州县论详",这为客户告主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不仅如此,宋朝为保护客户的民事诉讼权利,还允 许客户在"务限"内享有越诉权.如宋高宗曾下诏:"应人 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限内年限已满,……如有词诉,亦许 官司受理."宋代主佃的民事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田产 产生的,可以说客户编户齐民的身份特征及其所拥有的诉权 第12期王静雯:宋代的民事主体范围67
是导致这部分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宋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唐宋之际,奴婢阶层的雇佣化趋势是十分明显的,…… 奴婢的大量雇佣化的结果,使世袭性贱民大为减少,这一趋 势与部曲,官户,杂户等贱民的消失,最终导致了整个中古 良贱身份制度的消亡.宋代,贱口奴婢已不再作为一个社会 等级存在于世,奴婢的称谓被"人力","女使"所取代, 他们本身就是良人,只因家境贫寒,生活困窘而与雇主签订 了雇佣契约,他们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是由毫无身份地 位可言的贱口奴婢转化而来的.唐宋时期良贱制度的变化在 于法律明文规定为"贱人"的奴婢阶层消失了,具有良人身 份的所谓奴婢凸现出来.宋代的奴婢脱离了自古以来的贱 籍,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编户齐民,身份地位也由民事权利 客体向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转化,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 来,可以说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与前代相比有了较大的提 高.
两宋之前的奴婢非但毫无权利可言,甚至因不具备独立 的人格地位而等同于主人的私有财产,是标准的民事权利客 体而非主体.以唐代为例,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 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诸以私财物, 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贼论";"买奴婢,
马,牛,驼,骡,驴,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 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宋代,上 至皇帝下至官僚士大夫都抛弃了奴婢"类同畜产"的旧观念, 北宋真宗说:"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南宋宁宗时赵彦卫 说:"《刑统》,皆汉唐旧文……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为伍', 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宋代的奴婢因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其主人已经不能随意处分 他们,奴婢基本上摆脱了过去"律比畜产"的惨状而成为国 家的编户齐民,正如罗愿所言:"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 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 出良家."良贱之间的界限已不像以前那样有着不可逾越的 鸿沟,宋代的奴婢已经由贱人阶层跃身成为了良人阶层. 宋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还表现在其享有控告主人的 权利,可以通过诉诸于官府来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名公书 判清明集》也有关于此类诉讼的详细记载,如主仆之讼一 《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故袁采才有:"以人 之妻女为婢,年满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父母而 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之说.宋代奴婢控告其主人的行 为,非但不会受到如唐律所规定的刑事处罚,官府还支持此 种行为,如宋朝廷特为此立法规定:"品官之家典雇女使, 妄作养女立契,如有违犯,其雇主并引领牙保人,并依律不 应为,从杖八十科罪,钱不追,人还主,仍许被雇之家陈首". 南宋初年明文规定对贪占官物而出限不纳之家,许诸色人诸 如人力,女使等经府陈告.孝宗也规定:凡以耕牛,战马, 茶叶等走私贩人金界交易者,"许诸色人告捕,尝钱二千 贯.……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与依诸色人告捕 支赏".这里法律明确规定奴婢拥有诉权,有权与主人"兴 讼"对簿公堂,伦理法的尊卑秩序在诉讼上被突破了,这在 中国封建社会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宋代良贱制度的衰亡使客
户,奴婢等贱人跃身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民事权利主体的 范围扩大,这为很大一部分良贱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供了诉讼 的可能性.
三,宋代商人法律地位的提高
自宋朝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的 发展,传统的抑商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宋代政府在对农业与 商品经济关系的处理上,在对待商人的政策上,不得不出现 许多与历朝历代的不同之处.宋朝之前,商人基本上处于社 会阶层的最底层,而两宋时期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无情地 动摇了传统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商人阶层取得了平等的主 体地位.叶梦得说:"治生不同:出作入息,农之治生也: 居肆成事,工之治生也:贸迁有无,商之治生也;膏油继晷, 士之治生也."这种认为士农工商皆是百姓的本业的观点首 次将商业也看做一种正当的职业,两宋的思想家们也抛弃否 定传统的"贱商","抑商"的观念,纷纷对商业和商人的社 会价值以及社会地位进行重新的定位.
北宋中期,苏轼提出农末皆利的思想,他认为:"谷太 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则半凶相济,农末皆利……." 至南宋中期大思想家叶适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提出"夫 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的观点,意 思是说四民不分轻重协调发展才是正道,这是重农抑商观点 的第一次被公然否定,这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十分可贵的.在 对待商人社会地位的观念上,范仲淹更是不惜重墨为商贾鸣 不平并极力批判将商贾视为"末作之人"的传统观念,他说 "《周官》有常籍,岂云逐末人",并在《四民诗》中质问道: "吾商则何罪,君子耻为邻!"士大夫以商贾自喻而称为"吾 商",这在封建社会还是非常少见的.南宋学者陈耆卿在否 定"农本工商末"的观念时提出:"古有四民,日士,日农, 日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
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 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 之者也"黄震也认为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同是一 等齐民.
宋代仁宗嘉祜元年在规定商人户籍方面的变化是商人 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被编入了坊郭户的户籍,也就是说,商 人成为封建国家法定的"四民"之一,与士,农,工一样取 得了国家编户"齐民"的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成 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这一变化,标志着宋代商人身份已 经和平民趋于平等,反映了其法律地位的提高.宋代的商人 阶层获得与主户在政治上与法律上一样的平等权,他们在民 事法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并具备了以自 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时所需的首要条件,这不仅 为商人进行民事诉讼提供了身份上的可能性,也使他们摆脱 了因贵贱之间的身份等级在法律诉讼中所产生的不利地位, 这无疑使商人阶层在发生商业纠纷时倾向于采取诉讼的手 段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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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否这些人都属于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显然有必要做一番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体,有权对刑事案件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必定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合二为一的自诉人。
那么自诉案件的自诉主体(被害人)是否只限于自然人呢?对此立法上不甚明确,理论上的认识也不一致。一般认为自诉人仅限于自然人。笔者认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许多情况下是刑事被害人,同时也应当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致损害,从而在事实上成为刑事被害人,这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犯罪,特别是破坏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许多就是直接侵犯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来看,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多以公民个人为侵害对象,而第二类自诉案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等,都会构成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只要属自诉案件的范围,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至于第三类自诉案件,也就是原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的被害人更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限制它们的起诉权,就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二,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种人当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们有权以被害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这种诉讼是经济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由于这种损害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故附带民事诉讼是由法人等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身份提起的,这无疑进一步确认了法人等的刑事被害人地位。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犯罪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和资格于法有据。如果属于公诉案件,被害法人等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的,即构成立案的材料来源;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害法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其性质就是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当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诉人时,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负责人提起和参加诉讼。
(二)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这时的近亲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自诉人,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亦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对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自诉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自诉人资格转移就是有权起诉的自诉人即被害人死亡,他的自诉人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的公民,而原有自诉人的主体资格即在法律上不复存在,而由与自诉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来继受。这个特定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的法律事实。刑诉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起诉。但须明确,被害人死亡后,他的近亲属是以自己为自诉人去起诉,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去代替被害人起诉。因为法律上不再承认已死亡的被害人还具有自诉人资格,他的主张资格依法由其近亲属承受。当然这时的近亲属虽为自诉人,但主要是具有程序意义,因为实体意义的自诉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身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法律考虑到对已死亡的被害****利的保护,而且有些权利和利益对其近亲属来说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法律允许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近亲属依法应获得的权益。另外应明确的是,既然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当它们因撤销、合并或解散等原因而终止时,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应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
(三)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自诉。但需界定其法律地位。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这已由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他虽有权提起自诉,但并不是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可以直接进行某些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前面已经论及了只有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部分被害人可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虽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权作自诉人,也就是说其之自诉人的资格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被剥夺的。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行诉讼。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而确定的特定身份的人,一般与被害人有近亲属或其他监护关系,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无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这里应理解为无行为能力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认为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起诉,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混淆了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定代理人本身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不能成为自诉人。在理论上应明确自诉人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不允许法定代理人因有权起诉就可作为自诉人而取代原自诉人的地位,因为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自诉人地位的侵犯与剥夺。由于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代替被害人起诉和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直接称之为自诉人并表述于法律文书中,直接造成自诉人与法定代理人地位的混乱局面,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当然,法定代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权利而起诉和参加诉讼的,因此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是法律赋予自诉人的权利,这是肯定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有人将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地位,法定代理人是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这是比较准确的。
范文五: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比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罪行个人责任的直接追究、个人在某些国际司法机构有出诉权及有些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但是,依靠这些证明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首先,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其次,在国际罪行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在此仅仅是被国家惩处的对象而不是主体。最后,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仅仅存在于个别区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国际人权公约虽然有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综上所述,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