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打人轻伤协议书
打人?轻伤协议?书?
?
篇一:? ?
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和 ?解 ?协 ?议 ?书 ?甲方:? ?
X?XX ?性别:? ?
X,?201?7?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 ?
XXX?XX?X ?乙方?:?
XX?X ?性别?:?
X?,20?17?年?X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 ?
XXX?XX?X ?20?17?年?8月?24?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 ?
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万元(大?写:? ?
),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
第二条?:?
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关?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
第三?条:? ?
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 ?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谅? 解? 书? 江津?区人?民法??院、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江?津区?公安?局:? ?
我是?X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的?受害?人,?鉴于?此次?事件?系因??一般琐事?偶然?引发?,我?与被?告人?XX?以往?素无?任何?过节?和矛?盾,?案发?时?系被告?人?XX?情绪一?时失?控造?成。?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多次??登门?致歉,并?与我?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充分??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因此我对?被告?人?XX?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
被害?人:? ?
二?〇一四年? ?月 ?日篇二?:?
轻伤??案件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姓?名性?别? 男? 年龄??岁住?址四川省? ?市 ?乙方当?事人?姓名?性别? ?男 ?年龄岁?住址?四川?省? 市? 简?要案情?20?17?年?9月?2?6日晚甲?乙双?方及?职工?因故?发生?纠纷??并引起互?殴双??方各有受?伤但?乙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双?方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双?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向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
二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补?偿乙??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陆??万陆仟元?整?600?00?.0?0?元医疗?费等??乙方痊愈?后按??实结算。?本补?偿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损失。? ?
三? 、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责?任。? ?
四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公?安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乙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处理?公安?机关? ?在场见??证人签名? 2?01?7?年9?月28??日 ?
1、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重?伤害?案件?必须?公诉?,没?有一?点成??为自诉案??件的可能?。? ?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法院?进行??调解,只?要和?解、?调解?成功?,自?诉人?都有?撤诉??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的事?,这?不叫?私了??。所谓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当事?人双?方私?下的?进行?和解?或调?解。??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私了是?无效?和违?法的?。? ?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首先?移送?检察?院批?捕科?(又??叫侦监科?),?由批?捕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
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不应再?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不可?能进?行调?解。?社会?上所?说的?刑事?案件??调解好了?,是?指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公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一?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4?、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双?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向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
二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补?偿乙?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陆?万陆?仟元?整?600?00?.0?0?元医疗?费等?乙方?痊愈?后按??实结算。?本补?偿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损?失。? ?
三? 、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责?任。? ?
四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公?安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乙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处理?公安?机关? ?在?场见?证人签名? 2?01?7?年9?月28?日? ?
1、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重?伤害??案件必须?公诉?,没?有一?点成?为自?诉案??件的可能?。? ?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法院?进行?调解?,只?要和?解、?调解?成功?,自?诉人??都有撤诉?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的事?,这?不叫?私了??。所谓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当事?人双?方私?下的?进行?和解?或调?解。?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私?了是?无效?和违??法的。? ?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首先??移送检察?院批?捕科?(又?叫侦?监科?),?由批?捕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不?应再??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不可能进?行调?解。?社会?上所?说的?刑事?案件??调解好了??,是指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公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一?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4?、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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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精】“随意”打人致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_17034
“随意”打人致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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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若殴打的是不特定的他人,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时,可以认定为出于“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至法院。
[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卫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6年12月11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卫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杨卫不服,上诉称:一是并非有意滋事,只是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欠考虑;二是量刑偏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量刑偏重。
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证人徐某、冯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与上诉人杨卫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因赌资纠纷先踢翻桌子、骂人,再组织多人到场,动辄随意殴打他人,且致被害人轻伤,属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并非有意滋事,只是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欠考虑”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上诉人虽有积极赔偿、自首的情节,但是本案系因一般违法行为而引起,
量刑偏重”的意见不能且上诉人动辄滋事,还纠集多人参与,影响恶劣,故“
成立。因此,上诉人杨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一、二审的主要问题都是,被告人杨卫殴打受害人李某致其轻伤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争议焦点:其行为是否是出于“随意”,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是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其突出的特征是以无道德为道德,以无秩序为秩序,以无规则为规则,公然藐视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但是
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随意”,还没有明确的尺度,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审查主观动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还是出于其他原因。主观动机对犯罪构成不起决定作用,但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时,却是认定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的关键。二是是否“临时起意”。一般地,在寻衅滋事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是由其随心所欲、视需要而决定的,其考虑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系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三是是否“事出有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
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
鸡毛蒜皮的小事,被用作殴人的借口;要么基于编造、假想或猜忌,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行为人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无道理的缘由,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没事找事,此时其“事出有因”的辩解就是不客观的。
在本案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杨卫殴打他人,系因赌资发生争议,“事出有因”,其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殴打的是纠纷对方的人员,因此不是出于“随意”。我们认为,杨卫因赌资纠纷而动辄踢翻桌子、骂人,再组织多人到场、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后果,根本原因在于杨卫无视社会交往规则,公然凭借自己人多势众,以强凌弱,显示自己的强悍,具有发泄不满、无事找事、抖威风的流氓动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其次,杨卫与被害人李某见过几次面,之前不存在矛盾,仅仅因为李某是赵某的朋友就在寻找赵某未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暴力殴打李某,表面系事出有因,但是一个思维正常、道德健全的人,不可能因为这样的理由去殴打他人。故杨卫不具有殴打对象的针对性,其殴打李某属没有原因、没有理由地殴打他人,
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因此,杨卫殴打李某的行为,应认
定出于“随意”,且有致人轻伤的后果,属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周宁平 朱帅
范文三:故意伤害致轻伤
故意伤害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刘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3月6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刘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刘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X是第五犯罪嫌疑人,因被告人刘X是未成年人,因此被分案单独起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结伙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刘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X同王X、徐XX、张X、刘XX(分案起诉)四人向雷XX催要欠王X的欠款,雷XX打电话让其哥雷XX(兄)送五百元到本市体育场北门口。晚九时许,王XX同雷XX(兄)到市体育场门口,王XX见雷XX脸上有伤,便质问王X等人继而发生口角,后刘X伙同其他四人将王XX围住进行殴打,致其右第八、九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XX损失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刘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本案被告人刘X会同其他四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随后法院对刘X等5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3000元。
四、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刘X,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数额较少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范文四:发生冲突致轻伤
发生冲突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张X甲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0日,魏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张X甲因受害人强行进入自己所开旅馆厕所大小便而发生纠纷,并进而发生冲突而致受害人轻伤的。现该案还在公安机关准备移送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到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X甲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甲的起诉书。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18时许,在本市XX区XX中路XXX号“XX招待所”二层过道,被告人张X甲之妻魏XX与被害人王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X甲、张X乙(张X甲之兄)对王X拳打脚踢,致王X鼻骨、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甲、张X乙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张X甲等2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由法官主持本案被告人张X甲等两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引纠纷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张X甲,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甲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张X甲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甲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甲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引起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一起因为上厕所引起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本案被害人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授权,愿意对本案被害人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不管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能力如何,赔多赔少,但是其态度是诚恳的,积极地。目前,已经在为筹措款项对被害人的赔偿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现有的赔偿能力较小,敬请被害人家属予以体谅。
最后量刑意见:
建议法庭考虑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甲判处有期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本案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因一时冲动,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甲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判处缓刑,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张X甲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日
范文五:故意伤害致轻伤赔偿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
家中70岁老人因纠纷被人打伤,对方为50岁不到体格强壮男子,经检查为鼻骨断裂骨折,需手术.还有眼眶骨折,头部血肿,医生鉴定为轻伤 纠纷中我方有理,对方理亏,对方先动手的,现在想问一下具体赔偿费用
1,医药费:按照医院发票
2,误工费怎么算?
3,营养费怎么算?
4,住院期间家人对其的护理费怎么算?
5,还有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还有私了的话具体赔偿又怎么算?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四、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私了 就是你们谈 说好多少是多少